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階段,丈夫強行和我發生關係,算強姦嗎?
其實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夫妻之間有強姦罪嗎?
有,但婚內強姦通常不認定為強姦罪。
國內對婚內強姦的處理尚有爭議:
1、婚內強姦,按照理論上的闡釋,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亦有特指在婚姻狀況處於非正常的情況下,如分居、提起離婚訴訟等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2、婚內存在不存在強姦,「婚內強迫性行為」算不算犯罪,這一問題在理論界、司法界一直爭議很大。所謂婚內強姦,是指丈夫違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婚內強姦這一現象在現實生活中並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著爭議。
3、我國刑法原則上將在法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排除在強姦之外,造成傷害後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論處。
但是,由於夫妻關係是一種特殊的法律關係,因此在調查取證方面也會存在一定的困難,就證據而言,婚內強姦的證據除了相關實質性的證據,還需要更多傾向於個人意志的證明等等主觀方面,這會相對比較難考究。
近年來,我國婚內強姦現象的發生率在逐年增長,法院受理的婚內強姦案件也越來越多。
然而,無論是現行法律的規制還是理論制度的研究,在我國還都不完善,爭議頗多。由於具體情況的不同,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判決也是各有所見。
以下是兩個不同判決結果的司法案例。
案例一:「王衛明強姦案」
被告王衛明在一審判決准予離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期間,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王衛明與被害人已經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係,在此情況下,被告人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案例二:「王某強姦案」
同樣是在一審判決准予離婚等待二審期間,王某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雙方雖然分居一年有餘,但法院以為,其行為是在不服一審離婚判決提出上訴期間實施的,此時一審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夫妻關係仍然存續,因而不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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