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統一、規範、完善集團合同管理工作和審批流程,防範集團合同風險,有效控制並維護整個集團的合法權益,集團法律事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範圍為: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履行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民商事合同、協議的經濟活動(勞動合同除外)。
集團及所屬公司之間簽訂、履行合同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履行合同時應當做到:遵守法律,誠實守信,維護集團利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職責。
第四條集團合同管理由集團及各公司法律事務部、合同主辦部門、其它部門分別行使職權,各部門之間行使職權應遵循職責明確、相互配合、嚴禁推諉等原則。
第五條集團法律事務部為集團公司的合同法律審核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審核集團的對外合同以及集團董事局、總經理要求審核的其他合同。
(二)負責制定集團合同管理制度,並根據國家合同法律法規的修改對本制度進行修改、補充。
(三)負責根據《合同法》解釋本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四)負責制定、修改集團統一合同範本。
(五)負責審查、修改、備案下屬公司的合同範本。
(六)負責監督、跟蹤本制度規定的由集團審核的重大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各公司日常合同的履行抽查。
(七)負責監督、檢查下屬公司執行本制度的情況。
(八)負責對集團法律事務部審核的合同的原件或複印件的存檔、備案工作。
(九)負責集團合同的訴訟、仲裁工作。
(十)指導各公司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
(十一)其他由集團負責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公司法律事務部為本公司的合同法律審核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審核本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
(二)負責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的解釋工作。
(三)負責擬定、修改和解釋本公司合同示範文本。
(四)協助或者參與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五)負責合同的法律審核。
(六)協助辦理合同公證和抵(質)押物登記。
(七)負責合同的登記和保管,對應由法律事務部保存的合同做好存檔工作,對其他已審核的合同的複印件進行存檔。
(八)負責合同履行的監督和檢查。
(九)負責合同糾紛的仲裁和訴訟。
(十)其他相關合同管理工作。
各公司應當設立法律事務部門,並設置合同管理崗位。各公司如果確有困難經公司總經理同意後可以外聘律師完成合同審核管理工作。
第七條集團及各公司職能部門及業務部門為合同主辦部門,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起草本部門合同。
(二)負責調查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資信。
(三)負責進行合同的談判。
(四)負責辦理合同簽訂的內部審批手續和外部的登記、鑑證等工作。
(五)負責監督、跟蹤合同的履行。
(六)負責協調合同糾紛。
(七)負責保管、存檔合同。
(八)其他相關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合同主辦部門為最終簽約部門,其它部門應當在本部門職責和權限範圍內對合同進行審核,並協助、配合、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三章合同的審批流程。
第九條集團及各公司內部審批流程:
合同主辦部門負責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然後依次經主管領導、法律事務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確認同意後報總裁或總經理簽字蓋章。
第十條法律事務部門已經提供合同範本,主辦部門僅需在合同中填寫金額、數量等基本情況的,可以不經法律事務部門審核。具體事宜由各法律事務部門規定。
第四章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前,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對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必要時,報由公司法律事務部指派法務人員或者聘請律師協助進行。調查內容包括:
(一)對方當事人是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主體資格。
(二)合同標的涉及國家特許經營的,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許可或者資質證書。
(三)非對方當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簽署合同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代理簽署合同的合法授權。
(四)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五)對方當事人的履約信用是否良好,現時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者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六)涉及保證擔保的,保證人是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人資格,是否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七)涉及抵押擔保的,抵押物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是否真實存在。
(八)涉及質押擔保的,質物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可以質押的動產或者權利,是否真實存在。
(九)其他必要的和相關的資信信息及資料。
第十二條資信調查報告及調查過程中獲取的下列資料,作為合同檔案資料進行保管:
(一)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
(二)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營業執照》及其他有效主體資格證件的複印件。
(三)對方當事人的涉及國家特許經營的許可證及相應資質證書的複印件。
(四)對方當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合同簽訂授權書。
(五)經法定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驗資報告、資金證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
(六)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現時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者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證明材料。
(七)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價值、存放資料。
(八)其他相關資料。
上述所列各種資料為複印件的,應當由調查人與原件核對無誤後在複印件上予以註明並簽名;無法或者不便核對原件的,應當在資信調查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公司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政策,貫徹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協商一致、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十四條合同談判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必要時,可以請求法律事務部指派法務人員參與合同談判。合同談判涉及其他部門的,其他部門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和協助。
前款所稱合同談判,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的數量和質量、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合同的條款內容等進行協商。
合同談判時應當爭取合同文本的起草權。取得合同文本起草權的,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準備合同草案。
第十五條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以傳真、公文信件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簽訂合同的,應當隨即以正式的書面合同予以確認。
公司有統一格式文本的,應使用格式文本;如無統一格式文本又需多次重複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起草,經法律事務部審定後,公布使用。
第十六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合同文本用語應當準確、嚴謹、簡練、規範。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一)部首部分:當事人的一般狀況。
載明當事人各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公司,不得以部門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公章應當與對方當事人的有效證件等資信材料載明的情況保持一致。
(二)正文部分:
1、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生產廠家、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2、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3、質量條款。
合同應包括質量標準和質量異議期。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價款或報酬條款及可能發生費用的分擔條款。
①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金額及貨幣幣種,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②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③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及履行過程中各方義務及風險責任的劃分。
①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②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③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6、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當事人要求提供擔保的,應根據公司規定的程序報批且經有權確認人員簽字確認。
我方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的,業務部門應當審查對方提供標的物的的真實情況和保證人的資信情況。
7、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他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8、根據法律或者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其他條款。
9、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其他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繫制度。
10、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對新客戶、情況不了解或曾有輕微違約行為的客戶,在簽約時應設置擔保。可採用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等形式。
有法定違約金的,應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11、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方式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
選擇訴訟方式的,簽約時應優先選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2、合同生效的條件。
簽訂合同的批准和授權。
(三)結尾部分。
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部門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合同中涉及的時間,應當使用年月日形式,其中年份不得縮寫,也不得省略。
第十八條示範合同中未選擇的項目或者未約定的空白欄,應當填寫「無」字樣。
第十九條除緊急或者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當列印或者印刷製成。
第二十條非示範文本的合同草案提供對方當事人之前或者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由合同主辦部門送公司法律事務部進行文本預審。
第二十一條合同談判達成一致簽署合同之前,合同經辦人應當按照內部審批流程將合同依次報送合同審核部門進行業務、財務、法律審核,最後經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後簽訂合同。
合同審核部門進行合同審核時,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合同主辦部門提供與合同簽訂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業務審核由公司相關職能管理部門或者業務部門負責,審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技術、業務的可行性和經濟性。
(二)技術、業務的可靠性和操作性。
(三)技術、業務方面權利義務的全面性。
(四)技術、業務術語的準確性。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合同的財務審核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審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合規性。
(二)價款或者酬金結算方式的可行性。
(三)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資信情況;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合同的法律審核由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審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簽訂程序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公司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簽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條款內容的齊備性和完整性。
(三)合同用語的準確性和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達是否確切無誤。
(四)法律風險防範措施的可行性。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合同主辦部門向合同審核部門送審合同草案時,應當給合同審核部門預留充分的審核時間。
合同審核部門收到合同草案後,應當及時審核,不得拖延。
合同審核、審查部門收到合同草案後,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重要疑難的合同在兩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一次提出全部問題要求主辦部門修改。特殊情況下,經法律事務部部長和主辦部門領導確認,合同審核應當在半日內完成。
第二十六條合同審核部門審核合同草案後,應當出具審核意見。
審核意見應當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該類用語,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審核意見必須有審核人員和審核部門負責人的簽名。
第二十七條法律審核後,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合同草案退還合同主辦部門,由合同主辦部門按照公司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送有關公司領導審批。
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必須經法律事務部門審核通過後簽訂,未經法律事務部門審核而簽訂合同將根據集團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合同簽訂實行法定代表人簽署和授權委託簽訂相結合的制度。合同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總裁(或總經理)簽署。
第二十九條特殊情況下業務人員經公司授權可以對外簽訂合同。授權簽署合同的,公司應當出具加蓋公章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應當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取得由公司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後,代理人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授權簽署合同的,代理人應當在「代理人」一欄簽署自己的姓名。
合同簽署後,由合同主辦部門報送公司公章管理部門,填寫《公章使用情況表》後,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者公司印章。
未經公司授權,不得以公司職能管理部門或者業務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亦不得在合同上加蓋部門印章。
合同文本超過一頁的,應當對整份合同加蓋騎縫章。對於合同文本中的修改、刪除之處,合同主辦部門確定後,應蓋章確認。
第三十一條對方當事人對合同的簽署,由合同主辦部門按照本節規定予以要求,並確保:
(一)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簽署人具有簽署合同的合法權利或者有效授權。
(二)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簽署人的簽名真實。
(三)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必須在合同上加蓋其合同專用章或者單位公章。
(四)合同文本修改、刪除後原則上應當重新製作,特殊原因在原合同文本上修改、刪除的,必須由對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三十二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合同履行的必要性,應當辦理鑑證、公證或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法律事務部依法應及時配合辦理。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合同簽訂完畢以後,合同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聯繫有關部門準備並完成履行合同工作。
第三十四條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後,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應全面、及時履行合同。
合同主辦部門應實施履約跟蹤統計,如有履行不及時或其他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並要求按合同要求完成履行。
合同主辦部門應根據規定向財務部門及各審核部門提供合同正本或副本。
第三十五條公司任何部門或者人員發現對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應當立即通報合同主辦部門。
對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時,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在法定或者合同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者合同約定方式向對方當事人書面催促履行或者提出索賠。
前款所稱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包括不能履行,不全面、不適當履行,以及不履行合同。
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送交對方當事人之前,應當經合同管理部門法律審核。
第三十六條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直接送達對方當事人的,應當由對方當事人簽收,簽名並註明簽收時間;對方當事人為單位的,應要求對方當事人加蓋其單位印章或者接收部門印章。
對方當事人拒絕簽收直接送達的前款函件的,應當使用特快專遞形式立即郵寄送達對方當事人,並應當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註明函件內容。
郵寄送達後,應當及時查詢對方當事人的簽收,並應當收存由郵遞部門蓋章確認的查詢回單。
第三十七條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複印件、對方當事人的簽收單、特快專遞詳情單和查詢回單應當作為合同檔案資料予以保存。
第三十八條公司任何部門或者人員收到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的,應當立即送交合同主辦部門,由合同主辦部門商同公司法律事務部處理。
第五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合同發生爭議時,經辦人應依照下列程序,提請處理合同糾紛:
(一)合同經辦人應當做出糾紛處理意見並附相關材料,及時報告給經辦部門負責人。經辦部門依據情況及時安排人員與對方協商。
(二)經協商能夠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合同簽訂程序簽訂和解協議。雙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時,經辦部門與公司法律事務部協商,確定解決方案後,報公司領導決定提起訴訟。
(三)對方提起訴訟或我方決定提起訴訟時,合同主辦部門應將合同有關材料送交法律事務部門,其它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法律事務部工作。各公司法律事務部應將其訴訟進展情況報集團法律事務部備案。
第四十條對於屬於集團法律事務部處理的合同糾紛,集團法律事務部依據情況,及時提出意見,由集團總裁對該糾紛及負責處理糾紛的單位、人員的處理意見等作出批示意見。
第四十一條凡由法律事務部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複印件):
(一)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出庫、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
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在合同糾紛發生之日起(一般為合同到期日)6個月內將有關材料移交法律事務部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移交的,合同主辦部門應當提交書面材料,本部門主管領導和法律事務部同意可以不移交,但應每三個月向法律事務部門彙報一次情況。
第四十三條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有關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各單位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跟蹤或履行。
第四十四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彙報。經協商無效者,由法律事務部或者公司外聘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五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
第六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六條各公司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建立合同檔案。合同檔案是指合同談判、簽訂、變更、履行和爭議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書面、電子資料等與合同有關的所有材料。具體範圍包括:
(一)合同正本及附件原件。
(二)資信調查材料。
(三)合同審核和審批材料。
(四)合同談判、簽訂、變更和履行過程中的往來函件,包括信函(含信封)、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
(五)合同談判、變更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意向協議、補充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等。
(六)爭議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和解協議書、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決定書、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等。
(七)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文件材料。
(八)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及時整理合同檔案,依照合同編號,確定合同檔案資料齊全,向法律事務部提交一份材料清單,經法律事務部確認後,根據各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定期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由檔案管理部門裝訂立卷並予以保管。
第四十七條檔案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合同主辦部門移交的合同原件建立檔案備案。合同主辦部門或經辦部門可以在其職能管理或者業務範圍內保存合同檔案材料的複印件。
第四十八條合同文本及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為合同終止後至少三年,重大合同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隨工程項目資料歸檔保管。
第四十九條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及各公司檔案及商業秘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其它規定。
第五十條本制度由集團法律事務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為統一、規範、完善集團合同管理工作和審批流程,防範集團合同風險,有效控制並維護整個集團的合法權益,集團法律事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範圍為: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履行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民商事合同、協議的經濟活動(勞動合同除外)。
集團及所屬公司之間簽訂、履行合同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履行合同時應當做到:遵守法律,誠實守信,維護集團利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職責。
第四條集團合同管理由集團及各公司法律事務部、合同主辦部門、其它部門分別行使職權,各部門之間行使職權應遵循職責明確、相互配合、嚴禁推諉等原則。
第五條集團法律事務部為集團公司的合同法律審核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審核集團的對外合同以及集團董事局、總經理要求審核的其他合同。
(二)負責制定集團合同管理制度,並根據國家合同法律法規的修改對本制度進行修改、補充。
(三)負責根據《合同法》解釋本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四)負責制定、修改集團統一合同範本。
(五)負責審查、修改、備案下屬公司的合同範本。
(六)負責監督、跟蹤本制度規定的由集團審核的重大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各公司日常合同的履行抽查。
(七)負責監督、檢查下屬公司執行本制度的情況。
(八)負責對集團法律事務部審核的合同的原件或複印件的存檔、備案工作。
(九)負責集團合同的訴訟、仲裁工作。
(十)指導各公司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
(十一)其他由集團負責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公司法律事務部為本公司的合同法律審核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審核本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
(二)負責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的解釋工作。
(三)負責擬定、修改和解釋本公司合同示範文本。
(四)協助或者參與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五)負責合同的法律審核。
(六)協助辦理合同公證和抵(質)押物登記。
(七)負責合同的登記和保管,對應由法律事務部保存的合同做好存檔工作,對其他已審核的合同的複印件進行存檔。
(八)負責合同履行的監督和檢查。
(九)負責合同糾紛的仲裁和訴訟。
(十)其他相關合同管理工作。
各公司應當設立法律事務部門,並設置合同管理崗位。各公司如果確有困難經公司總經理同意後可以外聘律師完成合同審核管理工作。
第七條集團及各公司職能部門及業務部門為合同主辦部門,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起草本部門合同。
(二)負責調查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資信。
(三)負責進行合同的談判。
(四)負責辦理合同簽訂的內部審批手續和外部的登記、鑑證等工作。
(五)負責監督、跟蹤合同的履行。
(六)負責協調合同糾紛。
(七)負責保管、存檔合同。
(八)其他相關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合同主辦部門為最終簽約部門,其它部門應當在本部門職責和權限範圍內對合同進行審核,並協助、配合、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三章合同的審批流程。
第九條集團及各公司內部審批流程:
合同主辦部門負責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然後依次經主管領導、法律事務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確認同意後報總裁或總經理簽字蓋章。
第十條法律事務部門已經提供合同範本,主辦部門僅需在合同中填寫金額、數量等基本情況的,可以不經法律事務部門審核。具體事宜由各法律事務部門規定。
第四章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前,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對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必要時,報由公司法律事務部指派法務人員或者聘請律師協助進行。調查內容包括:
(一)對方當事人是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主體資格。
(二)合同標的涉及國家特許經營的,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許可或者資質證書。
(三)非對方當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簽署合同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代理簽署合同的合法授權。
(四)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五)對方當事人的履約信用是否良好,現時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者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六)涉及保證擔保的,保證人是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人資格,是否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七)涉及抵押擔保的,抵押物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是否真實存在。
(八)涉及質押擔保的,質物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可以質押的動產或者權利,是否真實存在。
(九)其他必要的和相關的資信信息及資料。
第十二條資信調查報告及調查過程中獲取的下列資料,作為合同檔案資料進行保管:
(一)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
(二)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營業執照》及其他有效主體資格證件的複印件。
(三)對方當事人的涉及國家特許經營的許可證及相應資質證書的複印件。
(四)對方當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合同簽訂授權書。
(五)經法定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驗資報告、資金證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
(六)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現時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者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證明材料。
(七)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價值、存放資料。
(八)其他相關資料。
上述所列各種資料為複印件的,應當由調查人與原件核對無誤後在複印件上予以註明並簽名;無法或者不便核對原件的,應當在資信調查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公司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政策,貫徹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協商一致、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十四條合同談判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必要時,可以請求法律事務部指派法務人員參與合同談判。合同談判涉及其他部門的,其他部門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和協助。
前款所稱合同談判,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的數量和質量、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合同的條款內容等進行協商。
合同談判時應當爭取合同文本的起草權。取得合同文本起草權的,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準備合同草案。
第十五條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以傳真、公文信件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簽訂合同的,應當隨即以正式的書面合同予以確認。
公司有統一格式文本的,應使用格式文本;如無統一格式文本又需多次重複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起草,經法律事務部審定後,公布使用。
第十六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合同文本用語應當準確、嚴謹、簡練、規範。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一)部首部分:當事人的一般狀況。
載明當事人各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公司,不得以部門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公章應當與對方當事人的有效證件等資信材料載明的情況保持一致。
(二)正文部分:
1、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生產廠家、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2、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3、質量條款。
合同應包括質量標準和質量異議期。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價款或報酬條款及可能發生費用的分擔條款。
①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金額及貨幣幣種,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②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③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及履行過程中各方義務及風險責任的劃分。
①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②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③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6、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當事人要求提供擔保的,應根據公司規定的程序報批且經有權確認人員簽字確認。
我方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的,業務部門應當審查對方提供標的物的的真實情況和保證人的資信情況。
7、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他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8、根據法律或者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其他條款。
9、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其他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繫制度。
10、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對新客戶、情況不了解或曾有輕微違約行為的客戶,在簽約時應設置擔保。可採用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等形式。
有法定違約金的,應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11、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方式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
選擇訴訟方式的,簽約時應優先選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2、合同生效的條件。
簽訂合同的批准和授權。
(三)結尾部分。
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部門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合同中涉及的時間,應當使用年月日形式,其中年份不得縮寫,也不得省略。
第十八條示範合同中未選擇的項目或者未約定的空白欄,應當填寫「無」字樣。
第十九條除緊急或者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當列印或者印刷製成。
第二十條非示範文本的合同草案提供對方當事人之前或者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由合同主辦部門送公司法律事務部進行文本預審。
第二十一條合同談判達成一致簽署合同之前,合同經辦人應當按照內部審批流程將合同依次報送合同審核部門進行業務、財務、法律審核,最後經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後簽訂合同。
合同審核部門進行合同審核時,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合同主辦部門提供與合同簽訂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業務審核由公司相關職能管理部門或者業務部門負責,審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技術、業務的可行性和經濟性。
(二)技術、業務的可靠性和操作性。
(三)技術、業務方面權利義務的全面性。
(四)技術、業務術語的準確性。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合同的財務審核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審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合規性。
(二)價款或者酬金結算方式的可行性。
(三)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資信情況;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合同的法律審核由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審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簽訂程序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公司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簽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條款內容的齊備性和完整性。
(三)合同用語的準確性和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達是否確切無誤。
(四)法律風險防範措施的可行性。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合同主辦部門向合同審核部門送審合同草案時,應當給合同審核部門預留充分的審核時間。
合同審核部門收到合同草案後,應當及時審核,不得拖延。
合同審核、審查部門收到合同草案後,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重要疑難的合同在兩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一次提出全部問題要求主辦部門修改。特殊情況下,經法律事務部部長和主辦部門領導確認,合同審核應當在半日內完成。
第二十六條合同審核部門審核合同草案後,應當出具審核意見。
審核意見應當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該類用語,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審核意見必須有審核人員和審核部門負責人的簽名。
第二十七條法律審核後,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合同草案退還合同主辦部門,由合同主辦部門按照公司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送有關公司領導審批。
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必須經法律事務部門審核通過後簽訂,未經法律事務部門審核而簽訂合同將根據集團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合同簽訂實行法定代表人簽署和授權委託簽訂相結合的制度。合同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總裁(或總經理)簽署。
第二十九條特殊情況下業務人員經公司授權可以對外簽訂合同。授權簽署合同的,公司應當出具加蓋公章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應當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取得由公司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後,代理人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授權簽署合同的,代理人應當在「代理人」一欄簽署自己的姓名。
合同簽署後,由合同主辦部門報送公司公章管理部門,填寫《公章使用情況表》後,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者公司印章。
未經公司授權,不得以公司職能管理部門或者業務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亦不得在合同上加蓋部門印章。
合同文本超過一頁的,應當對整份合同加蓋騎縫章。對於合同文本中的修改、刪除之處,合同主辦部門確定後,應蓋章確認。
第三十一條對方當事人對合同的簽署,由合同主辦部門按照本節規定予以要求,並確保:
(一)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簽署人具有簽署合同的合法權利或者有效授權。
(二)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簽署人的簽名真實。
(三)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必須在合同上加蓋其合同專用章或者單位公章。
(四)合同文本修改、刪除後原則上應當重新製作,特殊原因在原合同文本上修改、刪除的,必須由對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三十二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合同履行的必要性,應當辦理鑑證、公證或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法律事務部依法應及時配合辦理。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合同簽訂完畢以後,合同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聯繫有關部門準備並完成履行合同工作。
第三十四條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後,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應全面、及時履行合同。
合同主辦部門應實施履約跟蹤統計,如有履行不及時或其他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並要求按合同要求完成履行。
合同主辦部門應根據規定向財務部門及各審核部門提供合同正本或副本。
第三十五條公司任何部門或者人員發現對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應當立即通報合同主辦部門。
對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時,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在法定或者合同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者合同約定方式向對方當事人書面催促履行或者提出索賠。
前款所稱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包括不能履行,不全面、不適當履行,以及不履行合同。
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送交對方當事人之前,應當經合同管理部門法律審核。
第三十六條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直接送達對方當事人的,應當由對方當事人簽收,簽名並註明簽收時間;對方當事人為單位的,應要求對方當事人加蓋其單位印章或者接收部門印章。
對方當事人拒絕簽收直接送達的前款函件的,應當使用特快專遞形式立即郵寄送達對方當事人,並應當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註明函件內容。
郵寄送達後,應當及時查詢對方當事人的簽收,並應當收存由郵遞部門蓋章確認的查詢回單。
第三十七條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複印件、對方當事人的簽收單、特快專遞詳情單和查詢回單應當作為合同檔案資料予以保存。
第三十八條公司任何部門或者人員收到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的,應當立即送交合同主辦部門,由合同主辦部門商同公司法律事務部處理。
第五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合同發生爭議時,經辦人應依照下列程序,提請處理合同糾紛:
(一)合同經辦人應當做出糾紛處理意見並附相關材料,及時報告給經辦部門負責人。經辦部門依據情況及時安排人員與對方協商。
(二)經協商能夠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合同簽訂程序簽訂和解協議。雙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時,經辦部門與公司法律事務部協商,確定解決方案後,報公司領導決定提起訴訟。
(三)對方提起訴訟或我方決定提起訴訟時,合同主辦部門應將合同有關材料送交法律事務部門,其它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法律事務部工作。各公司法律事務部應將其訴訟進展情況報集團法律事務部備案。
第四十條對於屬於集團法律事務部處理的合同糾紛,集團法律事務部依據情況,及時提出意見,由集團總裁對該糾紛及負責處理糾紛的單位、人員的處理意見等作出批示意見。
第四十一條凡由法律事務部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複印件):
(一)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出庫、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
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在合同糾紛發生之日起(一般為合同到期日)6個月內將有關材料移交法律事務部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移交的,合同主辦部門應當提交書面材料,本部門主管領導和法律事務部同意可以不移交,但應每三個月向法律事務部門彙報一次情況。
第四十三條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有關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各單位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跟蹤或履行。
第四十四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彙報。經協商無效者,由法律事務部或者公司外聘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五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
第六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六條各公司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建立合同檔案。合同檔案是指合同談判、簽訂、變更、履行和爭議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書面、電子資料等與合同有關的所有材料。具體範圍包括:
(一)合同正本及附件原件。
(二)資信調查材料。
(三)合同審核和審批材料。
(四)合同談判、簽訂、變更和履行過程中的往來函件,包括信函(含信封)、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
(五)合同談判、變更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意向協議、補充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等。
(六)爭議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和解協議書、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決定書、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等。
(七)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文件材料。
(八)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及時整理合同檔案,依照合同編號,確定合同檔案資料齊全,向法律事務部提交一份材料清單,經法律事務部確認後,根據各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定期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由檔案管理部門裝訂立卷並予以保管。
第四十七條檔案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合同主辦部門移交的合同原件建立檔案備案。合同主辦部門或經辦部門可以在其職能管理或者業務範圍內保存合同檔案材料的複印件。
第四十八條合同文本及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為合同終止後至少三年,重大合同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隨工程項目資料歸檔保管。
第四十九條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及各公司檔案及商業秘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其它規定。
第五十條本制度由集團法律事務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