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醬姨在貼吧看到這樣一個帖子:
有一名妻子說,自己被老公強姦了。滿螢幕寫下的,都是「恨」字。
事情是這樣的:
這名妻子的老公,只要一回家,無論妻子願意不願意,只要他想,就會和自己的妻子強行進行性生活。
有的時候丈夫在外面喝多了,回家的時候就急不可待的解開自己妻子的衣服。
沒有前戲,單刀直入,讓妻子感覺很不舒服。
甚至還有更過分的。
就算是妻子來例假的時候,只要丈夫興致上來了,依然會強迫自己的妻子和自己做愛。
如果妻子反抗,他甚至還會罵罵咧咧的推搡。
時間一久,這名妻子實在受不了了,來貼吧發帖求助,希望網友們能幫她出謀劃策。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大部分的網友,都是以調侃的形式去回復,壓根沒把這名妻子的訴求當回事
有人說:
還好,是你老公
還有人說:
夫妻間別太較真,退一步海闊天空。
更有甚者,對妻子的話表示質疑:
他既然是你老公,何來強姦。
討論這篇帖子的人很多,可竟無一人站在妻子這邊說話。
醬姨隔著螢幕,都能感受到這名妻子的絕望。
所以,婚內被老公強行發生了性教育,到底算不算強姦呢?
02
醬姨為此專門請教了律師朋友,可以在這裡很負責任的告訴各位:
當然算。
對此,我國刑法有明確的法規:
強姦罪是指違背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論是男友還是老公,只要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那都屬於是強姦。
什麼是違背婦女意志呢?
說白了,就是發生關係之前的「性同意」。
那麼到底什麼是「性同意」呢?
日本公共電視台就專門做過一次調查:哪些行為表現會被人認為「同意與對方發生性關係」
選項投票前三名依次是親吻、牽手、喝酒。
直到日本短片《什麼是性同意》的播出,裡面是這樣描述的:
一起吃飯喝酒,牽手接吻都不意味著同意進行性行為。
沒有達到可發生性關係的法定年齡,也意味著不同意。
而未經同意的性行為,就是犯罪。
03
這則短片,是伊藤詩織製作的。
她是日本第一位願意公開長相和姓名的性侵受害者。
2015年,伊藤被電視台華盛頓分社社長灌醉後性侵,然而法院卻以證據不足為理由,駁回了伊藤的控訴。
於是,她花了整整4年的時間,去上訴和打官司,並製作了《什麼是性同意》的短片。
她希望用親身經歷來告訴所有的家長和女孩們——。
性同意指的是到性同意的年齡、知情、自願、平等。
無論之前有什麼被誤認為是「性暗示」的行為,女孩都有隨時拒絕性關係的權利。
04
你知道嗎,根據美國最大的反性暴力組織rainn的數據顯示,約三分之二的強姦是由熟人作案。
他可能是你的男友,甚至是你的老公。
並且,強迫性行為帶來的心理與生理傷害,往往比你想像的還要嚴重。
在一個法律網站上,有這樣一個求助帖:
我第一次是被男友強迫了,我一直叫不要,疼的撕心裂肺,暈死過去了。他看我暈了才停下,他有點害怕了,就把我抱起來一直親我,他說他不是故意的,只是剛才太激動了。
之後我下面流了好多血,去醫院檢查已經構成撕裂,並且,我現在對男生都很恐懼,包括我的爸爸。
或許在一些男生眼裡,只要建立親密關係,就可以打著愛的旗號去「為所欲為」
可是在女生看來,這其實不是愛,而是真真切切的傷害。
05
李國慶曾說:當今瑞典號召夫妻做愛前簽字畫押。
他號召大家向瑞典學習,即使是約炮,也不要搞暗箱交易,一切要做到明處,合理合法。
很多網友對比表示不理解且當做一個段子。
然而醬姨想說,「性同意」的相關法案真的很重要。
並且在歐洲的愛爾蘭、英國、比利時、賽普勒斯、德國、冰島、盧森堡等國家,早已有相應的法律法規。
著名的性學家李銀河曾提出過「性愛三原則」。
即:自願、成人、私密。
無論是身處什麼樣的親密關係中,我們每一個人,都應有「say no」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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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愛前的性同意,很難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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