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單位的合同行為,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防範合同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單位簽訂合同、協議等合意法律文件(包括意向書、承諾書、確認書、合同的認可,以下簡稱合同),適用本方法。
第三條,簽訂合同應當確定承包部門、承包人及其主體負責人,積極履行以下合同的管理責任。
(一)負責提交合同項目,調查合同對象的主體資格、信用和履約能力等情況。
(二)組織合同項目的談判和談判。
(三)申請授權委託。
(四)起草合同文本。
(五)負責合同提交審查、備案。
(六)負責合同和相關資料的整理和備案。
(七)負責處理合同變更、解除和糾紛。
(八)合同涉及政府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當做好保密工作,嚴格執行保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是合同制定的。
第四條,在簽訂合同之前,承包部門應對合同對用進行初步調查,審查對方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個人身份信息、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委託書是否合法,審查對方民事行為能力、資產、資產、。
第五條,簽訂的合同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託的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人簽訂的,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第六條,簽訂合同,必須書面形式,可以參考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
第七條 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合同主體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標的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三)數量、質量。
(四)價款或者報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八)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十)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八條 訂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超越單位職權範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約定。
(二)違反法律規定以單位作為合同保證人。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
第九條 訂立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 選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時,應當優先選擇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涉外合同應當優先約定適用我國法律和仲裁規則。
(二)合同涉及政府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做好保密工作,按照保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條 合同、協議的印章加蓋。
(一)單位訂立的合同、協議加蓋單位合同專用章,按第二條、第五條辦理。單位組織的會議、培訓加蓋單位合同專用章。
(二)處室訂立合同、協議。
1.在單位集中組織招標的定點機構下續的合同協議簽訂時,可由承辦處室加蓋部門處室公章。
2.在政府採購目錄內已由政府集中採購的定點單位且金額在五萬元內的下續合同協議可由承辦處室加蓋處室公章。
3.在單位年度預算中明確具有連續性並以處室組織的會議、培訓、集訓合同協議事項,加蓋部門、處室公章。
第三章 合同送審。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應當在合同擬簽訂日期前5日內將合同擬訂文本等相關資料送交辦公室審查。
第十二條 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報送審查時,應當填寫合同審批表,同時一併報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草擬文本(含電子版)。
(二)合同主體資格、資信證明及履約能力材料。
(三)依法需要論證、評估、審批的材料。
(四)對合同條款內各方的特別義務或義務不對等內容的書面說明材料。
(五)通過招投標產生的合同應提供招投標文件及工作檯賬,作為辦公室合同審核依據。
第十三條 辦公室就合同有關問題向合同承辦部門提出詢問的,承辦部門應當即時回復;不能即時回復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
第十四條 合同簽訂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撥款,產生一切法律後果由簽訂部門主要負責人、簽訂人及相關人員自行承擔:
(一)未經審查即簽訂合同的。
(二)未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即簽訂合同的。
(三)經審查後,對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條款進行私自修改後簽訂合同的。
(四)訂立的合同未經加蓋騎縫章的。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 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應當及時收集、立卷歸檔:
(一)合同正式文本、補充協議、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
(二)合同訂立的依據、批准文件。
(三)合同相對方身份證複印件或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
(四)合同訂立雙方洽談的主要情況(記錄),對方的執照、資質、資信、證書、委託書等資格證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評估、招投標等文件資料。
(六)價款或酬金計算依據、預算資料等。
(七)投資、合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文件等。
(八)來往電函、會談紀要。
(九)合同審批表。
(十)法院的判決書、仲裁機構的裁決書。
(十一)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十六條 合同承辦人在對合同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的過程中,應審查各類合同是否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經過了相應的審核、批准環節。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應做好合同檔案的使用登記工作,充分發揮合同檔案在單位合同檢查、清查、合同損失調查、合同項下的資產利用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八條 合同承辦人應協助單位檔案管理部門做好合同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時移交合同簽訂、履行及爭議處理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單位檔案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合同履行的期限、標的額、標的物的性質、合同重要程度、合同的風險層級等因素,確定合同檔案的存放保管期限。
第二十條 合同檔案保管情況列入檔案管理年度檢查範圍。
第二十一條 合同檔案的歸檔文件整理方法參照單位文書檔案整理方法。
第五章 風險預警。
第二十二條 合同訂立後,相關部門和人員應全面履行合同,並負責及時處理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應督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如發現對方不按約定履行合同,應及時向分管領導或主管領導報告有關情況,並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相對方提出異議並保留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的一般合同風險由承辦部門自行負責處置。
第二十四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承辦部門發現對方嚴重違約,或者發生合同變更、合同轉讓等異常情形,可能影響實現合同目的或者產生其他重大法律風險時,應當進行合同風險預警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風險,承辦部門應當向辦公室、單位領導進行報告:
(一)合同內容發生了重大變化,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二)訂立合同一方,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
(三)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發生預期違約、屆期違約、或者根本違約情形的。
(四) 收到對方的催告、異議、律師函或涉及法律問題的通知的。
(五)合同一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六)合同一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七)合同一方喪失商業信譽。
(八)合同一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其它情形。
(九)發生重大情勢變更事項的。
(十)出現不可抗力情形的。
(十一)其他需要進行風險預警的重大情形。
第二十六條 合同風險預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爭議合同文本及相關補充協議。
(二)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的說明。
(三)合同風險的主要內容及我方初步處理預案。
(四)需要論證的問題明細。
(五)證據材料及清單。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風險預警報告提出法律意見。對特別重大的合同風險預警報告,辦公室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開專家論證會。召開論證會的時間不包括在3個工作日內。
第二十八條 對需要聘請律師參與處理合同風險或非訴訟合同談判的,由辦公室根據情況委派專業律師。
第二十九條 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重大風險,承辦部門應當向單位領導彙報。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條 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或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釆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經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按合同約定的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爭議,僅指承辦部門與對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經過協商無法解決,需要進入或已經進入仲裁或者訴訟程序的合同爭議。
第三十二條 發生合同爭議需要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承辦部門應當在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前將有關情況向辦公室報告。
第三十三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承辦部門應當在收到應訴通知1日內,向辦公室報告並提交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訂立部門應按下列要求收集處理合同爭議的證據資料,為進行仲裁或訴訟做好必要準備: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資料等。
(二)有關票據、票證。
(三)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鑑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需要聘請律師參與合同爭議處理的,辦公室應根據申請,在3個工作日內委派專業律師。
第三十六條 承辦部門應及時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承辦部門應配合律師做好證據收集工作,做好出庭準備。
第三十八條 辦公室對被委託律師參與訴訟、仲裁的情況進行全程監督,確保律師法律服務質量。
第三十九條 承辦部門對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應及時告知辦公室,以及時釆取處理措施。
第四十條 承辦部門在合同爭議處理完畢後,應當在5日內將解決合同爭議形成的調解書、協議書、裁定書、判決書等歸檔,並將一份副本或複印件送交辦公室。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如本規定與國家和地方新規定相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一條 為規範單位的合同行為,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防範合同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單位簽訂合同、協議等合意法律文件(包括意向書、承諾書、確認書、合同的認可,以下簡稱合同),適用本方法。
第三條,簽訂合同應當確定承包部門、承包人及其主體負責人,積極履行以下合同的管理責任。
(一)負責提交合同項目,調查合同對象的主體資格、信用和履約能力等情況。
(二)組織合同項目的談判和談判。
(三)申請授權委託。
(四)起草合同文本。
(五)負責合同提交審查、備案。
(六)負責合同和相關資料的整理和備案。
(七)負責處理合同變更、解除和糾紛。
(八)合同涉及政府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當做好保密工作,嚴格執行保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是合同制定的。
第四條,在簽訂合同之前,承包部門應對合同對用進行初步調查,審查對方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個人身份信息、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委託書是否合法,審查對方民事行為能力、資產、資產、。
第五條,簽訂的合同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託的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人簽訂的,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第六條,簽訂合同,必須書面形式,可以參考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
第七條 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合同主體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標的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三)數量、質量。
(四)價款或者報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八)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十)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八條 訂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超越單位職權範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約定。
(二)違反法律規定以單位作為合同保證人。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
第九條 訂立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 選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時,應當優先選擇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涉外合同應當優先約定適用我國法律和仲裁規則。
(二)合同涉及政府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做好保密工作,按照保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條 合同、協議的印章加蓋。
(一)單位訂立的合同、協議加蓋單位合同專用章,按第二條、第五條辦理。單位組織的會議、培訓加蓋單位合同專用章。
(二)處室訂立合同、協議。
1.在單位集中組織招標的定點機構下續的合同協議簽訂時,可由承辦處室加蓋部門處室公章。
2.在政府採購目錄內已由政府集中採購的定點單位且金額在五萬元內的下續合同協議可由承辦處室加蓋處室公章。
3.在單位年度預算中明確具有連續性並以處室組織的會議、培訓、集訓合同協議事項,加蓋部門、處室公章。
第三章 合同送審。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應當在合同擬簽訂日期前5日內將合同擬訂文本等相關資料送交辦公室審查。
第十二條 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報送審查時,應當填寫合同審批表,同時一併報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草擬文本(含電子版)。
(二)合同主體資格、資信證明及履約能力材料。
(三)依法需要論證、評估、審批的材料。
(四)對合同條款內各方的特別義務或義務不對等內容的書面說明材料。
(五)通過招投標產生的合同應提供招投標文件及工作檯賬,作為辦公室合同審核依據。
第十三條 辦公室就合同有關問題向合同承辦部門提出詢問的,承辦部門應當即時回復;不能即時回復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
第十四條 合同簽訂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撥款,產生一切法律後果由簽訂部門主要負責人、簽訂人及相關人員自行承擔:
(一)未經審查即簽訂合同的。
(二)未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即簽訂合同的。
(三)經審查後,對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條款進行私自修改後簽訂合同的。
(四)訂立的合同未經加蓋騎縫章的。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 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應當及時收集、立卷歸檔:
(一)合同正式文本、補充協議、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
(二)合同訂立的依據、批准文件。
(三)合同相對方身份證複印件或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
(四)合同訂立雙方洽談的主要情況(記錄),對方的執照、資質、資信、證書、委託書等資格證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評估、招投標等文件資料。
(六)價款或酬金計算依據、預算資料等。
(七)投資、合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文件等。
(八)來往電函、會談紀要。
(九)合同審批表。
(十)法院的判決書、仲裁機構的裁決書。
(十一)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十六條 合同承辦人在對合同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的過程中,應審查各類合同是否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經過了相應的審核、批准環節。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應做好合同檔案的使用登記工作,充分發揮合同檔案在單位合同檢查、清查、合同損失調查、合同項下的資產利用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八條 合同承辦人應協助單位檔案管理部門做好合同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時移交合同簽訂、履行及爭議處理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單位檔案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合同履行的期限、標的額、標的物的性質、合同重要程度、合同的風險層級等因素,確定合同檔案的存放保管期限。
第二十條 合同檔案保管情況列入檔案管理年度檢查範圍。
第二十一條 合同檔案的歸檔文件整理方法參照單位文書檔案整理方法。
第五章 風險預警。
第二十二條 合同訂立後,相關部門和人員應全面履行合同,並負責及時處理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應督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如發現對方不按約定履行合同,應及時向分管領導或主管領導報告有關情況,並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相對方提出異議並保留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的一般合同風險由承辦部門自行負責處置。
第二十四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承辦部門發現對方嚴重違約,或者發生合同變更、合同轉讓等異常情形,可能影響實現合同目的或者產生其他重大法律風險時,應當進行合同風險預警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風險,承辦部門應當向辦公室、單位領導進行報告:
(一)合同內容發生了重大變化,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二)訂立合同一方,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
(三)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發生預期違約、屆期違約、或者根本違約情形的。
(四) 收到對方的催告、異議、律師函或涉及法律問題的通知的。
(五)合同一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六)合同一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七)合同一方喪失商業信譽。
(八)合同一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其它情形。
(九)發生重大情勢變更事項的。
(十)出現不可抗力情形的。
(十一)其他需要進行風險預警的重大情形。
第二十六條 合同風險預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爭議合同文本及相關補充協議。
(二)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的說明。
(三)合同風險的主要內容及我方初步處理預案。
(四)需要論證的問題明細。
(五)證據材料及清單。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風險預警報告提出法律意見。對特別重大的合同風險預警報告,辦公室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開專家論證會。召開論證會的時間不包括在3個工作日內。
第二十八條 對需要聘請律師參與處理合同風險或非訴訟合同談判的,由辦公室根據情況委派專業律師。
第二十九條 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重大風險,承辦部門應當向單位領導彙報。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條 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或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釆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經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按合同約定的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爭議,僅指承辦部門與對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經過協商無法解決,需要進入或已經進入仲裁或者訴訟程序的合同爭議。
第三十二條 發生合同爭議需要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承辦部門應當在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前將有關情況向辦公室報告。
第三十三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承辦部門應當在收到應訴通知1日內,向辦公室報告並提交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訂立部門應按下列要求收集處理合同爭議的證據資料,為進行仲裁或訴訟做好必要準備: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資料等。
(二)有關票據、票證。
(三)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鑑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需要聘請律師參與合同爭議處理的,辦公室應根據申請,在3個工作日內委派專業律師。
第三十六條 承辦部門應及時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承辦部門應配合律師做好證據收集工作,做好出庭準備。
第三十八條 辦公室對被委託律師參與訴訟、仲裁的情況進行全程監督,確保律師法律服務質量。
第三十九條 承辦部門對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應及時告知辦公室,以及時釆取處理措施。
第四十條 承辦部門在合同爭議處理完畢後,應當在5日內將解決合同爭議形成的調解書、協議書、裁定書、判決書等歸檔,並將一份副本或複印件送交辦公室。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如本規定與國家和地方新規定相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