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巢湖市雲風木地板經營部。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如下:
第一條:產品規格型號甲方供給乙方產品為強化復合地板,規格:,每箱片平,工程總面積約平(不含損耗),損耗平,共計約平。
第二條:產品價格本強化復合木地板價格元/平,此價格包括(包含運費、地板、地墊、平口壓條、踢腳線),不包含(安裝、上樓費用、其它輔料費用)。
第三條:產品標準甲方所供產品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
第四條:付款方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付款總金額50%預付定金(元);貨到工地,經乙方檢驗合格後,乙方向甲方付餘款總金額50%(元)。
第五條:產品交付。
1、交付地點:
第六條:產品運輸。
1、產品由甲方負責運輸,運輸到交付地點。
2、運費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所提供產品的花色、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符合乙方要求;
2、甲方自收到乙方預付款之日起個工作日貨到現場。
(二)、乙方責任。
1、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如期支付貨款或影響甲方不能如期完工,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合同變更。
1、乙方變更所需產品的品種、質量、顏色、數量、規格、包裝、運輸方式、交貨地點等事項時,應提前2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原約定供貨。
2、雙方應對合同變更的相關事宜另行訂立補充協議。
第九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範圍包括:
2、一方如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合同時,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乙方:
電話:電話: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如下:
第一條:產品規格型號甲方供給乙方產品為強化復合地板,規格:,每箱片平,工程總面積約平(不含損耗),損耗平,共計約平。
第二條:產品價格本強化復合木地板價格元/平,此價格包括(包含運費、地板、地墊、平口壓條、踢腳線),不包含(安裝、上樓費用、其它輔料費用)。
第三條:產品標準甲方所供產品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
第四條:付款方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付款總金額50%預付定金(元);貨到工地,經乙方檢驗合格後,乙方向甲方付餘款總金額50%(元)。
第五條:產品交付。
1、交付地點:
第六條:產品運輸。
1、產品由甲方負責運輸,運輸到交付地點。
2、運費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所提供產品的花色、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符合乙方要求;
2、甲方自收到乙方預付款之日起個工作日貨到現場。
(二)、乙方責任。
1、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如期支付貨款或影響甲方不能如期完工,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合同變更。
1、乙方變更所需產品的品種、質量、顏色、數量、規格、包裝、運輸方式、交貨地點等事項時,應提前2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原約定供貨。
2、雙方應對合同變更的相關事宜另行訂立補充協議。
第九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範圍包括:
2、一方如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合同時,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乙方:
電話: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