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確保合同訂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合同簽訂規範、嚴謹,合同履行全面、有效,防範和控制法律和相關業務風險,有效維護我廳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廳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合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我廳或事業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四條 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合同變更、糾紛處理、合同登記歸檔。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合同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廳長(或事業單位負責人)全面領導本單位合同管理工作,分管廳長(或事業單位分管領導)、有關處室(或事業單位業務部門)按照崗位和部門分工履行相應的合同管理職責:
(一)廳機關各處室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合同承辦機構)負責合同訂立的調查、談判、起草,彙報或簽署、合同履行、合同保管;
(二)廳辦公室負責對廳機關合同進行連續編號、登記、歸檔。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合同的連續編號、登記、歸檔;
(三)廳財務處、事業單位財務科(以下統稱財務部門)負責按照合同規定及時辦理價款結算。
第六條 廳長或事業單位負責人是合同的法定簽署人。以廳名義訂立的合同由廳長或授權的分管副廳長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三章合同訂立。
第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廳機關或事業單位對外發生經濟行為,除即時結清方式外,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八條 合同訂立包括:合同調查、談判、擬定、審核、簽署等環節。
第九條 擬訂立合同的事項,應在廳或事業單位年度和經費預算額度之內,事先須經分管廳長批准。
第十條 合同調查。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機構應充分了解。
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等有關內容,確保對方當事人具備履約能力。公開招標的項目應在招標環節調查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資信情況等。
第十一條 合同談判。合同承辦機構應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談判方式。對於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專業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予以記錄並妥善保存。
第十二條 合同擬定。合同承辦機構應根據協商、談判的結果,擬定合同文本:
(一)合同文本原則上由合同承辦機構起草,由對方起草的合同,合同承辦機構應認真審查,有不同意見,應與對方主動開展協商;
(二)國家或行業有合同示範文本的,可以優先選用,但對涉及權利義務的條款應進行認真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修改;
(三)合同條款應內容完整,表述嚴謹準確,相關手續齊備,避免出現重大疏漏。主要包括:合同標的、內容、數量、質量或技術標準,合同價款及價款支付方式,服務進度,交貨時間、地點、方式,驗收標準,售後服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辦法,合同變更或解除等內容。
第十三條 合同審核:
(一)合同文本擬定完成後,合同承辦機構應徵求廳法律顧問意見。
對影響重大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文本,合同承辦機構應會同法規、財務等相關處室、單位進行聯合審核。
第十四條 合同批准。擬定的合同文本經審核論證後報廳長或其授權的分管廳長批准。
第十五條 合同的簽署:
(一)經批准同意簽訂的合同,應由廳或事業單位與對方當事人正式簽署合同。以廳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由廳長或授權的分管副廳長在合同上簽字並蓋廳公章後生效。以事業單位名義簽訂的合同,由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並加蓋事業單位公章後生效;
(二)屬於上級管理權限的合同,下級單位或個人不得簽署,嚴禁超越權限簽署合同;
(三)嚴禁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四)嚴禁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合同;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之後方可生效的合同,應及時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合同簽署至少一式4份。廳機關合同:廳辦公室存檔1份;合同承辦機構存檔1份;財務部門(涉及財務資金使用的合同)留存1份;對方單位1份。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十六條 合同依法簽訂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 合同承辦機構應對合同履行負責。合同承辦機構應對合同履行情況實施有效監控,強化對合同履行情況及效果的檢查和驗收,確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應及時上報,經廳領導批准後依法採取應對措施。
第十九條 涉及財務資金使用的合同,合同承辦機構應向財務部門及時報告合同履行進度,便於財務部門做出資金安排。
第二十條 合同承辦機構應根據合同履行情況,收集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及時到財務部門辦理合同價款結算。財務部門應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辦理價款結算和進行賬務處理:
(一)合同承辦機構應當提交合同、發票、驗收單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審核;
(二)經財務部門審核符合規定的,按程序報廳領導審核;
(三)廳領導審核同意後,財務部門辦理資金支付;
(四)合同到期時,應及時與對方辦理相關清結手續。
第五章合同變更、糾紛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
(一)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機構應履行與合同訂立相同的審核審批程序;
(二)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機構應經批准及時與對方達成書面協議;
(三)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機構應報有關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的,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合同糾紛的處理:
(一)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合同承辦機構應及時上報,並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紛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廳或事業單位公章後生效;
(二)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合同承辦機構應向分管廳長、廳長報告,依法或依照合同約定採取應對措施解決;
(三)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授權,不得向合同對方做出實質性承諾。
第六章合同登記歸檔。
第二十三條 廳辦公室應對廳機關對外簽訂的合同進行連續編號、登記、歸檔;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合同的連續編號、登記、歸檔。
合同承辦機構應建立合同登記簿,對本機構合同進行登記。
和歸檔,並妥善保管;涉及財務資金使用的合同送財務部門作為資金支付依據。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加強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准,不得泄露合同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綜合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確保合同訂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合同簽訂規範、嚴謹,合同履行全面、有效,防範和控制法律和相關業務風險,有效維護我廳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廳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合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我廳或事業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四條 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合同變更、糾紛處理、合同登記歸檔。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合同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廳長(或事業單位負責人)全面領導本單位合同管理工作,分管廳長(或事業單位分管領導)、有關處室(或事業單位業務部門)按照崗位和部門分工履行相應的合同管理職責:
(一)廳機關各處室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合同承辦機構)負責合同訂立的調查、談判、起草,彙報或簽署、合同履行、合同保管;
(二)廳辦公室負責對廳機關合同進行連續編號、登記、歸檔。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合同的連續編號、登記、歸檔;
(三)廳財務處、事業單位財務科(以下統稱財務部門)負責按照合同規定及時辦理價款結算。
第六條 廳長或事業單位負責人是合同的法定簽署人。以廳名義訂立的合同由廳長或授權的分管副廳長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三章合同訂立。
第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廳機關或事業單位對外發生經濟行為,除即時結清方式外,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八條 合同訂立包括:合同調查、談判、擬定、審核、簽署等環節。
第九條 擬訂立合同的事項,應在廳或事業單位年度和經費預算額度之內,事先須經分管廳長批准。
第十條 合同調查。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機構應充分了解。
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等有關內容,確保對方當事人具備履約能力。公開招標的項目應在招標環節調查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資信情況等。
第十一條 合同談判。合同承辦機構應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談判方式。對於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專業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予以記錄並妥善保存。
第十二條 合同擬定。合同承辦機構應根據協商、談判的結果,擬定合同文本:
(一)合同文本原則上由合同承辦機構起草,由對方起草的合同,合同承辦機構應認真審查,有不同意見,應與對方主動開展協商;
(二)國家或行業有合同示範文本的,可以優先選用,但對涉及權利義務的條款應進行認真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修改;
(三)合同條款應內容完整,表述嚴謹準確,相關手續齊備,避免出現重大疏漏。主要包括:合同標的、內容、數量、質量或技術標準,合同價款及價款支付方式,服務進度,交貨時間、地點、方式,驗收標準,售後服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辦法,合同變更或解除等內容。
第十三條 合同審核:
(一)合同文本擬定完成後,合同承辦機構應徵求廳法律顧問意見。
對影響重大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文本,合同承辦機構應會同法規、財務等相關處室、單位進行聯合審核。
第十四條 合同批准。擬定的合同文本經審核論證後報廳長或其授權的分管廳長批准。
第十五條 合同的簽署:
(一)經批准同意簽訂的合同,應由廳或事業單位與對方當事人正式簽署合同。以廳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由廳長或授權的分管副廳長在合同上簽字並蓋廳公章後生效。以事業單位名義簽訂的合同,由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並加蓋事業單位公章後生效;
(二)屬於上級管理權限的合同,下級單位或個人不得簽署,嚴禁超越權限簽署合同;
(三)嚴禁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四)嚴禁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合同;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之後方可生效的合同,應及時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合同簽署至少一式4份。廳機關合同:廳辦公室存檔1份;合同承辦機構存檔1份;財務部門(涉及財務資金使用的合同)留存1份;對方單位1份。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十六條 合同依法簽訂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 合同承辦機構應對合同履行負責。合同承辦機構應對合同履行情況實施有效監控,強化對合同履行情況及效果的檢查和驗收,確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應及時上報,經廳領導批准後依法採取應對措施。
第十九條 涉及財務資金使用的合同,合同承辦機構應向財務部門及時報告合同履行進度,便於財務部門做出資金安排。
第二十條 合同承辦機構應根據合同履行情況,收集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及時到財務部門辦理合同價款結算。財務部門應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辦理價款結算和進行賬務處理:
(一)合同承辦機構應當提交合同、發票、驗收單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審核;
(二)經財務部門審核符合規定的,按程序報廳領導審核;
(三)廳領導審核同意後,財務部門辦理資金支付;
(四)合同到期時,應及時與對方辦理相關清結手續。
第五章合同變更、糾紛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
(一)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機構應履行與合同訂立相同的審核審批程序;
(二)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機構應經批准及時與對方達成書面協議;
(三)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機構應報有關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的,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合同糾紛的處理:
(一)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合同承辦機構應及時上報,並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紛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廳或事業單位公章後生效;
(二)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合同承辦機構應向分管廳長、廳長報告,依法或依照合同約定採取應對措施解決;
(三)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授權,不得向合同對方做出實質性承諾。
第六章合同登記歸檔。
第二十三條 廳辦公室應對廳機關對外簽訂的合同進行連續編號、登記、歸檔;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合同的連續編號、登記、歸檔。
合同承辦機構應建立合同登記簿,對本機構合同進行登記。
和歸檔,並妥善保管;涉及財務資金使用的合同送財務部門作為資金支付依據。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加強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准,不得泄露合同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綜合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