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機關決策在本院的貫徹落實,團結和帶領全院幹警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目標,特制定本規則。
1、院黨組是中共拱墅區區委在法院機關建立的黨組織。黨組必須在區委的領導下,及時、正確地執行區委交給的各項任務,並對工作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及時向區委報告。
2、黨組會議的主要內容:傳達上級黨組織有關會議精神,研究本院貫徹落實實施方案;商討法院黨的建設和兩個文明建設,研究主要工作設想和思路;討論決定幹部任免和獎懲,向上級或有關部門推薦幹部;對全院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指導和督促黨支部的工作。
3、黨組會議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制度,體現集體領導下的個人分工負責制原則。黨組會議決定的問題,必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進行表決,如果對重要問題存在不同意見,除緊急情況必須按照多數意見執行外,一般應當暫緩執行,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作出複議表決後再執行。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請求裁判。黨組決定的問題,必須堅決執行。如在執行中發現新情況,應及時根據反饋的新情況進行複議。
4 、黨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以上,黨組會議題應事先告知各黨組成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5、黨組會由黨組書記召集主持。黨組書記因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主持工作時,可委託副書記或其他成員負責,受委託的成員應及時向書記彙報。
6、黨組會議的議題,由書記確定,也可以由書記委託副書記確定。除特殊情況外,不在會上臨時改動。黨組成員認為需要,也可以向書記提議。
7、召開黨組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根據工作需要,黨組可召開擴大會議,並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黨組會。
8、有關人事任免的議題,事先由職能部門對被提交任免的幹部人選進行考察,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後,提交黨組會進行討論,黨組會應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的規定執行。
9、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書記或其他成員可臨時處置,事後要迅速向黨組會報告。
10、經黨組討論通過的、以黨組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由有關的黨組成員簽發。
11、每次黨組會議均應作記錄,對重大事項的討論決定,應由黨組成員在記錄後簽名。政治處是黨組的工作機構。會議內容除會議有指定專人負責的以外,均由政治處落實。
12、黨組會議傳達的內容以會議作出的決定意見為準,任何人不得隨意泄露黨組研究的內容和事項。造成後果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13、黨組作出的決議、決定,黨組成員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並按分工負責的範圍組織實施,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不得互相推諉,實施中若遇新情況,應及時向黨組報告,在黨組重新研究作出調整或變更決定前,任何成員不得擅自更改黨組的決議和決定。如對決議、決定既不執行又不彙報的,按黨紀嚴肅處理。
14、黨組民主生活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前應廣泛徵求群眾意見。每個成員應結合個人思想和工作實際,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15、黨組既要接受上級黨組織的督促檢查,也要接受群眾的監督,傾聽群眾的意見和建議,黨組內部也要互相監督,出現失誤要及時糾正。
16、黨組及黨組成員違反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或泄露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應當批評糾正,造成重大影響的,應按黨紀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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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議事規則及程序[朗讀]
1.黨支部委員會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凡屬黨支部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重大問題,都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黨支部委員會任何成員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
2.按照議事規則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列入會議議程。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是:討論研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指示精神的具體意見和措施;討論研究黨支部及其落實措施;討論檢查黨支部自身建設工作;討論研究本單位群團組織的重要工作;討論研究向上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討論研究提交支部委員大會決定的事宜;討論研究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或者黨支部書記委託的會議召集人確定。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研究,必須由個人做出決定時,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可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黨支部委員會報告。
3.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黨支部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黨支部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會後,會議召集人應當直接或者委託出席會議的黨支部委員會成員向其通報會議決定事項。會議根據研究事項和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4.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應當提前通知黨支部委員會成員。與會人員應當按照會議通知要求,認真做好準備。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和因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或者由支部書記委託的會議召集人確定。
5.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討論表決。黨支部委員會決定重大問題,要經過充分討論,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的決議必須有應到會半數以上的委員贊同;如果對處理重大問題和決定重要事項出現分歧,不應匆忙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統一認識後再做決定,也可將有爭議的事項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在緊急情況下,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不足半數時處理的重大問題,事後應向下次支部委員會報告。
6.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方案提出後,一般應徵求黨員、群眾的意見,有的應徵求有關單位、有關方面的意見;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充分討論,進行表決。決定事項如果需要調整和變更,應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重新討論決定。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問題,要嚴格執行規定程序,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誤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7.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應做記錄,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也應如實記錄。會議形成的決議和黨支部委員會文件,由黨支部委員會書記簽發,也可由黨支部委員會書記委託黨支部委員會其他成員簽發。會後,做好會議決議的組織實施和跟蹤檢查,實行黨支部委員會委員分工負責,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
8.對於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徵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
2.按照議事規則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列入會議議程。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是:討論研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指示精神的具體意見和措施;討論研究黨支部及其落實措施;討論檢查黨支部自身建設工作;討論研究本單位群團組織的重要工作;討論研究向上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討論研究提交支部委員大會決定的事宜;討論研究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或者黨支部書記委託的會議召集人確定。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研究,必須由個人做出決定時,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可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黨支部委員會報告。
3.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黨支部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黨支部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會後,會議召集人應當直接或者委託出席會議的黨支部委員會成員向其通報會議決定事項。會議根據研究事項和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4.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應當提前通知黨支部委員會成員。與會人員應當按照會議通知要求,認真做好準備。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和因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或者由支部書記委託的會議召集人確定。
5.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討論表決。黨支部委員會決定重大問題,要經過充分討論,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的決議必須有應到會半數以上的委員贊同;如果對處理重大問題和決定重要事項出現分歧,不應匆忙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統一認識後再做決定,也可將有爭議的事項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在緊急情況下,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不足半數時處理的重大問題,事後應向下次支部委員會報告。
6.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方案提出後,一般應徵求黨員、群眾的意見,有的應徵求有關單位、有關方面的意見;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充分討論,進行表決。決定事項如果需要調整和變更,應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重新討論決定。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問題,要嚴格執行規定程序,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誤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7.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應做記錄,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也應如實記錄。會議形成的決議和黨支部委員會文件,由黨支部委員會書記簽發,也可由黨支部委員會書記委託黨支部委員會其他成員簽發。會後,做好會議決議的組織實施和跟蹤檢查,實行黨支部委員會委員分工負責,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
8.對於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徵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
1、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議題由黨組織書記、成員提出。無議題不開,緊急情況隨時召開。
2、會議議題由黨組織書記審定後提前兩天通知黨組織成員,圍繞研究的事項做必要準備。會議的有關材料應同時送出席會議人員。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達的,可在會場分發。
3、黨組織書記根據議題適時主持召開會議,非緊急情況不搞臨時會議。黨組織書記較長時間離開機關,會議由受委託的黨組織成員主持,會後向書記彙報,重大問題要及時彙報。
4、會議議題按急緩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問題需要有關科室參加時,該科室負責人屆時列席會議。
5、黨組織班子討論重大問題,事先要充分醞釀。討論決定幹部問題,會前書記要與所涉及幹部的主管黨組織成員溝通。
6、黨組織班子會議應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員參加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必須全體班子成員到會。班子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要提前向黨組織書記請假,並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7、黨組織班子會議研究決定事項時,贊成者超過應到會成員的半數為通過。
8、黨組織班子會議討論多個事項,應逐項進行。
9、對應由黨組織班子會議決定的事項,因情況緊急來不及召開黨組織班子成員會議時,書記可與有關黨組織成員臨時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黨組織班子全體成員報告。
10、提交黨組織班子會議研究的議題,有關科室會前要做好準備,並經主要領導審核把關後方可提交,為領導決策提供真實可靠依據。
重大決策徵求意見制度為提高全區重大事項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會議議題由黨組織書記審定後提前兩天通知黨組織成員,圍繞研究的事項做必要準備。會議的有關材料應同時送出席會議人員。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達的,可在會場分發。
3、黨組織書記根據議題適時主持召開會議,非緊急情況不搞臨時會議。黨組織書記較長時間離開機關,會議由受委託的黨組織成員主持,會後向書記彙報,重大問題要及時彙報。
4、會議議題按急緩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問題需要有關科室參加時,該科室負責人屆時列席會議。
5、黨組織班子討論重大問題,事先要充分醞釀。討論決定幹部問題,會前書記要與所涉及幹部的主管黨組織成員溝通。
6、黨組織班子會議應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員參加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必須全體班子成員到會。班子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要提前向黨組織書記請假,並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7、黨組織班子會議研究決定事項時,贊成者超過應到會成員的半數為通過。
8、黨組織班子會議討論多個事項,應逐項進行。
9、對應由黨組織班子會議決定的事項,因情況緊急來不及召開黨組織班子成員會議時,書記可與有關黨組織成員臨時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黨組織班子全體成員報告。
10、提交黨組織班子會議研究的議題,有關科室會前要做好準備,並經主要領導審核把關後方可提交,為領導決策提供真實可靠依據。
重大決策徵求意見制度為提高全區重大事項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黨支部委員會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的基本內容是。
黨支部委員會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凡屬黨支部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重大問題,都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黨支部委員會任何成員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
按照議事規則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列入會議議程。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是討論研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指示精神的具體意見和措施;討論研究及其落實措施;討論檢查黨支部自身建設工作;討論研究本單位群團組織的重要工作;討論研究向上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討論研究提交支部委員大會決定的事宜;討論研究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由黨支部或者黨支部委託的會議召集人確定。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研究,必須由個人做出決定時,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可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黨支部委員會報告。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黨支部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黨支部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會後,會議召集人應當直接或者委託出席會議的黨支部委員會成員向其通報會議決定事項。會議根據研究事項和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應當提前通知黨支部委員會成員。與會人員應當按照會議通知要求,認真做好準備。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和因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或者由支部書記委託的會議召集人確定。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討論表決。黨支部委員會決定重大問題,要經過充分討論,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的決議必須有應到會半數以上的委員贊同;如果對處理重大問題和決定重要事項出現分歧,不應匆忙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統一認識後再做決定,也可將有爭議的事項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在緊急情況下,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不足半數時處理的重大問題,事後應向下次支部委員會報告。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方案提出後,一般應徵求黨員、群眾的意見,有的應徵求有關單位、有關方面的意見;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充分討論,進行表決。決定事項如果需要調整和變更,應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重新討論決定。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問題,要嚴格執行規定程序,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誤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應做記錄,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也應如實記錄。會議形成的決議和黨支部委員會文件,由黨支部委員會書記簽發,也可由黨支部委員會書記委託黨支部委員會其他成員簽發。會後,做好會議決議的組織實施和跟蹤檢查,實行黨支部委員會委員分工負責,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
對於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徵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
黨支部委員會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凡屬黨支部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重大問題,都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黨支部委員會任何成員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
按照議事規則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列入會議議程。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是討論研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指示精神的具體意見和措施;討論研究及其落實措施;討論檢查黨支部自身建設工作;討論研究本單位群團組織的重要工作;討論研究向上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討論研究提交支部委員大會決定的事宜;討論研究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由黨支部或者黨支部委託的會議召集人確定。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研究,必須由個人做出決定時,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可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黨支部委員會報告。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黨支部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黨支部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會後,會議召集人應當直接或者委託出席會議的黨支部委員會成員向其通報會議決定事項。會議根據研究事項和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應當提前通知黨支部委員會成員。與會人員應當按照會議通知要求,認真做好準備。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和因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或者由支部書記委託的會議召集人確定。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討論表決。黨支部委員會決定重大問題,要經過充分討論,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的決議必須有應到會半數以上的委員贊同;如果對處理重大問題和決定重要事項出現分歧,不應匆忙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統一認識後再做決定,也可將有爭議的事項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在緊急情況下,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不足半數時處理的重大問題,事後應向下次支部委員會報告。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方案提出後,一般應徵求黨員、群眾的意見,有的應徵求有關單位、有關方面的意見;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充分討論,進行表決。決定事項如果需要調整和變更,應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重新討論決定。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問題,要嚴格執行規定程序,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誤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應做記錄,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也應如實記錄。會議形成的決議和黨支部委員會文件,由黨支部委員會書記簽發,也可由黨支部委員會書記委託黨支部委員會其他成員簽發。會後,做好會議決議的組織實施和跟蹤檢查,實行黨支部委員會委員分工負責,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
對於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徵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法院黨組的議事程序,進一步健全集體領導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發揮院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院黨組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共景洪市人民法院黨組是全院的領導核心,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結合本院實際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的指示、決策,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
第三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黨組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項。
第二章 議事範圍
第四條 黨組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涉及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貫徹落實上級、同級黨委工作部署的事項。
(二)涉及貫徹落實上級法院工作部署的事項。
(三)涉及本院年度或階段性工作計劃、工作部署和的事項。
(四)涉及本院幹部隊伍思想作風、組織、廉政、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事項。
(五)涉及本院機構設置與機構改革的事項。
(六)涉及人事任免、晉升、調配、辭退、處分等事項。
(七)涉及評選、推薦、申報、獎勵、表彰院級以上先進(優秀)、立功、授予榮譽稱號的個人和集體的事項。
(八)涉及編報、審議本院財務預算、重大財務支出的事項。
(九)黨組認為應由其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因情況緊急不能事先討論的,應當由黨組書記或主持工作的黨組成員做出處理決定,緊急情況消失後及時向黨組彙報。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五條 黨組會應當定期召開,但情況緊急的可以臨時召開。
第六條 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並主持。黨組書記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黨組書記委託其他黨組成員主持。
第七條 黨組會議的出席人員:黨組成員。列席人員:與討論事項有關,黨組決定應該列席的人員。
列席黨組會議的人員沒有表決權。
第八條 黨組會議實行迴避制度。在討論涉及黨組成員本人及其親屬利益的事項時,該黨組成員應當迴避。
第九條 黨組會議須有黨組成員半數以上到會方能舉行,並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組成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如有必要,應徵求其對決定事項的意見。
第十條 黨組召開會議,黨組成員應當按時出席。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事先向黨組書記或者其委託的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十一條 參加黨組會議的黨組成員,應當對討論的事項充分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黨組會形成的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審核簽發。
第十三條 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在決議、決定公開前,與會人員(包括列席人員)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黨組會議記錄屬於機密文件,應當妥善保存,未經黨組書記批准,黨組成員以外的人員不准查看。
第四章 黨組秘書
第十五條 黨組設黨組秘書一名。人選由黨組書記指定。黨組秘書的職責如下:
(一)通知與會人員按時參加黨組會議。
(二)負責黨組會記錄,起草會議紀要。
(三)按照黨組要求起草相關文件。
(四)完成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章 決議執行
第十六條 經黨組會討論通過的決議或者決定,黨組成員應當嚴格執行,由分工負責的黨組成員負責組織實施並檢查執行情況,也可責成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檢查督促,負責執行的部門應及時向黨組報告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黨組成員必須帶頭執行黨組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不得有與決議或者決定相悖的言行。
第十八條 黨組成員應當及時將貫徹落實黨組決定或決議的情況向黨組彙報。如發現黨組決議或者決定確有錯誤,應當及時向黨組報告並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九條 黨組對確有錯誤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及時召開黨組會議予以糾正。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黨組成員及參加黨組會議的列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組書記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黨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散布與黨組會議決定相反言論的。
(二)對黨組會議的決定,不傳達、不貫徹、不落實,影響全院工作部署的。
(三)泄露黨組會議秘密的。
(四)黨組認為應當追究違紀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一條 為規範法院黨組的議事程序,進一步健全集體領導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發揮院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院黨組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共景洪市人民法院黨組是全院的領導核心,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結合本院實際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的指示、決策,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
第三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黨組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項。
第二章 議事範圍
第四條 黨組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涉及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貫徹落實上級、同級黨委工作部署的事項。
(二)涉及貫徹落實上級法院工作部署的事項。
(三)涉及本院年度或階段性工作計劃、工作部署和的事項。
(四)涉及本院幹部隊伍思想作風、組織、廉政、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事項。
(五)涉及本院機構設置與機構改革的事項。
(六)涉及人事任免、晉升、調配、辭退、處分等事項。
(七)涉及評選、推薦、申報、獎勵、表彰院級以上先進(優秀)、立功、授予榮譽稱號的個人和集體的事項。
(八)涉及編報、審議本院財務預算、重大財務支出的事項。
(九)黨組認為應由其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因情況緊急不能事先討論的,應當由黨組書記或主持工作的黨組成員做出處理決定,緊急情況消失後及時向黨組彙報。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五條 黨組會應當定期召開,但情況緊急的可以臨時召開。
第六條 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並主持。黨組書記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黨組書記委託其他黨組成員主持。
第七條 黨組會議的出席人員:黨組成員。列席人員:與討論事項有關,黨組決定應該列席的人員。
列席黨組會議的人員沒有表決權。
第八條 黨組會議實行迴避制度。在討論涉及黨組成員本人及其親屬利益的事項時,該黨組成員應當迴避。
第九條 黨組會議須有黨組成員半數以上到會方能舉行,並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組成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如有必要,應徵求其對決定事項的意見。
第十條 黨組召開會議,黨組成員應當按時出席。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事先向黨組書記或者其委託的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十一條 參加黨組會議的黨組成員,應當對討論的事項充分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黨組會形成的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審核簽發。
第十三條 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在決議、決定公開前,與會人員(包括列席人員)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黨組會議記錄屬於機密文件,應當妥善保存,未經黨組書記批准,黨組成員以外的人員不准查看。
第四章 黨組秘書
第十五條 黨組設黨組秘書一名。人選由黨組書記指定。黨組秘書的職責如下:
(一)通知與會人員按時參加黨組會議。
(二)負責黨組會記錄,起草會議紀要。
(三)按照黨組要求起草相關文件。
(四)完成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章 決議執行
第十六條 經黨組會討論通過的決議或者決定,黨組成員應當嚴格執行,由分工負責的黨組成員負責組織實施並檢查執行情況,也可責成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檢查督促,負責執行的部門應及時向黨組報告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黨組成員必須帶頭執行黨組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不得有與決議或者決定相悖的言行。
第十八條 黨組成員應當及時將貫徹落實黨組決定或決議的情況向黨組彙報。如發現黨組決議或者決定確有錯誤,應當及時向黨組報告並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九條 黨組對確有錯誤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及時召開黨組會議予以糾正。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黨組成員及參加黨組會議的列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組書記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黨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散布與黨組會議決定相反言論的。
(二)對黨組會議的決定,不傳達、不貫徹、不落實,影響全院工作部署的。
(三)泄露黨組會議秘密的。
(四)黨組認為應當追究違紀責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