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
- 文化問答
- 答案列表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朗讀]
依據勞動合同法,以下括弧內是法條依據出處.常見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有: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
勞動合同的解除的形式有協商解除勞動、辭退、辭職.相關條件如下: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
勞動合同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不能約定終止條件.既不能約定終止的時間,也不能約定終止的情形.所有終止的條件都是法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若違反法的規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