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由於鎮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一般屬於第一審行政案件,因此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起訴鎮政府的案件,應當向該鎮政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二、複議後的管轄選擇
如果案件經過了複議程序,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原告還可以選擇到複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如果案件經過了複議且複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行為,原告除了可以向鎮政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外,還可以選擇到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特殊情況下的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如果案件涉及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則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但請注意,這種情況較為特殊,通常不直接適用於起訴鎮政府的案件。
不動產案件:如果案件是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則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同樣是一個特殊情況,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內容來判斷是否適用。
四、建議
在具體操作中,建議原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自身的實際需求,選擇合適的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也可以諮詢專業的法律人士或律師,以獲取更具體、更專業的法律意見和幫助。
綜上所述,起訴鎮政府一般應當到其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案件經過了複議且複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行為,則原告還可以選擇到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特殊情況下,如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或不動產案件等,則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