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二、其他條件(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提出反訴的條件:簡述反訴的條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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