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可能滅失的證據,行政機關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其期限是七天。這一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條款。具體而言,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如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但必須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在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以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可用性。這一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防止關鍵證據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被銷毀或轉移。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七天」一般應視為自然日,而非工作日。這是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符合法律中規定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立法精神。
綜上所述,對可能滅失的證據,行政機關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七天,並在此期間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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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可能滅失的證據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多久[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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