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少日內提出聽證請求
對於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其享有聽證權利後,如要求聽證,應當在三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這一規定旨在保障當事人在受到行政處罰前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和申請聽證,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對於行政許可:
當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二、多少日前告知聽證地點
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許可的聽證,行政機關都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這一規定確保了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參加聽證,並了解聽證的具體安排。
三、多少日內組織聽證
對於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在收到聽證申請後,會組織相應的聽證程序。雖然具體組織聽證的時間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通常行政機關會儘快安排,以確保聽證程序的順利進行。
對於行政許可: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這一時間規定旨在確保行政機關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聽證,同時也保證了聽證程序的及時性和效率。
綜上所述,關於聽證請求、聽證地點告知以及聽證組織的時間規定,主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當事人在接到行政機關的通知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要求提出聽證請求、了解聽證地點並參加聽證。同時,行政機關也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程序,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