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具體行為
《刑法》第349條規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或者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等,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為。
窩藏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應按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處罰。
實踐中,如果明知是公安機關正在追捕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案犯,而仍向其提供資助或者交通工具,幫助該案犯潛逃的,也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
但是,對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事先與犯罪分子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這裡的「事先通謀」,是指在犯罪分子進行毒品犯罪活動之前,與犯罪分子共同策劃、商議並事後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事先通謀」表明行為人與犯罪分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屬於刑法中的共犯,所以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論處,不再認定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量刑
《刑法》第349條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規定了兩檔法定刑:
1.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裡所說的「情節嚴重」包括: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等。
但是,從「親親相隱」的訴訟理念出發,有關司法解釋對於近親屬之間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作出了特別規定: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近親屬,不具有「情節嚴重」的情形,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此外,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中有如下兩個從重處罰的情節:
(1)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從重處罰。
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緝毒人員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特殊的身份,其掩護、包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更大,所以更應當從重處罰。
(2)行為人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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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禁毒日 | 詳解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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