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還是得分情況對待,不同情況的處罰是不盡相同。
第一種,抓了現行,當場就把姦夫給殺了,大清律中是這麼規定的:「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可見清律鼓勵殺奸捉姦,打死姦夫,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第二種,抓了現行,但是讓姦夫給跑了,後來抓到姦夫給殺了的。大清律規定,這種情況下,殺人者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基本上是打幾十板子,不會要求償命,處罰很輕。
第三宗,抓了現行,讓姦夫給跑了,後來抓到姦夫又不敢私自殺了而送到官府處置的,丈夫要被打八十棍子,這種規定估計也是在懲罰丈夫的無能吧。
再來說說清代怎麼處罰男女通姦的。《大清律例》規定「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無夫、有夫),杖一百。,且男女同罪。」而打完板子後,出軌的婦女還要面臨丈夫的處罰,:「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意思就是,如果丈夫原諒了她,就可以既往不咎,如果丈夫不原諒,也可以將她賣掉。
最後,如果捉姦時,姦夫淫婦不配合,把捉姦人打傷的,則要被判處絞監候。而如果做出像西門慶和潘金蓮一樣,姦夫淫婦謀殺親夫的事情,那麼姦夫會被判處斬刑,淫婦則被凌遲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