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指在投標過程中,投標方提供的工程方案與招標方提供工程在技術方面有不符的地方.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下列情況屬於重大偏差:(一)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二)投標文件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三)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四)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五)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六)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七)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mysql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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