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審開庭時間包含在審結期限內,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安排,無故拖延審理的可以向法院監察室投訴一、簡易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二、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三、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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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開庭審理的條件:二審不開庭審理情形[朗讀]
有兩種情形可以不開庭審理:1、是轉入督促程序的案件,即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要求債務人支付一定數量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不經過開庭審理直接向債務人發出附有條件的支付令,若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對支付令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具有強制執行力;2、是採取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案件,即法院認為民事糾紛的爭議不大,當事人在案件開庭前能夠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必進行開庭審理,而是由審判員一人或者由合議庭主持,以法院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審結案件.除了以上情形,法院對於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不管是適用一審普通程序,還是適用簡易程序,通常需要以開庭審理的方式進行。
法院程序嚴重違法,如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訴的。
首先,第一審都必須開庭審理,不論民訴還是刑訴.所以,書面審理和不開庭審理都是在第二審程序或是審判監督程序中才會出現的概念.在民事訴訟中,不開庭審理又稱為逕行判決,是指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可以在詢問當事人後逕行判決.而刑事訴訟中,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只有當事人上訴的案件,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在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意見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地,可以不開庭審理及做出判決或裁定.這種審理方式又叫做「調查訊問的審理方式」.這就說明不開庭審理不同於書面審理,合議庭仍然要詢問當事人,聽取當事人意見,在查清案件事實後才可以做出判決。
滿意答案熱心問友2012-07-11對於刑訴中第一審程序,第一是庭前審查,所謂庭前審法院審查後的處理一般包括四種情況:決定開庭,要求補充材料,不予受理,法院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