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1、採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於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2、採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3、採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於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餘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zhang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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