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條件
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
逾期不履行:當事人在行政決定要求的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該義務,或者沒有能力履行。
經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催告後,當事人仍不履行其義務。
危害性或緊迫性: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狀態或者後果具有現實的或者必然的危害性,特別是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法律明確規定:代履行的實施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二、具體情形
危害交通安全:當事人的行為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如非法占用道路、設置路障等,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以排除妨礙。
造成環境污染:當事人的行為後果已經或者將造成環境污染,如非法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等,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以恢復環境。
破壞自然資源:當事人的行為後果已經或者將破壞自然資源,如非法採礦、濫伐林木等,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以恢復原狀。
三、實施程序
送達決定書: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催告履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現場監督: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簽名蓋章: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費用承擔: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特別規定
對於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代履行的情形主要包括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自然資源等具有現實或必然危害性的情況。在實施代履行時,行政機關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確保代履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