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精神異常的女子因為上了一輛「賊車」之後便遭受了性侵、拐賣與被迫賣yin,這是2015年發生在浙江溫州的一起案件,好在該案的受害女子不久後便被公安機關解救,而涉案的嫌疑人也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值得一提的是該案的一名嫌疑人一審被判處了無期徒刑,因不服上訴,二審認為量刑過重被改判。
![浙江溫州患癔症女子遇惡人兄弟性侵後:被賣給皮條客]()
該案公布的判決書。
該案在2016年二審終審結束,此後相關的判決文書被公布在網上,因此我們也從中得知了該案的詳細細節,在看完本案之後,再想想如今「徐州豐縣八孩事件」,我們不禁在想「魔鬼在人間」這句話,當然我們在感嘆人性的時候,解氣的是參與的人身敗名裂的同時他們也將受到法律禁錮自由的處罰。
接下來我便帶大家來看看2015年溫州這起案件背後的人性與法的較量。(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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癔症女子遇到邪惡計程車
該案的受害女性名叫楊蘭(化名),楊蘭在2014年12月的時候便出現了精神異常的情況,在家休養一段時間後出現了好轉,然後楊蘭便外出溫州打工,其間工作也很好,但是不久後她的精神異常的毛病又犯了,但是當時她還在一家鞋店裡面上班。
2015年7月10日晚,楊蘭下班準備回家,她走在溫州市某區的一條馬路上時就打了一輛計程車,該車的駕駛員名叫潘文(化名),26歲,戶籍是雲南彝良縣人,楊蘭上車之後潘文發現是一名女乘客便跟她攀談起來,期間潘文就發現楊蘭似乎有精神異常的情況,於是將車停在一座橋底,詢問楊蘭的姓名,當時楊蘭無法說清自己的姓名。
可惜的是楊蘭並沒有遇到一個好人,潘文在得知楊蘭精神異常之後便開車帶她去了賓館,然後開了一間房,在房間裡潘文強行的脫掉了楊蘭的衣服,然後強行與其發生關係,據當地隔壁房的房客稱聽見女人的哭喊聲;發生關係之後潘文並沒有放楊蘭離開,然後通過了自己的弟弟潘勇來到該賓館,並將楊蘭交給了潘勇。
潘勇當時是23歲,無業,也是雲南彝良縣人,潘勇從哥哥潘文那裡得知楊蘭精神異常,於是在潘文離開後便強行與楊蘭發生關係,對此潘勇被抓後卻稱是楊蘭自願,真是睜眼說瞎話,他似乎對自己的魅力太過自信。都說龍生龍鳳生鳳,老鼠生的兒子會打洞,潘文不是什麼好人,而他的弟弟潘勇亦是如此,或者說潘勇比哥哥潘文更壞?
潘勇在多次強姦楊蘭之後也沒有放過她,而是聯繫了二名從事涉黃行當的皮條客黃某與李某,準備將楊蘭賣掉。這樣的場景跟古代那些人販子將拐騙來的女性賣進風月場所一樣,在2015年7月12日,潘勇便將楊蘭以1.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皮條客黃某與李某,次日皮條客黃某與李某就迫使楊蘭金華市某區進行賣yin活動。
其間楊蘭被迫賣yin數十次,期間因為忘記收嫖客的嫖資還被黃某毆打。此後因為楊蘭的家人報警,而楊蘭也是趁黃某不在的時候利用他的手機上qq跟家人取得聯繫,隨後7月18日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前往金華將黃某、李某抓獲,之後楊蘭才被解救出來。經過鑑定楊蘭患有癔症,性防衛能力削弱。
該案計程車司機潘文構成何罪?
可以說潘文是楊蘭悲劇遭遇的始作俑者,作為一名計程車司機,在看到女乘客精神異常的情況下並沒有及時進行救助而是帶其開房,強行與其發生關係。如果沒有潘文的這一系列騷操作,楊蘭應該不會經歷之後的遭遇,那麼潘文的行為構成何罪?又將受到怎樣的懲罰呢?
首先,潘文肯定是構成強姦罪的。根據判決書內容顯示,潘文狡辯稱當時楊蘭對他做出了挑逗性的行為,導致自己沒有控制住,言下之意楊蘭是自願的行為,自己不構成犯罪;因為賓館的隔音效果不好,當晚住潘文隔壁的一對夫妻卻是清楚地聽到楊蘭的反抗聲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潘文強行與患有癔症的女子楊蘭發生性行為涉嫌強姦罪。
其次,一審法院認為楊蘭此後被拐賣潘文負有責任,應該對強姦罪從重處罰。一審判處潘文強姦罪有期徒刑9年,但是潘文認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進行改判,判處潘文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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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潘勇構成何罪?
潘勇的行為其實有二個,分別是:
1、強姦楊蘭的行為;2、拐賣楊蘭的行為。
一個23歲的年輕人,在對一個精神異常的女子實施獸行之後,居然還要將其賣給涉黃的皮條客,其心可誅!據文書中說明,潘勇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後並沒有一走了之,而是將楊蘭留在身邊玩樂,此後產生將楊蘭賣掉的想法,為了能成功賣掉,潘勇謊稱楊蘭是失足婦女,已經多次從事該行當。對於潘勇涉嫌強姦一罪,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潘勇的行為又涉嫌拐賣婦女罪。拐賣婦女一般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而潘勇在拐賣楊蘭之前對其實施了強姦行為,強姦被拐賣婦女的屬於情節嚴重,量刑的幅度在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一審法院以拐賣婦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但是由於潘勇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潘勇犯拐賣婦女罪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過重,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最終潘勇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浙江溫州患癔症女子遇惡人兄弟性侵後:被賣給皮條客]()
皮條客黃某與李某構成何罪?
通過上述案件內容的敘述,我們知道皮條客黃某與李某其實是知道楊蘭有精神異常的,但是他們為了掙不義之財,仍然花了1.5萬元買下楊蘭,並強迫楊蘭進行賣yin,其實更是對楊蘭實施了毆打的行為,由此可見,上述二人的行為涉嫌以下二個罪名。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黃某與李某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規定應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黃某與李某讓精神異常的楊蘭實施賣yin行為,並全部占有嫖資,對其實施毆打等行為,涉嫌「強迫賣淫罪」,按規定應該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終一審、二審均判定:
黃某因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強迫賣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李某因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強迫賣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該案公布的判決書。
該案在2016年二審終審結束,此後相關的判決文書被公布在網上,因此我們也從中得知了該案的詳細細節,在看完本案之後,再想想如今「徐州豐縣八孩事件」,我們不禁在想「魔鬼在人間」這句話,當然我們在感嘆人性的時候,解氣的是參與的人身敗名裂的同時他們也將受到法律禁錮自由的處罰。
接下來我便帶大家來看看2015年溫州這起案件背後的人性與法的較量。(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癔症女子遇到邪惡計程車
該案的受害女性名叫楊蘭(化名),楊蘭在2014年12月的時候便出現了精神異常的情況,在家休養一段時間後出現了好轉,然後楊蘭便外出溫州打工,其間工作也很好,但是不久後她的精神異常的毛病又犯了,但是當時她還在一家鞋店裡面上班。
2015年7月10日晚,楊蘭下班準備回家,她走在溫州市某區的一條馬路上時就打了一輛計程車,該車的駕駛員名叫潘文(化名),26歲,戶籍是雲南彝良縣人,楊蘭上車之後潘文發現是一名女乘客便跟她攀談起來,期間潘文就發現楊蘭似乎有精神異常的情況,於是將車停在一座橋底,詢問楊蘭的姓名,當時楊蘭無法說清自己的姓名。
可惜的是楊蘭並沒有遇到一個好人,潘文在得知楊蘭精神異常之後便開車帶她去了賓館,然後開了一間房,在房間裡潘文強行的脫掉了楊蘭的衣服,然後強行與其發生關係,據當地隔壁房的房客稱聽見女人的哭喊聲;發生關係之後潘文並沒有放楊蘭離開,然後通過了自己的弟弟潘勇來到該賓館,並將楊蘭交給了潘勇。
潘勇當時是23歲,無業,也是雲南彝良縣人,潘勇從哥哥潘文那裡得知楊蘭精神異常,於是在潘文離開後便強行與楊蘭發生關係,對此潘勇被抓後卻稱是楊蘭自願,真是睜眼說瞎話,他似乎對自己的魅力太過自信。都說龍生龍鳳生鳳,老鼠生的兒子會打洞,潘文不是什麼好人,而他的弟弟潘勇亦是如此,或者說潘勇比哥哥潘文更壞?
潘勇在多次強姦楊蘭之後也沒有放過她,而是聯繫了二名從事涉黃行當的皮條客黃某與李某,準備將楊蘭賣掉。這樣的場景跟古代那些人販子將拐騙來的女性賣進風月場所一樣,在2015年7月12日,潘勇便將楊蘭以1.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皮條客黃某與李某,次日皮條客黃某與李某就迫使楊蘭金華市某區進行賣yin活動。
其間楊蘭被迫賣yin數十次,期間因為忘記收嫖客的嫖資還被黃某毆打。此後因為楊蘭的家人報警,而楊蘭也是趁黃某不在的時候利用他的手機上qq跟家人取得聯繫,隨後7月18日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前往金華將黃某、李某抓獲,之後楊蘭才被解救出來。經過鑑定楊蘭患有癔症,性防衛能力削弱。
該案計程車司機潘文構成何罪?
可以說潘文是楊蘭悲劇遭遇的始作俑者,作為一名計程車司機,在看到女乘客精神異常的情況下並沒有及時進行救助而是帶其開房,強行與其發生關係。如果沒有潘文的這一系列騷操作,楊蘭應該不會經歷之後的遭遇,那麼潘文的行為構成何罪?又將受到怎樣的懲罰呢?
首先,潘文肯定是構成強姦罪的。根據判決書內容顯示,潘文狡辯稱當時楊蘭對他做出了挑逗性的行為,導致自己沒有控制住,言下之意楊蘭是自願的行為,自己不構成犯罪;因為賓館的隔音效果不好,當晚住潘文隔壁的一對夫妻卻是清楚地聽到楊蘭的反抗聲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潘文強行與患有癔症的女子楊蘭發生性行為涉嫌強姦罪。
其次,一審法院認為楊蘭此後被拐賣潘文負有責任,應該對強姦罪從重處罰。一審判處潘文強姦罪有期徒刑9年,但是潘文認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進行改判,判處潘文有期徒刑7年。

該案潘勇構成何罪?
潘勇的行為其實有二個,分別是:
1、強姦楊蘭的行為;2、拐賣楊蘭的行為。
一個23歲的年輕人,在對一個精神異常的女子實施獸行之後,居然還要將其賣給涉黃的皮條客,其心可誅!據文書中說明,潘勇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後並沒有一走了之,而是將楊蘭留在身邊玩樂,此後產生將楊蘭賣掉的想法,為了能成功賣掉,潘勇謊稱楊蘭是失足婦女,已經多次從事該行當。對於潘勇涉嫌強姦一罪,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潘勇的行為又涉嫌拐賣婦女罪。拐賣婦女一般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而潘勇在拐賣楊蘭之前對其實施了強姦行為,強姦被拐賣婦女的屬於情節嚴重,量刑的幅度在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一審法院以拐賣婦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但是由於潘勇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潘勇犯拐賣婦女罪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過重,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最終潘勇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皮條客黃某與李某構成何罪?
通過上述案件內容的敘述,我們知道皮條客黃某與李某其實是知道楊蘭有精神異常的,但是他們為了掙不義之財,仍然花了1.5萬元買下楊蘭,並強迫楊蘭進行賣yin,其實更是對楊蘭實施了毆打的行為,由此可見,上述二人的行為涉嫌以下二個罪名。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黃某與李某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規定應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黃某與李某讓精神異常的楊蘭實施賣yin行為,並全部占有嫖資,對其實施毆打等行為,涉嫌「強迫賣淫罪」,按規定應該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終一審、二審均判定:
黃某因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強迫賣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李某因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強迫賣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