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提起反訴的情況是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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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反訴的條件:簡述反訴的條件[朗讀]
你好反訴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反訴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不發生反訴的關係;二是反訴必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否則就可能是起訴而不是反訴;三是反訴必須在法院受理本訴後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之前或之後都不是反訴;四是反訴的請求和事實理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存在著法律上的聯繫,否則就要另行起訴,也不能合併審理.望採納,謝謝~。
提起反訴的條件(一)須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反訴與本訴當事人同一性的特徵決定了只有本訴的被告才能夠向本訴的原告提出反訴.如果不是本訴的被告,如。
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合併審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提起反訴必須具備4個條件:(1)反訴的對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訴人;(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3)反訴的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範圍;(4)反訴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二、其他條件(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