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過今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這是因為該法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民法典》實施後,現行的《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被替代。
1、民法是對人們真實生活中行為的規範,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法。民法即私法,是關於個人或私人的法。如隱私權和信息權,民法就是關於平等的民事主體公民或法人等的財產和人身關係方面的法律規範。
從市場經濟的概念方面可以看出,民法具有私法的特徵:民法是以「私」字為核心的私權經濟,這個特點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市場經濟的基本主體是私人(指有獨立利益和人格的一切主體),其發展動力是私心;而且追求的目標也是私利。因此,可以說民法又是權利法和平等法。即對任何一個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都要平等地保護。
如果說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那麼民法典就重在保護私權利,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2、民法通過強調人性,追求真、善、美,實現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如被稱為「帝王規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它要求民事活動要以依此原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否則,就在承擔民事責任。
英國著名法學家梅因曾說:「一個民族,如果民法規範健全,說明它的文明程度高;如果刑法健全,說明它的社會文明程度低。」《民法典》的出台,表明了我國社會將進入一個文明進步的新時代。
3、《民法典》內容決定了民事權利和義務以及民事行為和責任問題,需要與民法意識、民法觀念的培育和普及有關。
民法典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中涉及的婚姻、繼承和收養問題,涉及的財產方面的物權以及債權方面的合同問題以及侵權責任問題,都是基於民事法律關係的四要素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這就要求人們不僅要有權利意識,還要有義務意識;不僅要有行為的合法性意識,還要有責任意識。如果一個人沒有民法觀念,那麼,他的人格觀念、權利觀念、利益觀念、自由觀念以及責任觀念就不可能完善。如果一個政府沒有民法觀念,就可能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更難說是一個法治的政府。
因此,民法意識的培養既是全民的自覺行為,也是政府責任。
4、民法典的貫徹實施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很多規定同有關國家機關的行政決策和行政行為直接關聯,特別是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民法典的實施,會很好地體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
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中國社會已經進入快速發展的新時代,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隨著經濟發展和國民財富的不斷積累,隨著信息化和大數據的時代的到來,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強,希望對權利的保護更加充分,更加有效。
這就要求各級政府和行政機關以及司法工作人員,要了解民法典的規範,了解公民權利與義務和責任的要求。各級政府要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為重點,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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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心得體會[朗讀]
《民法典》就如一塊千錘百鍊,無比堅固的「磐石」,鋪就在「復興號」列車帶領人民駛向更加幸福的道路上,即使在未來可能還要面對更多更大的風浪,但只要人民群眾齊心協力、萬眾一心的這塊「基石」在,就能讓列車穩穩地全速前進。
民有所呼,法有所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許多問題,民法典作出了明確回應,如:《民法典》中對各種「人肉搜索」、非法盜取他人信息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突出的特色規定有「離婚冷靜期制度」、「繼承人寬恕制度」、「自助行為制度」,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同時對遺體器官捐獻、職場和校園性騷擾、非法從事與人類基因、人體胚胎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嚴格規範。因此,《民法典》將在保障人民權益,增進民生福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民生活越來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來越複雜。這部包羅萬象的《民法典》就像一個無形的天網,全方位保護人民民事權利,每一條法律規定都凝聚社會生活規則的最大共識,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法制建設更加深入人心。這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精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即將精彩亮相。《民法典》的頒布實施,開啟了我國公民權利保護的嶄新時代,它充分體現了人民的需求,保障了人民的權益,用權利本位構建起整部法典的邏輯主線,必定能夠更好的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必將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座「大廈」的重要支柱,必將為法治中國建設築牢根基,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鬥目標,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民有所呼,法有所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許多問題,民法典作出了明確回應,如:《民法典》中對各種「人肉搜索」、非法盜取他人信息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突出的特色規定有「離婚冷靜期制度」、「繼承人寬恕制度」、「自助行為制度」,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同時對遺體器官捐獻、職場和校園性騷擾、非法從事與人類基因、人體胚胎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嚴格規範。因此,《民法典》將在保障人民權益,增進民生福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民生活越來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來越複雜。這部包羅萬象的《民法典》就像一個無形的天網,全方位保護人民民事權利,每一條法律規定都凝聚社會生活規則的最大共識,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法制建設更加深入人心。這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精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即將精彩亮相。《民法典》的頒布實施,開啟了我國公民權利保護的嶄新時代,它充分體現了人民的需求,保障了人民的權益,用權利本位構建起整部法典的邏輯主線,必定能夠更好的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必將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座「大廈」的重要支柱,必將為法治中國建設築牢根基,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鬥目標,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合同效力問題,從來都是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在爭議處理中的核心關注點和出發點。《民法典》頒布後,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從邏輯結構、表述內容方面都發生了適度增減、吸收等調整和變化。本文嘗試通過梳理《民法典》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淺談《民法典》的學習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結構調整
《民法典》頒布前,有關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民法總則》沒有針對合同效力問題作出規定,但針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做出了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該包括合同行為,因此《民法總則》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也是對合同效力的原則性規定。除了《民法總則》《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一些單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體系下對合同效力有所規定。但總的來說,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相對分散,邏輯結構不夠緊密,產生的弊端是難以在頭腦中形成對合同效力規定的整體感和嚴密感。
而《民法典》對於合同效力規定在結構和邏輯上進行了整合,使其更為嚴謹。《民法典》第三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過七個條文,分別對生效時間、需批准合同、無權代理、越權訂立、超越經營範圍、免責條款、爭議解決條款等進行了一般性規定。並通過第五百零八條「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用《民法總則》中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對合同效力做了結構上的補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邊界
效力問題是合同關鍵,而法定無效情形是效力問題的邊界。把握了法定無效的清晰邊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從兩個角度梳理和討論合同法定無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變化。
首先從《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原有五種法定合同無效情形出發,看其內容在《民法典》中具體變化。
(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以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然無效的規定。
針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民法典》中有其他相關規定分別體現,如第一百三十二條中概括規定為「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藉由合同編第五百零八條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編第六章中的相關規定),使得合同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對合同效力的判斷和影響變得更加重要,體現了對於社會公共法益保護的核心。
《民法典》沒有對公序良俗做出定義,也沒有做列舉式的說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也就是《九民紀要》第30條中規定:「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這條規定體現出人民法院認為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屬於公序良俗範圍。如此看,如果合同內容違反有關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規定,即使所違反的規定不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也存在法院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認定該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的風險。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實質內容,調整表述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條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無效的規定,而將整合了該條實質內容的《民法總則》中關於通謀虛偽的規定體現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中,即「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也就是先對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進行偽裝識別,再確認隱藏行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中延續了《民法總則》中的相關表述。
再來看《民法典》對法定無效情形的直接規定和明確表述的變化。
《民法典》以第三編第三章合同效力專章規定了七個條文,但僅在該章第五百零六條將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這兩種情形的免責條款直接規定為無效。另通過第五百零八條指引到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章節,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通謀虛偽、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規定為無效。
除此之外,因考慮到合同效力的複雜性,對於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規定為無效的其他情形,則放到《民法典》總則中有關合同可撤銷、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擔保從屬性效力判斷等相關條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節中另行規定,形成了對合同效力靈活處理的緩衝地帶,體現了使合同儘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三、學習感受
從《民法典》有關合同效力規定的行文結構、邏輯調整、內容增減、條文表述等細節之處,筆者感受到了相比原有法律對合同無效情形更為寬泛的規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體現了鼓勵交易、保護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對合同法定無效情形的規定讓我們感受到它向我們清晰傳達的合同效力邊界的拓寬。
對於我們法律人,法條的細節固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續探索。《民法典》是通過已經寫進條文的內容,向我們傳達和揭示它沒法寫進條文的現實複雜性,向我們努力呈現在鼓勵交易基礎上效力問題的複雜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以輕心,需在法律規定與現實生活、交易效率與合同正義中探求各方真意、尋求動態平衡。《民法典》可作為法律人執業道路的指南針,在未來面對特定情境的具體法律行為時,都能以客觀立場,對合同效力問題綜合分析和審慎判斷。
如果用一句話概括對《民法典》有關合同效力規定變化的感受,那就是「邊界拓寬,而自由之地更加複雜。」。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結構調整
《民法典》頒布前,有關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民法總則》沒有針對合同效力問題作出規定,但針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做出了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該包括合同行為,因此《民法總則》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也是對合同效力的原則性規定。除了《民法總則》《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一些單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體系下對合同效力有所規定。但總的來說,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相對分散,邏輯結構不夠緊密,產生的弊端是難以在頭腦中形成對合同效力規定的整體感和嚴密感。
而《民法典》對於合同效力規定在結構和邏輯上進行了整合,使其更為嚴謹。《民法典》第三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過七個條文,分別對生效時間、需批准合同、無權代理、越權訂立、超越經營範圍、免責條款、爭議解決條款等進行了一般性規定。並通過第五百零八條「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用《民法總則》中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對合同效力做了結構上的補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邊界
效力問題是合同關鍵,而法定無效情形是效力問題的邊界。把握了法定無效的清晰邊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從兩個角度梳理和討論合同法定無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變化。
首先從《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原有五種法定合同無效情形出發,看其內容在《民法典》中具體變化。
(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以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然無效的規定。
針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民法典》中有其他相關規定分別體現,如第一百三十二條中概括規定為「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藉由合同編第五百零八條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編第六章中的相關規定),使得合同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對合同效力的判斷和影響變得更加重要,體現了對於社會公共法益保護的核心。
《民法典》沒有對公序良俗做出定義,也沒有做列舉式的說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也就是《九民紀要》第30條中規定:「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這條規定體現出人民法院認為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屬於公序良俗範圍。如此看,如果合同內容違反有關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規定,即使所違反的規定不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也存在法院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認定該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的風險。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實質內容,調整表述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條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無效的規定,而將整合了該條實質內容的《民法總則》中關於通謀虛偽的規定體現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中,即「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也就是先對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進行偽裝識別,再確認隱藏行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中延續了《民法總則》中的相關表述。
再來看《民法典》對法定無效情形的直接規定和明確表述的變化。
《民法典》以第三編第三章合同效力專章規定了七個條文,但僅在該章第五百零六條將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這兩種情形的免責條款直接規定為無效。另通過第五百零八條指引到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章節,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通謀虛偽、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規定為無效。
除此之外,因考慮到合同效力的複雜性,對於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規定為無效的其他情形,則放到《民法典》總則中有關合同可撤銷、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擔保從屬性效力判斷等相關條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節中另行規定,形成了對合同效力靈活處理的緩衝地帶,體現了使合同儘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三、學習感受
從《民法典》有關合同效力規定的行文結構、邏輯調整、內容增減、條文表述等細節之處,筆者感受到了相比原有法律對合同無效情形更為寬泛的規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體現了鼓勵交易、保護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對合同法定無效情形的規定讓我們感受到它向我們清晰傳達的合同效力邊界的拓寬。
對於我們法律人,法條的細節固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續探索。《民法典》是通過已經寫進條文的內容,向我們傳達和揭示它沒法寫進條文的現實複雜性,向我們努力呈現在鼓勵交易基礎上效力問題的複雜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以輕心,需在法律規定與現實生活、交易效率與合同正義中探求各方真意、尋求動態平衡。《民法典》可作為法律人執業道路的指南針,在未來面對特定情境的具體法律行為時,都能以客觀立場,對合同效力問題綜合分析和審慎判斷。
如果用一句話概括對《民法典》有關合同效力規定變化的感受,那就是「邊界拓寬,而自由之地更加複雜。」。
近日,有公眾號發布:民法典與「小明」的故事,在網絡上引起了廣大網友的共鳴,故事用插畫文字的形式展現了民法典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點點滴滴,通過「小明」的成長展示民法典的發展和不斷完善,反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歷程,深刻反映出「人民至上」的幸福感、獲得感。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翻開歷史的畫卷,從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過了漫長的道路,一部「法」的誕生伴隨著中國社會60多年跌宕起伏的發展,伴隨著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歷史飛躍」。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以「人民至上」絕不動搖,為「人民幸福」保駕護航。
從呱呱墜地到耄耋之年,保障一生無止境。故事的主人公「小明」未出生時,「還是個胎兒的他,也有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把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個體。「那一年,小明60歲」,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到「小明」80歲時,民法典草案繼承編:「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一字一句深含為民本色,「生命至上」是民法典從誕生起便與生俱來的溫度,也是「人民至上」的最有力度的說明。
從生活的雞毛蒜皮到人生終身大事,更新服務零距離。從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結婚登記、夫妻債務等,從細節中為人民群眾的「錢袋子」「米袋子」保駕護航,為人民群眾打開幸福之門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屬於中國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義環境。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滿意度不斷加強。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社會矛盾變化的過程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驅動下的創新創造,在這個過程中,「法」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從「小明」懵懂時為遊戲充值,再到初入社會時網貸平台的「利滾利」,再到見義勇為時不慎造成的損害,再到接到無數垃圾簡訊的維權,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卻記錄了中國社會發展的歷程,展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不斷完善,體現了中國社會矛盾的轉化過程。在「小明」生活的點滴中,是「一枝一葉總關情」的人民情懷,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成果展現。民法典讓社會更加公平發展,讓群眾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時過境遷,生活變化反映社會發展,生活進步得益於科技發展,民法典為中國創新創造保障開路。民法典也是市場經濟基本法,伴隨著民法典的不斷完善,「集中力量辦大事」的中國制度優越性不斷顯現,「中國名片」在世界範圍的影響力越來越強,中國車、中國橋、中國路等「中國奇蹟」,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國式的發展。
改革開放40多年來,中國人民用勤勞和汗水創造了「中國力量」「中國精神」「中國效率」,一躍而上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成果來之不易,其中和諧安定、科學規範、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是關鍵,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斷完善的體現,為中國創新創造提供了不斷成長壯大的優渥環境。「小明」的成長記錄中國法治改革歷程,彰顯「中國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一生守護的人民情懷。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翻開歷史的畫卷,從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過了漫長的道路,一部「法」的誕生伴隨著中國社會60多年跌宕起伏的發展,伴隨著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歷史飛躍」。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以「人民至上」絕不動搖,為「人民幸福」保駕護航。
從呱呱墜地到耄耋之年,保障一生無止境。故事的主人公「小明」未出生時,「還是個胎兒的他,也有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把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個體。「那一年,小明60歲」,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到「小明」80歲時,民法典草案繼承編:「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一字一句深含為民本色,「生命至上」是民法典從誕生起便與生俱來的溫度,也是「人民至上」的最有力度的說明。
從生活的雞毛蒜皮到人生終身大事,更新服務零距離。從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結婚登記、夫妻債務等,從細節中為人民群眾的「錢袋子」「米袋子」保駕護航,為人民群眾打開幸福之門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屬於中國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義環境。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滿意度不斷加強。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社會矛盾變化的過程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驅動下的創新創造,在這個過程中,「法」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從「小明」懵懂時為遊戲充值,再到初入社會時網貸平台的「利滾利」,再到見義勇為時不慎造成的損害,再到接到無數垃圾簡訊的維權,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卻記錄了中國社會發展的歷程,展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不斷完善,體現了中國社會矛盾的轉化過程。在「小明」生活的點滴中,是「一枝一葉總關情」的人民情懷,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成果展現。民法典讓社會更加公平發展,讓群眾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時過境遷,生活變化反映社會發展,生活進步得益於科技發展,民法典為中國創新創造保障開路。民法典也是市場經濟基本法,伴隨著民法典的不斷完善,「集中力量辦大事」的中國制度優越性不斷顯現,「中國名片」在世界範圍的影響力越來越強,中國車、中國橋、中國路等「中國奇蹟」,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國式的發展。
改革開放40多年來,中國人民用勤勞和汗水創造了「中國力量」「中國精神」「中國效率」,一躍而上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成果來之不易,其中和諧安定、科學規範、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是關鍵,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斷完善的體現,為中國創新創造提供了不斷成長壯大的優渥環境。「小明」的成長記錄中國法治改革歷程,彰顯「中國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一生守護的人民情懷。
作為全國兩會的重要內容,醞釀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即將生效的《民法典》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範合理,內容協調一致。《民法典》共七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計1260條。《民法典》正式頒布實施後,我們耳熟能詳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將廢止,退出現行有效的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國截至目前體量最為龐大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我國《民法典》是保護公民私權利的法律匯總,從某種意義上講,《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作為事關每個公民「從胎兒到身故後五十年」漫長歲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關。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個人信息保護、私有財產權利保護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不僅能統一民事法律規範,消除法律之間的矛盾和衝突,而且可以助力國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有所呼,法有所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許多問題,民法典作出了明確回應,如:《民法典》中對各種「人肉搜索」、非法盜取他人信息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突出的特色規定有「離婚冷靜期制度」、「繼承人寬恕制度」、「自助行為制度」,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同時對遺體器官捐獻、職場和校園性騷擾、非法從事與人類基因、人體胚胎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嚴格規範。因此,《民法典》將在保障人民權益,增進民生福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民生活越來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來越複雜,這部包羅萬象的《民法典》就像一個無形的天網,全方位保護人民民事權利,每一條法律規定都凝聚社會生活規則的最大共識,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法制建設更加深入人心。這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精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即將精彩亮相。《民法典》的頒布實施,開啟了我國公民權利保護的嶄新時代,它充分體現了人民的需求,保障了人民的權益,用權利本位構建起整部法典的邏輯主線,必定能夠更好的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必將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座「大廈」的重要支柱,必將為法治中國建設築牢根基,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鬥目標,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國截至目前體量最為龐大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我國《民法典》是保護公民私權利的法律匯總,從某種意義上講,《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作為事關每個公民「從胎兒到身故後五十年」漫長歲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關。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個人信息保護、私有財產權利保護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不僅能統一民事法律規範,消除法律之間的矛盾和衝突,而且可以助力國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有所呼,法有所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許多問題,民法典作出了明確回應,如:《民法典》中對各種「人肉搜索」、非法盜取他人信息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突出的特色規定有「離婚冷靜期制度」、「繼承人寬恕制度」、「自助行為制度」,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同時對遺體器官捐獻、職場和校園性騷擾、非法從事與人類基因、人體胚胎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嚴格規範。因此,《民法典》將在保障人民權益,增進民生福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民生活越來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來越複雜,這部包羅萬象的《民法典》就像一個無形的天網,全方位保護人民民事權利,每一條法律規定都凝聚社會生活規則的最大共識,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法制建設更加深入人心。這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精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即將精彩亮相。《民法典》的頒布實施,開啟了我國公民權利保護的嶄新時代,它充分體現了人民的需求,保障了人民的權益,用權利本位構建起整部法典的邏輯主線,必定能夠更好的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必將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座「大廈」的重要支柱,必將為法治中國建設築牢根基,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鬥目標,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