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宣告失蹤條件:期間分為權利消滅的期間(訴訟時效、除斥期間)和權利發生的期間(如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需要等待的2年或4年的時間).宣告失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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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的條件與程序:宣告失蹤條件[朗讀]
民法上宣告失蹤的條件: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另外。
一、宣告失蹤的條件:1.必須有抄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係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3.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二、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襲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沒有以上人選或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的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知,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道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四)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刑法上規定宣告失蹤的主客觀條件:(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
宣告失蹤的條件:1、存在宣告公民失蹤的法律事實.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2、有利害關係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