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殺死姦夫的後果,在《大清律例》中有明確的規定,只需要按律判決就行了。只是,因為不同的官吏對律法的理解,以及適用律法的條文認知不同,所以,也存在誤判。還好,當時對於刑罰較重的犯人,也有刑部覆核制度,甚至會直接交由皇帝親定,所以也有被判極刑,後被改判的。
第一種情形,殺姦夫無罪。
在《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中明確規定了:「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和姦]律斷罪,當官嫁賣,身價入官。」。
感覺清朝的這條律法定義的相當明確了,殺死姦夫無罪必備四個條件:一、「本夫」,即丈夫本人;二、「在奸所」,即通姦的地點;三、「親獲姦夫姦婦」,丈夫親自抓住了通姦的姦夫姦婦;四、「登時」,當場立刻殺死。只要滿足這些條件,殺死姦夫、姦婦都不問罪。
如果只是殺死了姦夫,同樣不會被問罪,但是殺人了必須報官。官府則會按和姦罪處置姦婦,將姦婦賣掉,而所得的錢款充公。看來清朝廷也比較會掙錢呀。
當然,在捉姦的過程中必然會有打鬥,那萬一丈夫被姦夫、姦婦所殺怎麼辦?姦夫會被判處斬或者斬監侯,而姦婦則會被凌遲處死。如果姦婦沒有參與,並且不知道姦夫殺死了親夫,怎姦婦判絞刑或者絞監侯?
第二種情形,殺姦夫打八十杖。
同樣是《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規定了:「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就是說,如果姦夫已經離開了通姦的場所,到了「門外」,按照當時的案例推斷,應該是宅院的門外,在宅院內也算「奸所」,追上殺死姦夫的話,親夫會被仗責八十。
第三種情形,殺姦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律法同上:「若於奸所獲姦夫,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沒有立刻殺死,而是先以夜闖民宅為由抓起來了,結果沒有送交官府,又擅自殺死了姦夫,那麼殺人者會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第四種情形,殺姦夫會被處以絞監侯。
同樣是《大清律例》中的規定,原文較長,就不引用了。大意就是抓姦確鑿,但是姦夫離開奸所了。這時候,親夫也沒有按照第二種情況追上去立刻殺死姦夫,那麼姦夫只要在後來抓捕時,姦夫沒有暴力反抗,而是很順從的被抓到了,親夫如果這時候殺死了姦夫,那麼親夫就觸犯了刑律,要被判處絞監侯。
不過呢,有一種情形除外,就是通姦事實成立,姦夫離開了現場,但是在抓捕過程中姦夫暴力反抗逞凶,那麼殺死了姦夫無罪。
律法的擴展
《大清律例》中,同時規定了除了親夫有權在抓姦現場,立刻殺死姦夫無罪之外,親夫五服之內的親屬也同樣有權殺死姦夫,而無罪。五服,就是以親夫為基準,上四代,以及下四代的直、旁系親屬。因為共有九代人,因此也統稱為「九族」。即九族內的成員都可以殺死姦夫,而無罪。
而在乾隆年間,發生了未婚夫殺姦夫的案件。原本地方官判了絞監候,但是乾隆御批改判,擴展了「本夫」的範圍,將「未婚夫」也歸入了本夫的行列。因此,在乾隆欽定之後,只要是已經下過聘定禮,即使尚未成親,未婚夫也有權捉姦,並殺死姦夫。
從《大清律例》的規定來看,殺死罪證確鑿的姦夫,還真不一定無罪,只有符合律法標準的才會不被追究。
第一種情形,殺姦夫無罪。
在《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中明確規定了:「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和姦]律斷罪,當官嫁賣,身價入官。」。
感覺清朝的這條律法定義的相當明確了,殺死姦夫無罪必備四個條件:一、「本夫」,即丈夫本人;二、「在奸所」,即通姦的地點;三、「親獲姦夫姦婦」,丈夫親自抓住了通姦的姦夫姦婦;四、「登時」,當場立刻殺死。只要滿足這些條件,殺死姦夫、姦婦都不問罪。
如果只是殺死了姦夫,同樣不會被問罪,但是殺人了必須報官。官府則會按和姦罪處置姦婦,將姦婦賣掉,而所得的錢款充公。看來清朝廷也比較會掙錢呀。
當然,在捉姦的過程中必然會有打鬥,那萬一丈夫被姦夫、姦婦所殺怎麼辦?姦夫會被判處斬或者斬監侯,而姦婦則會被凌遲處死。如果姦婦沒有參與,並且不知道姦夫殺死了親夫,怎姦婦判絞刑或者絞監侯?
第二種情形,殺姦夫打八十杖。
同樣是《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規定了:「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就是說,如果姦夫已經離開了通姦的場所,到了「門外」,按照當時的案例推斷,應該是宅院的門外,在宅院內也算「奸所」,追上殺死姦夫的話,親夫會被仗責八十。
第三種情形,殺姦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律法同上:「若於奸所獲姦夫,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沒有立刻殺死,而是先以夜闖民宅為由抓起來了,結果沒有送交官府,又擅自殺死了姦夫,那麼殺人者會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第四種情形,殺姦夫會被處以絞監侯。
同樣是《大清律例》中的規定,原文較長,就不引用了。大意就是抓姦確鑿,但是姦夫離開奸所了。這時候,親夫也沒有按照第二種情況追上去立刻殺死姦夫,那麼姦夫只要在後來抓捕時,姦夫沒有暴力反抗,而是很順從的被抓到了,親夫如果這時候殺死了姦夫,那麼親夫就觸犯了刑律,要被判處絞監侯。
不過呢,有一種情形除外,就是通姦事實成立,姦夫離開了現場,但是在抓捕過程中姦夫暴力反抗逞凶,那麼殺死了姦夫無罪。
律法的擴展
《大清律例》中,同時規定了除了親夫有權在抓姦現場,立刻殺死姦夫無罪之外,親夫五服之內的親屬也同樣有權殺死姦夫,而無罪。五服,就是以親夫為基準,上四代,以及下四代的直、旁系親屬。因為共有九代人,因此也統稱為「九族」。即九族內的成員都可以殺死姦夫,而無罪。
而在乾隆年間,發生了未婚夫殺姦夫的案件。原本地方官判了絞監候,但是乾隆御批改判,擴展了「本夫」的範圍,將「未婚夫」也歸入了本夫的行列。因此,在乾隆欽定之後,只要是已經下過聘定禮,即使尚未成親,未婚夫也有權捉姦,並殺死姦夫。
從《大清律例》的規定來看,殺死罪證確鑿的姦夫,還真不一定無罪,只有符合律法標準的才會不被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