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私了協議增多,但常損害勞動者權益。協議效力需區分,未上報工傷的協議無效,已認定的顯失公平可撤銷。江蘇省規定私了協議不具法律效力,但顯失公平可訴撤銷,雙方真實意思且不違法的協議有效。
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私下與其就工傷賠償達成協議的情況越來越多,尤其是農民工遭受工傷後,很多用人單位多會採取此種「私了」的方式,而很多工傷職工為了息事寧人,儘快拿到工傷賠償金,也願意與用人單位簽署該協議。這種「私了」的方式雖然能夠快速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糾紛,賠償協議的內容也能很快得到履行,有利於勞動者及時得到賠償,但是,更多情況下是用人單位可能憑藉自己的優勢地位,逼迫或者變相逼迫勞動者簽訂對勞動者不利的協議,其賠償數額也往往低於法律所確定的數額,最終不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者最後往往還會與用人單位產生糾紛,要求撤銷賠償協議或者認定協議無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賠償協議的效力應該區別對待,針對不同的情況認定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1)工傷發生後,如果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在這種情況下的工傷私了協議是無效。因為該行為屬於隱瞞不報,逃脫了勞動監管部門的監管,最終破壞了國家的勞動安全制度,也損害了勞動者的健康權利,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2)工傷發生後,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並啟動工傷認定程序,在這種情況下達成的工傷賠償協議,如果顯失公平的,可以申請撤銷或變更該協議,申請變更或撤銷前是有效的。
司法實踐中,江蘇省勞動仲裁委員會最早對工傷私了協議的效力作出了規定。《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2007年)》第10條規定:「當事人就工傷待遇已經達成賠償協議後,勞動者又提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如何受理和處理?當事人就工傷待遇達成賠償協議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勞動者發生工傷後,在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達成賠償協議後,勞動者又提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以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作為受理案件的條件,以傷殘等級鑑定結論送達勞動者之日為申訴時效的起算點。另一種情況是,勞動者發生工傷後,在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達成賠償協議後,勞動者又提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以雙方賠償協議簽訂之日作為申訴時效的起算點。仲裁委員會審理上述案件時,不應以撤銷協議作為前提條件,而應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裁決用人單位補足原先雙方協議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該規定實質上將工傷私了協議一概認定為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此規定,工傷私了協議即使是雙方自願的,只要賠償金額低於勞動者應得的金額,不論差距多少,勞動者都可以公權力獲得補足。當然,如果賠償金額高於應得金額,用人單位也不能要求勞動者退回,屬於偏向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規定。
國家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具有強制性,工傷待遇也是國家對受到工傷後的職工的保障,當然具有強制性。但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違反《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並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因為強制性規定分為效力性規定和管理性規定,只有違反效力性的規定才能導致合同無效。國家對工傷待遇的法律規定屬於管理性規定,並不是效力性規定,違反該規定並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受傷職工簽訂的私了協議並不是當然無效的。
但是,法律是保障人們基本權利的底線,如果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協議顯失公平,那麼,職工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賠償協議。
如果在協商確定工傷賠償時,雙方達成終結勞動關係並由公司支付職工相關費用,職工認可公司支付的款項是其個人全部費用的最終數額,並保證對公司再無任何請求內容的協議。表明職工對工傷賠償協議中的全部金額確認是雙方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和其工傷應該得到或者可以取得的。同時,職工承諾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係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雙方之間所有糾紛已經得到全面解決,即使還有未了事宜,也不能再主張權利,放棄通過仲裁、訴訟途徑解決爭議的請求權。雙方簽訂工傷賠償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無欺詐、脅迫行為,為合法有效。職工應受到上述允諾的約束。
綜上,需要提醒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對工傷事故賠償,法律、法規並未規定必須通過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處理。如果用人單位未對工傷事故進行上報,僅是違反勞動行政管理問題,當然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對用工單位實施行政處罰,也並未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私了,所以,不能斷然認定工傷賠償協議是無效的。當然,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其簽訂工傷私了協議是受到脅迫、欺詐,或者訂立的協議顯失公平的,則按照民法典合同編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勞動者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或變更該協議,以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工傷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