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其他條件適用證券法的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條件由證監會另行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中的相關規定:發行人範圍,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於證監會規定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於上市公司(含註冊地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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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條件: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的條件[朗讀]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為上證50指數成分股;(二)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收購或吸收合併其他上市公司;(三)以減少註冊資本為目的回購普通股的,可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後,可公開發行不超過回購減資總額的優先股.經我會核准公開發行優先股後,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不再屬於上證50指數成分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實施本次發行。
優先股的含義: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優先股不允許發行在股息分配和剩餘財產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但允許發行在其他條款上具有不同設置的優先股。
優先股是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優先股股東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一般來說對公司的經營沒有參與權,優。
《指導意見》規定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公開發行優先股,同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1)採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稅後利潤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3)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4)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後,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餘利潤分配.這就是要求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必須是固定股息率、強制分紅、可累積、非參與優先股.但《指導意見》還規定,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可豁免第(2)項和第(3)項事項的要求,即可以發行非強制分紅、非累積優先股,但仍需屬於固定股息率、非參與優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