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情況是可以要回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這也是符合民法中的基本原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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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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