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學校的合同管理工作,防範合同風險,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時,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學校與教職工簽訂的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合同管理實行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學校根據合同類型分類確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各歸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合同管理細則,報學校辦公室備案。
第四條 學校對外發生經濟行為,除即時結清或按規定可以不訂立書面合同外,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五條 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遵守學校合同管理制度,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合同事務由綜合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和合同承辦單位依各自權責進行管理。
第七條 學校辦公室是學校合同事務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制訂學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規章制度。
(二)為校內各單位辦理合同事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三)根據學校安排,參與重大合同的洽談、起草、修訂等工作。
(四)根據學校安排,對重大合同進行法律審查,提出法律意見,提示法律風險。
(五)督促合同履行和協助合同糾紛處理。
(六)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學校授權以下部門按其職責範圍對合同進行歸口管理,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對履行過程進行監督。
(一)學校辦公室:負責校地合作、對口支援、法律事務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黨委組織部:負責由其組織的幹部培訓、扶貧開發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三)黨委宣傳部:負責宣傳、廣告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四)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學生事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五)教務處:負責本科人才培養與本科教學實習基地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六)研究生院:負責研究生教育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七)科學技術處:負責自然科學類縱向、橫向科研項目,技術開發、諮詢、服務,以及成果轉讓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八)社會科學處:負責人文社會科學類縱向、橫向科研項目(含技術開發、諮詢、服務、科研成果轉化),以及對外科研合作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九)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與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合作與交流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中外合作辦學辦公室:負責各類中外合作辦學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一)公共關係處:負責各類捐贈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二)保衛處:負責校園安全管理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三)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各類儀器設備(含電梯等特種設備)和材料的購置、維修維護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四)財務處:負責財務管理(含銀行賬戶及其相關業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五)審計處:負責審計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六)基建處:負責基本建設項目、大型維修項目(含古建、大型公共建築整體性維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學校安排的其他建設或維修項目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七)資產管理處:負責資產管理、資產租賃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八)後勤處:負責後勤事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九)繼續教育學院:負責成人教育、網絡教育、自學考試、非學歷繼續教育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圖書館:負責各類書刊資源的採購、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一)信息網絡工程研究中心:負責信息網絡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二)招標中心:負責與招標工作等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三)出版合同以經費來源部門作為歸口管理部門。
(二十四)其他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由學校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涉及兩個或以上部門的,各部門均應作為歸口管理部門,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涉及大學城校區管理的合同,由大學城校區管委會與有關歸口管理部門共同管理。如學校對校內職能部門和直屬單位進行職責調整,按調整後的職責範圍對合同進行歸口管理。
第九條 合同承辦單位負責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審、履行、備案及存檔等工作,對所簽合同的可行性、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所承辦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論證。
(二)負責審查合同標的的真實性。
(三)負責審查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質、信用狀況、履約能力等,包括但不限於:
1.合同對方是否具有簽約資格。
2.合同對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資質,應要求對方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審查合同對方簽約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簽約資格證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應明確載明委託代理事項、權限及期限)等。
4.根據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對方提供主要的財務報表以及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材料。
5.必要時,可以要求合同對方提供履約擔保。
合同承辦單位應審查、核實上述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並將上述資料連同合同文件一併保存。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或履約能力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
如歸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按歸口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四)負責合同的洽談和起草,負責對合同條款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審查。確認合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本辦法及學校其他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並與招投標或協商談判內容一致,條款表述核對無誤。確認合同款項有相應的經費來源和經費支出預算。
(五)負責將合同提交歸口管理部門審查。
(六)負責辦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查、登記或備案手續。
(七)負責具體履行合同,跟蹤掌握合同履行情況,處理合同糾紛。
(八)收集、保管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
(九)其他有關合同事務。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十條 合同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查後,以「華南理工大學」的名義簽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以校內單位、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 不得簽訂經濟擔保合同,未經學校批准不得簽訂投資合同和借貸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的語言應準確、嚴謹、簡練。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應設專款進行解釋,涉及數字、日期時應註明是否包含本數,涉及金額的數字應同時註明大寫。
第十三條 合同條款應當完備、嚴密,除根據法律規定或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外,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他條款。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標的(包括種類、數量、質量等要求)。
(三)價款及其支付(包括計算方法、支付進度、結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進度要求、地點和方式。
(五)驗收標準及方法。
(六)違約責任(包括違約金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八)其他根據合同實際情況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名詞和術語的解釋、風險的承擔、智慧財產權歸屬、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條件等)。
(九)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
第十四條 國家或行業有合同示範文本的,應當優先選用,但需要認真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填寫。國家或行業沒有合同示範文本的,各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單位歸口管理合同的模板,經學校辦公室、學校法律顧問審核後,報學校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合同須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或備案的,應當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六條 填寫合同不得留空,對於協商過程中未達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條款,應當刪除,或填寫「無」或以「/」標示。嚴禁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合同的末頁應當載有合同正文條款,並在正文結束之處標明「下無正文」字樣。如合同末頁無正文條款的,則應標明「此頁無正文,為xx合同簽字蓋章頁」字樣,以示末頁僅為簽字蓋章頁。
第十七條 設備清單、工程量清單、預算單(書)等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替代合同。
第十八條 學校合同分為重大合同與一般合同。合同涉及以下事項的,為本辦法所稱的重大合同:
1.合作辦學合同。
2.對外投資合同。
3.合同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含一千萬元)的基本建設項目合同,或合同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含二百萬元)的維修項目合同。
4.大型土地、房屋及大型貴重設備器材等資產的出租、出借和轉讓合同。
5.綜合管理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九條 學校對重大合同實行會審制度,由合同涉及的相關部門進行會審。需要參與會審的部門可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由學校辦公室確定。
第二十條 一般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查,但合同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同時送其他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 合同審查部門應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合同審查意見應當明確、具體,並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應當出具審查意見而未出具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二條 合同承辦單位不得以化整為零或其他方式規避審查。
第二十三條 合同送審時,承辦單位一般應報送以下相關材料:
(一)經承辦單位蓋章、負責人簽字同意報送的「華南理工大學合同審批表」(見附件)。
(二)訂立合同的依據,如有關會議紀要、公文、批示、中標通知書等。
(三)合同對方主體資格、資質、信用狀況、履約能力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四)價款確立的依據。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如歸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按歸口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根據國家或學校規定,合同簽訂需要辦理其他手續的,應當按規定辦理。需要進行招標或競價的項目,應在按規定進行招標或競價後正式簽訂合同。需要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中「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部分應在招標文件發出前,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查程序預先審查通過。
第二十五條 涉及學校重大利益或涉及學校發展重大事項的合同,由校長直接簽署。除校長直接簽署的合同外,學校授權分管校領導簽署重大合同,授權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署一般合同。學校另有授權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被授權人不得超越授權範圍簽署合同。未經校長書面同意,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利轉授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學校各類合同用印,應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華南理工大學」公章。合同專用章由學校辦公室統一刻制,分部門保管和使用:
合同專用章專門用於科研合同,由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基建合同專用章專門用於基建處歸口管理的合同,由基建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購置合同專用章專門用於儀器設備和材料採購的合同,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後勤合同專用章專門用於後勤處歸口管理的合同,由後勤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其他合同一般應加蓋華南理工大學合同專用章。華南理工大學合同專用章由學校辦公室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根據工作需要,經學校同意,可設立除上述合同專用章之外的其他專門用於某類合同的專用章,其保管和使用部門由學校辦公室確定。
第二十八條 各合同專用章保管部門應指定專人管理印章,並向學校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變更、終止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合同履行監督審查制度。承辦單位應當對合同履行實施有效監控,敦促對方積極履行合同,確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十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有顯失公平、條款有誤或對方有欺詐行為等情形,或因政策調整、市場變化等因素,已經或可能導致學校利益受損,承辦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及時報告,並辦理合同補充、變更或解除手續,將損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確需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選擇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
第三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引致訴訟或仲裁的,承辦單位應及時進行處理,積極收集證據。
第五章合同備案及歸檔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三十五條 合同事項辦理完畢之前,承辦單位應負責連續收集和保管有關材料,並注意做好文字記錄或形成書面材料。對於合同洽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合同文本、補充協議、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方當事人資質材料、校內審查文件、會議紀要、交貨憑證、驗收文件、往來函件、數據電文等與合同有關的材料,均應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並作為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與合同一併備案、存檔,不得遺棄、丟失和損毀。
第三十六條 合同簽訂後,承辦單位應向歸口管理部門提交一份合同原件進行備案。
第三十七條 合同承辦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合同登記管理,製作合同管理情況匯總表,並於每年年底報送學校辦公室。
建立合同連續編號制度。由歸口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則對合同進行編號:二級單位發文代字+「合同」字樣+4位數年份+4位數流水號。
第三十八條 合同檔案應當按照學校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歸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其他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機關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授權、超越授權範圍或授權期限終止後訂立合同的。
(二)違反項目經費支出預算或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簽訂合同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或虛構事實簽訂合同的。
(四)與合同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學校利益的。
(五)擅自銷毀或塗改合同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泄露學校合同秘密的。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學校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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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管理辦法[朗讀]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範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託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並發給委託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九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並採用公司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準、驗收標準、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範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購貨合同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準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必要時可採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為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如需採用現款方式付款,在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萬元至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採取其他結算方式。
簽訂銷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結算,則須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和批准程序報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額在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萬元至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但分期付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
第十二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萬元的;
投資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准、鑑證或公證等程序。
第十七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一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准。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不許。
第二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終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並須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合同糾紛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單位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單位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時止。
第三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公平合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切實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儘量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糾紛處理工作,不應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
3.企業法律顧問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六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交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及憑證;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八條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三十九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製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公司辦公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經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託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銷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產採購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採購合同。
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審批企業房地產建設、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技術引進、技術貿易、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導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
2.負責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託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以提高法人委託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的見證、鑑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特定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單位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託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採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台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法人委託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並負責積極處理,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具體解決或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後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七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託證書:
1.政治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前無貪污受賄、假公濟私和損公肥私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
2.業務素質:熟悉本職工作,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能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業績,無遺留不良問題。
3.法律素質: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識,並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上述法律知識。
第四十八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託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法人委託書。
第四十九條法人委託書慶於每年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託人在本年度的業務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審核後,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範圍、變更授權範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託書等決定。
第五十條法人委託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准將法人委託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託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法人委託人工作調動時,應向公司交銷其法人委託證書。
第五十二條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特殊情況使用企業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並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範圍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公司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及其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台帳和總台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台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台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後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
第八節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屬各部門、公司、企業和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範自身合同法律行為,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第六十條本制度實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關合同管理制度及規定,自本制度實施後即行廢止,公司有關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實施後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實施。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範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託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並發給委託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九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並採用公司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準、驗收標準、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範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購貨合同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準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必要時可採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為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如需採用現款方式付款,在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萬元至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採取其他結算方式。
簽訂銷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結算,則須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和批准程序報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額在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萬元至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但分期付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
第十二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萬元的;
投資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准、鑑證或公證等程序。
第十七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一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准。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不許。
第二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終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並須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合同糾紛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單位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單位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時止。
第三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公平合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切實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儘量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糾紛處理工作,不應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
3.企業法律顧問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六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交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及憑證;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八條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三十九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製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公司辦公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經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託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銷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產採購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採購合同。
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審批企業房地產建設、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技術引進、技術貿易、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導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
2.負責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託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以提高法人委託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的見證、鑑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特定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單位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託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採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台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法人委託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並負責積極處理,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具體解決或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後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七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託證書:
1.政治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前無貪污受賄、假公濟私和損公肥私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
2.業務素質:熟悉本職工作,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能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業績,無遺留不良問題。
3.法律素質: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識,並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上述法律知識。
第四十八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託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法人委託書。
第四十九條法人委託書慶於每年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託人在本年度的業務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審核後,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範圍、變更授權範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託書等決定。
第五十條法人委託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准將法人委託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託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法人委託人工作調動時,應向公司交銷其法人委託證書。
第五十二條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特殊情況使用企業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並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範圍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公司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及其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台帳和總台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台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台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後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
第八節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屬各部門、公司、企業和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範自身合同法律行為,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第六十條本制度實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關合同管理制度及規定,自本制度實施後即行廢止,公司有關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實施後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採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繫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複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台帳,每一合同設一台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審核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挂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挂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台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彙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台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範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xx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採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繫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複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台帳,每一合同設一台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審核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挂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挂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台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彙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台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範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xx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單位的合同行為,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防範合同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單位簽訂合同、協議等合意法律文件(包括意向書、承諾書、確認書、合同的認可,以下簡稱合同),適用本方法。
第三條,簽訂合同應當確定承包部門、承包人及其主體負責人,積極履行以下合同的管理責任。
(一)負責提交合同項目,調查合同對象的主體資格、信用和履約能力等情況。
(二)組織合同項目的談判和談判。
(三)申請授權委託。
(四)起草合同文本。
(五)負責合同提交審查、備案。
(六)負責合同和相關資料的整理和備案。
(七)負責處理合同變更、解除和糾紛。
(八)合同涉及政府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當做好保密工作,嚴格執行保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是合同制定的。
第四條,在簽訂合同之前,承包部門應對合同對用進行初步調查,審查對方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個人身份信息、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委託書是否合法,審查對方民事行為能力、資產、資產、。
第五條,簽訂的合同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託的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人簽訂的,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第六條,簽訂合同,必須書面形式,可以參考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
第七條 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合同主體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標的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三)數量、質量。
(四)價款或者報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八)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十)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八條 訂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超越單位職權範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約定。
(二)違反法律規定以單位作為合同保證人。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
第九條 訂立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 選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時,應當優先選擇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涉外合同應當優先約定適用我國法律和仲裁規則。
(二)合同涉及政府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做好保密工作,按照保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條 合同、協議的印章加蓋。
(一)單位訂立的合同、協議加蓋單位合同專用章,按第二條、第五條辦理。單位組織的會議、培訓加蓋單位合同專用章。
(二)處室訂立合同、協議。
1.在單位集中組織招標的定點機構下續的合同協議簽訂時,可由承辦處室加蓋部門處室公章。
2.在政府採購目錄內已由政府集中採購的定點單位且金額在五萬元內的下續合同協議可由承辦處室加蓋處室公章。
3.在單位年度預算中明確具有連續性並以處室組織的會議、培訓、集訓合同協議事項,加蓋部門、處室公章。
第三章 合同送審。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應當在合同擬簽訂日期前5日內將合同擬訂文本等相關資料送交辦公室審查。
第十二條 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報送審查時,應當填寫合同審批表,同時一併報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草擬文本(含電子版)。
(二)合同主體資格、資信證明及履約能力材料。
(三)依法需要論證、評估、審批的材料。
(四)對合同條款內各方的特別義務或義務不對等內容的書面說明材料。
(五)通過招投標產生的合同應提供招投標文件及工作檯賬,作為辦公室合同審核依據。
第十三條 辦公室就合同有關問題向合同承辦部門提出詢問的,承辦部門應當即時回復;不能即時回復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
第十四條 合同簽訂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撥款,產生一切法律後果由簽訂部門主要負責人、簽訂人及相關人員自行承擔:
(一)未經審查即簽訂合同的。
(二)未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即簽訂合同的。
(三)經審查後,對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條款進行私自修改後簽訂合同的。
(四)訂立的合同未經加蓋騎縫章的。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 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應當及時收集、立卷歸檔:
(一)合同正式文本、補充協議、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
(二)合同訂立的依據、批准文件。
(三)合同相對方身份證複印件或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
(四)合同訂立雙方洽談的主要情況(記錄),對方的執照、資質、資信、證書、委託書等資格證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評估、招投標等文件資料。
(六)價款或酬金計算依據、預算資料等。
(七)投資、合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文件等。
(八)來往電函、會談紀要。
(九)合同審批表。
(十)法院的判決書、仲裁機構的裁決書。
(十一)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十六條 合同承辦人在對合同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的過程中,應審查各類合同是否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經過了相應的審核、批准環節。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應做好合同檔案的使用登記工作,充分發揮合同檔案在單位合同檢查、清查、合同損失調查、合同項下的資產利用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八條 合同承辦人應協助單位檔案管理部門做好合同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時移交合同簽訂、履行及爭議處理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單位檔案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合同履行的期限、標的額、標的物的性質、合同重要程度、合同的風險層級等因素,確定合同檔案的存放保管期限。
第二十條 合同檔案保管情況列入檔案管理年度檢查範圍。
第二十一條 合同檔案的歸檔文件整理方法參照單位文書檔案整理方法。
第五章 風險預警。
第二十二條 合同訂立後,相關部門和人員應全面履行合同,並負責及時處理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應督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如發現對方不按約定履行合同,應及時向分管領導或主管領導報告有關情況,並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相對方提出異議並保留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的一般合同風險由承辦部門自行負責處置。
第二十四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承辦部門發現對方嚴重違約,或者發生合同變更、合同轉讓等異常情形,可能影響實現合同目的或者產生其他重大法律風險時,應當進行合同風險預警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風險,承辦部門應當向辦公室、單位領導進行報告:
(一)合同內容發生了重大變化,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二)訂立合同一方,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
(三)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發生預期違約、屆期違約、或者根本違約情形的。
(四) 收到對方的催告、異議、律師函或涉及法律問題的通知的。
(五)合同一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六)合同一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七)合同一方喪失商業信譽。
(八)合同一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其它情形。
(九)發生重大情勢變更事項的。
(十)出現不可抗力情形的。
(十一)其他需要進行風險預警的重大情形。
第二十六條 合同風險預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爭議合同文本及相關補充協議。
(二)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的說明。
(三)合同風險的主要內容及我方初步處理預案。
(四)需要論證的問題明細。
(五)證據材料及清單。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風險預警報告提出法律意見。對特別重大的合同風險預警報告,辦公室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開專家論證會。召開論證會的時間不包括在3個工作日內。
第二十八條 對需要聘請律師參與處理合同風險或非訴訟合同談判的,由辦公室根據情況委派專業律師。
第二十九條 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重大風險,承辦部門應當向單位領導彙報。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條 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或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釆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經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按合同約定的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爭議,僅指承辦部門與對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經過協商無法解決,需要進入或已經進入仲裁或者訴訟程序的合同爭議。
第三十二條 發生合同爭議需要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承辦部門應當在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前將有關情況向辦公室報告。
第三十三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承辦部門應當在收到應訴通知1日內,向辦公室報告並提交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訂立部門應按下列要求收集處理合同爭議的證據資料,為進行仲裁或訴訟做好必要準備: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資料等。
(二)有關票據、票證。
(三)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鑑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需要聘請律師參與合同爭議處理的,辦公室應根據申請,在3個工作日內委派專業律師。
第三十六條 承辦部門應及時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承辦部門應配合律師做好證據收集工作,做好出庭準備。
第三十八條 辦公室對被委託律師參與訴訟、仲裁的情況進行全程監督,確保律師法律服務質量。
第三十九條 承辦部門對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應及時告知辦公室,以及時釆取處理措施。
第四十條 承辦部門在合同爭議處理完畢後,應當在5日內將解決合同爭議形成的調解書、協議書、裁定書、判決書等歸檔,並將一份副本或複印件送交辦公室。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如本規定與國家和地方新規定相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一條 為規範單位的合同行為,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防範合同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單位簽訂合同、協議等合意法律文件(包括意向書、承諾書、確認書、合同的認可,以下簡稱合同),適用本方法。
第三條,簽訂合同應當確定承包部門、承包人及其主體負責人,積極履行以下合同的管理責任。
(一)負責提交合同項目,調查合同對象的主體資格、信用和履約能力等情況。
(二)組織合同項目的談判和談判。
(三)申請授權委託。
(四)起草合同文本。
(五)負責合同提交審查、備案。
(六)負責合同和相關資料的整理和備案。
(七)負責處理合同變更、解除和糾紛。
(八)合同涉及政府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當做好保密工作,嚴格執行保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是合同制定的。
第四條,在簽訂合同之前,承包部門應對合同對用進行初步調查,審查對方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個人身份信息、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委託書是否合法,審查對方民事行為能力、資產、資產、。
第五條,簽訂的合同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託的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人簽訂的,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第六條,簽訂合同,必須書面形式,可以參考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
第七條 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合同主體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標的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三)數量、質量。
(四)價款或者報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八)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十)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八條 訂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超越單位職權範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約定。
(二)違反法律規定以單位作為合同保證人。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
第九條 訂立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 選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時,應當優先選擇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涉外合同應當優先約定適用我國法律和仲裁規則。
(二)合同涉及政府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做好保密工作,按照保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條 合同、協議的印章加蓋。
(一)單位訂立的合同、協議加蓋單位合同專用章,按第二條、第五條辦理。單位組織的會議、培訓加蓋單位合同專用章。
(二)處室訂立合同、協議。
1.在單位集中組織招標的定點機構下續的合同協議簽訂時,可由承辦處室加蓋部門處室公章。
2.在政府採購目錄內已由政府集中採購的定點單位且金額在五萬元內的下續合同協議可由承辦處室加蓋處室公章。
3.在單位年度預算中明確具有連續性並以處室組織的會議、培訓、集訓合同協議事項,加蓋部門、處室公章。
第三章 合同送審。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應當在合同擬簽訂日期前5日內將合同擬訂文本等相關資料送交辦公室審查。
第十二條 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報送審查時,應當填寫合同審批表,同時一併報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草擬文本(含電子版)。
(二)合同主體資格、資信證明及履約能力材料。
(三)依法需要論證、評估、審批的材料。
(四)對合同條款內各方的特別義務或義務不對等內容的書面說明材料。
(五)通過招投標產生的合同應提供招投標文件及工作檯賬,作為辦公室合同審核依據。
第十三條 辦公室就合同有關問題向合同承辦部門提出詢問的,承辦部門應當即時回復;不能即時回復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
第十四條 合同簽訂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撥款,產生一切法律後果由簽訂部門主要負責人、簽訂人及相關人員自行承擔:
(一)未經審查即簽訂合同的。
(二)未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即簽訂合同的。
(三)經審查後,對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條款進行私自修改後簽訂合同的。
(四)訂立的合同未經加蓋騎縫章的。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 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應當及時收集、立卷歸檔:
(一)合同正式文本、補充協議、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
(二)合同訂立的依據、批准文件。
(三)合同相對方身份證複印件或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
(四)合同訂立雙方洽談的主要情況(記錄),對方的執照、資質、資信、證書、委託書等資格證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評估、招投標等文件資料。
(六)價款或酬金計算依據、預算資料等。
(七)投資、合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文件等。
(八)來往電函、會談紀要。
(九)合同審批表。
(十)法院的判決書、仲裁機構的裁決書。
(十一)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十六條 合同承辦人在對合同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的過程中,應審查各類合同是否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經過了相應的審核、批准環節。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應做好合同檔案的使用登記工作,充分發揮合同檔案在單位合同檢查、清查、合同損失調查、合同項下的資產利用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八條 合同承辦人應協助單位檔案管理部門做好合同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時移交合同簽訂、履行及爭議處理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單位檔案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合同履行的期限、標的額、標的物的性質、合同重要程度、合同的風險層級等因素,確定合同檔案的存放保管期限。
第二十條 合同檔案保管情況列入檔案管理年度檢查範圍。
第二十一條 合同檔案的歸檔文件整理方法參照單位文書檔案整理方法。
第五章 風險預警。
第二十二條 合同訂立後,相關部門和人員應全面履行合同,並負責及時處理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應督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如發現對方不按約定履行合同,應及時向分管領導或主管領導報告有關情況,並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相對方提出異議並保留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的一般合同風險由承辦部門自行負責處置。
第二十四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承辦部門發現對方嚴重違約,或者發生合同變更、合同轉讓等異常情形,可能影響實現合同目的或者產生其他重大法律風險時,應當進行合同風險預警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風險,承辦部門應當向辦公室、單位領導進行報告:
(一)合同內容發生了重大變化,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二)訂立合同一方,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
(三)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發生預期違約、屆期違約、或者根本違約情形的。
(四) 收到對方的催告、異議、律師函或涉及法律問題的通知的。
(五)合同一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六)合同一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七)合同一方喪失商業信譽。
(八)合同一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其它情形。
(九)發生重大情勢變更事項的。
(十)出現不可抗力情形的。
(十一)其他需要進行風險預警的重大情形。
第二十六條 合同風險預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爭議合同文本及相關補充協議。
(二)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的說明。
(三)合同風險的主要內容及我方初步處理預案。
(四)需要論證的問題明細。
(五)證據材料及清單。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風險預警報告提出法律意見。對特別重大的合同風險預警報告,辦公室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開專家論證會。召開論證會的時間不包括在3個工作日內。
第二十八條 對需要聘請律師參與處理合同風險或非訴訟合同談判的,由辦公室根據情況委派專業律師。
第二十九條 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重大風險,承辦部門應當向單位領導彙報。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條 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或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釆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經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按合同約定的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爭議,僅指承辦部門與對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經過協商無法解決,需要進入或已經進入仲裁或者訴訟程序的合同爭議。
第三十二條 發生合同爭議需要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承辦部門應當在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前將有關情況向辦公室報告。
第三十三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承辦部門應當在收到應訴通知1日內,向辦公室報告並提交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訂立部門應按下列要求收集處理合同爭議的證據資料,為進行仲裁或訴訟做好必要準備: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資料等。
(二)有關票據、票證。
(三)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鑑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需要聘請律師參與合同爭議處理的,辦公室應根據申請,在3個工作日內委派專業律師。
第三十六條 承辦部門應及時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承辦部門應配合律師做好證據收集工作,做好出庭準備。
第三十八條 辦公室對被委託律師參與訴訟、仲裁的情況進行全程監督,確保律師法律服務質量。
第三十九條 承辦部門對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應及時告知辦公室,以及時釆取處理措施。
第四十條 承辦部門在合同爭議處理完畢後,應當在5日內將解決合同爭議形成的調解書、協議書、裁定書、判決書等歸檔,並將一份副本或複印件送交辦公室。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如本規定與國家和地方新規定相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統一、規範、完善集團合同管理工作和審批流程,防範集團合同風險,有效控制並維護整個集團的合法權益,集團法律事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範圍為: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履行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民商事合同、協議的經濟活動(勞動合同除外)。
集團及所屬公司之間簽訂、履行合同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履行合同時應當做到:遵守法律,誠實守信,維護集團利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職責。
第四條集團合同管理由集團及各公司法律事務部、合同主辦部門、其它部門分別行使職權,各部門之間行使職權應遵循職責明確、相互配合、嚴禁推諉等原則。
第五條集團法律事務部為集團公司的合同法律審核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審核集團的對外合同以及集團董事局、總經理要求審核的其他合同。
(二)負責制定集團合同管理制度,並根據國家合同法律法規的修改對本制度進行修改、補充。
(三)負責根據《合同法》解釋本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四)負責制定、修改集團統一合同範本。
(五)負責審查、修改、備案下屬公司的合同範本。
(六)負責監督、跟蹤本制度規定的由集團審核的重大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各公司日常合同的履行抽查。
(七)負責監督、檢查下屬公司執行本制度的情況。
(八)負責對集團法律事務部審核的合同的原件或複印件的存檔、備案工作。
(九)負責集團合同的訴訟、仲裁工作。
(十)指導各公司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
(十一)其他由集團負責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公司法律事務部為本公司的合同法律審核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審核本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
(二)負責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的解釋工作。
(三)負責擬定、修改和解釋本公司合同示範文本。
(四)協助或者參與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五)負責合同的法律審核。
(六)協助辦理合同公證和抵(質)押物登記。
(七)負責合同的登記和保管,對應由法律事務部保存的合同做好存檔工作,對其他已審核的合同的複印件進行存檔。
(八)負責合同履行的監督和檢查。
(九)負責合同糾紛的仲裁和訴訟。
(十)其他相關合同管理工作。
各公司應當設立法律事務部門,並設置合同管理崗位。各公司如果確有困難經公司總經理同意後可以外聘律師完成合同審核管理工作。
第七條集團及各公司職能部門及業務部門為合同主辦部門,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起草本部門合同。
(二)負責調查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資信。
(三)負責進行合同的談判。
(四)負責辦理合同簽訂的內部審批手續和外部的登記、鑑證等工作。
(五)負責監督、跟蹤合同的履行。
(六)負責協調合同糾紛。
(七)負責保管、存檔合同。
(八)其他相關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合同主辦部門為最終簽約部門,其它部門應當在本部門職責和權限範圍內對合同進行審核,並協助、配合、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三章合同的審批流程。
第九條集團及各公司內部審批流程:
合同主辦部門負責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然後依次經主管領導、法律事務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確認同意後報總裁或總經理簽字蓋章。
第十條法律事務部門已經提供合同範本,主辦部門僅需在合同中填寫金額、數量等基本情況的,可以不經法律事務部門審核。具體事宜由各法律事務部門規定。
第四章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前,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對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必要時,報由公司法律事務部指派法務人員或者聘請律師協助進行。調查內容包括:
(一)對方當事人是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主體資格。
(二)合同標的涉及國家特許經營的,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許可或者資質證書。
(三)非對方當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簽署合同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代理簽署合同的合法授權。
(四)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五)對方當事人的履約信用是否良好,現時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者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六)涉及保證擔保的,保證人是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人資格,是否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七)涉及抵押擔保的,抵押物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是否真實存在。
(八)涉及質押擔保的,質物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可以質押的動產或者權利,是否真實存在。
(九)其他必要的和相關的資信信息及資料。
第十二條資信調查報告及調查過程中獲取的下列資料,作為合同檔案資料進行保管:
(一)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
(二)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營業執照》及其他有效主體資格證件的複印件。
(三)對方當事人的涉及國家特許經營的許可證及相應資質證書的複印件。
(四)對方當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合同簽訂授權書。
(五)經法定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驗資報告、資金證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
(六)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現時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者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證明材料。
(七)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價值、存放資料。
(八)其他相關資料。
上述所列各種資料為複印件的,應當由調查人與原件核對無誤後在複印件上予以註明並簽名;無法或者不便核對原件的,應當在資信調查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公司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政策,貫徹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協商一致、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十四條合同談判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必要時,可以請求法律事務部指派法務人員參與合同談判。合同談判涉及其他部門的,其他部門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和協助。
前款所稱合同談判,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的數量和質量、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合同的條款內容等進行協商。
合同談判時應當爭取合同文本的起草權。取得合同文本起草權的,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準備合同草案。
第十五條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以傳真、公文信件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簽訂合同的,應當隨即以正式的書面合同予以確認。
公司有統一格式文本的,應使用格式文本;如無統一格式文本又需多次重複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起草,經法律事務部審定後,公布使用。
第十六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合同文本用語應當準確、嚴謹、簡練、規範。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一)部首部分:當事人的一般狀況。
載明當事人各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公司,不得以部門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公章應當與對方當事人的有效證件等資信材料載明的情況保持一致。
(二)正文部分:
1、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生產廠家、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2、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3、質量條款。
合同應包括質量標準和質量異議期。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價款或報酬條款及可能發生費用的分擔條款。
①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金額及貨幣幣種,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②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③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及履行過程中各方義務及風險責任的劃分。
①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②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③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6、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當事人要求提供擔保的,應根據公司規定的程序報批且經有權確認人員簽字確認。
我方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的,業務部門應當審查對方提供標的物的的真實情況和保證人的資信情況。
7、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他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8、根據法律或者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其他條款。
9、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其他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繫制度。
10、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對新客戶、情況不了解或曾有輕微違約行為的客戶,在簽約時應設置擔保。可採用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等形式。
有法定違約金的,應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11、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方式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
選擇訴訟方式的,簽約時應優先選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2、合同生效的條件。
簽訂合同的批准和授權。
(三)結尾部分。
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部門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合同中涉及的時間,應當使用年月日形式,其中年份不得縮寫,也不得省略。
第十八條示範合同中未選擇的項目或者未約定的空白欄,應當填寫「無」字樣。
第十九條除緊急或者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當列印或者印刷製成。
第二十條非示範文本的合同草案提供對方當事人之前或者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由合同主辦部門送公司法律事務部進行文本預審。
第二十一條合同談判達成一致簽署合同之前,合同經辦人應當按照內部審批流程將合同依次報送合同審核部門進行業務、財務、法律審核,最後經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後簽訂合同。
合同審核部門進行合同審核時,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合同主辦部門提供與合同簽訂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業務審核由公司相關職能管理部門或者業務部門負責,審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技術、業務的可行性和經濟性。
(二)技術、業務的可靠性和操作性。
(三)技術、業務方面權利義務的全面性。
(四)技術、業務術語的準確性。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合同的財務審核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審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合規性。
(二)價款或者酬金結算方式的可行性。
(三)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資信情況;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合同的法律審核由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審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簽訂程序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公司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簽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條款內容的齊備性和完整性。
(三)合同用語的準確性和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達是否確切無誤。
(四)法律風險防範措施的可行性。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合同主辦部門向合同審核部門送審合同草案時,應當給合同審核部門預留充分的審核時間。
合同審核部門收到合同草案後,應當及時審核,不得拖延。
合同審核、審查部門收到合同草案後,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重要疑難的合同在兩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一次提出全部問題要求主辦部門修改。特殊情況下,經法律事務部部長和主辦部門領導確認,合同審核應當在半日內完成。
第二十六條合同審核部門審核合同草案後,應當出具審核意見。
審核意見應當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該類用語,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審核意見必須有審核人員和審核部門負責人的簽名。
第二十七條法律審核後,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合同草案退還合同主辦部門,由合同主辦部門按照公司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送有關公司領導審批。
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必須經法律事務部門審核通過後簽訂,未經法律事務部門審核而簽訂合同將根據集團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合同簽訂實行法定代表人簽署和授權委託簽訂相結合的制度。合同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總裁(或總經理)簽署。
第二十九條特殊情況下業務人員經公司授權可以對外簽訂合同。授權簽署合同的,公司應當出具加蓋公章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應當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取得由公司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後,代理人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授權簽署合同的,代理人應當在「代理人」一欄簽署自己的姓名。
合同簽署後,由合同主辦部門報送公司公章管理部門,填寫《公章使用情況表》後,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者公司印章。
未經公司授權,不得以公司職能管理部門或者業務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亦不得在合同上加蓋部門印章。
合同文本超過一頁的,應當對整份合同加蓋騎縫章。對於合同文本中的修改、刪除之處,合同主辦部門確定後,應蓋章確認。
第三十一條對方當事人對合同的簽署,由合同主辦部門按照本節規定予以要求,並確保:
(一)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簽署人具有簽署合同的合法權利或者有效授權。
(二)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簽署人的簽名真實。
(三)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必須在合同上加蓋其合同專用章或者單位公章。
(四)合同文本修改、刪除後原則上應當重新製作,特殊原因在原合同文本上修改、刪除的,必須由對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三十二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合同履行的必要性,應當辦理鑑證、公證或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法律事務部依法應及時配合辦理。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合同簽訂完畢以後,合同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聯繫有關部門準備並完成履行合同工作。
第三十四條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後,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應全面、及時履行合同。
合同主辦部門應實施履約跟蹤統計,如有履行不及時或其他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並要求按合同要求完成履行。
合同主辦部門應根據規定向財務部門及各審核部門提供合同正本或副本。
第三十五條公司任何部門或者人員發現對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應當立即通報合同主辦部門。
對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時,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在法定或者合同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者合同約定方式向對方當事人書面催促履行或者提出索賠。
前款所稱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包括不能履行,不全面、不適當履行,以及不履行合同。
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送交對方當事人之前,應當經合同管理部門法律審核。
第三十六條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直接送達對方當事人的,應當由對方當事人簽收,簽名並註明簽收時間;對方當事人為單位的,應要求對方當事人加蓋其單位印章或者接收部門印章。
對方當事人拒絕簽收直接送達的前款函件的,應當使用特快專遞形式立即郵寄送達對方當事人,並應當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註明函件內容。
郵寄送達後,應當及時查詢對方當事人的簽收,並應當收存由郵遞部門蓋章確認的查詢回單。
第三十七條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複印件、對方當事人的簽收單、特快專遞詳情單和查詢回單應當作為合同檔案資料予以保存。
第三十八條公司任何部門或者人員收到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的,應當立即送交合同主辦部門,由合同主辦部門商同公司法律事務部處理。
第五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合同發生爭議時,經辦人應依照下列程序,提請處理合同糾紛:
(一)合同經辦人應當做出糾紛處理意見並附相關材料,及時報告給經辦部門負責人。經辦部門依據情況及時安排人員與對方協商。
(二)經協商能夠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合同簽訂程序簽訂和解協議。雙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時,經辦部門與公司法律事務部協商,確定解決方案後,報公司領導決定提起訴訟。
(三)對方提起訴訟或我方決定提起訴訟時,合同主辦部門應將合同有關材料送交法律事務部門,其它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法律事務部工作。各公司法律事務部應將其訴訟進展情況報集團法律事務部備案。
第四十條對於屬於集團法律事務部處理的合同糾紛,集團法律事務部依據情況,及時提出意見,由集團總裁對該糾紛及負責處理糾紛的單位、人員的處理意見等作出批示意見。
第四十一條凡由法律事務部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複印件):
(一)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出庫、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
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在合同糾紛發生之日起(一般為合同到期日)6個月內將有關材料移交法律事務部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移交的,合同主辦部門應當提交書面材料,本部門主管領導和法律事務部同意可以不移交,但應每三個月向法律事務部門彙報一次情況。
第四十三條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有關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各單位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跟蹤或履行。
第四十四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彙報。經協商無效者,由法律事務部或者公司外聘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五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
第六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六條各公司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建立合同檔案。合同檔案是指合同談判、簽訂、變更、履行和爭議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書面、電子資料等與合同有關的所有材料。具體範圍包括:
(一)合同正本及附件原件。
(二)資信調查材料。
(三)合同審核和審批材料。
(四)合同談判、簽訂、變更和履行過程中的往來函件,包括信函(含信封)、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
(五)合同談判、變更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意向協議、補充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等。
(六)爭議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和解協議書、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決定書、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等。
(七)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文件材料。
(八)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及時整理合同檔案,依照合同編號,確定合同檔案資料齊全,向法律事務部提交一份材料清單,經法律事務部確認後,根據各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定期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由檔案管理部門裝訂立卷並予以保管。
第四十七條檔案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合同主辦部門移交的合同原件建立檔案備案。合同主辦部門或經辦部門可以在其職能管理或者業務範圍內保存合同檔案材料的複印件。
第四十八條合同文本及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為合同終止後至少三年,重大合同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隨工程項目資料歸檔保管。
第四十九條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及各公司檔案及商業秘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其它規定。
第五十條本制度由集團法律事務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為統一、規範、完善集團合同管理工作和審批流程,防範集團合同風險,有效控制並維護整個集團的合法權益,集團法律事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範圍為: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履行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民商事合同、協議的經濟活動(勞動合同除外)。
集團及所屬公司之間簽訂、履行合同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履行合同時應當做到:遵守法律,誠實守信,維護集團利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職責。
第四條集團合同管理由集團及各公司法律事務部、合同主辦部門、其它部門分別行使職權,各部門之間行使職權應遵循職責明確、相互配合、嚴禁推諉等原則。
第五條集團法律事務部為集團公司的合同法律審核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審核集團的對外合同以及集團董事局、總經理要求審核的其他合同。
(二)負責制定集團合同管理制度,並根據國家合同法律法規的修改對本制度進行修改、補充。
(三)負責根據《合同法》解釋本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四)負責制定、修改集團統一合同範本。
(五)負責審查、修改、備案下屬公司的合同範本。
(六)負責監督、跟蹤本制度規定的由集團審核的重大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各公司日常合同的履行抽查。
(七)負責監督、檢查下屬公司執行本制度的情況。
(八)負責對集團法律事務部審核的合同的原件或複印件的存檔、備案工作。
(九)負責集團合同的訴訟、仲裁工作。
(十)指導各公司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
(十一)其他由集團負責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公司法律事務部為本公司的合同法律審核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審核本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
(二)負責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的解釋工作。
(三)負責擬定、修改和解釋本公司合同示範文本。
(四)協助或者參與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五)負責合同的法律審核。
(六)協助辦理合同公證和抵(質)押物登記。
(七)負責合同的登記和保管,對應由法律事務部保存的合同做好存檔工作,對其他已審核的合同的複印件進行存檔。
(八)負責合同履行的監督和檢查。
(九)負責合同糾紛的仲裁和訴訟。
(十)其他相關合同管理工作。
各公司應當設立法律事務部門,並設置合同管理崗位。各公司如果確有困難經公司總經理同意後可以外聘律師完成合同審核管理工作。
第七條集團及各公司職能部門及業務部門為合同主辦部門,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起草本部門合同。
(二)負責調查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資信。
(三)負責進行合同的談判。
(四)負責辦理合同簽訂的內部審批手續和外部的登記、鑑證等工作。
(五)負責監督、跟蹤合同的履行。
(六)負責協調合同糾紛。
(七)負責保管、存檔合同。
(八)其他相關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合同主辦部門為最終簽約部門,其它部門應當在本部門職責和權限範圍內對合同進行審核,並協助、配合、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三章合同的審批流程。
第九條集團及各公司內部審批流程:
合同主辦部門負責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然後依次經主管領導、法律事務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確認同意後報總裁或總經理簽字蓋章。
第十條法律事務部門已經提供合同範本,主辦部門僅需在合同中填寫金額、數量等基本情況的,可以不經法律事務部門審核。具體事宜由各法律事務部門規定。
第四章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前,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對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必要時,報由公司法律事務部指派法務人員或者聘請律師協助進行。調查內容包括:
(一)對方當事人是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主體資格。
(二)合同標的涉及國家特許經營的,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許可或者資質證書。
(三)非對方當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簽署合同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代理簽署合同的合法授權。
(四)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五)對方當事人的履約信用是否良好,現時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者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六)涉及保證擔保的,保證人是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人資格,是否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七)涉及抵押擔保的,抵押物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是否真實存在。
(八)涉及質押擔保的,質物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可以質押的動產或者權利,是否真實存在。
(九)其他必要的和相關的資信信息及資料。
第十二條資信調查報告及調查過程中獲取的下列資料,作為合同檔案資料進行保管:
(一)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
(二)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營業執照》及其他有效主體資格證件的複印件。
(三)對方當事人的涉及國家特許經營的許可證及相應資質證書的複印件。
(四)對方當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合同簽訂授權書。
(五)經法定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驗資報告、資金證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
(六)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現時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者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證明材料。
(七)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價值、存放資料。
(八)其他相關資料。
上述所列各種資料為複印件的,應當由調查人與原件核對無誤後在複印件上予以註明並簽名;無法或者不便核對原件的,應當在資信調查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公司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政策,貫徹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協商一致、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十四條合同談判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必要時,可以請求法律事務部指派法務人員參與合同談判。合同談判涉及其他部門的,其他部門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和協助。
前款所稱合同談判,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的數量和質量、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合同的條款內容等進行協商。
合同談判時應當爭取合同文本的起草權。取得合同文本起草權的,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準備合同草案。
第十五條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以傳真、公文信件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簽訂合同的,應當隨即以正式的書面合同予以確認。
公司有統一格式文本的,應使用格式文本;如無統一格式文本又需多次重複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起草,經法律事務部審定後,公布使用。
第十六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合同文本用語應當準確、嚴謹、簡練、規範。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一)部首部分:當事人的一般狀況。
載明當事人各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公司,不得以部門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公章應當與對方當事人的有效證件等資信材料載明的情況保持一致。
(二)正文部分:
1、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生產廠家、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2、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3、質量條款。
合同應包括質量標準和質量異議期。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價款或報酬條款及可能發生費用的分擔條款。
①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金額及貨幣幣種,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②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③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及履行過程中各方義務及風險責任的劃分。
①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②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③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6、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當事人要求提供擔保的,應根據公司規定的程序報批且經有權確認人員簽字確認。
我方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的,業務部門應當審查對方提供標的物的的真實情況和保證人的資信情況。
7、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他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8、根據法律或者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其他條款。
9、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其他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繫制度。
10、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對新客戶、情況不了解或曾有輕微違約行為的客戶,在簽約時應設置擔保。可採用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等形式。
有法定違約金的,應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11、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方式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
選擇訴訟方式的,簽約時應優先選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2、合同生效的條件。
簽訂合同的批准和授權。
(三)結尾部分。
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部門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合同中涉及的時間,應當使用年月日形式,其中年份不得縮寫,也不得省略。
第十八條示範合同中未選擇的項目或者未約定的空白欄,應當填寫「無」字樣。
第十九條除緊急或者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當列印或者印刷製成。
第二十條非示範文本的合同草案提供對方當事人之前或者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由合同主辦部門送公司法律事務部進行文本預審。
第二十一條合同談判達成一致簽署合同之前,合同經辦人應當按照內部審批流程將合同依次報送合同審核部門進行業務、財務、法律審核,最後經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後簽訂合同。
合同審核部門進行合同審核時,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合同主辦部門提供與合同簽訂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業務審核由公司相關職能管理部門或者業務部門負責,審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技術、業務的可行性和經濟性。
(二)技術、業務的可靠性和操作性。
(三)技術、業務方面權利義務的全面性。
(四)技術、業務術語的準確性。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合同的財務審核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審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合規性。
(二)價款或者酬金結算方式的可行性。
(三)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資信情況;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合同的法律審核由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審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簽訂程序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公司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簽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條款內容的齊備性和完整性。
(三)合同用語的準確性和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達是否確切無誤。
(四)法律風險防範措施的可行性。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合同主辦部門向合同審核部門送審合同草案時,應當給合同審核部門預留充分的審核時間。
合同審核部門收到合同草案後,應當及時審核,不得拖延。
合同審核、審查部門收到合同草案後,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重要疑難的合同在兩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一次提出全部問題要求主辦部門修改。特殊情況下,經法律事務部部長和主辦部門領導確認,合同審核應當在半日內完成。
第二十六條合同審核部門審核合同草案後,應當出具審核意見。
審核意見應當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該類用語,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審核意見必須有審核人員和審核部門負責人的簽名。
第二十七條法律審核後,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合同草案退還合同主辦部門,由合同主辦部門按照公司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送有關公司領導審批。
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必須經法律事務部門審核通過後簽訂,未經法律事務部門審核而簽訂合同將根據集團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合同簽訂實行法定代表人簽署和授權委託簽訂相結合的制度。合同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總裁(或總經理)簽署。
第二十九條特殊情況下業務人員經公司授權可以對外簽訂合同。授權簽署合同的,公司應當出具加蓋公章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應當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取得由公司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後,代理人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授權簽署合同的,代理人應當在「代理人」一欄簽署自己的姓名。
合同簽署後,由合同主辦部門報送公司公章管理部門,填寫《公章使用情況表》後,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者公司印章。
未經公司授權,不得以公司職能管理部門或者業務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亦不得在合同上加蓋部門印章。
合同文本超過一頁的,應當對整份合同加蓋騎縫章。對於合同文本中的修改、刪除之處,合同主辦部門確定後,應蓋章確認。
第三十一條對方當事人對合同的簽署,由合同主辦部門按照本節規定予以要求,並確保:
(一)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簽署人具有簽署合同的合法權利或者有效授權。
(二)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簽署人的簽名真實。
(三)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必須在合同上加蓋其合同專用章或者單位公章。
(四)合同文本修改、刪除後原則上應當重新製作,特殊原因在原合同文本上修改、刪除的,必須由對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三十二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合同履行的必要性,應當辦理鑑證、公證或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法律事務部依法應及時配合辦理。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合同簽訂完畢以後,合同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聯繫有關部門準備並完成履行合同工作。
第三十四條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後,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應全面、及時履行合同。
合同主辦部門應實施履約跟蹤統計,如有履行不及時或其他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並要求按合同要求完成履行。
合同主辦部門應根據規定向財務部門及各審核部門提供合同正本或副本。
第三十五條公司任何部門或者人員發現對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應當立即通報合同主辦部門。
對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時,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在法定或者合同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者合同約定方式向對方當事人書面催促履行或者提出索賠。
前款所稱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包括不能履行,不全面、不適當履行,以及不履行合同。
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送交對方當事人之前,應當經合同管理部門法律審核。
第三十六條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直接送達對方當事人的,應當由對方當事人簽收,簽名並註明簽收時間;對方當事人為單位的,應要求對方當事人加蓋其單位印章或者接收部門印章。
對方當事人拒絕簽收直接送達的前款函件的,應當使用特快專遞形式立即郵寄送達對方當事人,並應當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註明函件內容。
郵寄送達後,應當及時查詢對方當事人的簽收,並應當收存由郵遞部門蓋章確認的查詢回單。
第三十七條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複印件、對方當事人的簽收單、特快專遞詳情單和查詢回單應當作為合同檔案資料予以保存。
第三十八條公司任何部門或者人員收到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的,應當立即送交合同主辦部門,由合同主辦部門商同公司法律事務部處理。
第五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合同發生爭議時,經辦人應依照下列程序,提請處理合同糾紛:
(一)合同經辦人應當做出糾紛處理意見並附相關材料,及時報告給經辦部門負責人。經辦部門依據情況及時安排人員與對方協商。
(二)經協商能夠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合同簽訂程序簽訂和解協議。雙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時,經辦部門與公司法律事務部協商,確定解決方案後,報公司領導決定提起訴訟。
(三)對方提起訴訟或我方決定提起訴訟時,合同主辦部門應將合同有關材料送交法律事務部門,其它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法律事務部工作。各公司法律事務部應將其訴訟進展情況報集團法律事務部備案。
第四十條對於屬於集團法律事務部處理的合同糾紛,集團法律事務部依據情況,及時提出意見,由集團總裁對該糾紛及負責處理糾紛的單位、人員的處理意見等作出批示意見。
第四十一條凡由法律事務部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複印件):
(一)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出庫、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
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在合同糾紛發生之日起(一般為合同到期日)6個月內將有關材料移交法律事務部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移交的,合同主辦部門應當提交書面材料,本部門主管領導和法律事務部同意可以不移交,但應每三個月向法律事務部門彙報一次情況。
第四十三條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有關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各單位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跟蹤或履行。
第四十四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彙報。經協商無效者,由法律事務部或者公司外聘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五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
第六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六條各公司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建立合同檔案。合同檔案是指合同談判、簽訂、變更、履行和爭議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書面、電子資料等與合同有關的所有材料。具體範圍包括:
(一)合同正本及附件原件。
(二)資信調查材料。
(三)合同審核和審批材料。
(四)合同談判、簽訂、變更和履行過程中的往來函件,包括信函(含信封)、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
(五)合同談判、變更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意向協議、補充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等。
(六)爭議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和解協議書、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決定書、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等。
(七)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文件材料。
(八)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及時整理合同檔案,依照合同編號,確定合同檔案資料齊全,向法律事務部提交一份材料清單,經法律事務部確認後,根據各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定期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由檔案管理部門裝訂立卷並予以保管。
第四十七條檔案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合同主辦部門移交的合同原件建立檔案備案。合同主辦部門或經辦部門可以在其職能管理或者業務範圍內保存合同檔案材料的複印件。
第四十八條合同文本及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為合同終止後至少三年,重大合同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隨工程項目資料歸檔保管。
第四十九條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及各公司檔案及商業秘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其它規定。
第五十條本制度由集團法律事務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