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 文化問答
- 答案列表
二審發回重審的條件:二審發回重審意味什麼[朗讀]
如果無需再按照一審程序的要求重新舉證,自然也不需確定舉證期限.理由在於發回重審的民事案件,已經歷了一次一審程序,當事人已經在原一審程序中享受了法律賦予的舉證權利.如果再重新確定舉證期限,就會浪費訴訟資源,也會侵犯原審中遵守舉證期限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果按照一審程序要求雙方當事人重新舉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鑑定、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證人出庭並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指定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理由在於既然重審民事案件是按照一審程序重審一遍,那麼一審程序的各個環節就不能任意省略,當然包括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而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重新發回一審法院進行審理的審判制度。
根據訴訟法規定,無論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發回重審的條件都是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按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發回重審適用的情形有三種:一、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