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殺死姦夫的後果,在《大清律例》中有明確的規定,只需要按律判決就行了。只是,因為不同的官吏對律法的理解,以及適用律法的條文認知不同,所以,也存在誤判。還好,當時對於刑罰較重的犯人,也有刑部覆核制度,甚至會直接交由皇帝親定,所以也有被判極刑,後被改判的。
第一種情形,殺姦夫無罪。
在《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中明確規定了:「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和姦]律斷罪,當官嫁賣,身價入官。」。
感覺清朝的這條律法定義的相當明確了,殺死姦夫無罪必備四個條件:一、「本夫」,即丈夫本人;二、「在奸所」,即通姦的地點;三、「親獲姦夫姦婦」,丈夫親自抓住了通姦的姦夫姦婦;四、「登時」,當場立刻殺死。只要滿足這些條件,殺死姦夫、姦婦都不問罪。
如果只是殺死了姦夫,同樣不會被問罪,但是殺人了必須報官。官府則會按和姦罪處置姦婦,將姦婦賣掉,而所得的錢款充公。看來清朝廷也比較會掙錢呀。
當然,在捉姦的過程中必然會有打鬥,那萬一丈夫被姦夫、姦婦所殺怎麼辦?姦夫會被判處斬或者斬監侯,而姦婦則會被凌遲處死。如果姦婦沒有參與,並且不知道姦夫殺死了親夫,怎姦婦判絞刑或者絞監侯?
第二種情形,殺姦夫打八十杖。
同樣是《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規定了:「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就是說,如果姦夫已經離開了通姦的場所,到了「門外」,按照當時的案例推斷,應該是宅院的門外,在宅院內也算「奸所」,追上殺死姦夫的話,親夫會被仗責八十。
第三種情形,殺姦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律法同上:「若於奸所獲姦夫,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沒有立刻殺死,而是先以夜闖民宅為由抓起來了,結果沒有送交官府,又擅自殺死了姦夫,那麼殺人者會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第四種情形,殺姦夫會被處以絞監侯。
同樣是《大清律例》中的規定,原文較長,就不引用了。大意就是抓姦確鑿,但是姦夫離開奸所了。這時候,親夫也沒有按照第二種情況追上去立刻殺死姦夫,那麼姦夫只要在後來抓捕時,姦夫沒有暴力反抗,而是很順從的被抓到了,親夫如果這時候殺死了姦夫,那麼親夫就觸犯了刑律,要被判處絞監侯。
不過呢,有一種情形除外,就是通姦事實成立,姦夫離開了現場,但是在抓捕過程中姦夫暴力反抗逞凶,那麼殺死了姦夫無罪。
律法的擴展
《大清律例》中,同時規定了除了親夫有權在抓姦現場,立刻殺死姦夫無罪之外,親夫五服之內的親屬也同樣有權殺死姦夫,而無罪。五服,就是以親夫為基準,上四代,以及下四代的直、旁系親屬。因為共有九代人,因此也統稱為「九族」。即九族內的成員都可以殺死姦夫,而無罪。
而在乾隆年間,發生了未婚夫殺姦夫的案件。原本地方官判了絞監候,但是乾隆御批改判,擴展了「本夫」的範圍,將「未婚夫」也歸入了本夫的行列。因此,在乾隆欽定之後,只要是已經下過聘定禮,即使尚未成親,未婚夫也有權捉姦,並殺死姦夫。
從《大清律例》的規定來看,殺死罪證確鑿的姦夫,還真不一定無罪,只有符合律法標準的才會不被追究。
- 歷史問答
- 答案列表
在清代殺姦夫會有什麼樣的後果[朗讀]
大清律法規定,丈夫捉姦在床,對姦夫格殺勿論。
這種規定看起來非常殘忍,其實也非常有道理。
這種事違反公序良俗,敗壞社會風氣,在古代道德標準不同,殺了姦夫是一件人心大快的事。
《大清律輯注》解釋說,因為姦夫淫婦來往時間較長,警惕性很高,一旦被抓住害怕醜事敗露,都會拚命反抗,而且多數情況下,姦夫淫婦往往是一心的。
如果不給丈夫先發制人,處死姦夫的權利,反而讓捉姦的丈夫生命受威脅。
所以,丈夫有權殺死姦夫,屬於正當防衛,因為妻子是丈夫的私產,他動了自己的私有財產。
但是殺姦夫是有前提的。
第一種,捉姦在床的,殺無赦。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規定:「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和姦]律斷罪,當官嫁賣,身價入官。或調戲未成奸,或雖成奸已就拘執,或非奸所捕獲,皆不得拘此律。」。
請看幾個關鍵詞:
本夫:必須是丈夫本人。
奸所:通姦是在本夫的家。
登時——正在發生的事。
只是言語調戲,性騷擾性質的,不能殺。
已經被官府抓住的,不能殺。
第二種,當時追殺姦夫:打屁股八十下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姦夫都是人精,情商高,智商高,警惕性高,賊機靈,往往在進屋的時候就想到了退路,做好了應付突發事件的準備。
一旦外面有風吹草動,姦夫反應賊快,像泥鰍一樣,溜了。
丈夫往往比較笨,發現時,姦夫已經跑到門外。
這時候姦夫不能行使正當防衛權,但是丈夫怒火滿腔,無法控制憤怒情緒,還會出現打死了的情況。
如果丈夫追上姦夫,並將其殺死,考慮到具體情況,有情可原,不必抵命,可以從輕發落,打屁股八十下。
第三種,通姦場所一段時間後殺死姦夫:打屁股一百下,加三年牢飯。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若於奸所獲姦夫,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
丈夫抓姦在床,而且把姦夫捆了起來,沒有隨即殺死,要麼是敲詐勒索,沒有得逞,後來殺了姦夫;要麼是當時沒有反應過了,之後越想越氣,把姦夫殺了。
這種情況性質較重,殺人者屁股要被打一百下,判有期徒刑三年。
第四種,丈夫以外的人殺死姦夫:在丈夫的基礎上加刑。
以上所說,都是「針對本夫」殺姦夫的情況。
可現實中丈夫心裡發憷,沒有膽量,為保險起見,帶著自己的好朋友,或者親兄弟前去捉姦。
可是還沒有等「本夫「動手,親友越俎代庖,殺了姦夫,那該如何處理。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凡本夫及有服親屬殺奸之案,如奸所獲奸,忿激即時毆斃者,以登時論;若非奸所而捕毆致斃,及雖在奸所而非即時毆斃,或捆毆致斃者俱以非登時論。
本夫本婦之伯叔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及姦婦者,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傷者勿論。非登時而殺,依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若捕獲姦夫,或因他故致斃者,仍以謀故論,如犯奸有據,姦夫逞凶拒捕,雖非登時,俱依罪人拒捕科斷。
除丈夫外,只有丈夫和姦婦五服內的親屬才有資格參與捉姦,丈夫的其他朋友不能參與。
如果丈夫之外的親友當場殺死姦夫,打一百下屁股外加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不是當場殺死姦夫,那就要抵命,掉腦袋,秋後問斬。
秦朝的時候就對姦夫深惡痛絕,不但規定」本夫「可以殺姦夫,姦夫妻子也有權殺自己的丈夫。
法律解釋是:丈夫像公豬一樣跑到別人家,跟別人妻子亂來,妻子有權斬首。」(見「會稽刻石」)。
元朝的法律對姦夫姦夫更嚴酷,本夫在自己家抓住了現行,不但可以殺姦夫,還可以殺姦婦。
如果本夫放過了姦夫,還會被罰款,責罰170杖。
而且如果丈夫殺了姦夫,而放過了自己的妻子(姦婦),這個姦婦要被官府處死。
這樣做似乎也有道理:一隻手拍不響,自己妻子不撅屁股,姦夫怎麼敢胡作非為?姦婦既然也分享了婚外情的紅利,所以姦婦也應該嚴懲。
這就像我們當代丈夫捉姦,逮住了之後只將姦夫往死里整,卻將妻子帶回家當娘去寵愛,這樣的話就是鼓勵妻子再犯錯誤。
到了明朝,明朝的則規定,丈夫可以將姦婦殺掉,也可以將其賣掉。而且明朝規定,只丈夫的親友,都可以參與捉姦,也有權殺掉姦夫。
相比之下,清朝對捉姦和殺姦夫的條件比較嚴苛,可以避免濫殺。
比如,嘉慶十八年有個江蘇男子娶妻後在外打工一年半才回家,妻子在他回家之前生一子,三個月。
在丈夫逼問下,妻子承認通姦,丈夫一怒之下殺了私生子和姦夫。
一審認為,丈夫抓住私生子就是證據,就是「登時」,殺之無錯。
二審認為,僅僅憑姦婦一面之詞,不能算證據,丈夫屬於故意殺人,最後被判死刑。
殺姦夫的層出不窮,環境也各不相同,如何判,有時候下面說了不算,裁量權在刑部。
康熙年間,鎮江男子高文泰妻子與王西林通姦,王西林想過長久夫妻,將其妻拐走,高聞訊追到王的親戚家,要其去見官,王做賊心虛不肯前往,被高一棍子打死。
巡撫朱某的判決是:已經離開「奸所」,又不是「登時」,不屬於正當防衛,高某應承擔刑事責任。
到了刑部大堂,官員說:拐賣地就是行奸地,打死活該。最后姓高的免於刑罰,還得到了刑部的100銀元獎勵,也算是國家賠償吧。
由此可見,在中國古代大多數朝代,對婚外情是零容忍,對姦夫的態度是殺無赦。
隨著現代文明的進步,對於姦夫的容忍度提高了,但是社會對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也是深惡痛絕的。
這種規定看起來非常殘忍,其實也非常有道理。
這種事違反公序良俗,敗壞社會風氣,在古代道德標準不同,殺了姦夫是一件人心大快的事。
《大清律輯注》解釋說,因為姦夫淫婦來往時間較長,警惕性很高,一旦被抓住害怕醜事敗露,都會拚命反抗,而且多數情況下,姦夫淫婦往往是一心的。
如果不給丈夫先發制人,處死姦夫的權利,反而讓捉姦的丈夫生命受威脅。
所以,丈夫有權殺死姦夫,屬於正當防衛,因為妻子是丈夫的私產,他動了自己的私有財產。
但是殺姦夫是有前提的。
第一種,捉姦在床的,殺無赦。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規定:「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和姦]律斷罪,當官嫁賣,身價入官。或調戲未成奸,或雖成奸已就拘執,或非奸所捕獲,皆不得拘此律。」。
請看幾個關鍵詞:
本夫:必須是丈夫本人。
奸所:通姦是在本夫的家。
登時——正在發生的事。
只是言語調戲,性騷擾性質的,不能殺。
已經被官府抓住的,不能殺。
第二種,當時追殺姦夫:打屁股八十下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姦夫都是人精,情商高,智商高,警惕性高,賊機靈,往往在進屋的時候就想到了退路,做好了應付突發事件的準備。
一旦外面有風吹草動,姦夫反應賊快,像泥鰍一樣,溜了。
丈夫往往比較笨,發現時,姦夫已經跑到門外。
這時候姦夫不能行使正當防衛權,但是丈夫怒火滿腔,無法控制憤怒情緒,還會出現打死了的情況。
如果丈夫追上姦夫,並將其殺死,考慮到具體情況,有情可原,不必抵命,可以從輕發落,打屁股八十下。
第三種,通姦場所一段時間後殺死姦夫:打屁股一百下,加三年牢飯。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若於奸所獲姦夫,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
丈夫抓姦在床,而且把姦夫捆了起來,沒有隨即殺死,要麼是敲詐勒索,沒有得逞,後來殺了姦夫;要麼是當時沒有反應過了,之後越想越氣,把姦夫殺了。
這種情況性質較重,殺人者屁股要被打一百下,判有期徒刑三年。
第四種,丈夫以外的人殺死姦夫:在丈夫的基礎上加刑。
以上所說,都是「針對本夫」殺姦夫的情況。
可現實中丈夫心裡發憷,沒有膽量,為保險起見,帶著自己的好朋友,或者親兄弟前去捉姦。
可是還沒有等「本夫「動手,親友越俎代庖,殺了姦夫,那該如何處理。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凡本夫及有服親屬殺奸之案,如奸所獲奸,忿激即時毆斃者,以登時論;若非奸所而捕毆致斃,及雖在奸所而非即時毆斃,或捆毆致斃者俱以非登時論。
本夫本婦之伯叔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及姦婦者,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傷者勿論。非登時而殺,依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若捕獲姦夫,或因他故致斃者,仍以謀故論,如犯奸有據,姦夫逞凶拒捕,雖非登時,俱依罪人拒捕科斷。
除丈夫外,只有丈夫和姦婦五服內的親屬才有資格參與捉姦,丈夫的其他朋友不能參與。
如果丈夫之外的親友當場殺死姦夫,打一百下屁股外加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不是當場殺死姦夫,那就要抵命,掉腦袋,秋後問斬。
秦朝的時候就對姦夫深惡痛絕,不但規定」本夫「可以殺姦夫,姦夫妻子也有權殺自己的丈夫。
法律解釋是:丈夫像公豬一樣跑到別人家,跟別人妻子亂來,妻子有權斬首。」(見「會稽刻石」)。
元朝的法律對姦夫姦夫更嚴酷,本夫在自己家抓住了現行,不但可以殺姦夫,還可以殺姦婦。
如果本夫放過了姦夫,還會被罰款,責罰170杖。
而且如果丈夫殺了姦夫,而放過了自己的妻子(姦婦),這個姦婦要被官府處死。
這樣做似乎也有道理:一隻手拍不響,自己妻子不撅屁股,姦夫怎麼敢胡作非為?姦婦既然也分享了婚外情的紅利,所以姦婦也應該嚴懲。
這就像我們當代丈夫捉姦,逮住了之後只將姦夫往死里整,卻將妻子帶回家當娘去寵愛,這樣的話就是鼓勵妻子再犯錯誤。
到了明朝,明朝的則規定,丈夫可以將姦婦殺掉,也可以將其賣掉。而且明朝規定,只丈夫的親友,都可以參與捉姦,也有權殺掉姦夫。
相比之下,清朝對捉姦和殺姦夫的條件比較嚴苛,可以避免濫殺。
比如,嘉慶十八年有個江蘇男子娶妻後在外打工一年半才回家,妻子在他回家之前生一子,三個月。
在丈夫逼問下,妻子承認通姦,丈夫一怒之下殺了私生子和姦夫。
一審認為,丈夫抓住私生子就是證據,就是「登時」,殺之無錯。
二審認為,僅僅憑姦婦一面之詞,不能算證據,丈夫屬於故意殺人,最後被判死刑。
殺姦夫的層出不窮,環境也各不相同,如何判,有時候下面說了不算,裁量權在刑部。
康熙年間,鎮江男子高文泰妻子與王西林通姦,王西林想過長久夫妻,將其妻拐走,高聞訊追到王的親戚家,要其去見官,王做賊心虛不肯前往,被高一棍子打死。
巡撫朱某的判決是:已經離開「奸所」,又不是「登時」,不屬於正當防衛,高某應承擔刑事責任。
到了刑部大堂,官員說:拐賣地就是行奸地,打死活該。最后姓高的免於刑罰,還得到了刑部的100銀元獎勵,也算是國家賠償吧。
由此可見,在中國古代大多數朝代,對婚外情是零容忍,對姦夫的態度是殺無赦。
隨著現代文明的進步,對於姦夫的容忍度提高了,但是社會對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也是深惡痛絕的。
這個問題還是得分情況對待,不同情況的處罰是不盡相同。
第一種,抓了現行,當場就把姦夫給殺了,大清律中是這麼規定的:「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可見清律鼓勵殺奸捉姦,打死姦夫,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第二種,抓了現行,但是讓姦夫給跑了,後來抓到姦夫給殺了的。大清律規定,這種情況下,殺人者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基本上是打幾十板子,不會要求償命,處罰很輕。
第三宗,抓了現行,讓姦夫給跑了,後來抓到姦夫又不敢私自殺了而送到官府處置的,丈夫要被打八十棍子,這種規定估計也是在懲罰丈夫的無能吧。
再來說說清代怎麼處罰男女通姦的。《大清律例》規定「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無夫、有夫),杖一百。,且男女同罪。」而打完板子後,出軌的婦女還要面臨丈夫的處罰,:「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意思就是,如果丈夫原諒了她,就可以既往不咎,如果丈夫不原諒,也可以將她賣掉。
最後,如果捉姦時,姦夫淫婦不配合,把捉姦人打傷的,則要被判處絞監候。而如果做出像西門慶和潘金蓮一樣,姦夫淫婦謀殺親夫的事情,那麼姦夫會被判處斬刑,淫婦則被凌遲處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