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
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書:這些文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後,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
民事調解書:在民事案件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由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在行政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賠償判決或調解書也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民事制裁決定: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訴訟程序等行為的當事人作出的制裁決定。
支付令: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發布的,要求債務人履行支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義務的文書。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在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賠償部分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
二、行政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
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後,若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仲裁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
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我國仲裁機構根據仲裁協議,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仲裁後作出的裁決書或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四、公證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
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若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其他法律文書
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這些裁決在獲得我國人民法院的承認後,也具有在我國強制執行的效力。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除了上述明確列舉的文書外,還有其他一些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也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綜上所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文書種類繁多,涵蓋了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公證機關等多個領域製作的法律文書。這些文書在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可以作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