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規範、標準的規定完成工程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建設單位已取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出具的工程施工質量、消防、規劃、環保、城建等驗收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並編制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後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最後一項工作.它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誌,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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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工程竣工驗收必備條件[朗讀]
公路工程交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具有獨立使用價值;2.按相關要求編制完成竣工文件;3.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已准。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並具備以下條件後,方可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竣工驗收:1、完成了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
⑴完成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內容;⑵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合格;⑶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且符合有。
國務院第279號令即《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必須按程序進行.竣工驗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是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是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是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五是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