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律師事務所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業務管理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部頒規章和規則而制定,以本事務所章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為依據,是本事務所業務管理的準則。
第二條業務管理規定的宗旨是: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事務所實行科學管理;本事務所實行律師分工負責制;建立健全本事務所的業務檔案制度,真實記錄律師活動,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堅持重大案件向有關部門請示彙報,疑難案件集體討論,為委託人負責,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事務所的部門劃分如下:
一、辦公室:負責本事務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財務總務工作。
二、智慧財產權部:負責辦理: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出版著作權、名譽權、稅務、保險、註冊登記等項法律事務。
三、房地產業務部:負責辦理房地產開發、買賣、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工程承包、招標、合同見證等各項法律事務。
四、金融、證券業務部:負責辦理引資、融資租賃、借貸、抵押、擔保、企業股份制改造、公司設立、股票發行、上市等各項法律事務。
五、國內外經濟業務部:負責辦理涉外及國內的經貿、期貨、海商、國際保險,企業破產清算、分立,合併等項法律事務。
第四條本事務所按上級下發的工作規程要求,統一接受委託,統一填寫受案通知單,按標準收費,收案表應經主任簽字。
第五條本事務所建立收案制度,以與當事人簽訂委託協議之日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之日為結案日期。常年法律顧問以合同規定的起止日期為收結日期。非訴訟事件以完成當事人的委託事項為結案日期,無論訴訟還是非訴訟案件都以收案、收費、交卷為統計標準。收結案應由該案的律師專人負責並應建立登記手續。
第六條本事務所對律師承辦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工作實行集體討論的制度,以保證辦案質量。討論案件至少應有一名部門負責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師參加,並作詳細記錄。重大、疑難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請全體律師討論的案件須由部門負責人或事務所主任召集全業務部律師或全所律師參加討論,必要時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門報告或備案。
第七條本事務所建立會議記錄製,所內所作的各項決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應作出詳細記載,並於年底裝訂成卷,由事務所主任簽字蓋章存查。
第八條律師辦結的各項業務應及時立卷歸檔,立卷歸檔工作由承辦律師或律師助理按照《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負責辦理。
第二條業務管理規定的宗旨是: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事務所實行科學管理;本事務所實行律師分工負責制;建立健全本事務所的業務檔案制度,真實記錄律師活動,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堅持重大案件向有關部門請示彙報,疑難案件集體討論,為委託人負責,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事務所的部門劃分如下:
一、辦公室:負責本事務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財務總務工作。
二、智慧財產權部:負責辦理: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出版著作權、名譽權、稅務、保險、註冊登記等項法律事務。
三、房地產業務部:負責辦理房地產開發、買賣、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工程承包、招標、合同見證等各項法律事務。
四、金融、證券業務部:負責辦理引資、融資租賃、借貸、抵押、擔保、企業股份制改造、公司設立、股票發行、上市等各項法律事務。
五、國內外經濟業務部:負責辦理涉外及國內的經貿、期貨、海商、國際保險,企業破產清算、分立,合併等項法律事務。
第四條本事務所按上級下發的工作規程要求,統一接受委託,統一填寫受案通知單,按標準收費,收案表應經主任簽字。
第五條本事務所建立收案制度,以與當事人簽訂委託協議之日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之日為結案日期。常年法律顧問以合同規定的起止日期為收結日期。非訴訟事件以完成當事人的委託事項為結案日期,無論訴訟還是非訴訟案件都以收案、收費、交卷為統計標準。收結案應由該案的律師專人負責並應建立登記手續。
第六條本事務所對律師承辦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工作實行集體討論的制度,以保證辦案質量。討論案件至少應有一名部門負責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師參加,並作詳細記錄。重大、疑難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請全體律師討論的案件須由部門負責人或事務所主任召集全業務部律師或全所律師參加討論,必要時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門報告或備案。
第七條本事務所建立會議記錄製,所內所作的各項決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應作出詳細記載,並於年底裝訂成卷,由事務所主任簽字蓋章存查。
第八條律師辦結的各項業務應及時立卷歸檔,立卷歸檔工作由承辦律師或律師助理按照《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