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搶劫案件。在庭審現場,被告人陳某說:「我當時搶劫,就是想著坐牢可以包吃包住,卻沒想到失去自由的滋味如此煎熬。」但這份後悔為時已晚。
案情介紹。
小陳是個典型的「月光族」,二十出頭,來永康工作一年多,但基本上沒攢下什麼錢。今年6月,他被工廠開除後又遲遲找不到工作,只能每天刷刷短視頻,賺十幾元生活費湊合過著。這樣緊巴巴的日子過到了8月,陳某的境況更差了,他因付不起房租而流落街頭?
8月21日,陳某在街上餓著肚子溜達,看著人來人往的街頭和熱鬧的商鋪,一個念頭闖進了他的腦子裡:如果去坐牢,是不是就有地方住、能吃飽飯了。於是,小陳揣著小刀,壯著膽子,走進了街邊的超市,心想,搶劫成功了,可以拿著錢吃頓好的,搶劫不成功,也可以順理成章地去坐牢。
轉了一圈又一圈,小陳拿著幾包零食走到了前台,待老闆娘結算之際,他突然掏出小刀抵住老闆娘脖子。而在一旁的老闆胡先生,早就把小陳的可疑行跡看在眼裡,胡先生立馬一個箭步向前,牢牢抓住小陳的手腕,幾番僵持後奪下了小刀。小陳被制服後,自暴自棄說出了一句令人意外的話:「你們儘管報警吧,我本來就想坐牢!」。
之後,陳某的「美夢」成真了。可當永康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時,陳某悔恨萬分:「我不知道來這邊這麼難受,我就希望法庭能不能給我判輕一點。」。
法院審理後認為,永康法院審理認為,小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小陳已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小陳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本案中,小陳為了所謂的「坐牢能包吃包住」,鋌而走險實施搶劫,是法律意識淡薄、是非不分、價值觀扭曲的表現。法律從來都不是兒戲,一旦觸犯法律的底線,迎接你的不是免費吃住的「收容所」,而是鎖住自由、影響家人的牢門。面對法律,每個人都應存有敬畏之心,樹立「邊界」意識,一旦「越界」將面對的定是嚴懲。
提醒
勿視法律為兒戲某,否則終究為自己的愚蠢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生活並沒有想像的那麼糟糕,無論是好的時候,還是糟的時候,都需要勇敢面對。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