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基礎或環境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發生變更,即國家經濟政策、社會經濟形勢等客觀情勢發生巨大變化,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造成損害的結果,而這種變化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並且不能克服的,如果仍貫徹合同之法律效力.則顯失公平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從而認為原合同亦應作相應變更的規範.其中,情勢是指合同成立後出現的不可預見的情況,即「影響及於社會全體或局部之情勢,並不考慮原來法律行為成立時,'為其基礎或環境之事情'」;變更是指「對於當事人須為客觀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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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情勢變更原則的案例[朗讀]
1,情事變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間,非因當事人雙方的原因,發生定約時難以預料的情事變更,如維持合同發生當時的效力,其履行顯失公平時,當事人一方可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本項合同,以維持公允.2,不可抗力,對市場和電力系統有嚴重影響的不可預期和不可控制的事件及其產生的後果.包括自然災害和戰爭等。
合同成立以後,履行終止之前。
通說認為,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成立後至其被履行完畢前這段時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發生情事變更,致使繼續維持該合同之原有效力對受情事變更影響的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則允許該當事人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情事變更原則包括不可抗力與狹義的情事變更原則.可知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即其要件)包括以下幾項:1、須有情事之變更2、情事變更須於法律行為成立後、債務關係消滅以前發生3、情事之變更,須未為當事人所預料,而且具有不能預料之性質4、情事之變更須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5、情事的變更導致履行合同將會顯失公平。
您好!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有以下幾項條件:(1)應有情勢變更的事實,也就是合同賴以存在的客觀情況確實發生變化.這裡應嚴格把握對「情勢」、「變更」等概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