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綠帽子」,現在的意思就是指夫妻雙方,有一方出軌,那麼另一方就是被戴了綠帽,而被戴了綠帽的人,往往是丟人,是沒面子的象徵。
戴綠帽這種事,不管是男人還是女人,都是很忌諱的。
而焦哥從來沒見過有人親手給自己戴上了綠帽。
為了報復上司,我綠我自己?
36歲男子余某因工作上的問題對上司鄭某心存不滿後,他苦思冥想,最終決定開始著手報復上司。
而他這個報復上司的方式也是讓人大開眼界。
他與妻子夏某商議之後,決定利用自己的妻子作為自己報復的工具,讓妻子套出上司的「秘密」。
妻子加了上司聯繫方式後,一個月兩人就發展迅速,在社交軟體上便以「夫妻」相稱。
但短短一個月,妻子並沒有套到上司的「秘密」,而為了儘快抓住上司的把柄,妻子主動約鄭某到酒店見面。
余某提前在酒店房間安裝好了錄音錄像設備,上司和妻子到房間後,二人發生了關係,而整個過程都被余某安裝的設備拍下。
現在事情還正如余某想像的那樣發展,他以「手中的視頻證據」為由到上司鄭某的辦公室找其「討說法」。
隨後,上司鄭某支付其「精神損失費」20萬,並按照余某的要求在工作上給予提拔。
可是戲劇性的一幕來了。
偷雞不成蝕把米,賠了夫人又折兵!
他還沉浸在自己報復成功的喜悅上,但現實總是充滿戲劇性的,故事的走向也跟他當初所計劃的不一樣。
兩個月後,余某發現妻子經常晚歸,並且手機密碼也更換了。
於是他便開始偷偷跟蹤妻子,令他沒想到的是,妻子仍然與上司鄭某有來往,並且還存在著不正當的關係。
挽留妻子無果後,他便選擇了報警,但是蒼天是有眼的,法律是公正的。
經過警方調查之後,警方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將其與妻子刑事拘留。
而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索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
余某和妻子鄭某對上司的所作所為確實構成敲詐勒索罪,這可真的是天大的笑話。
婚姻是莊嚴神聖的契約,但有些人卻將婚姻作為籌碼去鑽空子,在利益驅動下,圍困於自己所設的風險之中,且不可自拔。
「賠了夫人又折兵」形容此案再恰當不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婚姻里也應該如此。
現在出軌、離婚已經成為社會話題,對於出軌和離婚,人們見得多了。
婚姻經營並不難,但一定要用心才可以讓婚姻更加幸福美滿。
而婚姻中的平等是占第一位的,只有雙方都有平等地位,才可以做到「一加一大於二」的效果。
夫妻之間要想長久,首先兩個人要相互尊重。
夫妻之間相互尊重,一起相扶相持照顧好老幼,一家和諧兩人才能白首偕老。
如果連最基本的尊重都不存在,只是將對方當成報復的工具,那麼這樣的婚姻註定是悲劇。
而現實往往不僅如此,有些妻子被當作發泄的工作,有些還被當做生育的工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婚姻里也應該如此。
婚姻不是兒戲,不能作為交換利益的籌碼,更不能用金錢衡量。
因為,婚姻這一條路很長,夫妻之間若沒有真感情,完全因利益捆綁在一起,根本沒有幸福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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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男女的日常[朗讀]
近期,重慶曝光了一件奇葩事,一對90後陌生男女酒後亂性,5個月後女方告訴男方自己懷孕了。男方很負責,把女方接到自己家裡照顧,支付女方生產的醫療費、月子費3萬餘元。孩子滿月後,親子鑑定顯示,孩子不是男方的,這下男方不幹了。
去年2月春節期間,29歲的男子劉某和25歲的女子徐某在一次聚會中相識,二人在酒後發生了關係。事後二人沒有聯繫,也未建立男女朋友關係。直到2020年7月份,女方告訴男方,自己懷孕了,男方是孩子的父親。
劉某聽到這個消息很意外,但畢竟胎兒已經5個月了,再打掉也不現實。於是,為方便照顧女方,劉某將她接到了自己工作的地方,二人同居。2020年11月26日,徐某在安吉縣婦幼保健院生育一女。劉某支付了產檢費用、生產費用、月嫂費用、嬰幼兒用品費用共計3萬餘元。
孩子出生後,女方徐某催促男方結婚,被男方拒絕。男方表示,自己不同意結婚,但是會對孩子負責。隨後,男方將嬰兒帶到自己老家,由母親負責照顧。為了保險起見,男方劉某為嬰兒做了親子鑑定,鑑定結果顯示:排除劉某是嬰兒生物學父親的可能性。
劉某很生氣,自己這忙前忙後的,結果孩子不是自己的?於是他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返還醫療費、月嫂費、嬰幼兒費用3萬餘元,還要返還自己母親照顧嬰兒的費用9000元,另外還要賠償自己給女方的零用錢、誤工費、交通費、親子鑑定費,以及居住在自己家的住宿費,以上共計9萬餘元。
劉某的主張能得到法院支持麼?
《民法典》第1058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民法典》第985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根據以上規定,本案中的男方劉某不是嬰兒的生物學父親,因此不具有承擔對嬰兒撫養教育的責任,而女方徐某也沒有理由讓男方支付醫療費等費用,因此男方的支付行為,實質上女方已構成不當得利。
因此劉某要求女方返還在懷孕、生產過程中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嬰幼兒用品費及鑑定費用符合法律規定,應該予以返還。
但是,男方要求女方賠償自己給女方的零用錢、誤工費、交通費等,沒有法律依據。雖然男方不承認和女方是男女朋友關係,但二人發生過男女關係,其交往行為屬於感情和道德的調整範疇,該部分費用產生於二人同居期間,是雙方交往過程中產生的日常生活費用,不應當納入法律規範的範圍,故法律不予支持。
最後法院判決,女方返還男方為其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嬰幼兒用品費、鑑定費、住宿費共計22441.7元。
一審法院宣判後,男方不服,其上訴提出2點:
1、其所有行為均基於自己是孩子的父親,現在自己不是孩子的父親,而自己為了女方備孕,承擔女方待產期間的所有費用,還給女方零用錢,自己因此耽誤工作,理應得到賠償。
2、孩子出生後,是自己母親在盡心盡力的照顧,按照當地標準,一個月6000元,自己母親照顧了一個半月,女方應給予9000元賠償。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男方否認與女方是戀愛關係,但是男方將女方接到自己工作的地方待產,在此期間二人同居生活,男方支付的部分生活費用,是同居者之間的幫扶行為,屬於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不得要求女方返還。關於其母親照顧嬰兒的費用,應由其母親主張,但要提供相關費用標準的依據。
今年8月9日,二審法院宣判:維持一審判決,即女方返還男方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嬰幼兒用品費、鑑定費、住宿費共計22441.7元。
這件事,對雙方都是個教訓,對其他人也是個驚醒。我相信事件中的女方確實以為男方是孩子的父親,所以才讓男方負責的。而男方也算是有擔當,跑前跑後照顧女方順利生產,還把孩子照顧到了滿月。
可結果呢,原來孩子的父親另有其人。男方不但遭受了金錢上的損失,情感上也受到了打擊。對女方來說,其滿心以為生下孩子男方會和自己結婚,可誰知卻找錯了對象,不知道孩子真正的父親會作何感想。
近日,浙江溫州發生一件毀人三觀的奇葩事。一對男女在某星巴克店內的一個偏僻的卡座發生了不雅行為,簡直是把這裡當自己家了。二人十分投入的行為被監控拍下,並在網上瘋傳。後有人發帖,自稱是"該事件男主",發聲求不要再傳播了。警方目前已介入調查。
真是毀三觀啊?現在的年輕人都這麼開放嗎?是為了尋求刺激嗎?毫無羞恥心嗎?男歡女愛實屬正常,但在公眾場合公演,那就是毫無道德底線,有傷風化。不過這事吧,背後是否又是一場精心策劃的事件營銷呢?想想優衣庫事件,還真不好說。
優衣庫事件是在試衣間,至少發生之時是相對封閉的空間,只是之後惡意營銷視頻被瘋傳。但這次是在星巴克的客區,這樣一個公眾場合,隨時都有客人來的,這膽子也太肥了吧?真的把別人當空氣嗎?不得不感嘆,荷爾蒙爆棚,攔都攔不住。真是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
個人感覺,營銷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真的是營銷,那麼策劃這一出的,恐怕有點腦殘。因為這個事件非常低俗、色情,會讓很多人對星巴克產生極度反感和噁心。若一經查實,有關部門也會對發布廣告之人處20-100萬元的罰款。當然也不排除個人為了紅,毫無底線的通過低俗事件來博取流量和眼球。還記得街頭一名男子被像狗一樣牽著爬行的事件嗎?然,為了流量毫無下限的營銷,必將為人所不齒和鄙視。
那這對男女的行為又該如何評價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10日拘留。二人在客流較大的星巴克客區發生不雅行為,顯然屬於公共場所。而不雅行為的尺度之大,影響之惡劣遠超出故意裸露身體的程度,按照"舉輕以明重"的原則,更是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相應處罰。
引發熱議的是視頻的傳播。從視頻的角度看,是俯拍的,可能是店裡的監控拍下,那又是誰傳播的呢?當然也有可能是其他客人或者二人拍攝的。如果說公演僅僅違法的話,那麼傳播視頻的人,就涉嫌犯罪了。
如果該視頻的傳播超過600次以上的,或者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傳播的,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應當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上傳是以以牟利為目的的那麼該視頻被點擊10000次以上、獲利10000元以上,則上傳者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應當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作為事主,行為要有公德,畢竟這個事件影響太惡劣了。作為傳播者,無論出於什麼目的,都要考慮其嚴重後果,畢竟已經涉嫌侵權和犯罪了。作為看到這個視頻的人,也不要覺得好玩而大肆傳播,可是有犯罪風險的?
真是毀三觀啊?現在的年輕人都這麼開放嗎?是為了尋求刺激嗎?毫無羞恥心嗎?男歡女愛實屬正常,但在公眾場合公演,那就是毫無道德底線,有傷風化。不過這事吧,背後是否又是一場精心策劃的事件營銷呢?想想優衣庫事件,還真不好說。
優衣庫事件是在試衣間,至少發生之時是相對封閉的空間,只是之後惡意營銷視頻被瘋傳。但這次是在星巴克的客區,這樣一個公眾場合,隨時都有客人來的,這膽子也太肥了吧?真的把別人當空氣嗎?不得不感嘆,荷爾蒙爆棚,攔都攔不住。真是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
個人感覺,營銷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真的是營銷,那麼策劃這一出的,恐怕有點腦殘。因為這個事件非常低俗、色情,會讓很多人對星巴克產生極度反感和噁心。若一經查實,有關部門也會對發布廣告之人處20-100萬元的罰款。當然也不排除個人為了紅,毫無底線的通過低俗事件來博取流量和眼球。還記得街頭一名男子被像狗一樣牽著爬行的事件嗎?然,為了流量毫無下限的營銷,必將為人所不齒和鄙視。
那這對男女的行為又該如何評價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10日拘留。二人在客流較大的星巴克客區發生不雅行為,顯然屬於公共場所。而不雅行為的尺度之大,影響之惡劣遠超出故意裸露身體的程度,按照"舉輕以明重"的原則,更是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相應處罰。
引發熱議的是視頻的傳播。從視頻的角度看,是俯拍的,可能是店裡的監控拍下,那又是誰傳播的呢?當然也有可能是其他客人或者二人拍攝的。如果說公演僅僅違法的話,那麼傳播視頻的人,就涉嫌犯罪了。
如果該視頻的傳播超過600次以上的,或者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傳播的,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應當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上傳是以以牟利為目的的那麼該視頻被點擊10000次以上、獲利10000元以上,則上傳者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應當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作為事主,行為要有公德,畢竟這個事件影響太惡劣了。作為傳播者,無論出於什麼目的,都要考慮其嚴重後果,畢竟已經涉嫌侵權和犯罪了。作為看到這個視頻的人,也不要覺得好玩而大肆傳播,可是有犯罪風險的?
近日,廣西柳州發生了一件奇葩案件。一對男女趁無人注意,鬼鬼祟祟地溜進了小樹林附近的草叢中。附近早已待命的民警立刻出動將二人抓獲。原來,女子是在草叢中進行賣淫,據她自己說是30元一次。被警方抓獲後,她羞愧道:「我錯了,千萬別把這事告訴我家裡人」!目前,女子韋某和男子熊某均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呢!從視頻中看,兩人正在準備,尚未進行性交易。賣淫嫖娼行為是相對的,其基本特徵即一方給付財物,另一方與之進行淫穢活動。通常來說,只有抓到現金交易,一般才能認定為賣淫嫖娼。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據相關司法解釋的,這裡的「情節較輕」主要包含兩種情形,第一種就是已談妥價格或給付財物,但尚未發生性關係的。第二是初次賣淫、嫖娼,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本案中,女子韋某和男子熊某被處以五日行政拘留,屬於這裡的「情節較輕」。
單獨的賣淫、嫖娼一般是違法行為,因為它破壞了公序良俗。但如果出現聚眾、容留或強迫他人賣淫等行為,則其社會危害性就不一般了,此時它會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故要作為犯罪處理。
另外,對於賣淫、嫖娼之間達成的一方要給付財物給另一方的「協議」,並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是無效的,自始至終不會發生效力。
因此,如果出現了事先談妥價格,但事後卻白嫖的情形,沒拿到錢的另一方也不能向對方索賠。在《刑法》上,嫖資屬於非法債務,白嫖的一方同樣不構成詐騙罪。
當然有朋友可能會問,白嫖的一方是否屬於用欺騙手段構成的強姦罪?答案為否。根據強姦罪的定義來看,在發生性關係的同時,男女雙方均為自願的。女方只不過是發生性關係的取財動機受到了欺騙,而動機被騙,男方不構成強姦罪。
因此,此案中的韋某的確是自作自受,自食其果。對此,你怎麼看呢?
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呢!從視頻中看,兩人正在準備,尚未進行性交易。賣淫嫖娼行為是相對的,其基本特徵即一方給付財物,另一方與之進行淫穢活動。通常來說,只有抓到現金交易,一般才能認定為賣淫嫖娼。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據相關司法解釋的,這裡的「情節較輕」主要包含兩種情形,第一種就是已談妥價格或給付財物,但尚未發生性關係的。第二是初次賣淫、嫖娼,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本案中,女子韋某和男子熊某被處以五日行政拘留,屬於這裡的「情節較輕」。
單獨的賣淫、嫖娼一般是違法行為,因為它破壞了公序良俗。但如果出現聚眾、容留或強迫他人賣淫等行為,則其社會危害性就不一般了,此時它會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故要作為犯罪處理。
另外,對於賣淫、嫖娼之間達成的一方要給付財物給另一方的「協議」,並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是無效的,自始至終不會發生效力。
因此,如果出現了事先談妥價格,但事後卻白嫖的情形,沒拿到錢的另一方也不能向對方索賠。在《刑法》上,嫖資屬於非法債務,白嫖的一方同樣不構成詐騙罪。
當然有朋友可能會問,白嫖的一方是否屬於用欺騙手段構成的強姦罪?答案為否。根據強姦罪的定義來看,在發生性關係的同時,男女雙方均為自願的。女方只不過是發生性關係的取財動機受到了欺騙,而動機被騙,男方不構成強姦罪。
因此,此案中的韋某的確是自作自受,自食其果。對此,你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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