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稅是稅務工作的靈魂,既是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推進稅收工作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法制建設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的行政執法部門,其依法行政是否規範也備受社會各界的關注。筆者僅從對納稅人管理的角度,分析了基層稅務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並就解決問題的途徑作了初步探討。
一、存在問題
依法治稅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稅務機關內部的管理行為,即對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征、管、查等行為的規範和管理。
二是對行政相對人的管理行為,即對納稅義務人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繳納稅款等行為的規範和管理。近年來,為強化依法治稅,省、市局先後出台了一系列相關規章制度,如《關於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意見》、《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等,對稅收執法工作的統一、規範起到了極其重要的指導作用。但在基層稅務機關的具體貫徹落實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執法過程簡化,缺乏人性化服務。
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稅收執法權,而基層稅務人員是稅收政策的主要執行者。但在傳統觀念中,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權利和義務上是不對等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面前永遠都是「唯命是從」、「俯首稱臣」,特別是在一些較偏遠的農村,這種認識尤為根深蒂固。於是,有些基層稅務人員受這種「偏愛」影響,與納稅人疏遠了距離,淡化了稅企關係,具體表現在:其一,工作中雖然做到了嚴格執法,但執法過程中存在冷、硬、橫現象,納稅服務缺乏人性化色彩。譬如:各級稅務機關雖在辦稅服務廳設置了納稅服務窗口,設置了便民服務台,統一了文明服務用語,但許多人還存在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定位不准等問題,沒有把納稅服務放到與其他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導致服務制度落實不紮實、監督考核不嚴格、服務效果不突出、納稅人的滿意度不高等問題。其二,工作熱情雖高,但遇事缺乏理性思考,處理事情過於簡單化,重實體輕程序,遇事急於求成。此類問題雖然出現在個另稅務人員身上,但與稅收執法行為的規範化、法制化的要求格格不入,應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
(二)執法力度不夠,稅法剛性不能充分體現。
由於受國情和國民素質等因素的影響,在我國,尤其是在廣大農村,人們的納稅意識不夠強,人們對稅收的理解和支持程度也不夠理想。面對這樣的稅收環境,稅務執法難免會受到各種負面影響,致使基層稅務執法在實踐中產生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協商納稅、彈性徵稅現象。在某些財務制度不健全的企業納稅人和個體納稅人的納稅額度及納稅時間上,管理人員和納稅人之間存在協商納稅和討價還價現象。
二是任務第一,征管存有疏漏。由於稅收任務連年增長,致使一些基層征管單位稅收收入形勢異常嚴峻。為完成上級下達的稅收任務,這些單位不得不將工作重心高度集中到組織收入這一點上來,大部分人力、時間和精力都用在了稅源大戶上,而對一些較小的、對稅收任務的完成形不成影響的稅源則成了征管的弱點或盲區,從而形成征管不到位、稅負不公平、稅收秩序較亂的不良局面。
三是執法不嚴。在對納稅人稅務違法行為的處理上,在一些棘手的、容易得罪人的事情面前,老好人、怕得罪人的思想盛行,存在遇事繞著走的現象。稅法的剛性大打折扣,不僅縱容了稅務違法行為,而且也損害了合法納稅人的利益,損害了稅法尊嚴。
(三)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稅收法律、法規把握不夠準確。
目前,由於大多數基層稅務機關執法力量均有所不足,在日常工作中,人員少、工作量大,因此,對於基層稅務人員來說,提高業務水平的途徑多是靠集中學習,而集中學習的重點多是與工作聯繫緊密的稅收知識、財務會計知識,從而忽視了法律知識的學習和掌握,個別稅務人員對稅收法律、法規一知半解,在稅收執法中不能準確應用,導致在執法過程中出現引用法律法規不具體、超越法定權限、引用法律依據錯誤等問題,造成執法行為不規範,甚至出現運用法律規定混亂和濫用法律的現象。有的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會應用法律武器,正確行使依法治稅的權力,從而造成執法偏差,實踐中表現為「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破壞了法律的權威性。
二、解決途徑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嚴密的稅收執法監督體系。要包括稅務機關內部監督和社會外部監督兩部分。內部監督主要依靠稅務機關內設的監察部門、稅收業務部門來完成,同時也應注意發揮稅務人員相互間的職業監督作用。內部監督的重點應放在以下幾方面:1.稅務人員稅風稅紀、廉潔勤政情況。
2.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務稽查、發票管理、稅收減免等執法行為。
3.重大稅務稽查案件的審理和已查結案件的複審工作等。另外對行政不作為人員必須依據相關程序做出嚴肅處理。外部監督的範圍可以涉及稅收執法的全過程,其實施主體為包括納稅人在內的廣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更有效的發揮外部監督的作用,稅務機關應有針對性地做好稅收政策的宣傳,讓公眾了解稅收,支持稅收,當好稅收工作的一面鏡子,以確保稅收工作措施得力、公平公正。
(二)建立有力的稅收執法保障體系。規範健康的稅收執法行為固然離不開稅務機關等專業化部門的實踐和努力,但是,發揮其他相關部門和組織的保障作用也是當務之急。1.當地政府的保障作用。一級政府是一個地區行政權力的樞紐,稅務機關應主動取得當地政府對稅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以藉助其地位和職能開創全社會綜合治稅的大好局面,創造和諧有序的稅收執法環境。2.司法機關的保障作用。應進一步強化司法機關的稅收保障作用,一是明確其有稅收保障的權力;二是特別要強調其有稅收保障的義務,在稅收執法的具體實踐中確保有力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稅法的尊嚴。3.其他組織和部門的保障作用。行政權力的運轉和社會經濟的運行是一個相互聯繫互為支持的有機整體,稅收執法應主動融入到該體系當中,達到「借力發力」的目的。比如說,有的地方在徵收稅款過程中主動與金融機構取得聯繫,實現了「稅銀聯網」、銀行劃撥稅款的徵收方式,保障了稅款入庫的及時性、準確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稅收執法的隨意性。
(三)建立完善的稅收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繼續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依據、執法權限和稅收執法人員的職責,做到獎懲分明、便於追究、措施有力,用規章制度約束和規範稅務執法行為。其主要著眼點在於:1.確立人員和崗位的對應關係,做到每個稅務人員都有明確的職責和義務、每個稅收崗位都有具體的人員來承擔,便於考核與追究。2.加強對執法行為的考核力度,堅決杜絕錯誤運用或變通運用稅收政策行為,最大限度地發揮他們的「統領」作用,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意識。3.增強部門領導的責任感,使其心理有壓力,工作有動力,指導和督促各項制度的落實。
(四)建立良好的學習培訓機制。建議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稅務執法人員的素質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特別要堅持不懈地對執法第一線的人員,進行定期的法制教育和業務培訓,逐步樹立起「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法律意識,嚴格杜絕「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的現象。重點培訓內容應該包括稅收實體法、程序法等一些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通過詳細講解,使基層稅務人員能夠融會貫通,提高執法素質,從而達到減少執法不規範的目的。
一、存在問題
依法治稅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稅務機關內部的管理行為,即對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征、管、查等行為的規範和管理。
二是對行政相對人的管理行為,即對納稅義務人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繳納稅款等行為的規範和管理。近年來,為強化依法治稅,省、市局先後出台了一系列相關規章制度,如《關於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意見》、《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等,對稅收執法工作的統一、規範起到了極其重要的指導作用。但在基層稅務機關的具體貫徹落實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執法過程簡化,缺乏人性化服務。
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稅收執法權,而基層稅務人員是稅收政策的主要執行者。但在傳統觀念中,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權利和義務上是不對等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面前永遠都是「唯命是從」、「俯首稱臣」,特別是在一些較偏遠的農村,這種認識尤為根深蒂固。於是,有些基層稅務人員受這種「偏愛」影響,與納稅人疏遠了距離,淡化了稅企關係,具體表現在:其一,工作中雖然做到了嚴格執法,但執法過程中存在冷、硬、橫現象,納稅服務缺乏人性化色彩。譬如:各級稅務機關雖在辦稅服務廳設置了納稅服務窗口,設置了便民服務台,統一了文明服務用語,但許多人還存在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定位不准等問題,沒有把納稅服務放到與其他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導致服務制度落實不紮實、監督考核不嚴格、服務效果不突出、納稅人的滿意度不高等問題。其二,工作熱情雖高,但遇事缺乏理性思考,處理事情過於簡單化,重實體輕程序,遇事急於求成。此類問題雖然出現在個另稅務人員身上,但與稅收執法行為的規範化、法制化的要求格格不入,應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
(二)執法力度不夠,稅法剛性不能充分體現。
由於受國情和國民素質等因素的影響,在我國,尤其是在廣大農村,人們的納稅意識不夠強,人們對稅收的理解和支持程度也不夠理想。面對這樣的稅收環境,稅務執法難免會受到各種負面影響,致使基層稅務執法在實踐中產生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協商納稅、彈性徵稅現象。在某些財務制度不健全的企業納稅人和個體納稅人的納稅額度及納稅時間上,管理人員和納稅人之間存在協商納稅和討價還價現象。
二是任務第一,征管存有疏漏。由於稅收任務連年增長,致使一些基層征管單位稅收收入形勢異常嚴峻。為完成上級下達的稅收任務,這些單位不得不將工作重心高度集中到組織收入這一點上來,大部分人力、時間和精力都用在了稅源大戶上,而對一些較小的、對稅收任務的完成形不成影響的稅源則成了征管的弱點或盲區,從而形成征管不到位、稅負不公平、稅收秩序較亂的不良局面。
三是執法不嚴。在對納稅人稅務違法行為的處理上,在一些棘手的、容易得罪人的事情面前,老好人、怕得罪人的思想盛行,存在遇事繞著走的現象。稅法的剛性大打折扣,不僅縱容了稅務違法行為,而且也損害了合法納稅人的利益,損害了稅法尊嚴。
(三)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稅收法律、法規把握不夠準確。
目前,由於大多數基層稅務機關執法力量均有所不足,在日常工作中,人員少、工作量大,因此,對於基層稅務人員來說,提高業務水平的途徑多是靠集中學習,而集中學習的重點多是與工作聯繫緊密的稅收知識、財務會計知識,從而忽視了法律知識的學習和掌握,個別稅務人員對稅收法律、法規一知半解,在稅收執法中不能準確應用,導致在執法過程中出現引用法律法規不具體、超越法定權限、引用法律依據錯誤等問題,造成執法行為不規範,甚至出現運用法律規定混亂和濫用法律的現象。有的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會應用法律武器,正確行使依法治稅的權力,從而造成執法偏差,實踐中表現為「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破壞了法律的權威性。
二、解決途徑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嚴密的稅收執法監督體系。要包括稅務機關內部監督和社會外部監督兩部分。內部監督主要依靠稅務機關內設的監察部門、稅收業務部門來完成,同時也應注意發揮稅務人員相互間的職業監督作用。內部監督的重點應放在以下幾方面:1.稅務人員稅風稅紀、廉潔勤政情況。
2.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務稽查、發票管理、稅收減免等執法行為。
3.重大稅務稽查案件的審理和已查結案件的複審工作等。另外對行政不作為人員必須依據相關程序做出嚴肅處理。外部監督的範圍可以涉及稅收執法的全過程,其實施主體為包括納稅人在內的廣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更有效的發揮外部監督的作用,稅務機關應有針對性地做好稅收政策的宣傳,讓公眾了解稅收,支持稅收,當好稅收工作的一面鏡子,以確保稅收工作措施得力、公平公正。
(二)建立有力的稅收執法保障體系。規範健康的稅收執法行為固然離不開稅務機關等專業化部門的實踐和努力,但是,發揮其他相關部門和組織的保障作用也是當務之急。1.當地政府的保障作用。一級政府是一個地區行政權力的樞紐,稅務機關應主動取得當地政府對稅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以藉助其地位和職能開創全社會綜合治稅的大好局面,創造和諧有序的稅收執法環境。2.司法機關的保障作用。應進一步強化司法機關的稅收保障作用,一是明確其有稅收保障的權力;二是特別要強調其有稅收保障的義務,在稅收執法的具體實踐中確保有力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稅法的尊嚴。3.其他組織和部門的保障作用。行政權力的運轉和社會經濟的運行是一個相互聯繫互為支持的有機整體,稅收執法應主動融入到該體系當中,達到「借力發力」的目的。比如說,有的地方在徵收稅款過程中主動與金融機構取得聯繫,實現了「稅銀聯網」、銀行劃撥稅款的徵收方式,保障了稅款入庫的及時性、準確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稅收執法的隨意性。
(三)建立完善的稅收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繼續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依據、執法權限和稅收執法人員的職責,做到獎懲分明、便於追究、措施有力,用規章制度約束和規範稅務執法行為。其主要著眼點在於:1.確立人員和崗位的對應關係,做到每個稅務人員都有明確的職責和義務、每個稅收崗位都有具體的人員來承擔,便於考核與追究。2.加強對執法行為的考核力度,堅決杜絕錯誤運用或變通運用稅收政策行為,最大限度地發揮他們的「統領」作用,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意識。3.增強部門領導的責任感,使其心理有壓力,工作有動力,指導和督促各項制度的落實。
(四)建立良好的學習培訓機制。建議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稅務執法人員的素質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特別要堅持不懈地對執法第一線的人員,進行定期的法制教育和業務培訓,逐步樹立起「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法律意識,嚴格杜絕「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的現象。重點培訓內容應該包括稅收實體法、程序法等一些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通過詳細講解,使基層稅務人員能夠融會貫通,提高執法素質,從而達到減少執法不規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