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良好安全的社會氛圍,維護我園正常的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保持社會政治穩定,根據市、縣教育局關於加強安保暨反恐怖工作的通知,全面提高反恐怖防暴應急能力,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校園反恐防暴預案。
一、指導思想
學校是人群密集場所,學校的安全穩定關係千家萬戶。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校園重大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師生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秩序,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學校認真組織開展「四防」教育,即以「防火、防毒、防劫持、防爆炸」為內容的公共安全教育活動,開展消防、突發事故的演練活動,提高廣大師生的自護、自救能力,確保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進行。
二、預防措施
1.認真貫徹落實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把學校安全保衛工作提到非常重要的工作議程,確實抓緊抓實。加強學校安全排查及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師生安全。
2.校長要對學校安全保衛工作負總責,負責人要對本校的安全保衛工作負直接責任。
3.對全體師生進行法制教育,加強師生的法制觀念。
4.加強門衛安保工作。要增強門衛力量,落實門衛職責,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堅決杜絕陌生人進入校園。
5.加強食品安全檢測工作。學校食堂嚴格執行食品來源登記、索證制度和食品留樣制度,加強對食品安全的檢測工作,嚴格管理,嚴禁陌生人進入幼兒園食堂。
6.加強學生密集場所的防爆炸、防燃燒工作。要加強安全巡邏工作,重點加強食堂、宿舍、教室等人群密集場所的巡查力度,不讓任何可疑之人進入重要場所,切實加強學校各重要場所防爆炸、防燃燒、防投毒工作。
三、組織機構
1.領導小組。
為切實加強我校安全保衛暨反恐防暴工作的領導,成立下湯小學安全保衛暨反恐防暴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2.工作職責。
學校發生或接到突發安全事故後,要在事故現場指揮救援行動,並及時向公安、交警、衛生、消防等相關部門彙報和請求援助,要本著「先控制,後處置,救人第一,減少損失」的原則,果斷處理積極搶救指揮現場師生離開危險區域。
保護好學校貴重物品,維護現場秩序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做好善後處理工作,並按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一)校園內犯罪分子持刀行兇事件應急處理程序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迅速集結優勢力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兇。
1.獲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學校領導報告,並同時撥打110報警。
2.學校領導或任何工作人員立即組織現場人員,不惜一切代價建立警戒線,使犯罪分子無法靠近學生,防止事態擴大。
3.應急領導小組宣布學校進入全面應急狀態,立即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集結優勢力量,攜帶防衛器械,與犯罪分子周旋勸阻與制止犯罪行為,為警方援助贏得時間,在有利條件下設法制服犯罪分子。
5.儘快把所有學生和無關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6.救護受傷學生和其他傷員。
7.實施事件現場警戒,阻止無關人員進入學校,維護現場秩序,防範別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導外部救援人員進入事件現場。
8.事件發生後,學校應即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
(二)校園內發現可疑人物應急處理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迅速採取措施控制可疑人物。
1.在校園內發現形跡可疑,四處遊蕩,可能作案的可疑人物,在場人員都應當立即向校領導報告。
2.學校保安人員和領導指派人員要立即對此人進行詢問,同時把他的行動限制在局部區域內。
3.若此人自述進入校園的目的明顯缺乏可信度,無人證、物證可以證明,甚至說話前後矛盾,蠻不講理,保安人員應當將其帶入辦公室進行進一步盤問。
4.若有證據表明此人是危險人物或犯罪嫌疑人,應立即打110報警,由警方帶走作進一步調查。
5.若可疑人物在盤問時奪路逃跑,單位人員應當將其相貌、身高、衣著及其它特徵和逃走方向向警方報告,同時,學校應當做好此人再一次闖入校園作案的思想準備。
6.在整個過程中,學校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範可疑人物使用暴力,要確保周圍人員的安全。
7.學校應把事件情況及時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校園內發現可疑物品的應急處理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防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傷害事故。
1.收到可疑郵包或發現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員都要在第一時間向領導報告。可疑物品是指:物品外表、重量、氣味可疑,不是本單位的物品,也從無看到過此種物品不知此物品有何用途,為何會擺放在學校某處。
2.發現可疑郵包和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員,都不應當試圖打開或隨意擺弄它,要禁止在周圍吸煙或使用手機,或發動機動車輛等。
3.學校應當指定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進行初步鑑別,判斷是不是危險物品,若不能排除危險物品,應立即打110報警請警方專業人員進行檢測和處理。
4.若可疑郵包和物品被警方確定為危險物品,學校應立即在其周圍設置警戒線,無關人員應立即撤離,並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
5.學校應當配合警方組織人員在校園其它區域搜尋檢查,確定在校園內是否還有其它可疑物品。
6.學校配合警方開展各項處理工作,並及時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飲用水污染事件處理辦法。
發現學校飲用水污染,要緊急對水源進行有效隔離,並立即向衛生部門和領導小組報告,同時組織相關人員對中毒者進行救治。
(五)校園爆炸事件處理辦法。
學校發生爆炸事件後,迅速組織人員進行救援,並立即向公安等部門和領導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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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食堂燃氣安全應急預案 11篇[朗讀]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學校處置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提高學校保障校園安全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學校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維護學校的安全與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教育系統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應急預案,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學校各部門、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4 事件分類。
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機理和發生過程,突發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涉及學校的洪澇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害。主要包括涉及學校的火災、交通事故、溺水、擁擠踩踏、建築物倒塌、有毒有害氣體及化學品引起的中毒、爆炸、危險品泄漏污染等安全事故,各類大型群體活動及軍訓、實習、參觀等集體活動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學校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衛生和食物中毒、生活飲用水污染,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學校師生員工健康與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學校影響國家或地方政治及社會穩定和學校正常秩序的群體性事件、恐怖襲擊事件、治安刑事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發事件,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的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
(5)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學校、各二級部門主辦的網絡和信息系統發生有害程序事件、網絡攻擊事件、信息破環事件、信息內容安全事件、設備故障和災害性事件等。
(6)考試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學校及各二級部門組織實施的各類國家教育考試,在命題管理、試卷印刷、運送、保管、評卷組織管理等環節出現的試卷安全保密事件,考試中出現群體舞弊、阻礙考試等突發事件以及網絡有害信息等影響考試及社會穩定的其他突發事件。
1.5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各方聯動。學校成立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協調學校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相關各部門在突發事件發生後,要馬上到現場了解實況,開展工作,控制局面,其他各方要積極配合,聯動工作。
(2)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立足防範,加強日常基礎工作,建立和完善預警機制,做好預案演練。對突發事件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解決快。平時安全意識不放鬆,穩定意識不松弦,防患於未然。
(3)分級負責,各司其職。按照校院、部門兩級管理體系,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各學院院長是維護安全穩定的第一人;突發事件發生後,應區分不同的事件類別,根據「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精神,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4)協調配合,快速反應。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要統籌協調指揮,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機制。一旦發生重大事件,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各環節的緊密銜接,做到反應及時,正確應對,處置果斷,信息暢通。
(5)區分性質,依法處置。處置突發事件,要堅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順不可激,可分不可結」的原則,及時化解矛盾,防止事態擴大。要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不同性質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依法辦事,維護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
1.6 突發事件的級別劃定。
按照突發事件的級別劃定、形成規模、行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可能蔓延發展的趨勢等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事件(i 級)、重大事件(ii 級)、較大事件(iii 級)、一般事件(iv 級)。
2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設立河海大學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及河海大學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發文公布)。
2.2 河海大學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職責。
(1)全面負責學校事故災難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2)研究確定應對校事故災難突發事件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啟動校事故災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深入現場進行指揮。
(3)根據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相關上級政府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4)當突發事件超出學校範圍時,及時向教育部、省教育廳和相關單位通報情況,協調、協助有關單位聯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3 河海大學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及時收集和分析與突發事件有關的信息和情況,協助校領導提出處置突發事件的初步意見和具體措施,並報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督促、檢查各部門落實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當處置突發事件需要時,負責組織機動力量參加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承擔河海大學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2.4 應急聯動機制。
按照「有效控制、就地解決」的原則,處置已經發生或者預測將要發生的重特大突發事件時,有關職能部門要儘快部署展開工作,努力把突發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避免造成全校秩序的失控和混亂。各部門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向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信息與報送。
3.1.1 信息報送原則。
向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報送突發事件是各部門的重要工作職責。各部門對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信息和情況要在第一時間內向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已經發生的突發事件應在一小時以內上報上級部門;信息內容要真實、客觀;事情情況發生變化後,應隨時及時續報。
3.1.2 信息報送機制。
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突發事件的報告後,應立即電話報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組長,並根據領導指示,進一步報上級部門。同時進一步核實現場情況,及時開展相關工作。
重大信息,根據校領導意見,編輯信息專報,向上級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報告。
3.1.3 應急信息的主要內容。
事件發生的基本情況,包括時間、地點、規模、涉及人員、破壞程度以及有無人員傷亡情況;事件發生的起因分析、性質判斷和造成的影響程度;學校已開展的工作和採取的措施;校內外及媒體對事件的反應;事態發展狀況、處置過程和結果與後續影響預測;需要報送的其他事項。
3.2 預防預案。
(1)加強應急反應機制的長效管理運行機制,在實踐中不斷修訂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經常開展演練活動,不斷提高應急處置隊伍的理論素質、實踐技能與指揮和實戰能力。
(2)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儲備工作,確保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所需的應急設施、設備和必要的經費。
(3)在確認可能引發某類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後,應根據各自製定的應急預案及時部署,迅速通知有關部門採取行動,防止事件的發生和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4)具體的預警行動詳見校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文件中的相關內容。
4分級響應標準和響應程序。
4.1 特別重大事件(i 級)應急響應。
(1)特別重大事件(i 級)發生後,立即報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並啟動本預案及相關應急預案,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馬上成立現場指揮部處置工作。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在半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部門,並請求指示。
(2)應迅速收集信息,加強網絡監控,及時對信息進行綜合分析,上報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3)相關責任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了解情況,協調指揮各部門開展工作,並及時向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彙報事態發展等有關情況;向相關學院和部門傳達和通報領導小組意見;與上級部門保持聯繫,加強溝通與協調,做好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4)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組長直接到現場指揮工作。
4.2 重大事件(ii 級)應急響應。
(1)重大事件(ii 級)發生後,立即報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並啟動本預案及相關應急預案,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馬上成立指揮部處置工作。在一小時之內學校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部門。
(2)應及時收集、分析、整理有關信息,編髮信息專報,及時向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彙報情況,加強網絡監控。
(3)相關責任人迅速深入現場,了解有關情況,及時反饋相關信息;與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保持聯繫,並協調有關部門投入處置突發事件。
(4)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分管領導直接到現場指揮工作。
4.3 較大事件(iii 級)應急響應。
(1)較大事件(iii 級)發生後,立即報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並啟動本預案及相關應急預案,在一小時之內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部門。
(2)應及時收集、分析、整理有關信息,編髮信息專報,及時向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彙報情況,加強網絡監控。
(3)相關責任人迅速深入現場開展工作,了解有關情況,及時反饋相關信息;與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保持聯繫,並協調有關部門投入處置突發事件。
(4)根據事態的變化預發展,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有關領導及時到現場指導工作。
4.4 一般事件(iv 級)應急響應。
(1)一般事件發生後,立即報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並啟動本預案及相關應急預案。
(2)相關部門立即展開工作,及時處置現場有關工作,並與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保持聯繫。
5.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全部完成,突發事件得以平息,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i、ii、iii級事件處置學校要報送應急處置至上級部門審定、批准後,做出同意應急結束的決定;iv 級事件由學校決定應急結束。
6善後與恢復。
6.1 妥善做好各類突發事件中傷亡人員的安撫工作。
(1)對死亡人員的家屬進行人道主義的撫恤和補償或賠償。
(2)對受傷和患病人員繼續進行治療和救助。
(3)摸清參加保險的人數和種類,並幫助聯繫理賠,及時由保險公司做出賠付。
6.2 認真及時查清事故發生的過程和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寫出書面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6.3 嚴格信息發布制度,慎重、適時發布有關消息,穩定師生情緒,做好輿論導向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6.4 根據突發事件的不同特點和師生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的開展思想教育工作。
(1)屬於國際、國內重大熱點問題或有關國家、民族感情等敏感問題引發的政治性群體事件,通過形勢報告會、座談會、講座以及校園網等形式和渠道,加強正確的引導和教育,保護師生的愛國熱情和民族情感,抵制錯誤傾向,引導師生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的決策上來。
(2)屬於自然災害類、公共衛生類突發事件,全面、準確、客觀的通報情況,適時開展科學技術、防範救災教育,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屬於改革發展中涉及師生切身利益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及時開展有關政策的宣傳,加強法制教育,對於群眾提出合理要求而一時難以解決的,深入細緻地做好宣傳解釋和說服教育工作。
6.5 在做好善後工作的同時,立即著手恢復工作。在科學評估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資源的基礎上,認真制定重建和恢復計劃,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為儘快恢復學校正常秩序創造必要的條件;對因發生突發事件而受影響的教學、科研、生產等,要摸清情況,調整相關計劃,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把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6.6 認真做好突發事件的總結工作。對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的積累的有效做法和措施,認真加以總結,修訂和完善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對於存在問題的要認真吸取教訓,引以為鑑。
6.7 在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中,對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鼓勵和表彰;對因玩忽職守、瀆職失職而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因處置不力,造成事態擴大和嚴重損失的,依據有關法規和校紀校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附則。
7.1 學校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與發展,及時調整本預案應急處置措施,以提高突發事件處置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7.2 各職能部門要結合部門職責,根據本預案,做好有關人員培訓和物資準備,加強常態管理和日常檢查、維修等工作。
7.3 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制定或修訂單項工作應急預案。
7.4 本預案由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可針對具體事件制定相應工作預案。
7.5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學校處置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提高學校保障校園安全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學校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維護學校的安全與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教育系統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應急預案,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學校各部門、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4 事件分類。
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機理和發生過程,突發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涉及學校的洪澇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害。主要包括涉及學校的火災、交通事故、溺水、擁擠踩踏、建築物倒塌、有毒有害氣體及化學品引起的中毒、爆炸、危險品泄漏污染等安全事故,各類大型群體活動及軍訓、實習、參觀等集體活動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學校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衛生和食物中毒、生活飲用水污染,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學校師生員工健康與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學校影響國家或地方政治及社會穩定和學校正常秩序的群體性事件、恐怖襲擊事件、治安刑事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發事件,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的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
(5)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學校、各二級部門主辦的網絡和信息系統發生有害程序事件、網絡攻擊事件、信息破環事件、信息內容安全事件、設備故障和災害性事件等。
(6)考試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學校及各二級部門組織實施的各類國家教育考試,在命題管理、試卷印刷、運送、保管、評卷組織管理等環節出現的試卷安全保密事件,考試中出現群體舞弊、阻礙考試等突發事件以及網絡有害信息等影響考試及社會穩定的其他突發事件。
1.5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各方聯動。學校成立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協調學校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相關各部門在突發事件發生後,要馬上到現場了解實況,開展工作,控制局面,其他各方要積極配合,聯動工作。
(2)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立足防範,加強日常基礎工作,建立和完善預警機制,做好預案演練。對突發事件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解決快。平時安全意識不放鬆,穩定意識不松弦,防患於未然。
(3)分級負責,各司其職。按照校院、部門兩級管理體系,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各學院院長是維護安全穩定的第一人;突發事件發生後,應區分不同的事件類別,根據「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精神,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4)協調配合,快速反應。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要統籌協調指揮,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機制。一旦發生重大事件,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各環節的緊密銜接,做到反應及時,正確應對,處置果斷,信息暢通。
(5)區分性質,依法處置。處置突發事件,要堅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順不可激,可分不可結」的原則,及時化解矛盾,防止事態擴大。要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不同性質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依法辦事,維護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
1.6 突發事件的級別劃定。
按照突發事件的級別劃定、形成規模、行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可能蔓延發展的趨勢等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事件(i 級)、重大事件(ii 級)、較大事件(iii 級)、一般事件(iv 級)。
2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設立河海大學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及河海大學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發文公布)。
2.2 河海大學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職責。
(1)全面負責學校事故災難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2)研究確定應對校事故災難突發事件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啟動校事故災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深入現場進行指揮。
(3)根據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相關上級政府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4)當突發事件超出學校範圍時,及時向教育部、省教育廳和相關單位通報情況,協調、協助有關單位聯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3 河海大學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及時收集和分析與突發事件有關的信息和情況,協助校領導提出處置突發事件的初步意見和具體措施,並報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督促、檢查各部門落實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當處置突發事件需要時,負責組織機動力量參加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承擔河海大學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2.4 應急聯動機制。
按照「有效控制、就地解決」的原則,處置已經發生或者預測將要發生的重特大突發事件時,有關職能部門要儘快部署展開工作,努力把突發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避免造成全校秩序的失控和混亂。各部門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向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信息與報送。
3.1.1 信息報送原則。
向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報送突發事件是各部門的重要工作職責。各部門對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信息和情況要在第一時間內向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已經發生的突發事件應在一小時以內上報上級部門;信息內容要真實、客觀;事情情況發生變化後,應隨時及時續報。
3.1.2 信息報送機制。
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突發事件的報告後,應立即電話報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組長,並根據領導指示,進一步報上級部門。同時進一步核實現場情況,及時開展相關工作。
重大信息,根據校領導意見,編輯信息專報,向上級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報告。
3.1.3 應急信息的主要內容。
事件發生的基本情況,包括時間、地點、規模、涉及人員、破壞程度以及有無人員傷亡情況;事件發生的起因分析、性質判斷和造成的影響程度;學校已開展的工作和採取的措施;校內外及媒體對事件的反應;事態發展狀況、處置過程和結果與後續影響預測;需要報送的其他事項。
3.2 預防預案。
(1)加強應急反應機制的長效管理運行機制,在實踐中不斷修訂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經常開展演練活動,不斷提高應急處置隊伍的理論素質、實踐技能與指揮和實戰能力。
(2)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儲備工作,確保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所需的應急設施、設備和必要的經費。
(3)在確認可能引發某類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後,應根據各自製定的應急預案及時部署,迅速通知有關部門採取行動,防止事件的發生和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4)具體的預警行動詳見校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文件中的相關內容。
4分級響應標準和響應程序。
4.1 特別重大事件(i 級)應急響應。
(1)特別重大事件(i 級)發生後,立即報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並啟動本預案及相關應急預案,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馬上成立現場指揮部處置工作。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在半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部門,並請求指示。
(2)應迅速收集信息,加強網絡監控,及時對信息進行綜合分析,上報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3)相關責任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了解情況,協調指揮各部門開展工作,並及時向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彙報事態發展等有關情況;向相關學院和部門傳達和通報領導小組意見;與上級部門保持聯繫,加強溝通與協調,做好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4)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組長直接到現場指揮工作。
4.2 重大事件(ii 級)應急響應。
(1)重大事件(ii 級)發生後,立即報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並啟動本預案及相關應急預案,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馬上成立指揮部處置工作。在一小時之內學校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部門。
(2)應及時收集、分析、整理有關信息,編髮信息專報,及時向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彙報情況,加強網絡監控。
(3)相關責任人迅速深入現場,了解有關情況,及時反饋相關信息;與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保持聯繫,並協調有關部門投入處置突發事件。
(4)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分管領導直接到現場指揮工作。
4.3 較大事件(iii 級)應急響應。
(1)較大事件(iii 級)發生後,立即報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並啟動本預案及相關應急預案,在一小時之內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部門。
(2)應及時收集、分析、整理有關信息,編髮信息專報,及時向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彙報情況,加強網絡監控。
(3)相關責任人迅速深入現場開展工作,了解有關情況,及時反饋相關信息;與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保持聯繫,並協調有關部門投入處置突發事件。
(4)根據事態的變化預發展,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有關領導及時到現場指導工作。
4.4 一般事件(iv 級)應急響應。
(1)一般事件發生後,立即報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並啟動本預案及相關應急預案。
(2)相關部門立即展開工作,及時處置現場有關工作,並與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保持聯繫。
5.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全部完成,突發事件得以平息,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i、ii、iii級事件處置學校要報送應急處置至上級部門審定、批准後,做出同意應急結束的決定;iv 級事件由學校決定應急結束。
6善後與恢復。
6.1 妥善做好各類突發事件中傷亡人員的安撫工作。
(1)對死亡人員的家屬進行人道主義的撫恤和補償或賠償。
(2)對受傷和患病人員繼續進行治療和救助。
(3)摸清參加保險的人數和種類,並幫助聯繫理賠,及時由保險公司做出賠付。
6.2 認真及時查清事故發生的過程和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寫出書面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6.3 嚴格信息發布制度,慎重、適時發布有關消息,穩定師生情緒,做好輿論導向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6.4 根據突發事件的不同特點和師生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的開展思想教育工作。
(1)屬於國際、國內重大熱點問題或有關國家、民族感情等敏感問題引發的政治性群體事件,通過形勢報告會、座談會、講座以及校園網等形式和渠道,加強正確的引導和教育,保護師生的愛國熱情和民族情感,抵制錯誤傾向,引導師生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的決策上來。
(2)屬於自然災害類、公共衛生類突發事件,全面、準確、客觀的通報情況,適時開展科學技術、防範救災教育,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屬於改革發展中涉及師生切身利益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及時開展有關政策的宣傳,加強法制教育,對於群眾提出合理要求而一時難以解決的,深入細緻地做好宣傳解釋和說服教育工作。
6.5 在做好善後工作的同時,立即著手恢復工作。在科學評估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資源的基礎上,認真制定重建和恢復計劃,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為儘快恢復學校正常秩序創造必要的條件;對因發生突發事件而受影響的教學、科研、生產等,要摸清情況,調整相關計劃,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把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6.6 認真做好突發事件的總結工作。對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的積累的有效做法和措施,認真加以總結,修訂和完善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對於存在問題的要認真吸取教訓,引以為鑑。
6.7 在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中,對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鼓勵和表彰;對因玩忽職守、瀆職失職而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因處置不力,造成事態擴大和嚴重損失的,依據有關法規和校紀校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附則。
7.1 學校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與發展,及時調整本預案應急處置措施,以提高突發事件處置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7.2 各職能部門要結合部門職責,根據本預案,做好有關人員培訓和物資準備,加強常態管理和日常檢查、維修等工作。
7.3 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制定或修訂單項工作應急預案。
7.4 本預案由校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可針對具體事件制定相應工作預案。
7.5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防汛防颱防暑工作應由各級領導負責認真做好「五個」落實,突出「四個」嚴查,對施工現場出現的各類問題及時組織搶險搶救確保人身與財產安全。
現場突發事故領導小組:
總指揮:
副總指揮:
警戒指揮:疏散指揮:
施救指揮:
1、目的
為了作好施工現場「防颱防汛」工作,加強現場組織管理,認真落實搶險準備工作,以對付突發性自然災害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2、災害預警
凡氣象台發布特大暴雨、風暴或颱風等緊急警報,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全體人員進入緊急應急狀態。小組成員應指揮各施工班組做好「防颱防汛」準備,如準備好沙袋、加固臨時建築的窗門及各類機械設備的入庫措施。同時小組領導應向公司領導報告「防颱防汛」情況,聽從統一調度指揮。
3、災害防治
一旦發生颱風或水汛的苗頭,應急預案領導小組成員應立即奔赴現場,組織搶險工作。要求施工人員切斷一切電源,同時有序疏散人員和物資到安全區域。若發現人員傷亡應及時組織搶救,並向上級領導及時彙報。
4、災害性措施
1)、堅持安全第一的思想,管理人員和班組長必須以身作則,把具體工作落實到每一個工作人員中。
2)保證安全生產的計劃、落實生產責任,確保防止災害性天氣的多項具體措施。
3)定期於季節性檢查相結合,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對事故隱患和苗子,認真分析原因,提出和落實改進方案。
4)落實天氣預報上牆公布制度。設有專人負責每天將上海中心氣象台的預報內容填寫好,遇颱風暴雨應用由警示提字。
5)所有機械設備、電氣箱做好用電安全檢查工作,做好防汛防颱的多項設備保護工作。
6)架空電纜,過路電纜需認真檢查,確保抗風抗暴雨能力,乙方損害人身安全和危及財產。
7)做好宿舍、倉庫、辦公室的抗災能力,對存在隱患的住房及時做好修理和預防措施。對存在安全苗子的危房需馬上做好轉移與安置工作。
8)對已完工的箱涵接頭井蓋需採取必要防範設施,對施工中的箱涵基坑應備足水泵,作好暴雨排水準備。
5、救護和疏散
救護電話:120。
根據「救人重於救災」的原則和公司防災演練操作規程,首先是撥打救護電話和搶救被圍困災害的工作人員,與此同時有序疏散人員和物資至安全區域。
現場突發事故領導小組:
總指揮:
副總指揮:
警戒指揮:疏散指揮:
施救指揮:
1、目的
為了作好施工現場「防颱防汛」工作,加強現場組織管理,認真落實搶險準備工作,以對付突發性自然災害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2、災害預警
凡氣象台發布特大暴雨、風暴或颱風等緊急警報,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全體人員進入緊急應急狀態。小組成員應指揮各施工班組做好「防颱防汛」準備,如準備好沙袋、加固臨時建築的窗門及各類機械設備的入庫措施。同時小組領導應向公司領導報告「防颱防汛」情況,聽從統一調度指揮。
3、災害防治
一旦發生颱風或水汛的苗頭,應急預案領導小組成員應立即奔赴現場,組織搶險工作。要求施工人員切斷一切電源,同時有序疏散人員和物資到安全區域。若發現人員傷亡應及時組織搶救,並向上級領導及時彙報。
4、災害性措施
1)、堅持安全第一的思想,管理人員和班組長必須以身作則,把具體工作落實到每一個工作人員中。
2)保證安全生產的計劃、落實生產責任,確保防止災害性天氣的多項具體措施。
3)定期於季節性檢查相結合,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對事故隱患和苗子,認真分析原因,提出和落實改進方案。
4)落實天氣預報上牆公布制度。設有專人負責每天將上海中心氣象台的預報內容填寫好,遇颱風暴雨應用由警示提字。
5)所有機械設備、電氣箱做好用電安全檢查工作,做好防汛防颱的多項設備保護工作。
6)架空電纜,過路電纜需認真檢查,確保抗風抗暴雨能力,乙方損害人身安全和危及財產。
7)做好宿舍、倉庫、辦公室的抗災能力,對存在隱患的住房及時做好修理和預防措施。對存在安全苗子的危房需馬上做好轉移與安置工作。
8)對已完工的箱涵接頭井蓋需採取必要防範設施,對施工中的箱涵基坑應備足水泵,作好暴雨排水準備。
5、救護和疏散
救護電話:120。
根據「救人重於救災」的原則和公司防災演練操作規程,首先是撥打救護電話和搶救被圍困災害的工作人員,與此同時有序疏散人員和物資至安全區域。
一、機房火災、盜竊隱患分析
由於機房內電器設備多、線路複雜,大部分火災都是電器火災,引發電氣火災的主要因素有:
1、電器線路短路、過載、接地電阻過大等引發火災。
2、由於機房內的電腦、空調、ups等設備長時間不間斷運行或設備故障引發火災。
3、靜電產生火災。
4、雷電等強電入侵引發火災。
盜竊分為內盜與外盜兩種,內盜是指由公司內部人員進行盜竊,外盜是指由外部人員潛入我公司進行盜竊,引發盜竊事故主要因素有:
1、內部員工沾染不良生習性,存有僥倖心裡。
2、非員工進入機房,員工麻痹大意。
3、下班未關閉機房。
二、處置程序
1、發現火情後,迅速切斷電源,利用就近滅火器進行滅火,並通報相關部門,向領導彙報火災具體情況。
2、迅速組織相關人員攜帶消防器具趕赴現場滅火,拼聽從現場指揮人員指揮。
3、如火情較為嚴重,應立即與大樓綜合部取得聯繫,並與之協商處理辦法措施,必要時需要專業消防滅火的,迅速撥打119。
4、迅速組織相關人員對重要數據設備進行轉移,儘可能保證關鍵設備案,引導人員進行疏散。
5、發現被盜後,迅帶清點機房固定資產,評估損失清單,向領導彙報。
6、如被盜較為嚴重,應立即與相關部門取得聯繫,並與之協商處理辦法措施,必要時,迅速撥打110。
7、針對事故發生情況展開調查,盡一切可能挽回公司財產損失。
三、預防措施
1、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學習消防知識,學會正確使用各種滅火器,有計劃的進行相關的消防演習。
2、每天值日人員檢查斷電,機房是否關閉。
3、非工作人員未經同意不能隨意入機房。
4、關愛員工生活,引導正確人生觀、價值觀。
由於機房內電器設備多、線路複雜,大部分火災都是電器火災,引發電氣火災的主要因素有:
1、電器線路短路、過載、接地電阻過大等引發火災。
2、由於機房內的電腦、空調、ups等設備長時間不間斷運行或設備故障引發火災。
3、靜電產生火災。
4、雷電等強電入侵引發火災。
盜竊分為內盜與外盜兩種,內盜是指由公司內部人員進行盜竊,外盜是指由外部人員潛入我公司進行盜竊,引發盜竊事故主要因素有:
1、內部員工沾染不良生習性,存有僥倖心裡。
2、非員工進入機房,員工麻痹大意。
3、下班未關閉機房。
二、處置程序
1、發現火情後,迅速切斷電源,利用就近滅火器進行滅火,並通報相關部門,向領導彙報火災具體情況。
2、迅速組織相關人員攜帶消防器具趕赴現場滅火,拼聽從現場指揮人員指揮。
3、如火情較為嚴重,應立即與大樓綜合部取得聯繫,並與之協商處理辦法措施,必要時需要專業消防滅火的,迅速撥打119。
4、迅速組織相關人員對重要數據設備進行轉移,儘可能保證關鍵設備案,引導人員進行疏散。
5、發現被盜後,迅帶清點機房固定資產,評估損失清單,向領導彙報。
6、如被盜較為嚴重,應立即與相關部門取得聯繫,並與之協商處理辦法措施,必要時,迅速撥打110。
7、針對事故發生情況展開調查,盡一切可能挽回公司財產損失。
三、預防措施
1、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學習消防知識,學會正確使用各種滅火器,有計劃的進行相關的消防演習。
2、每天值日人員檢查斷電,機房是否關閉。
3、非工作人員未經同意不能隨意入機房。
4、關愛員工生活,引導正確人生觀、價值觀。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其中,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關預案。
1.5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3)依法規範,措施果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範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範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衛生部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國家和地方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2.1.1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
2.1.2 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採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機構。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軍隊、武警系統要參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各市(地)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專家諮詢委員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
市(地)級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諮詢委員會。
2.4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體系。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 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4.1 應急反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後,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應急反應措施。
4.2.1 各級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範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區、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採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2.2 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
(4)督導檢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全國或重點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省、市(地)級以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5)發布信息與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對涉及跨境的疫情線索,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通報情況。
(6)制訂技術標準和規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組織力量制訂技術標準和規範,及時組織全國培訓。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
(7)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 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採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後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6)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藥品、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4.2.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國家、省、市(地)、縣級疾控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控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後,儘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地方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劃和方案,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並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實驗室檢測: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在地方專業機構的配合下,按有關技術規範採集足量、足夠的標本,分送省級和國家應急處理功能網絡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4)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制訂技術標準和規範: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全國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6)開展技術培訓: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負責全國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急培訓。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4.2.5 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4.2.6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理工作。
(2)及時上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情況變化。
4.2.7 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於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4.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體標準見l.3)應急處理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信息發布、宣傳教育、科研攻關、國際交流與合作、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後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國務院可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市(地)、縣(市)人民政府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特別重大級別以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指導和支持。
4.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特別重大以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 善後處理。
5.1 後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5.2 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 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撫恤和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5.5 徵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國家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6.1 技術保障。
6.1.1 信息系統。
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台,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採取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實施。
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國家建立統一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各省(區、市)、市(地)、縣(市)要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
6.1.3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逐步在全國範圍內建成包括急救機構、傳染病救治機構和化學中毒與核輻射救治基地在內的,符合國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6.1.4 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國家建立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範執法監督行為,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准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並加強管理和培訓。
6.1.6 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
6.1.7 科研和國際交流。
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藥物治療、疫苗和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尤其是開展新發、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診斷試劑以及相關的疫苗研究,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同時,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我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6.2 物資、經費保障。
6.2.1 物資儲備。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6.2.2 經費保障。
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應根據需要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6.3 通信與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起草和制訂並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形成科學、完整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和規章體系。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6.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 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於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伊波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8.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其中,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關預案。
1.5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3)依法規範,措施果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範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範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衛生部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國家和地方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2.1.1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
2.1.2 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採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機構。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軍隊、武警系統要參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各市(地)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專家諮詢委員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
市(地)級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諮詢委員會。
2.4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體系。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 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4.1 應急反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後,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應急反應措施。
4.2.1 各級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範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區、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採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2.2 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
(4)督導檢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全國或重點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省、市(地)級以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5)發布信息與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對涉及跨境的疫情線索,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通報情況。
(6)制訂技術標準和規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組織力量制訂技術標準和規範,及時組織全國培訓。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
(7)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 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採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後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6)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藥品、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4.2.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國家、省、市(地)、縣級疾控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控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後,儘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地方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劃和方案,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並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實驗室檢測: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在地方專業機構的配合下,按有關技術規範採集足量、足夠的標本,分送省級和國家應急處理功能網絡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4)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制訂技術標準和規範: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全國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6)開展技術培訓: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負責全國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急培訓。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4.2.5 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4.2.6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理工作。
(2)及時上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情況變化。
4.2.7 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於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4.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體標準見l.3)應急處理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信息發布、宣傳教育、科研攻關、國際交流與合作、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後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國務院可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市(地)、縣(市)人民政府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特別重大級別以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指導和支持。
4.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特別重大以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 善後處理。
5.1 後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5.2 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 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撫恤和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5.5 徵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國家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6.1 技術保障。
6.1.1 信息系統。
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台,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採取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實施。
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國家建立統一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各省(區、市)、市(地)、縣(市)要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
6.1.3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逐步在全國範圍內建成包括急救機構、傳染病救治機構和化學中毒與核輻射救治基地在內的,符合國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6.1.4 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國家建立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範執法監督行為,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准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並加強管理和培訓。
6.1.6 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
6.1.7 科研和國際交流。
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藥物治療、疫苗和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尤其是開展新發、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診斷試劑以及相關的疫苗研究,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同時,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我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6.2 物資、經費保障。
6.2.1 物資儲備。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6.2.2 經費保障。
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應根據需要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6.3 通信與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起草和制訂並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形成科學、完整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和規章體系。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6.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 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於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伊波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8.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