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目的與依據。
第一條為防控商業與風險,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明確合同管理程序,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不規範行為導致的糾紛,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據、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其下屬分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因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而訂立的所有合同文件,包括冠以合同、合約、協議、契約、意向書、備忘錄、會議紀要等名稱的文件(以下統稱「合同」)。
與合同權利義務有關的聯繫函、通知、催告、聲明、申請等單方文件的管理程序參照合同管理程序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不適用於勞動合同,其管理制度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三章合同形式。
第五條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均應當訂立合同;公司訂立合同。
均應當採取合同書形式,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凡國家或本公司有標準文本或示範文本的,應當優先適用,並應按照標準文本或示範文本的要求填寫。無國家或本公司標準示範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應爭取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條款齊全,權利義務明確。
第七條下列事項可以選擇採取口頭形式:
(一)公司下列情形的銷售:
1、零售且錢物能夠同時交割的。
(二)公司採購商品或服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採購的商品有連續的、穩定的、公開的交易場所,如商場、店鋪、櫃檯等;採購的服務是臨時的、個人提供的、金額較小的且無專業技術要求的。
2、採購的商品或服務不需要預付錢款的。
3、公司不要求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履行相關特定義務的。
第四章合同主體。
第八條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事務所、合作社及年滿18周歲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等。
公司的內部部門不得對外訂立合同;公司不得與其他企業、機關或組織的內部部門或機構訂立合同,也不得與其他企業、機關或組織單位簽訂與該單位經營範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合同。
第五章合同內容。
第九條合同有示範文本或格式文本的,合同內容由經辦人根據示範文本或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寫;無上述文本的,由經辦人提請行政人事部草擬。
第十條公司訂立的合同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中載明的當事人名稱應當與資信文件名稱、印章名稱保持一致;合同中應當載明當事人的住所地,實際住所地與登記住所地不一致的,填寫實際住所地。
(二)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數量: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長期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以實際訂單確定等)。
(四)質量:
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
(五)價款或報酬: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電匯、信匯、票據、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價款或報酬一般均應當約定含稅。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確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合同中一般應約定確認交付或履行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託運單、送貨單、驗收單(書)、確認單(書)等。
(七)合同的擔保:
原則上不在合同中約定擔保條款;對部分重大合同,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需要設定擔保條款的,擔保條款根據公司決定執行。
(八)合同聯繫制度:
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繫制度,如聯繫人姓名、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等;如無特殊情況,合同經辦人即為本公司一方的合同聯繫人。
(九)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訴訟或仲裁,原則上優先選擇訴訟;選擇訴訟的,一般應同時選擇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選擇仲裁的,一般應同時選擇由合肥仲裁委員會受理。
(十一)合同生效條件:
公司訂立的合同應至少設臵以下生效條件:
1、公司蓋章。
2、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
第六章合同經辦。
第十一條公司各部門應當根據其職責範圍確定其所應經辦合同的種類。
第十二條合同經辦部門發生爭議的,即各部門均認為相應合同不應由本部門經辦或兩個以上部門均認為相應合同應由本部門經辦,依照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合同經辦部門,即由與合同聯繫最緊密的部門經辦該合同,並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一、由部門職責與該合同事項最接近的部門經辦。
二、該合同的簽訂是根據某部門的要求或配合某部門工作的,由該部門經辦。
第十三條不能依照上述規定確定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行政人事部經辦。
- 範文問答
- 答案列表
關於合同管理辦法[朗讀]
1目的。
為規範公司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利益,保證重大合作、技術轉讓、工程建設、生產運行和管理工作的規範性和合法性,進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訂本辦法。
2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
3規範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00年1月1日執行)。
4定義和縮略語。
無。
5職責。
5.1董事長。
5.1.1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領導公司合同管理的各項工作。
5.1.2審批公司合同。
5.1.3執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可以授權委託其他人簽訂合同(授權委託書格式見附錄)。
5.1.4對公司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作出決定,授權委託代理人辦理。
5.1.5責成合同審核及歸口管理部門,對違反合同管理程序的事件作出調查。
5.1.6解決公司合同管理中的其它重大問題。
5.2總經理及分管副總經理。
5.2.1受公司董事長委託,代表董事長行使5.1條所述各項職責。
5.2.2負責對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日常工作進行考核。
5.3合同審核部門。
5.3.1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規範、指導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擬訂合同管理規章制度,協助解決執行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5.3.2負責審查合同對方單位的資質、信譽,負責組織公司合同的談判及招標、議標等事宜。
5.3.3負責合同管理的全過程監督,促進公司合同的管理工作。
5.3.4負責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3.5負責合同變更、解除的審查工作。
5.3.6負責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
5.3.7負責公司合同統計和報表管理工作,按時向上級部門報送合同管理報表。
5.3.8負責公司合同資料、台帳管理。
5.3.9負責公司合同的簽訂、公證管理工作。
5.3.10對合同價款或酬金來源與結算方式的合規、合理性、合法性審查、監督。
5.3.11負責施工合同、技術服務類合同的承辦。
5.3.12參加國家、業務主管部門舉辦的招投標及合同管理業務培訓。
5.3.13負責對公司合同的訂立及履行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工作程序及維護公司權益等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負責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合法、合規。
5.3.14參加對擬訂立合同對方的資質審查,參與合同談判及合同的審計審簽,保證合同符合本辦法的要求。
5.3.15負責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參與合同變更、解除的有關工作,參與合同糾紛的處理工作,維護企業的經濟利益。
5.3.16負責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內部控制審計。
5.3.17審核合同的合法、合規性,並出具審核法律意見。
5.3.18負責公司後勤工程(不含獨立或大型土建項目)、人事用工、培訓、保安、房屋租賃等合同的承辦。
5.3.19負責簽訂外委工程廉政責任書。
5.4財務部門。
5.4.1負責對合同所涉及的費用計劃、費用來源進行審核、認定,確保費用按計劃使用,並作好統計。
5.4.2負責合同所涉及的資金、資產的合法、合規性。
5.4.3對合同價款的結算、財務手續、支付方式的合法、合規性負責。
5.4.4負責合同結算審核。
5.4.5負責公司貸款、財產保險、財產租賃類、投資類合同的承辦。
5.4.6參加重大合同的商務談判。
5.4.7負責組織合同中工程項目的預、決算審計。
5.5項目(投資、招投標)管理部門。
5.5.1負責工程和物資類有關合同(建安、設備、材料、設計、監理、工程技術服務等合同)的技術部分。
5.5.2參與工程和物資有關合同的談判;並對工程量及技術、質量等差異進行審核確認。
5.5.3負責對工程和物資有關合同的立項,並負責對資質、技術條款、工程範圍、質量標準、工期要求、安全資格及施工措施等方面進行審核;負責對合同甲方提供設備材料範圍進行覆核。
5.5.4負責合同付款工程量的審核及安全、質量、進度等工程狀態的評價。
5.5.5負責工程變更的審批及工程量核定。
5.5.6負責合同執行中有關安全、質量、進度(工期)的條款。
5.6供應採購部門。
負責公司設備、物資、材料類和大宗類運輸合同的承辦。
5.7合同承辦部門及承辦人。
5.7.1合同管理實行合同承辦人制度,每一項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確定一名承辦人,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合同立項、談判、履行等具體工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合同簽訂的前期準備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濟評估、設計、概預算、項目立項及合同申辦批准手續、詢價、技術規範等與合同有關的事項),並組織進行事前審查。
5.7.2負責提出對承攬方的推薦意見,配合招標、議標等事宜。
5.7.3負責與合同對方接洽,預審查對方的資質、信譽,組織合同的立項、起草和會審工作,並對合同的技術性、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負責。
5.7.4負責辦理各類工程准建、開工等審批手續。
5.7.5負責合同履行的全過程管理,對合同標的質量、期限、價款、施工安全等進行檢查、監督。
5.7.6負責妥善處理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問題。負責合同變更、解除的有關工作和手續,負責處理髮生的合同糾紛,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和公司領導,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失。
5.7.7負責對合同標的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出具合同履行中的有關工程簽證,並對簽證的準確性負責。
5.7.8負責組織對合同標的各階段的驗收,提出評價意見,出具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5.7.9依照合同條款提出支付價款及違約扣款意見。
6規定和程序。
6.1合同管理原則和範圍。
6.1.1合同管理實行歸口管理與專業承辦相結合的管理原則,承辦機構不明確的,由公司領導臨時授權委託或按照合同費用來源確定。
6.1.2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除即時結清外,均應訂立書面合同。
6.1.3標的額在1萬元(物資採購額在3萬元)及以上的。
6.1.4有專業技術要求,短期難以檢測產品內在質量或工程質量、有試用期和保質期等要求的,雖能即時清結,也應訂立書面合同。
6.1.5其它業務往來。
6.2合同的類型。
6.2.1本辦法所稱書面合同,是指採用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範文網www.fwsir.com)但不得用貨單、調撥單、計劃銜接表、預算單、收欠條等代替合同。
6.2.2經濟合同按標的`不同分為:買賣合同、建築工程合同、承攬合同、供用電合同、運輸合同、倉儲合同、保管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技術合同等。
6.2.3按合同標的額的大小,公司合同劃分為:重大合同標的額為人民幣50(不含50)萬元以上)、一般合同(標的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6.3合同的承辦。
6.3.1每一件合同需由合同承辦部門確定一名合同承辦人。合同承辦人應當是公司的正式職工或本系統內借用的人員。
6.3.2合同承辦人應對合同訂立履行的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有關部門彙報,並以合同承辦人為主解決。
6.3.3合同承辦人須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工作,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6.4合同立項。
在招標/議標之前,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對計劃外項目填寫合同立項申請表(見附錄e),按規定報批,辦理合同立項手續。對已列入公司年度計劃內的項目可以不辦理立項手續。
6.5合同主體的確定。
6.5.1資質審查。
6.5.1.1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對對方合同主體單位有關資質進行全面調查,將調查推薦結果報合同部門,合同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對審查通過的資質材料,承辦部門應建立檔案,並保存完好。承辦人履行簽字審批手續。
6.5.1.2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情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嚴禁只憑對方名片、介紹信或老關係、親朋好友等冒然簽訂合同。資質審查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當年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b)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c)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d)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生產能力、支付能力、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近期的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e)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
f)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6.5.2確定合同主體。
6.5.2.1對每一合同項目,需要招標的,合同主體按照公司招標管理辦法確定;不需要招標的,承辦部門至少推薦3家有資質的單位參與競價和談判,比質、比價、比售後服務,擇優確定合同主體。
6.5.2.2一般合同,合同承辦部門至少有2人參加,配合合同部門人員通過詢價、競價等方式,將價格降到最低後,考慮綜合因素,排出先後順序,排出的第一名確定為合同主體,可以轉入合同簽訂程序。
6.6合同談判。
6.6.1合同談判由合同部門負責,組織合同承辦人、法律審核、財務、合同管理及業務相關人員組成談判小組。談判小組應在談判前做好充分準備,承辦人收集齊全與合同談判相關的資料,工程合同、工程預算書等資料須事先交合同部門進行審核。談判時,先談技術條款後進行商務談判。合同談判全過程,應保持談判人員的穩定,無特殊情況,不得更換。合同部門應及時將合同談判情況向分管領導彙報,重大問題向總經理彙報。
6.6.2談判不成功,可以更換合同主體,按照程序繼續談判。
6.6.3合同談判完成後,承辦部門擬訂合同草案。
6.7合同的草擬。
6.7.1合同的起草由合同承辦人負責。
6.7.2合同應儘量採用行業的規範文本格式,並根據具體情況適當修改。合同語言嚴謹、簡練、準確。
6.7.3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
6.7.4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必須註明是否包含本數。
6.7.5除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當正式列印或印刷製成。
6.8審核會簽。
6.8.1合同文本實行審查會簽制。合同談判後,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草案、合同談判紀要、技術協議、工程合同預算書、合同對方資信情況材料等資料提交項目(投資、招投標)管理部門、合同管理委員會、財務部門、合同審核部門(以下統稱「審核機構」)審核,簽署合同文本審查會簽單(見附錄f)。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審核意見須及時簽署,不得拖延。
6.8.2合同承辦人應為審核機構預留2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供其審核。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時間時,審核機構應向承辦人申明理由並徵得同意,且延長後累計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工程項目、投資合同預留5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審核,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時間時,最長不得超過7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
6.8.3審核機構審核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要求合同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審核意見書中予以明確並提出修改意見,需要退還時,應將合同及全部資料退還承辦人。承辦人修改後應重新申請審核,審核期限重新計算。
6.8.4審核結束後,各審核機構將意見書及全部文件退還承辦人,經審核同意簽訂的合同,承辦人連同審核意見等一併報送合同部門,由合同專職人員編號後報送董事長或授權代理人簽署。決定不簽署的,應以書面形式明示意見。
6.8.5項目(投資、招投標)管理部門審核內容:
6.8.5.1可行性:確屬於生產、經營和建設需要;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具有可操作性。
6.8.5.2技術性:技術的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技術標準和技術參數科學真實。
6.8.5.3安全生產、施工工期,技術措施。
6.8.5.4其他內容。
6.8.6財務部門審核內容:
6.8.6.1經濟性:符合公司的經濟活動範疇;符合公司的經濟利益;符合公司的預算安排。
6.8.6.2可行性:資信可靠、資金合理;擔保方式可靠。
6.8.6.3嚴密性:數量、價款、金額標示準確;計算方式正確;財務附件齊全;資金結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6.8.6.4合法性:資金使用合法;結算方式合法;資產所有權明確。
6.8.7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內容。
6.8.7.1條款規範合法。
6.8.8合同委員會審核內容。
6.8.8.1計劃性:符合已批准立項的項目範圍與條件;在已批准的項目概算內。
6.8.8.2完整性:合同條款齊備、完整;文字清楚準確;權利義務具體明確;相應手續完備。
6.8.8.3合規性:合同主體、內容、形式、資金來源合規。
6.8.8.4合理性:價款、酬金的確定合理、合法。
6.9合同的簽訂。
6.9.1經審核同意簽訂的合同,由合同部門合同專職人員編號後報送總經理或授權代理人簽署。
6.9.2代理人應在授權範圍內簽定合同,且不得擅自轉委託。
6.9.3簽字後的合同須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由綜合管理部門管理,只在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不得用行政公章代替合同專用章。合同簽訂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合同正本1份交公司檔案室;合同歸口管理部門保留合同副本1份,承辦部門保留副本1份,財務部門保留副本1份。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在每年度年終時將履行完畢的合同資料按相關要求整理後完整移交給檔案室。合同承辦部門應將1份副本及相關報審資料(含授權委託書)交合同部門備案,如其他部門需要時可進行查閱,不得擅自複印合同文本,作好合同的保密工作。
6.10合同的鑑證與公證。
6.10.1合同訂立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鑑證的,由合同部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證,經鑑證後方可向有關部門傳遞。
6.10.2投資合同、涉及產權關係變動、土地使用權權屬變更、專利轉讓、使用許可、具有涉外因素等合同訂立後,由合同部門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對本單位影響較大及法律關係比較複雜的合同,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辦理公證。
6.11合同的履行。
6.11.1合同由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履行。
6.11.2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因簽訂書面合同前已實際履行而造成損失的,由承辦部門和承辦人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6.11.3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全面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轉賣、轉讓合同。
6.11.4合同承辦人應隨時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並將履行情況隨時向承辦部門負責人報告。
6.11.5有關部門和人員發現合同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應立即通知承辦人;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向合同對方提出異議。
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予以答覆。
異議文件或異議答覆應報合同部門備案。
6.11.6合同的定金、預付款、進度款的支付要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行,由承辦部門按照財務制度規定辦理手續。申請進度款的,由承辦部門填寫《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付款申請表》(附錄g)。
6.11.7合同履行和標的物驗收過程中,承辦部門應按照規定收集與合同有關的全部技術資料,對技術資料移交不全的,由承辦部門追究合同對方的責任。
6.11.8合同標的物由承辦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按合同規定的標準進行驗收。達到約定條件的,辦理驗收合格手續,作為合同價款結算的依據。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書面提出異議。異議文件須合同部門審核備案。
6.11.9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履行負有全部責任,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存在其他情形,損害本單位合法權益的,合同承辦部門和承辦人應催促對方繼續履行,並將該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合同部門和分管領導。
6.11.10合同價款結算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辦理結算時採用審查會簽制,手續必須符合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財務部門方可辦理結算付款。對手續不全、計算有誤、資料不合規定、與合同條款不符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6.11.11合同結算時,財務部門應按照合同規定扣除質保金。質保期滿,由合同承辦部門辦理付款證明,財務部門方可支付質保金。
6.11.12合同承辦部門應在合同質保期內,加強對合同標的物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聯繫對方當事人進行處理,並負責追究對方的責任。
6.11.13合同履行完畢,由合同承辦人負責整理合同卷宗全部文件,並及時將文件、有關情況報承辦部門和合同部門。
6.12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糾紛處理。
6.12.1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按法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與程序辦理。
6.12.2公司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同時提供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理由,變更或解除後應當承擔的責任及效益的評估報告。變更或解除合同被批准後,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並做好有關善後處理工作。
6.12.3合同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彙報合同部門和總經理,並提出處理意見。變更或解除合同使公司受到損失時,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合同承辦人負責向對方追償由此造成公司的經濟損失。
6.12.4合同的變更,合同承辦部門負責進行變更項目審核,填寫合同變更審批表(見附錄j),辦理審批手續,獲取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的實施。合同的解除填寫合同解除審批表(見附錄k),辦理審批手續。
6.12.5合同變更後合同的簽訂,遵循前述規定。
6.12.6合同變更的審批,遵循前述正式合同的審批權限。
6.12.7變更合同須重新簽訂合同或補充協議;解除合同時應簽訂相應的《解除合同協議書》,協議書屬於新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在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書生效前,原合同仍然有效,雙方應繼續履行。
6.12.8合同的變更或解除過程中的文書、電報和圖表等由承辦部門收集,全套文件整理完畢後應及時遞交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存檔。
6.13合同糾紛的處理。
6.13.1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負責人和綜合管理部門、合同部門,並配合合同部門調查收集證據,與綜合管理部門進行法律研究,及時提出糾紛處理方案,向總經理彙報。
6.13.2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合同部門審核、總經理同意,不得向合同對方作出實質答覆、提供文件材料。
6.13.3合同糾紛的解決,可採用協商、調解方式。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簽定書面協議。
6.13.4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6.14合同管理的統計、台帳與檔案。
6.14.1簽訂的合同,承辦人負責在合同簽訂3天內將合同立項申請、談判紀要、會簽單、正本及相關附件(如授權委託書、擔保書等)交存合同部門。合同執行完後,交檔案室備案存檔。
6.14.2合同部門負責建立統一《合同登記台帳》,各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建立本部門的《合同登記台帳》。
6.14.3合同部門每半年組織一次全公司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和統計報表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
6.15合同的擔保。
任何部門不得對外擔保。確需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其他單位及關聯公司提供擔保的,需要經董事會批准,參照有關擔保管理辦法辦理。
6.16其它要求。
應當簽訂合同的突發項目,公司領導批准後,按照「特事特辦,合法合規」的原則辦理。承辦人提交草案後,審核人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定的審核事項,對合同草案中的重大錯誤、遺漏與不妥,應協助承辦人修改補充。突發項目合同必須在7日內按照管理內容和要求,補辦合同簽訂手續。
6.17對合同內容的要求。
6.17.1訂立合同應當採用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合同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合同中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註明是否包含本數。
6.17.2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並逐項寫明,不得漏項:
6.17.2.1當事人名稱、法定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開戶銀行賬號。
6,17.2.2標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貨物名稱、型號、規格等應寫詳細,不能簡化;工程承包合同簽訂時,應附有工程預算書。合同中工程項目名稱應與工程預算書的名稱相一致。
6.17.2.3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工礦產品數量單位要明確,應避免使用套、組、系統等單位,否則應附有詳細清單,必須註明產品包裝標準,產品質量應註明符合國標的具體標準或質量標準的具體數據,不應含糊寫符合國家標準或企業標準;工程承包合同應註明工程範圍和內容,並有工程量計算及工程質量標準和要求。
6.17.2.4價款或酬金的支付時間、方式:
6.17.2.4.1合同價款或酬金應具體並計算準確,大小寫應一致,數字書寫清楚並正確無誤;合同價款或酬金的範圍應明確,不應保留可追加價款或酬金的條款。合同價款的支付時間、方式應在合同中註明。
6.17.2.4.2工程承包合同應註明套用的定額、取費標準等工程造價的計算依據。凡包干使用的合同款項,一般應附有計算依據,如果沒有合同變更,不得追加任何費用,如有合同變更,執行本辦法6.12條。
6.17.2.4.3簽訂合同應當預留質保金,質保金不低於合同標的額的5%,質保期不少於1年,確需減少質保金額或縮短質保期限的,需由承辦部門負責人、談判小組一致同意後,報主管領導批准。
6.17.2.4.4合同內容一般應註明仲裁、訴訟管轄地為本公司所在仲裁機構、人民法院。
6.17.2.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17.2.5.1合同應註明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時間。
6.17.2.5.2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應註明驗收時間、工程開、竣工日期、交工驗收辦法、保修期以及施工資料的移交等。
6.17.2.5.3工礦產品合同履行應註明驗貨期限,履行地點一般應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提方式交貨的,應在合同中註明。貨物運輸合同中,應註明貨物運輸風險由運輸單位承擔。
6.17.2.6違約責任:
合同中的違約責任要明確,具有可操作性,不可籠統的用協商解決或按《合同法》處理等代替。
6.17.2.7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爭議出現後,可採用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6.18檢查與考核。
6.18.1檢查。
6.18.1.1辦法一經發布生效,有關各方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綜合管理部將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6.18.1.2各部門和單位都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對分管和歸口管理的內容實行標準化管理,達到辦法的要求,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
6.18.2考核。
6.18.2.1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對於盡職盡責、作出顯著成績;對於嚴格執法,切實維護公司經濟利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報總經理辦公會批准,通報表揚,並給予一定獎勵。
6.18.2.2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的管理內容、程序與要求,在合同管理失職、瀆職的,當事人及有關部門、人員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構成違紀的,追究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7相關支持性文件。
為規範公司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利益,保證重大合作、技術轉讓、工程建設、生產運行和管理工作的規範性和合法性,進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訂本辦法。
2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
3規範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00年1月1日執行)。
4定義和縮略語。
無。
5職責。
5.1董事長。
5.1.1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領導公司合同管理的各項工作。
5.1.2審批公司合同。
5.1.3執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可以授權委託其他人簽訂合同(授權委託書格式見附錄)。
5.1.4對公司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作出決定,授權委託代理人辦理。
5.1.5責成合同審核及歸口管理部門,對違反合同管理程序的事件作出調查。
5.1.6解決公司合同管理中的其它重大問題。
5.2總經理及分管副總經理。
5.2.1受公司董事長委託,代表董事長行使5.1條所述各項職責。
5.2.2負責對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日常工作進行考核。
5.3合同審核部門。
5.3.1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規範、指導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擬訂合同管理規章制度,協助解決執行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5.3.2負責審查合同對方單位的資質、信譽,負責組織公司合同的談判及招標、議標等事宜。
5.3.3負責合同管理的全過程監督,促進公司合同的管理工作。
5.3.4負責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3.5負責合同變更、解除的審查工作。
5.3.6負責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
5.3.7負責公司合同統計和報表管理工作,按時向上級部門報送合同管理報表。
5.3.8負責公司合同資料、台帳管理。
5.3.9負責公司合同的簽訂、公證管理工作。
5.3.10對合同價款或酬金來源與結算方式的合規、合理性、合法性審查、監督。
5.3.11負責施工合同、技術服務類合同的承辦。
5.3.12參加國家、業務主管部門舉辦的招投標及合同管理業務培訓。
5.3.13負責對公司合同的訂立及履行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工作程序及維護公司權益等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負責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合法、合規。
5.3.14參加對擬訂立合同對方的資質審查,參與合同談判及合同的審計審簽,保證合同符合本辦法的要求。
5.3.15負責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參與合同變更、解除的有關工作,參與合同糾紛的處理工作,維護企業的經濟利益。
5.3.16負責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內部控制審計。
5.3.17審核合同的合法、合規性,並出具審核法律意見。
5.3.18負責公司後勤工程(不含獨立或大型土建項目)、人事用工、培訓、保安、房屋租賃等合同的承辦。
5.3.19負責簽訂外委工程廉政責任書。
5.4財務部門。
5.4.1負責對合同所涉及的費用計劃、費用來源進行審核、認定,確保費用按計劃使用,並作好統計。
5.4.2負責合同所涉及的資金、資產的合法、合規性。
5.4.3對合同價款的結算、財務手續、支付方式的合法、合規性負責。
5.4.4負責合同結算審核。
5.4.5負責公司貸款、財產保險、財產租賃類、投資類合同的承辦。
5.4.6參加重大合同的商務談判。
5.4.7負責組織合同中工程項目的預、決算審計。
5.5項目(投資、招投標)管理部門。
5.5.1負責工程和物資類有關合同(建安、設備、材料、設計、監理、工程技術服務等合同)的技術部分。
5.5.2參與工程和物資有關合同的談判;並對工程量及技術、質量等差異進行審核確認。
5.5.3負責對工程和物資有關合同的立項,並負責對資質、技術條款、工程範圍、質量標準、工期要求、安全資格及施工措施等方面進行審核;負責對合同甲方提供設備材料範圍進行覆核。
5.5.4負責合同付款工程量的審核及安全、質量、進度等工程狀態的評價。
5.5.5負責工程變更的審批及工程量核定。
5.5.6負責合同執行中有關安全、質量、進度(工期)的條款。
5.6供應採購部門。
負責公司設備、物資、材料類和大宗類運輸合同的承辦。
5.7合同承辦部門及承辦人。
5.7.1合同管理實行合同承辦人制度,每一項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確定一名承辦人,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合同立項、談判、履行等具體工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合同簽訂的前期準備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濟評估、設計、概預算、項目立項及合同申辦批准手續、詢價、技術規範等與合同有關的事項),並組織進行事前審查。
5.7.2負責提出對承攬方的推薦意見,配合招標、議標等事宜。
5.7.3負責與合同對方接洽,預審查對方的資質、信譽,組織合同的立項、起草和會審工作,並對合同的技術性、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負責。
5.7.4負責辦理各類工程准建、開工等審批手續。
5.7.5負責合同履行的全過程管理,對合同標的質量、期限、價款、施工安全等進行檢查、監督。
5.7.6負責妥善處理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問題。負責合同變更、解除的有關工作和手續,負責處理髮生的合同糾紛,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和公司領導,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失。
5.7.7負責對合同標的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出具合同履行中的有關工程簽證,並對簽證的準確性負責。
5.7.8負責組織對合同標的各階段的驗收,提出評價意見,出具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5.7.9依照合同條款提出支付價款及違約扣款意見。
6規定和程序。
6.1合同管理原則和範圍。
6.1.1合同管理實行歸口管理與專業承辦相結合的管理原則,承辦機構不明確的,由公司領導臨時授權委託或按照合同費用來源確定。
6.1.2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除即時結清外,均應訂立書面合同。
6.1.3標的額在1萬元(物資採購額在3萬元)及以上的。
6.1.4有專業技術要求,短期難以檢測產品內在質量或工程質量、有試用期和保質期等要求的,雖能即時清結,也應訂立書面合同。
6.1.5其它業務往來。
6.2合同的類型。
6.2.1本辦法所稱書面合同,是指採用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範文網www.fwsir.com)但不得用貨單、調撥單、計劃銜接表、預算單、收欠條等代替合同。
6.2.2經濟合同按標的`不同分為:買賣合同、建築工程合同、承攬合同、供用電合同、運輸合同、倉儲合同、保管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技術合同等。
6.2.3按合同標的額的大小,公司合同劃分為:重大合同標的額為人民幣50(不含50)萬元以上)、一般合同(標的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6.3合同的承辦。
6.3.1每一件合同需由合同承辦部門確定一名合同承辦人。合同承辦人應當是公司的正式職工或本系統內借用的人員。
6.3.2合同承辦人應對合同訂立履行的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有關部門彙報,並以合同承辦人為主解決。
6.3.3合同承辦人須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工作,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6.4合同立項。
在招標/議標之前,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對計劃外項目填寫合同立項申請表(見附錄e),按規定報批,辦理合同立項手續。對已列入公司年度計劃內的項目可以不辦理立項手續。
6.5合同主體的確定。
6.5.1資質審查。
6.5.1.1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對對方合同主體單位有關資質進行全面調查,將調查推薦結果報合同部門,合同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對審查通過的資質材料,承辦部門應建立檔案,並保存完好。承辦人履行簽字審批手續。
6.5.1.2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情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嚴禁只憑對方名片、介紹信或老關係、親朋好友等冒然簽訂合同。資質審查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當年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b)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c)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d)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生產能力、支付能力、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近期的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e)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
f)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6.5.2確定合同主體。
6.5.2.1對每一合同項目,需要招標的,合同主體按照公司招標管理辦法確定;不需要招標的,承辦部門至少推薦3家有資質的單位參與競價和談判,比質、比價、比售後服務,擇優確定合同主體。
6.5.2.2一般合同,合同承辦部門至少有2人參加,配合合同部門人員通過詢價、競價等方式,將價格降到最低後,考慮綜合因素,排出先後順序,排出的第一名確定為合同主體,可以轉入合同簽訂程序。
6.6合同談判。
6.6.1合同談判由合同部門負責,組織合同承辦人、法律審核、財務、合同管理及業務相關人員組成談判小組。談判小組應在談判前做好充分準備,承辦人收集齊全與合同談判相關的資料,工程合同、工程預算書等資料須事先交合同部門進行審核。談判時,先談技術條款後進行商務談判。合同談判全過程,應保持談判人員的穩定,無特殊情況,不得更換。合同部門應及時將合同談判情況向分管領導彙報,重大問題向總經理彙報。
6.6.2談判不成功,可以更換合同主體,按照程序繼續談判。
6.6.3合同談判完成後,承辦部門擬訂合同草案。
6.7合同的草擬。
6.7.1合同的起草由合同承辦人負責。
6.7.2合同應儘量採用行業的規範文本格式,並根據具體情況適當修改。合同語言嚴謹、簡練、準確。
6.7.3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
6.7.4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必須註明是否包含本數。
6.7.5除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當正式列印或印刷製成。
6.8審核會簽。
6.8.1合同文本實行審查會簽制。合同談判後,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草案、合同談判紀要、技術協議、工程合同預算書、合同對方資信情況材料等資料提交項目(投資、招投標)管理部門、合同管理委員會、財務部門、合同審核部門(以下統稱「審核機構」)審核,簽署合同文本審查會簽單(見附錄f)。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審核意見須及時簽署,不得拖延。
6.8.2合同承辦人應為審核機構預留2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供其審核。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時間時,審核機構應向承辦人申明理由並徵得同意,且延長後累計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工程項目、投資合同預留5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審核,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時間時,最長不得超過7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
6.8.3審核機構審核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要求合同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審核意見書中予以明確並提出修改意見,需要退還時,應將合同及全部資料退還承辦人。承辦人修改後應重新申請審核,審核期限重新計算。
6.8.4審核結束後,各審核機構將意見書及全部文件退還承辦人,經審核同意簽訂的合同,承辦人連同審核意見等一併報送合同部門,由合同專職人員編號後報送董事長或授權代理人簽署。決定不簽署的,應以書面形式明示意見。
6.8.5項目(投資、招投標)管理部門審核內容:
6.8.5.1可行性:確屬於生產、經營和建設需要;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具有可操作性。
6.8.5.2技術性:技術的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技術標準和技術參數科學真實。
6.8.5.3安全生產、施工工期,技術措施。
6.8.5.4其他內容。
6.8.6財務部門審核內容:
6.8.6.1經濟性:符合公司的經濟活動範疇;符合公司的經濟利益;符合公司的預算安排。
6.8.6.2可行性:資信可靠、資金合理;擔保方式可靠。
6.8.6.3嚴密性:數量、價款、金額標示準確;計算方式正確;財務附件齊全;資金結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6.8.6.4合法性:資金使用合法;結算方式合法;資產所有權明確。
6.8.7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內容。
6.8.7.1條款規範合法。
6.8.8合同委員會審核內容。
6.8.8.1計劃性:符合已批准立項的項目範圍與條件;在已批准的項目概算內。
6.8.8.2完整性:合同條款齊備、完整;文字清楚準確;權利義務具體明確;相應手續完備。
6.8.8.3合規性:合同主體、內容、形式、資金來源合規。
6.8.8.4合理性:價款、酬金的確定合理、合法。
6.9合同的簽訂。
6.9.1經審核同意簽訂的合同,由合同部門合同專職人員編號後報送總經理或授權代理人簽署。
6.9.2代理人應在授權範圍內簽定合同,且不得擅自轉委託。
6.9.3簽字後的合同須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由綜合管理部門管理,只在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不得用行政公章代替合同專用章。合同簽訂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合同正本1份交公司檔案室;合同歸口管理部門保留合同副本1份,承辦部門保留副本1份,財務部門保留副本1份。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在每年度年終時將履行完畢的合同資料按相關要求整理後完整移交給檔案室。合同承辦部門應將1份副本及相關報審資料(含授權委託書)交合同部門備案,如其他部門需要時可進行查閱,不得擅自複印合同文本,作好合同的保密工作。
6.10合同的鑑證與公證。
6.10.1合同訂立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鑑證的,由合同部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證,經鑑證後方可向有關部門傳遞。
6.10.2投資合同、涉及產權關係變動、土地使用權權屬變更、專利轉讓、使用許可、具有涉外因素等合同訂立後,由合同部門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對本單位影響較大及法律關係比較複雜的合同,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辦理公證。
6.11合同的履行。
6.11.1合同由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履行。
6.11.2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因簽訂書面合同前已實際履行而造成損失的,由承辦部門和承辦人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6.11.3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全面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轉賣、轉讓合同。
6.11.4合同承辦人應隨時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並將履行情況隨時向承辦部門負責人報告。
6.11.5有關部門和人員發現合同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應立即通知承辦人;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向合同對方提出異議。
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予以答覆。
異議文件或異議答覆應報合同部門備案。
6.11.6合同的定金、預付款、進度款的支付要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行,由承辦部門按照財務制度規定辦理手續。申請進度款的,由承辦部門填寫《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付款申請表》(附錄g)。
6.11.7合同履行和標的物驗收過程中,承辦部門應按照規定收集與合同有關的全部技術資料,對技術資料移交不全的,由承辦部門追究合同對方的責任。
6.11.8合同標的物由承辦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按合同規定的標準進行驗收。達到約定條件的,辦理驗收合格手續,作為合同價款結算的依據。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書面提出異議。異議文件須合同部門審核備案。
6.11.9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履行負有全部責任,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存在其他情形,損害本單位合法權益的,合同承辦部門和承辦人應催促對方繼續履行,並將該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合同部門和分管領導。
6.11.10合同價款結算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辦理結算時採用審查會簽制,手續必須符合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財務部門方可辦理結算付款。對手續不全、計算有誤、資料不合規定、與合同條款不符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6.11.11合同結算時,財務部門應按照合同規定扣除質保金。質保期滿,由合同承辦部門辦理付款證明,財務部門方可支付質保金。
6.11.12合同承辦部門應在合同質保期內,加強對合同標的物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聯繫對方當事人進行處理,並負責追究對方的責任。
6.11.13合同履行完畢,由合同承辦人負責整理合同卷宗全部文件,並及時將文件、有關情況報承辦部門和合同部門。
6.12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糾紛處理。
6.12.1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按法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與程序辦理。
6.12.2公司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同時提供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理由,變更或解除後應當承擔的責任及效益的評估報告。變更或解除合同被批准後,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並做好有關善後處理工作。
6.12.3合同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彙報合同部門和總經理,並提出處理意見。變更或解除合同使公司受到損失時,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合同承辦人負責向對方追償由此造成公司的經濟損失。
6.12.4合同的變更,合同承辦部門負責進行變更項目審核,填寫合同變更審批表(見附錄j),辦理審批手續,獲取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的實施。合同的解除填寫合同解除審批表(見附錄k),辦理審批手續。
6.12.5合同變更後合同的簽訂,遵循前述規定。
6.12.6合同變更的審批,遵循前述正式合同的審批權限。
6.12.7變更合同須重新簽訂合同或補充協議;解除合同時應簽訂相應的《解除合同協議書》,協議書屬於新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在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書生效前,原合同仍然有效,雙方應繼續履行。
6.12.8合同的變更或解除過程中的文書、電報和圖表等由承辦部門收集,全套文件整理完畢後應及時遞交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存檔。
6.13合同糾紛的處理。
6.13.1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負責人和綜合管理部門、合同部門,並配合合同部門調查收集證據,與綜合管理部門進行法律研究,及時提出糾紛處理方案,向總經理彙報。
6.13.2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合同部門審核、總經理同意,不得向合同對方作出實質答覆、提供文件材料。
6.13.3合同糾紛的解決,可採用協商、調解方式。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簽定書面協議。
6.13.4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6.14合同管理的統計、台帳與檔案。
6.14.1簽訂的合同,承辦人負責在合同簽訂3天內將合同立項申請、談判紀要、會簽單、正本及相關附件(如授權委託書、擔保書等)交存合同部門。合同執行完後,交檔案室備案存檔。
6.14.2合同部門負責建立統一《合同登記台帳》,各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建立本部門的《合同登記台帳》。
6.14.3合同部門每半年組織一次全公司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和統計報表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
6.15合同的擔保。
任何部門不得對外擔保。確需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其他單位及關聯公司提供擔保的,需要經董事會批准,參照有關擔保管理辦法辦理。
6.16其它要求。
應當簽訂合同的突發項目,公司領導批准後,按照「特事特辦,合法合規」的原則辦理。承辦人提交草案後,審核人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定的審核事項,對合同草案中的重大錯誤、遺漏與不妥,應協助承辦人修改補充。突發項目合同必須在7日內按照管理內容和要求,補辦合同簽訂手續。
6.17對合同內容的要求。
6.17.1訂立合同應當採用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合同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合同中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註明是否包含本數。
6.17.2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並逐項寫明,不得漏項:
6.17.2.1當事人名稱、法定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開戶銀行賬號。
6,17.2.2標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貨物名稱、型號、規格等應寫詳細,不能簡化;工程承包合同簽訂時,應附有工程預算書。合同中工程項目名稱應與工程預算書的名稱相一致。
6.17.2.3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工礦產品數量單位要明確,應避免使用套、組、系統等單位,否則應附有詳細清單,必須註明產品包裝標準,產品質量應註明符合國標的具體標準或質量標準的具體數據,不應含糊寫符合國家標準或企業標準;工程承包合同應註明工程範圍和內容,並有工程量計算及工程質量標準和要求。
6.17.2.4價款或酬金的支付時間、方式:
6.17.2.4.1合同價款或酬金應具體並計算準確,大小寫應一致,數字書寫清楚並正確無誤;合同價款或酬金的範圍應明確,不應保留可追加價款或酬金的條款。合同價款的支付時間、方式應在合同中註明。
6.17.2.4.2工程承包合同應註明套用的定額、取費標準等工程造價的計算依據。凡包干使用的合同款項,一般應附有計算依據,如果沒有合同變更,不得追加任何費用,如有合同變更,執行本辦法6.12條。
6.17.2.4.3簽訂合同應當預留質保金,質保金不低於合同標的額的5%,質保期不少於1年,確需減少質保金額或縮短質保期限的,需由承辦部門負責人、談判小組一致同意後,報主管領導批准。
6.17.2.4.4合同內容一般應註明仲裁、訴訟管轄地為本公司所在仲裁機構、人民法院。
6.17.2.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17.2.5.1合同應註明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時間。
6.17.2.5.2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應註明驗收時間、工程開、竣工日期、交工驗收辦法、保修期以及施工資料的移交等。
6.17.2.5.3工礦產品合同履行應註明驗貨期限,履行地點一般應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提方式交貨的,應在合同中註明。貨物運輸合同中,應註明貨物運輸風險由運輸單位承擔。
6.17.2.6違約責任:
合同中的違約責任要明確,具有可操作性,不可籠統的用協商解決或按《合同法》處理等代替。
6.17.2.7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爭議出現後,可採用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6.18檢查與考核。
6.18.1檢查。
6.18.1.1辦法一經發布生效,有關各方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綜合管理部將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6.18.1.2各部門和單位都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對分管和歸口管理的內容實行標準化管理,達到辦法的要求,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
6.18.2考核。
6.18.2.1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對於盡職盡責、作出顯著成績;對於嚴格執法,切實維護公司經濟利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報總經理辦公會批准,通報表揚,並給予一定獎勵。
6.18.2.2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的管理內容、程序與要求,在合同管理失職、瀆職的,當事人及有關部門、人員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構成違紀的,追究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7相關支持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學校的合同管理工作,防範合同風險,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時,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學校與教職工簽訂的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合同管理實行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學校根據合同類型分類確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各歸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合同管理細則,報學校辦公室備案。
第四條 學校對外發生經濟行為,除即時結清或按規定可以不訂立書面合同外,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五條 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遵守學校合同管理制度,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合同事務由綜合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和合同承辦單位依各自權責進行管理。
第七條 學校辦公室是學校合同事務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制訂學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規章制度。
(二)為校內各單位辦理合同事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三)根據學校安排,參與重大合同的洽談、起草、修訂等工作。
(四)根據學校安排,對重大合同進行法律審查,提出法律意見,提示法律風險。
(五)督促合同履行和協助合同糾紛處理。
(六)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學校授權以下部門按其職責範圍對合同進行歸口管理,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對履行過程進行監督。
(一)學校辦公室:負責校地合作、對口支援、法律事務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黨委組織部:負責由其組織的幹部培訓、扶貧開發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三)黨委宣傳部:負責宣傳、廣告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四)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學生事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五)教務處:負責本科人才培養與本科教學實習基地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六)研究生院:負責研究生教育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七)科學技術處:負責自然科學類縱向、橫向科研項目,技術開發、諮詢、服務,以及科技成果轉讓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八)社會科學處:負責人文社會科學類縱向、橫向科研項目(含技術開發、諮詢、服務、科研成果轉化),以及對外科研合作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九)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與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合作與交流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中外合作辦學辦公室:負責各類中外合作辦學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一)公共關係處:負責各類捐贈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二)保衛處:負責校園安全管理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三)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各類儀器設備(含電梯等特種設備)和材料的購置、維修維護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四)財務處:負責財務管理(含銀行賬戶及其相關業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五)審計處:負責審計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六)基建處:負責基本建設項目、大型維修項目(含古建、大型公共建築整體性維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學校安排的其他建設或維修項目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七)資產管理處:負責資產管理、資產租賃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八)後勤處:負責後勤事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九)繼續教育學院:負責成人教育、網絡教育、自學考試、非學歷繼續教育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圖書館:負責各類書刊資源的採購、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一)信息網絡工程研究中心:負責信息網絡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二)招標中心:負責與招標工作等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三)出版合同以經費來源部門作為歸口管理部門。
(二十四)其他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由學校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涉及兩個或以上部門的,各部門均應作為歸口管理部門,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涉及大學城校區管理的合同,由大學城校區管委會與有關歸口管理部門共同管理。如學校對校內職能部門和直屬單位進行職責調整,按調整後的職責範圍對合同進行歸口管理。
第九條 合同承辦單位負責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審、履行、備案及存檔等工作,對所簽合同的可行性、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所承辦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論證。
(二)負責審查合同標的的真實性。
(三)負責審查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質、信用狀況、履約能力等,包括但不限於:
1.合同對方是否具有簽約資格。
2.合同對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資質,應要求對方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審查合同對方簽約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簽約資格證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應明確載明委託代理事項、權限及期限)等。
4.根據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對方提供主要的財務報表以及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材料。
5.必要時,可以要求合同對方提供履約擔保。
合同承辦單位應審查、核實上述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並將上述資料連同合同文件一併保存。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或履約能力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
如歸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按歸口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四)負責合同的洽談和起草,負責對合同條款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審查。確認合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本辦法及學校其他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並與招投標或協商談判內容一致,條款表述核對無誤。確認合同款項有相應的經費來源和經費支出預算。
(五)負責將合同提交歸口管理部門審查。
(六)負責辦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查、登記或備案手續。
(七)負責具體履行合同,跟蹤掌握合同履行情況,處理合同糾紛。
(八)收集、保管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
(九)其他有關合同事務。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十條 合同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查後,以「華南理工大學」的名義簽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以校內單位、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 不得簽訂經濟擔保合同,未經學校批准不得簽訂投資合同和借貸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的語言應準確、嚴謹、簡練。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應設專款進行解釋,涉及數字、日期時應註明是否包含本數,涉及金額的數字應同時註明大寫。
第十三條 合同條款應當完備、嚴密,除根據法律規定或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外,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他條款。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標的(包括種類、數量、質量等要求)。
(三)價款及其支付(包括計算方法、支付進度、結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進度要求、地點和方式。
(五)驗收標準及方法。
(六)違約責任(包括違約金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八)其他根據合同實際情況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名詞和術語的解釋、風險的承擔、智慧財產權歸屬、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條件等)。
(九)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
第十四條 國家或行業有合同示範文本的,應當優先選用,但需要認真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填寫。國家或行業沒有合同示範文本的,各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單位歸口管理合同的模板,經學校辦公室、學校法律顧問審核後,報學校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合同須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或備案的,應當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六條 填寫合同不得留空,對於協商過程中未達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條款,應當刪除,或填寫「無」或以「/」標示。嚴禁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合同的末頁應當載有合同正文條款,並在正文結束之處標明「下無正文」字樣。如合同末頁無正文條款的,則應標明「此頁無正文,為xx合同簽字蓋章頁」字樣,以示末頁僅為簽字蓋章頁。
第十七條 設備清單、工程量清單、預算單(書)等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替代合同。
第十八條 學校合同分為重大合同與一般合同。合同涉及以下事項的,為本辦法所稱的重大合同:
1.合作辦學合同。
2.對外投資合同。
3.合同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含一千萬元)的基本建設項目合同,或合同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含二百萬元)的維修項目合同。
4.大型土地、房屋及大型貴重設備器材等資產的出租、出借和轉讓合同。
5.綜合管理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九條 學校對重大合同實行會審制度,由合同涉及的相關部門進行會審。需要參與會審的部門可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由學校辦公室確定。
第二十條 一般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查,但合同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同時送其他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 合同審查部門應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合同審查意見應當明確、具體,並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應當出具審查意見而未出具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二條 合同承辦單位不得以化整為零或其他方式規避審查。
第二十三條 合同送審時,承辦單位一般應報送以下相關材料:
(一)經承辦單位蓋章、負責人簽字同意報送的「華南理工大學合同審批表」(見附件)。
(二)訂立合同的依據,如有關會議紀要、公文、批示、中標通知書等。
(三)合同對方主體資格、資質、信用狀況、履約能力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四)價款確立的依據。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如歸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按歸口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根據國家或學校規定,合同簽訂需要辦理其他手續的,應當按規定辦理。需要進行招標或競價的項目,應在按規定進行招標或競價後正式簽訂合同。需要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中「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部分應在招標文件發出前,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查程序預先審查通過。
第二十五條 涉及學校重大利益或涉及學校發展重大事項的合同,由校長直接簽署。除校長直接簽署的合同外,學校授權分管校領導簽署重大合同,授權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署一般合同。學校另有授權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被授權人不得超越授權範圍簽署合同。未經校長書面同意,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利轉授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學校各類合同用印,應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華南理工大學」公章。合同專用章由學校辦公室統一刻制,分部門保管和使用:
科技合同專用章專門用於科研合同,由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基建合同專用章專門用於基建處歸口管理的合同,由基建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購置合同專用章專門用於儀器設備和材料採購的合同,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後勤合同專用章專門用於後勤處歸口管理的合同,由後勤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其他合同一般應加蓋華南理工大學合同專用章。華南理工大學合同專用章由學校辦公室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根據工作需要,經學校同意,可設立除上述合同專用章之外的其他專門用於某類合同的專用章,其保管和使用部門由學校辦公室確定。
第二十八條 各合同專用章保管部門應指定專人管理印章,並向學校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變更、終止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合同履行監督審查制度。承辦單位應當對合同履行實施有效監控,敦促對方積極履行合同,確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十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有顯失公平、條款有誤或對方有欺詐行為等情形,或因政策調整、市場變化等因素,已經或可能導致學校利益受損,承辦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及時報告,並辦理合同補充、變更或解除手續,將損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確需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選擇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
第三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引致訴訟或仲裁的,承辦單位應及時進行處理,積極收集證據。
第五章合同備案及歸檔。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三十五條 合同事項辦理完畢之前,承辦單位應負責連續收集和保管有關材料,並注意做好文字記錄或形成書面材料。對於合同洽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合同文本、補充協議、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方當事人資質材料、校內審查文件、會議紀要、交貨憑證、驗收文件、往來函件、數據電文等與合同有關的材料,均應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並作為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與合同一併備案、存檔,不得遺棄、丟失和損毀。
第三十六條 合同簽訂後,承辦單位應向歸口管理部門提交一份合同原件進行備案。
第三十七條 合同承辦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合同登記管理,製作合同管理情況匯總表,並於每年年底報送學校辦公室。
建立合同連續編號制度。由歸口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則對合同進行編號:二級單位發文代字+「合同」字樣+4位數年份+4位數流水號。
第三十八條 合同檔案應當按照學校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歸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其他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授權、超越授權範圍或授權期限終止後訂立合同的。
(二)違反項目經費支出預算或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簽訂合同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或虛構事實簽訂合同的。
(四)與合同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學校利益的。
(五)擅自銷毀或塗改合同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泄露學校合同秘密的。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學校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學校的合同管理工作,防範合同風險,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時,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學校與教職工簽訂的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合同管理實行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學校根據合同類型分類確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各歸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合同管理細則,報學校辦公室備案。
第四條 學校對外發生經濟行為,除即時結清或按規定可以不訂立書面合同外,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五條 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遵守學校合同管理制度,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合同事務由綜合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和合同承辦單位依各自權責進行管理。
第七條 學校辦公室是學校合同事務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制訂學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規章制度。
(二)為校內各單位辦理合同事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三)根據學校安排,參與重大合同的洽談、起草、修訂等工作。
(四)根據學校安排,對重大合同進行法律審查,提出法律意見,提示法律風險。
(五)督促合同履行和協助合同糾紛處理。
(六)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學校授權以下部門按其職責範圍對合同進行歸口管理,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對履行過程進行監督。
(一)學校辦公室:負責校地合作、對口支援、法律事務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黨委組織部:負責由其組織的幹部培訓、扶貧開發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三)黨委宣傳部:負責宣傳、廣告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四)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學生事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五)教務處:負責本科人才培養與本科教學實習基地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六)研究生院:負責研究生教育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七)科學技術處:負責自然科學類縱向、橫向科研項目,技術開發、諮詢、服務,以及科技成果轉讓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八)社會科學處:負責人文社會科學類縱向、橫向科研項目(含技術開發、諮詢、服務、科研成果轉化),以及對外科研合作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九)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與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合作與交流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中外合作辦學辦公室:負責各類中外合作辦學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一)公共關係處:負責各類捐贈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二)保衛處:負責校園安全管理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三)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各類儀器設備(含電梯等特種設備)和材料的購置、維修維護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四)財務處:負責財務管理(含銀行賬戶及其相關業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五)審計處:負責審計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六)基建處:負責基本建設項目、大型維修項目(含古建、大型公共建築整體性維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學校安排的其他建設或維修項目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七)資產管理處:負責資產管理、資產租賃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八)後勤處:負責後勤事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九)繼續教育學院:負責成人教育、網絡教育、自學考試、非學歷繼續教育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圖書館:負責各類書刊資源的採購、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一)信息網絡工程研究中心:負責信息網絡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二)招標中心:負責與招標工作等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三)出版合同以經費來源部門作為歸口管理部門。
(二十四)其他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由學校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涉及兩個或以上部門的,各部門均應作為歸口管理部門,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涉及大學城校區管理的合同,由大學城校區管委會與有關歸口管理部門共同管理。如學校對校內職能部門和直屬單位進行職責調整,按調整後的職責範圍對合同進行歸口管理。
第九條 合同承辦單位負責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審、履行、備案及存檔等工作,對所簽合同的可行性、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所承辦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論證。
(二)負責審查合同標的的真實性。
(三)負責審查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質、信用狀況、履約能力等,包括但不限於:
1.合同對方是否具有簽約資格。
2.合同對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資質,應要求對方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審查合同對方簽約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簽約資格證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應明確載明委託代理事項、權限及期限)等。
4.根據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對方提供主要的財務報表以及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材料。
5.必要時,可以要求合同對方提供履約擔保。
合同承辦單位應審查、核實上述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並將上述資料連同合同文件一併保存。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或履約能力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
如歸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按歸口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四)負責合同的洽談和起草,負責對合同條款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審查。確認合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本辦法及學校其他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並與招投標或協商談判內容一致,條款表述核對無誤。確認合同款項有相應的經費來源和經費支出預算。
(五)負責將合同提交歸口管理部門審查。
(六)負責辦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查、登記或備案手續。
(七)負責具體履行合同,跟蹤掌握合同履行情況,處理合同糾紛。
(八)收集、保管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
(九)其他有關合同事務。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十條 合同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查後,以「華南理工大學」的名義簽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以校內單位、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 不得簽訂經濟擔保合同,未經學校批准不得簽訂投資合同和借貸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的語言應準確、嚴謹、簡練。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應設專款進行解釋,涉及數字、日期時應註明是否包含本數,涉及金額的數字應同時註明大寫。
第十三條 合同條款應當完備、嚴密,除根據法律規定或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外,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他條款。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標的(包括種類、數量、質量等要求)。
(三)價款及其支付(包括計算方法、支付進度、結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進度要求、地點和方式。
(五)驗收標準及方法。
(六)違約責任(包括違約金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八)其他根據合同實際情況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名詞和術語的解釋、風險的承擔、智慧財產權歸屬、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條件等)。
(九)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
第十四條 國家或行業有合同示範文本的,應當優先選用,但需要認真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填寫。國家或行業沒有合同示範文本的,各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單位歸口管理合同的模板,經學校辦公室、學校法律顧問審核後,報學校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合同須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或備案的,應當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六條 填寫合同不得留空,對於協商過程中未達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條款,應當刪除,或填寫「無」或以「/」標示。嚴禁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合同的末頁應當載有合同正文條款,並在正文結束之處標明「下無正文」字樣。如合同末頁無正文條款的,則應標明「此頁無正文,為xx合同簽字蓋章頁」字樣,以示末頁僅為簽字蓋章頁。
第十七條 設備清單、工程量清單、預算單(書)等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替代合同。
第十八條 學校合同分為重大合同與一般合同。合同涉及以下事項的,為本辦法所稱的重大合同:
1.合作辦學合同。
2.對外投資合同。
3.合同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含一千萬元)的基本建設項目合同,或合同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含二百萬元)的維修項目合同。
4.大型土地、房屋及大型貴重設備器材等資產的出租、出借和轉讓合同。
5.綜合管理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九條 學校對重大合同實行會審制度,由合同涉及的相關部門進行會審。需要參與會審的部門可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由學校辦公室確定。
第二十條 一般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查,但合同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同時送其他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 合同審查部門應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合同審查意見應當明確、具體,並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應當出具審查意見而未出具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二條 合同承辦單位不得以化整為零或其他方式規避審查。
第二十三條 合同送審時,承辦單位一般應報送以下相關材料:
(一)經承辦單位蓋章、負責人簽字同意報送的「華南理工大學合同審批表」(見附件)。
(二)訂立合同的依據,如有關會議紀要、公文、批示、中標通知書等。
(三)合同對方主體資格、資質、信用狀況、履約能力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四)價款確立的依據。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如歸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按歸口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根據國家或學校規定,合同簽訂需要辦理其他手續的,應當按規定辦理。需要進行招標或競價的項目,應在按規定進行招標或競價後正式簽訂合同。需要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中「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部分應在招標文件發出前,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查程序預先審查通過。
第二十五條 涉及學校重大利益或涉及學校發展重大事項的合同,由校長直接簽署。除校長直接簽署的合同外,學校授權分管校領導簽署重大合同,授權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署一般合同。學校另有授權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被授權人不得超越授權範圍簽署合同。未經校長書面同意,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利轉授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學校各類合同用印,應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華南理工大學」公章。合同專用章由學校辦公室統一刻制,分部門保管和使用:
科技合同專用章專門用於科研合同,由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基建合同專用章專門用於基建處歸口管理的合同,由基建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購置合同專用章專門用於儀器設備和材料採購的合同,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後勤合同專用章專門用於後勤處歸口管理的合同,由後勤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其他合同一般應加蓋華南理工大學合同專用章。華南理工大學合同專用章由學校辦公室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根據工作需要,經學校同意,可設立除上述合同專用章之外的其他專門用於某類合同的專用章,其保管和使用部門由學校辦公室確定。
第二十八條 各合同專用章保管部門應指定專人管理印章,並向學校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變更、終止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合同履行監督審查制度。承辦單位應當對合同履行實施有效監控,敦促對方積極履行合同,確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十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有顯失公平、條款有誤或對方有欺詐行為等情形,或因政策調整、市場變化等因素,已經或可能導致學校利益受損,承辦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及時報告,並辦理合同補充、變更或解除手續,將損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確需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選擇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
第三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引致訴訟或仲裁的,承辦單位應及時進行處理,積極收集證據。
第五章合同備案及歸檔。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三十五條 合同事項辦理完畢之前,承辦單位應負責連續收集和保管有關材料,並注意做好文字記錄或形成書面材料。對於合同洽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合同文本、補充協議、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方當事人資質材料、校內審查文件、會議紀要、交貨憑證、驗收文件、往來函件、數據電文等與合同有關的材料,均應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並作為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與合同一併備案、存檔,不得遺棄、丟失和損毀。
第三十六條 合同簽訂後,承辦單位應向歸口管理部門提交一份合同原件進行備案。
第三十七條 合同承辦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合同登記管理,製作合同管理情況匯總表,並於每年年底報送學校辦公室。
建立合同連續編號制度。由歸口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則對合同進行編號:二級單位發文代字+「合同」字樣+4位數年份+4位數流水號。
第三十八條 合同檔案應當按照學校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歸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其他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授權、超越授權範圍或授權期限終止後訂立合同的。
(二)違反項目經費支出預算或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簽訂合同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或虛構事實簽訂合同的。
(四)與合同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學校利益的。
(五)擅自銷毀或塗改合同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泄露學校合同秘密的。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學校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為確保基金會各項業務活動的順利開展,加強項目及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中所稱合同是指:基金會因對外捐贈、日常管理而開展的所有項目與受贈方或合作對象訂立的各類協議文件及其附件,及有關的補充協議、意向書、備忘錄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一、立項要求。
1.項目經辦人需對該項目進行前期調研,提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項目評估小組進行項目評估,並提出評估意見。
3.一般項目由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批准,重大項目經理事會審查批准。
4.貫徹項目問責制。項目經辦人要對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所涉及的基本事實的真實性負責。
二、合同起草。
合同文本由基金會辦公室負責起草,並由基金會辦公室領導初審。
三、合同的審查與責任。
1.對外簽訂合同,應貫徹「先審後簽」的原則,所有合同在簽訂之前,都必須經法律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
2.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報審。承辦部門需將待審查合同草本及相關材料,如:批覆、函電、可行性報告、資信調研、以及必要的情況說明等,送法律部門審查。法律部門收到送審文件完成審查並簽署意見,報理事會領導審閱。
3.項目經辦部門對合同出現的下列問題負責:未按規定履行法律手續,使合同條款出現重大缺陷而給基金會造成損失;不認真對待法律部門建議,致使合同出現法律問題或釀成糾紛而給基金會造成損失;視損失情況進行嚴肅處理。
4.法律部門對合同中出現的下列問題負責: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法律審查工作,延誤了合同談判和簽約進程;法律審查發生重大失誤給基金會造成損失;視損失情況進行嚴肅處理。
四、合同的簽訂。
1.合同經法律部門審查後,由基金會報理事會領導簽署意見後,才能對外正式簽署。
2.合同文本的尾頁上應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人簽名、加蓋基金會公章,並加蓋騎縫章。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簽訂後,基金會及合作對象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2.合同履行需幾個單位配合完成的,由基金會領導協調公司領導指定主管單位,由主管單位負責與其他相關單位協調。
3.要加強合同履行全過程的跟蹤管理,防止發生糾紛。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由於職能部門和經辦人的過錯造成基金會單方面違約、從而釀成糾紛的,應由職能部門和經辦人負責,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六、合同糾紛的處理。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出現糾紛,基金會辦公室和經辦人應及時通報法律部門並做好處理糾紛的有關準備。
2.合同糾紛首先通過雙方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達不成一致的可以訴諸法律。
3.通過途徑解決的合同糾紛案件,應經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權,由律師代理基金會處理。
4.處理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責任。發生合同糾紛以後,基金會辦公室應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協助法律部門處理。法律部門接到糾紛情況報告後應及時立案,並根據有關材料出具法律意見書,報基金會相關領導按法律程序處理。
七、合同的管理。
1.凡基金會對外簽訂的合同,除合同必備的條款外,應當在合同後附有各方當事人的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等內容。
2.合同簽訂後,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談資料原件應整理成卷,交基金會統一保管。
3.合同履行時,項目承辦部門應建立合同大事記,記錄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況,妥善保存往來函電。
八、附則。
1.本辦法的修改權、解釋權屬基金會。
2.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執行。
一、立項要求。
1.項目經辦人需對該項目進行前期調研,提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項目評估小組進行項目評估,並提出評估意見。
3.一般項目由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批准,重大項目經理事會審查批准。
4.貫徹項目問責制。項目經辦人要對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所涉及的基本事實的真實性負責。
二、合同起草。
合同文本由基金會辦公室負責起草,並由基金會辦公室領導初審。
三、合同的審查與責任。
1.對外簽訂合同,應貫徹「先審後簽」的原則,所有合同在簽訂之前,都必須經法律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
2.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報審。承辦部門需將待審查合同草本及相關材料,如:批覆、函電、可行性報告、資信調研、以及必要的情況說明等,送法律部門審查。法律部門收到送審文件完成審查並簽署意見,報理事會領導審閱。
3.項目經辦部門對合同出現的下列問題負責:未按規定履行法律手續,使合同條款出現重大缺陷而給基金會造成損失;不認真對待法律部門建議,致使合同出現法律問題或釀成糾紛而給基金會造成損失;視損失情況進行嚴肅處理。
4.法律部門對合同中出現的下列問題負責: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法律審查工作,延誤了合同談判和簽約進程;法律審查發生重大失誤給基金會造成損失;視損失情況進行嚴肅處理。
四、合同的簽訂。
1.合同經法律部門審查後,由基金會報理事會領導簽署意見後,才能對外正式簽署。
2.合同文本的尾頁上應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人簽名、加蓋基金會公章,並加蓋騎縫章。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簽訂後,基金會及合作對象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2.合同履行需幾個單位配合完成的,由基金會領導協調公司領導指定主管單位,由主管單位負責與其他相關單位協調。
3.要加強合同履行全過程的跟蹤管理,防止發生糾紛。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由於職能部門和經辦人的過錯造成基金會單方面違約、從而釀成糾紛的,應由職能部門和經辦人負責,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六、合同糾紛的處理。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出現糾紛,基金會辦公室和經辦人應及時通報法律部門並做好處理糾紛的有關準備。
2.合同糾紛首先通過雙方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達不成一致的可以訴諸法律。
3.通過途徑解決的合同糾紛案件,應經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權,由律師代理基金會處理。
4.處理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責任。發生合同糾紛以後,基金會辦公室應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協助法律部門處理。法律部門接到糾紛情況報告後應及時立案,並根據有關材料出具法律意見書,報基金會相關領導按法律程序處理。
七、合同的管理。
1.凡基金會對外簽訂的合同,除合同必備的條款外,應當在合同後附有各方當事人的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等內容。
2.合同簽訂後,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談資料原件應整理成卷,交基金會統一保管。
3.合同履行時,項目承辦部門應建立合同大事記,記錄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況,妥善保存往來函電。
八、附則。
1.本辦法的修改權、解釋權屬基金會。
2.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確保合同訂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合同簽訂規範、嚴謹,合同履行全面、有效,防範和控制法律和相關業務風險,有效維護我廳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廳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合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我廳或事業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四條 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合同變更、糾紛處理、合同登記歸檔。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合同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廳長(或事業單位負責人)全面領導本單位合同管理工作,分管廳長(或事業單位分管領導)、有關處室(或事業單位業務部門)按照崗位和部門分工履行相應的合同管理職責:
(一)廳機關各處室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合同承辦機構)負責合同訂立的調查、談判、起草,彙報或簽署、合同履行、合同保管;
(二)廳辦公室負責對廳機關合同進行連續編號、登記、歸檔。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合同的連續編號、登記、歸檔;
(三)廳財務處、事業單位財務科(以下統稱財務部門)負責按照合同規定及時辦理價款結算。
第六條 廳長或事業單位負責人是合同的法定簽署人。以廳名義訂立的合同由廳長或授權的分管副廳長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三章合同訂立。
第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廳機關或事業單位對外發生經濟行為,除即時結清方式外,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八條 合同訂立包括:合同調查、談判、擬定、審核、簽署等環節。
第九條 擬訂立合同的事項,應在廳或事業單位年度和經費預算額度之內,事先須經分管廳長批准。
第十條 合同調查。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機構應充分了解。
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等有關內容,確保對方當事人具備履約能力。公開招標的項目應在招標環節調查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資信情況等。
第十一條 合同談判。合同承辦機構應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談判方式。對於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專業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予以記錄並妥善保存。
第十二條 合同擬定。合同承辦機構應根據協商、談判的結果,擬定合同文本:
(一)合同文本原則上由合同承辦機構起草,由對方起草的合同,合同承辦機構應認真審查,有不同意見,應與對方主動開展協商;
(二)國家或行業有合同示範文本的,可以優先選用,但對涉及權利義務的條款應進行認真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修改;
(三)合同條款應內容完整,表述嚴謹準確,相關手續齊備,避免出現重大疏漏。主要包括:合同標的、內容、數量、質量或技術標準,合同價款及價款支付方式,服務進度,交貨時間、地點、方式,驗收標準,售後服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辦法,合同變更或解除等內容。
第十三條 合同審核:
(一)合同文本擬定完成後,合同承辦機構應徵求廳法律顧問意見。
對影響重大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文本,合同承辦機構應會同法規、財務等相關處室、單位進行聯合審核。
第十四條 合同批准。擬定的合同文本經審核論證後報廳長或其授權的分管廳長批准。
第十五條 合同的簽署:
(一)經批准同意簽訂的合同,應由廳或事業單位與對方當事人正式簽署合同。以廳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由廳長或授權的分管副廳長在合同上簽字並蓋廳公章後生效。以事業單位名義簽訂的合同,由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並加蓋事業單位公章後生效;
(二)屬於上級管理權限的合同,下級單位或個人不得簽署,嚴禁超越權限簽署合同;
(三)嚴禁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四)嚴禁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合同;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之後方可生效的合同,應及時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合同簽署至少一式4份。廳機關合同:廳辦公室存檔1份;合同承辦機構存檔1份;財務部門(涉及財務資金使用的合同)留存1份;對方單位1份。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十六條 合同依法簽訂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 合同承辦機構應對合同履行負責。合同承辦機構應對合同履行情況實施有效監控,強化對合同履行情況及效果的檢查和驗收,確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應及時上報,經廳領導批准後依法採取應對措施。
第十九條 涉及財務資金使用的合同,合同承辦機構應向財務部門及時報告合同履行進度,便於財務部門做出資金安排。
第二十條 合同承辦機構應根據合同履行情況,收集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及時到財務部門辦理合同價款結算。財務部門應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辦理價款結算和進行賬務處理:
(一)合同承辦機構應當提交合同、發票、驗收單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審核;
(二)經財務部門審核符合規定的,按程序報廳領導審核;
(三)廳領導審核同意後,財務部門辦理資金支付;
(四)合同到期時,應及時與對方辦理相關清結手續。
第五章合同變更、糾紛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
(一)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機構應履行與合同訂立相同的審核審批程序;
(二)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機構應經批准及時與對方達成書面協議;
(三)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機構應報有關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的,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合同糾紛的處理:
(一)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合同承辦機構應及時上報,並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紛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廳或事業單位公章後生效;
(二)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合同承辦機構應向分管廳長、廳長報告,依法或依照合同約定採取應對措施解決;
(三)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授權,不得向合同對方做出實質性承諾。
第六章合同登記歸檔。
第二十三條 廳辦公室應對廳機關對外簽訂的合同進行連續編號、登記、歸檔;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合同的連續編號、登記、歸檔。
合同承辦機構應建立合同登記簿,對本機構合同進行登記。
和歸檔,並妥善保管;涉及財務資金使用的合同送財務部門作為資金支付依據。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加強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准,不得泄露合同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綜合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確保合同訂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合同簽訂規範、嚴謹,合同履行全面、有效,防範和控制法律和相關業務風險,有效維護我廳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廳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合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我廳或事業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四條 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合同變更、糾紛處理、合同登記歸檔。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合同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廳長(或事業單位負責人)全面領導本單位合同管理工作,分管廳長(或事業單位分管領導)、有關處室(或事業單位業務部門)按照崗位和部門分工履行相應的合同管理職責:
(一)廳機關各處室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合同承辦機構)負責合同訂立的調查、談判、起草,彙報或簽署、合同履行、合同保管;
(二)廳辦公室負責對廳機關合同進行連續編號、登記、歸檔。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合同的連續編號、登記、歸檔;
(三)廳財務處、事業單位財務科(以下統稱財務部門)負責按照合同規定及時辦理價款結算。
第六條 廳長或事業單位負責人是合同的法定簽署人。以廳名義訂立的合同由廳長或授權的分管副廳長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三章合同訂立。
第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廳機關或事業單位對外發生經濟行為,除即時結清方式外,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八條 合同訂立包括:合同調查、談判、擬定、審核、簽署等環節。
第九條 擬訂立合同的事項,應在廳或事業單位年度和經費預算額度之內,事先須經分管廳長批准。
第十條 合同調查。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機構應充分了解。
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等有關內容,確保對方當事人具備履約能力。公開招標的項目應在招標環節調查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資信情況等。
第十一條 合同談判。合同承辦機構應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談判方式。對於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專業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予以記錄並妥善保存。
第十二條 合同擬定。合同承辦機構應根據協商、談判的結果,擬定合同文本:
(一)合同文本原則上由合同承辦機構起草,由對方起草的合同,合同承辦機構應認真審查,有不同意見,應與對方主動開展協商;
(二)國家或行業有合同示範文本的,可以優先選用,但對涉及權利義務的條款應進行認真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修改;
(三)合同條款應內容完整,表述嚴謹準確,相關手續齊備,避免出現重大疏漏。主要包括:合同標的、內容、數量、質量或技術標準,合同價款及價款支付方式,服務進度,交貨時間、地點、方式,驗收標準,售後服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辦法,合同變更或解除等內容。
第十三條 合同審核:
(一)合同文本擬定完成後,合同承辦機構應徵求廳法律顧問意見。
對影響重大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文本,合同承辦機構應會同法規、財務等相關處室、單位進行聯合審核。
第十四條 合同批准。擬定的合同文本經審核論證後報廳長或其授權的分管廳長批准。
第十五條 合同的簽署:
(一)經批准同意簽訂的合同,應由廳或事業單位與對方當事人正式簽署合同。以廳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由廳長或授權的分管副廳長在合同上簽字並蓋廳公章後生效。以事業單位名義簽訂的合同,由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並加蓋事業單位公章後生效;
(二)屬於上級管理權限的合同,下級單位或個人不得簽署,嚴禁超越權限簽署合同;
(三)嚴禁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四)嚴禁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合同;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之後方可生效的合同,應及時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合同簽署至少一式4份。廳機關合同:廳辦公室存檔1份;合同承辦機構存檔1份;財務部門(涉及財務資金使用的合同)留存1份;對方單位1份。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十六條 合同依法簽訂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 合同承辦機構應對合同履行負責。合同承辦機構應對合同履行情況實施有效監控,強化對合同履行情況及效果的檢查和驗收,確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應及時上報,經廳領導批准後依法採取應對措施。
第十九條 涉及財務資金使用的合同,合同承辦機構應向財務部門及時報告合同履行進度,便於財務部門做出資金安排。
第二十條 合同承辦機構應根據合同履行情況,收集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及時到財務部門辦理合同價款結算。財務部門應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辦理價款結算和進行賬務處理:
(一)合同承辦機構應當提交合同、發票、驗收單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審核;
(二)經財務部門審核符合規定的,按程序報廳領導審核;
(三)廳領導審核同意後,財務部門辦理資金支付;
(四)合同到期時,應及時與對方辦理相關清結手續。
第五章合同變更、糾紛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
(一)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機構應履行與合同訂立相同的審核審批程序;
(二)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機構應經批准及時與對方達成書面協議;
(三)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機構應報有關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的,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合同糾紛的處理:
(一)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合同承辦機構應及時上報,並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紛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廳或事業單位公章後生效;
(二)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合同承辦機構應向分管廳長、廳長報告,依法或依照合同約定採取應對措施解決;
(三)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授權,不得向合同對方做出實質性承諾。
第六章合同登記歸檔。
第二十三條 廳辦公室應對廳機關對外簽訂的合同進行連續編號、登記、歸檔;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合同的連續編號、登記、歸檔。
合同承辦機構應建立合同登記簿,對本機構合同進行登記。
和歸檔,並妥善保管;涉及財務資金使用的合同送財務部門作為資金支付依據。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加強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准,不得泄露合同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綜合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