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中固定資產是這麼定義的: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持有目的);2.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注意:(1)資產的持有目的不同,分類也可能不同,比如房屋,對於一般企業來說,大都用於生產經營,屬於固定資產,而對於房地產企業持有的將用於出售的商品房,則屬於存貨;(2)「出租」僅限於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機器設備;如果是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的資產,則其在租賃期內不屬於出租方的資產;如果是出租房屋建築物等,則一般應該做投資性房地產處理;(3)使用壽命也可以用該固定資產所生產的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來表示;(4)必須是有形的資產,以與無形資產相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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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條件:固定資產確認條件[朗讀]
可以從2個方面對是否滿足固定資產進行確認:1、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2、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屬於固定資產核算的起點,但是一些單價雖然不滿500元(例。
固定資產不需要入庫和出庫手續,但是要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固定資產卡片賬」,用來核算固定資產.核算固定資產涉及到如下科目:「在建工程」、「工程物資」和「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財會[2006]3號第二章確認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第四條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一、固定資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63376461產、低值易耗品的標準(一)原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了固定資產的具體價值判斷標準,如不屬於生產經營主。
從2008年1月1日起,使用期超過12個月,就必須計入固定資產.企業所得稅法百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度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知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築道物,為20年;(二內)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容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