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規定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公開發行優先股,同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1)採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稅後利潤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3)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4)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後,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餘利潤分配.這就是要求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必須是固定股息率、強制分紅、可累積、非參與優先股.但《指導意見》還規定,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可豁免第(2)項和第(3)項事項的要求,即可以發行非強制分紅、非累積優先股,但仍需屬於固定股息率、非參與優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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