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文化問答
- 答案列表
動產質押生效條件:權利質押生效要件[朗讀]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並不以質物占有的移轉作為合同的生。
一、哪些權利可以質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
合同成立不等於生效.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權人未受清償時,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這樣一個過程就是質權的實現.動產質權的實現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債務人履行其屆滿,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不論債務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第二,必須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得到清償,並且未得到清償的原因不在債權人一方;第三,質權人必須占有質物,如果質權人在實現質權時,與他人共同占有質物的,有單獨占有質物的權利,要向共同占有質物的他人行使單獨占有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