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基金會各項業務活動的順利開展,加強項目及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中所稱合同是指:基金會因對外捐贈、日常管理而開展的所有項目與受贈方或合作對象訂立的各類協議文件及其附件,及有關的補充協議、意向書、備忘錄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一、立項要求。
1.項目經辦人需對該項目進行前期調研,提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項目評估小組進行項目評估,並提出評估意見。
3.一般項目由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批准,重大項目經理事會審查批准。
4.貫徹項目問責制。項目經辦人要對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所涉及的基本事實的真實性負責。
二、合同起草。
合同文本由基金會辦公室負責起草,並由基金會辦公室領導初審。
三、合同的審查與責任。
1.對外簽訂合同,應貫徹「先審後簽」的原則,所有合同在簽訂之前,都必須經法律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
2.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報審。承辦部門需將待審查合同草本及相關材料,如:批覆、函電、可行性報告、資信調研、以及必要的情況說明等,送法律部門審查。法律部門收到送審文件完成審查並簽署意見,報理事會領導審閱。
3.項目經辦部門對合同出現的下列問題負責:未按規定履行法律手續,使合同條款出現重大缺陷而給基金會造成損失;不認真對待法律部門建議,致使合同出現法律問題或釀成糾紛而給基金會造成損失;視損失情況進行嚴肅處理。
4.法律部門對合同中出現的下列問題負責: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法律審查工作,延誤了合同談判和簽約進程;法律審查發生重大失誤給基金會造成損失;視損失情況進行嚴肅處理。
四、合同的簽訂。
1.合同經法律部門審查後,由基金會報理事會領導簽署意見後,才能對外正式簽署。
2.合同文本的尾頁上應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人簽名、加蓋基金會公章,並加蓋騎縫章。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簽訂後,基金會及合作對象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2.合同履行需幾個單位配合完成的,由基金會領導協調公司領導指定主管單位,由主管單位負責與其他相關單位協調。
3.要加強合同履行全過程的跟蹤管理,防止發生糾紛。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由於職能部門和經辦人的過錯造成基金會單方面違約、從而釀成糾紛的,應由職能部門和經辦人負責,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六、合同糾紛的處理。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出現糾紛,基金會辦公室和經辦人應及時通報法律部門並做好處理糾紛的有關準備。
2.合同糾紛首先通過雙方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達不成一致的可以訴諸法律。
3.通過途徑解決的合同糾紛案件,應經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權,由律師代理基金會處理。
4.處理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責任。發生合同糾紛以後,基金會辦公室應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協助法律部門處理。法律部門接到糾紛情況報告後應及時立案,並根據有關材料出具法律意見書,報基金會相關領導按法律程序處理。
七、合同的管理。
1.凡基金會對外簽訂的合同,除合同必備的條款外,應當在合同後附有各方當事人的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等內容。
2.合同簽訂後,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談資料原件應整理成卷,交基金會統一保管。
3.合同履行時,項目承辦部門應建立合同大事記,記錄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況,妥善保存往來函電。
八、附則。
1.本辦法的修改權、解釋權屬基金會。
2.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執行。
一、立項要求。
1.項目經辦人需對該項目進行前期調研,提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項目評估小組進行項目評估,並提出評估意見。
3.一般項目由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批准,重大項目經理事會審查批准。
4.貫徹項目問責制。項目經辦人要對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所涉及的基本事實的真實性負責。
二、合同起草。
合同文本由基金會辦公室負責起草,並由基金會辦公室領導初審。
三、合同的審查與責任。
1.對外簽訂合同,應貫徹「先審後簽」的原則,所有合同在簽訂之前,都必須經法律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
2.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報審。承辦部門需將待審查合同草本及相關材料,如:批覆、函電、可行性報告、資信調研、以及必要的情況說明等,送法律部門審查。法律部門收到送審文件完成審查並簽署意見,報理事會領導審閱。
3.項目經辦部門對合同出現的下列問題負責:未按規定履行法律手續,使合同條款出現重大缺陷而給基金會造成損失;不認真對待法律部門建議,致使合同出現法律問題或釀成糾紛而給基金會造成損失;視損失情況進行嚴肅處理。
4.法律部門對合同中出現的下列問題負責: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法律審查工作,延誤了合同談判和簽約進程;法律審查發生重大失誤給基金會造成損失;視損失情況進行嚴肅處理。
四、合同的簽訂。
1.合同經法律部門審查後,由基金會報理事會領導簽署意見後,才能對外正式簽署。
2.合同文本的尾頁上應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人簽名、加蓋基金會公章,並加蓋騎縫章。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簽訂後,基金會及合作對象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2.合同履行需幾個單位配合完成的,由基金會領導協調公司領導指定主管單位,由主管單位負責與其他相關單位協調。
3.要加強合同履行全過程的跟蹤管理,防止發生糾紛。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由於職能部門和經辦人的過錯造成基金會單方面違約、從而釀成糾紛的,應由職能部門和經辦人負責,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六、合同糾紛的處理。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出現糾紛,基金會辦公室和經辦人應及時通報法律部門並做好處理糾紛的有關準備。
2.合同糾紛首先通過雙方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達不成一致的可以訴諸法律。
3.通過途徑解決的合同糾紛案件,應經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權,由律師代理基金會處理。
4.處理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責任。發生合同糾紛以後,基金會辦公室應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協助法律部門處理。法律部門接到糾紛情況報告後應及時立案,並根據有關材料出具法律意見書,報基金會相關領導按法律程序處理。
七、合同的管理。
1.凡基金會對外簽訂的合同,除合同必備的條款外,應當在合同後附有各方當事人的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等內容。
2.合同簽訂後,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談資料原件應整理成卷,交基金會統一保管。
3.合同履行時,項目承辦部門應建立合同大事記,記錄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況,妥善保存往來函電。
八、附則。
1.本辦法的修改權、解釋權屬基金會。
2.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