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更好發揮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保證公司黨委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和依法決策水平,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司黨委會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公司「三重一大」事項及其他事項進行決策或參與決策。
第三條公司黨委會按照下列原則議事:
(一)依法合規原則。黨委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等規定對相關議案行使審議或決策權利;其中:屬於董事會審議或決策權限的事項,或總經理辦公會決策權限的事項,應當在黨委會審議提出指導性意見後提交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履行相應的審議或決策程序。
(二)科學決策原則。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各項議題,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廣泛聽取意見,事先經過充分調研並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確保決策的科學性並符合公司發展的實際,以避免或減少決策失誤風險,提高決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則。與會人員應充分討論並分別發表意見,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由黨委書記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討論事項總結出結論性意見。
第二章議事範圍。
第四條公司黨委會決策決定和討論研究的事項:
(一)「三重一大」事項。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落實省委省政府、省國資委黨委交辦的重要事項;落實上級關於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決策部署。
2.研究決定黨的組織和制度建設、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的重大問題。
3.研究決定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4.研究決定公司管理幹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長助理、副部長、部長和分公司、全資子公司的副經理、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的選拔、任用、考核、獎懲、責任追究等事項,公司人才隊伍建設及後備幹部的培養和管理。
5.推薦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初步人選候選人。
6.研究決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國有、國有控股及國有實際控股的各級子企業)以市場化方式公開選聘經理層人員的原則、程序、方式等。
7.研究決定公司薪酬和獎金分配的原則、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的總體方案。
8.研究決定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群訪集訪等突發事件的處理意見,重大違紀案件、法律訴訟(或仲裁)、經濟糾紛以及影響公司穩定的重大事件的處理意見。
9.研究決定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等黨內重要規章制度。
11.對公司章程修訂草案、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會負責審議決定的重要規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12.對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13.討論研究公司內部管理組織架構、經營管理流程、崗位設置以及人員編制等重大原則問題。
14.討論研究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生產經營方針、資產重組和資本運作以及重大項目投資(指所有對外股權投資和單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金融資產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15.討論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職工分流安置、勞動保護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16.聽取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及內部審計工作全面情況的彙報。
17.其他需要公司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
(二)其他事項。
1.推薦與更換以公司名義直接對外投資的子公司及參股公司中由公司作為股東負責提名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子公司推薦與更換其直接對外投資的子公司及參股公司中由該子公司作為股東負責提名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該子公司黨組織決定,報公司備案)。
2.確定或上報以公司黨委名義向上推薦的獲省級以上表彰的集體和個人名單;確定以公司黨委名義表彰的名單。
3.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責任人,研究責任追究事項;決定違紀黨員的處分問題。
4.研究決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的目標和規劃。
5.研究決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會、共青團等組織建設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6.其他應當由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一般事項。
第三章?決策方式。
第五條?黨委會審議或決策時,原則上應以會議集體討論審議的方式履行程序,黨委會成員一致同意的事項,可以傳(會)簽方式代替會議審議或決策。
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後及時向黨委會報告,按程序予以追認。黨委會認為臨時決定不正確的,應當重新決策。
第六條?下列事項在董事會會議決策前需要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審議公司的戰略規劃。
(二)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人員編制的設置、調整方案。
(四)審議決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組、上市以及資產置換、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重要資產的質押、拍賣、國有產權變動(包括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減資等)及放棄優先受讓權且不涉及國有產權變動但可能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等事項。
(五)所有對外股權投資和單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金融資產投資等重大項目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六)制訂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對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八)對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以及由董事會負責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九)聽取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及內部審計工作全面情況的彙報。
(十)其他需要公司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的事項。
進入董事會尤其是任董事長的黨委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董事會前,就黨委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董事會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進入董事會的黨委成員在董事會決策時,要充分表達黨委意見和建議,並將決策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七條?下列事項在總經理辦公會議決策前需要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單項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金融資產投資等重大項目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二)制定、修改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具體規章。
(三)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進入經理層尤其是任總經理的黨委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前,就黨委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經理層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進入經理層的黨委成員在經理層決策時,要充分表達黨委意見和建議,並將決策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八條?黨委會會議表決方式可採用口頭、舉手、投票等方式,幹部選拔任用等重大事項,原則上實行無記名票決制。
第四章?會議的決策程序。
第一節?會前的議題組織。
第九條?黨委會會議召開前,公司黨委工作部門應當分別向黨委會成員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徵求需會議審議或決策的議題。
第十條?黨委會成員和各部門負責人接到會議議題徵求通知後2日內,應當向公司黨委工作部門提交議題動議。
提交議題的職能部門應按照黨委會的審議或決策範圍制定詳實的議案,並經分管負責人審核、黨委副書記審查。
黨委書記提出的決策建議可作為會議議題。
第十一條?公司黨委工作部門匯總相關議題後,報請黨委書記審閱。
第十二條?議題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前,參與審議或決策人員之間、部門之間應進行充分溝通。審議或決策事項議案及調研報告、可研報告、法律審核意見書等有關材料應經黨委書記、副書記、分管負責人審閱後按本規則規定的時間提前送達,保證黨委委員在會前充分了解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議案不予上會:
(一)不屬於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範圍的事項。
(二)應當事先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而未提交審議或審議不通過的。
(三)應當提交法律審核意見或雙重法律審核意見而未提交或法律審核意見為否決性意見的。
(四)送交材料應當附有的其他相關材料不全、未達到上會要求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的。
(五)議案無實施機構提出的明確主導意見的。
(六)黨委書記認為不宜上會的情形。
第二節?召開會議的通知。
第十四條?黨委書記確定議題後,由公司黨委工作部門做好以下會議準備工作:
(一)通知相關部門準備會議資料,在會議召開x日前,將會議資料送交黨委工作部門。其中:
1.會議議題涉及研究具體項目投資方案的,應當附盡職調研報告、經認定的諮詢評估機構或專家出具的論證、諮詢或評估報告、項目可研報告、公司總法律顧問及法務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書、擬合作方資信情況等相關資料。
2.會議議題涉及研究大額資金運作的,應當由有關實施機構對資金使用的必要性、預期收益、風險規避等內容進行全面分析評判形成實施方案,並由財務部門簽署審核意見。
3.會議議題應當事先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的,應當提交總經理辦公會紀要。
4.會議議題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決策前須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或決策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或論證意見。
5.會議議題涉及公司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要法律事務的內容的,應當提供法律事務部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或法律意見書;需要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審核的,還應當提供外聘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二)黨委會會議召開前x日(特殊情況除外),書面通知各位委員、其他列席會議人員,說明會議的議題、開會時間、開會地點,並附相關議案與相關資料,以方便參會人員認真準備討論意見。
會議通知及會議材料應當直接通知(送達)到黨委委員本人及其他列席會議的人員。
(三)安排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議題時,原則上按照先決策事項、再審議事項的順序安排會議議題。
第三節?會議的召開。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委書記應召集黨委會會議:
(一)黨委書記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黨委委員聯名提議時。
(三)董事會提議時。
(四)監事會提議時。
(五)總經理提議時。
第十六條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負責召集和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專職副書記召集和主持。
黨委會會議至少有過半數黨委委員出席參會方可舉行,決策「三重一大」事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出席參會方可召開。
紀委書記、副書記以及與議題相關的公司分管領導和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黨委會會議。
列席會議人員可以就相關議題提出質詢和建議,但無表決權。
第四節?會議的表決規則。
第十七條?出席黨委會會議的人員應充分討論並分別發表意見,在其他參會人員未充分發表意見前,黨委書記一般不發表傾向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逐項表決。
黨委會會議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表決應當明確「贊成」或「反對」。反對的,應當說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條?黨委書記根據表決結果總結出結論性意見:
(一)對於「三重一大」事項經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後形成公司全體黨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其他事項經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後形成公司全體黨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多數無異議同意的意見的,應當認定表決通過相關審議或決策的議題。
(二)對於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後原則同意但要求繼續完善相關事項的意見的,應當認定表決原則通過相關審議或決策的議題,但應當要求分管負責人及職能部門應當儘快落實完善措施,並在下次會議上向參會人員書面報告相關情況。
(三)對於出席參會人員討論認為不宜做出決議的議題,應當決定終止或擱置再議。
(四)對於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後有實質性爭議的事項,應當推遲議決。待重新調研,意見成熟後,再提交會議討論。
第十九條?黨委會會議應當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不得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
緊急情況必須臨時動議的,動議人必須書面陳述理由,並作為會議資料保存。
與會過半數(含半數)人員不同意臨時動議的,會議不討論臨時動議事項。
第二十條??黨委會開會時,如黨委書記不能出席,黨委會不討論幹部、人事等問題。
第二十一條??黨委會討論幹部的任免事宜,應先由黨委成員充分交換意見;按照規定程序考察,黨委成員協商意見基本一致後,召開會議進行討論決定。公司中層幹部提交會議研究之前,應先徵求紀委意見,並實行黨委書記、紀委書記雙簽字。如原擬任人選被否決,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選,下次會議再議,不可臨時動議,倉促決定。
第五節?會議記錄與會議紀要。
第二十二條?公司黨委工作部門負責黨委會會議的全程紀實(錄音)和會議記錄,特殊情況可由黨委書記指定專人記錄。
會議記錄應使用專門的記錄本。
第二十三條?黨委會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主持人姓名。
(二)會議應到、實到和未到的黨委委員名單、人數,黨委委員未能出席會議的原因,到會黨委委員人數是否符合黨委會會議召開的法定人數;列席會議人員;
(三)會議議程。
(四)議題彙報人及彙報要點。
(五)黨委委員發言要點。
(六)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同意、反對的票數)。
(七)黨委書記歸納的所議事項的審議或決策的結論等。
出席會議的黨委委員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黨委委員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二十四條黨委會會議應當根據會議記錄形成黨委會決議或決定或會議紀要。
第二十五條錄音、會議記錄、黨委會決議或決定或會議紀要及相關調研論證材料等所有決策過程資料應當存檔備查。借閱會議記錄需經黨委書記批准。黨委會會議文件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十年。
第五章黨委會決策或審議通過事項的實施和督辦。
第二十六條?黨委會審議並決策的事項,需要上報上級或下發公司各部門執行的,應當由黨委工作部門擬訂《關於印發公司第x屆黨委會第x次會議紀要的通知》,經黨委副書記審查、黨委書記審定後上報或下發。
公司經理層按照分工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分公司、子公司貫徹執行。
第二十七條經黨委會審議並決策的事項,由責任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並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或責任部門(單位)負責人向黨委會彙報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黨委會審議並決策的事項,由公司黨委工作部門負責督辦,並列入公司工作計劃考核內容。
第二十九條公司黨委會審議通過後還需要董事會審議(或決策)或總經理辦公會決策的,由黨委工作部門將經黨委副書記審查、黨委書記審查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發董事會辦公室或行政事務部,由其分別負責履行相關報批手續。
第六章紀律要求。
第三十條公司黨委會成員個人不得決定應由集體決策的事項。
對集體決策形成的決定,所有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決策結果。
如果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在沒有做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拒不執行。
第三十一條?建立迴避制度,在討論與黨委會成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或其他關聯人有關的議題時,黨委會成員本人應迴避。
第三十二條?黨委會會議尚未正式公布的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應當公開或公示的事項,按照要求予以公開或公示。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黨委會集體決策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給國有資本權益、職工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黨委書記應當作為主要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決策成員,免予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責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體決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的。
(二)未履行集體決策程序,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替代集體決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決策而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事後又不及時報告,以及雖事後報告但經集體決策程序認定臨時決定不正確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違反組織人事管理規定程序的。
(四)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未廣泛徵求意見或未充分調研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導致決策失誤或產生大規模群訪、集訪事件的。
(五)決策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其利益關聯方、本人未予迴避的。
(六)違規拆解資金額度、重大投資項目,規避集體決策或法定招標程序的。
(七)違反保密紀律,泄露集體決策內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八)拒不執行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九)在決策執行和組織實施過程中,有關人員和部門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而不及時報告並採取相關措施的。
(十)會議記錄不規範甚至篡改、銷毀會議記錄的。
(十一)其他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前條規定並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依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對違反前條規定但未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屬於個人責任,情節輕微,視情節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書面檢查或誡勉談話;屬於領導集體責任,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要召開專題會議或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深刻檢查整改。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則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公司所屬分(子)黨組織可以參照本規則制定相應的議事規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則由公司黨委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本規則由公司黨委會授權黨委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更好發揮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保證公司黨委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和依法決策水平,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司黨委會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公司「三重一大」事項及其他事項進行決策或參與決策。
第三條公司黨委會按照下列原則議事:
(一)依法合規原則。黨委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等規定對相關議案行使審議或決策權利;其中:屬於董事會審議或決策權限的事項,或總經理辦公會決策權限的事項,應當在黨委會審議提出指導性意見後提交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履行相應的審議或決策程序。
(二)科學決策原則。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各項議題,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廣泛聽取意見,事先經過充分調研並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確保決策的科學性並符合公司發展的實際,以避免或減少決策失誤風險,提高決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則。與會人員應充分討論並分別發表意見,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由黨委書記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討論事項總結出結論性意見。
第二章議事範圍。
第四條公司黨委會決策決定和討論研究的事項:
(一)「三重一大」事項。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落實省委省政府、省國資委黨委交辦的重要事項;落實上級關於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決策部署。
2.研究決定黨的組織和制度建設、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的重大問題。
3.研究決定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4.研究決定公司管理幹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長助理、副部長、部長和分公司、全資子公司的副經理、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的選拔、任用、考核、獎懲、責任追究等事項,公司人才隊伍建設及後備幹部的培養和管理。
5.推薦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初步人選候選人。
6.研究決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國有、國有控股及國有實際控股的各級子企業)以市場化方式公開選聘經理層人員的原則、程序、方式等。
7.研究決定公司薪酬和獎金分配的原則、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的總體方案。
8.研究決定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群訪集訪等突發事件的處理意見,重大違紀案件、法律訴訟(或仲裁)、經濟糾紛以及影響公司穩定的重大事件的處理意見。
9.研究決定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等黨內重要規章制度。
11.對公司章程修訂草案、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會負責審議決定的重要規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12.對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13.討論研究公司內部管理組織架構、經營管理流程、崗位設置以及人員編制等重大原則問題。
14.討論研究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生產經營方針、資產重組和資本運作以及重大項目投資(指所有對外股權投資和單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金融資產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15.討論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職工分流安置、勞動保護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16.聽取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及內部審計工作全面情況的彙報。
17.其他需要公司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
(二)其他事項。
1.推薦與更換以公司名義直接對外投資的子公司及參股公司中由公司作為股東負責提名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子公司推薦與更換其直接對外投資的子公司及參股公司中由該子公司作為股東負責提名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該子公司黨組織決定,報公司備案)。
2.確定或上報以公司黨委名義向上推薦的獲省級以上表彰的集體和個人名單;確定以公司黨委名義表彰的名單。
3.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責任人,研究責任追究事項;決定違紀黨員的處分問題。
4.研究決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的目標和規劃。
5.研究決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會、共青團等組織建設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6.其他應當由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一般事項。
第三章?決策方式。
第五條?黨委會審議或決策時,原則上應以會議集體討論審議的方式履行程序,黨委會成員一致同意的事項,可以傳(會)簽方式代替會議審議或決策。
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後及時向黨委會報告,按程序予以追認。黨委會認為臨時決定不正確的,應當重新決策。
第六條?下列事項在董事會會議決策前需要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審議公司的戰略規劃。
(二)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人員編制的設置、調整方案。
(四)審議決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組、上市以及資產置換、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重要資產的質押、拍賣、國有產權變動(包括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減資等)及放棄優先受讓權且不涉及國有產權變動但可能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等事項。
(五)所有對外股權投資和單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金融資產投資等重大項目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六)制訂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對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八)對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以及由董事會負責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九)聽取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及內部審計工作全面情況的彙報。
(十)其他需要公司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的事項。
進入董事會尤其是任董事長的黨委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董事會前,就黨委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董事會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進入董事會的黨委成員在董事會決策時,要充分表達黨委意見和建議,並將決策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七條?下列事項在總經理辦公會議決策前需要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單項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金融資產投資等重大項目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二)制定、修改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具體規章。
(三)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進入經理層尤其是任總經理的黨委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前,就黨委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經理層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進入經理層的黨委成員在經理層決策時,要充分表達黨委意見和建議,並將決策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八條?黨委會會議表決方式可採用口頭、舉手、投票等方式,幹部選拔任用等重大事項,原則上實行無記名票決制。
第四章?會議的決策程序。
第一節?會前的議題組織。
第九條?黨委會會議召開前,公司黨委工作部門應當分別向黨委會成員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徵求需會議審議或決策的議題。
第十條?黨委會成員和各部門負責人接到會議議題徵求通知後2日內,應當向公司黨委工作部門提交議題動議。
提交議題的職能部門應按照黨委會的審議或決策範圍制定詳實的議案,並經分管負責人審核、黨委副書記審查。
黨委書記提出的決策建議可作為會議議題。
第十一條?公司黨委工作部門匯總相關議題後,報請黨委書記審閱。
第十二條?議題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前,參與審議或決策人員之間、部門之間應進行充分溝通。審議或決策事項議案及調研報告、可研報告、法律審核意見書等有關材料應經黨委書記、副書記、分管負責人審閱後按本規則規定的時間提前送達,保證黨委委員在會前充分了解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議案不予上會:
(一)不屬於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範圍的事項。
(二)應當事先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而未提交審議或審議不通過的。
(三)應當提交法律審核意見或雙重法律審核意見而未提交或法律審核意見為否決性意見的。
(四)送交材料應當附有的其他相關材料不全、未達到上會要求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的。
(五)議案無實施機構提出的明確主導意見的。
(六)黨委書記認為不宜上會的情形。
第二節?召開會議的通知。
第十四條?黨委書記確定議題後,由公司黨委工作部門做好以下會議準備工作:
(一)通知相關部門準備會議資料,在會議召開x日前,將會議資料送交黨委工作部門。其中:
1.會議議題涉及研究具體項目投資方案的,應當附盡職調研報告、經認定的諮詢評估機構或專家出具的論證、諮詢或評估報告、項目可研報告、公司總法律顧問及法務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書、擬合作方資信情況等相關資料。
2.會議議題涉及研究大額資金運作的,應當由有關實施機構對資金使用的必要性、預期收益、風險規避等內容進行全面分析評判形成實施方案,並由財務部門簽署審核意見。
3.會議議題應當事先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的,應當提交總經理辦公會紀要。
4.會議議題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決策前須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或決策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或論證意見。
5.會議議題涉及公司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要法律事務的內容的,應當提供法律事務部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或法律意見書;需要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審核的,還應當提供外聘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二)黨委會會議召開前x日(特殊情況除外),書面通知各位委員、其他列席會議人員,說明會議的議題、開會時間、開會地點,並附相關議案與相關資料,以方便參會人員認真準備討論意見。
會議通知及會議材料應當直接通知(送達)到黨委委員本人及其他列席會議的人員。
(三)安排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議題時,原則上按照先決策事項、再審議事項的順序安排會議議題。
第三節?會議的召開。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委書記應召集黨委會會議:
(一)黨委書記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黨委委員聯名提議時。
(三)董事會提議時。
(四)監事會提議時。
(五)總經理提議時。
第十六條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負責召集和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專職副書記召集和主持。
黨委會會議至少有過半數黨委委員出席參會方可舉行,決策「三重一大」事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出席參會方可召開。
紀委書記、副書記以及與議題相關的公司分管領導和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黨委會會議。
列席會議人員可以就相關議題提出質詢和建議,但無表決權。
第四節?會議的表決規則。
第十七條?出席黨委會會議的人員應充分討論並分別發表意見,在其他參會人員未充分發表意見前,黨委書記一般不發表傾向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逐項表決。
黨委會會議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表決應當明確「贊成」或「反對」。反對的,應當說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條?黨委書記根據表決結果總結出結論性意見:
(一)對於「三重一大」事項經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後形成公司全體黨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其他事項經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後形成公司全體黨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多數無異議同意的意見的,應當認定表決通過相關審議或決策的議題。
(二)對於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後原則同意但要求繼續完善相關事項的意見的,應當認定表決原則通過相關審議或決策的議題,但應當要求分管負責人及職能部門應當儘快落實完善措施,並在下次會議上向參會人員書面報告相關情況。
(三)對於出席參會人員討論認為不宜做出決議的議題,應當決定終止或擱置再議。
(四)對於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後有實質性爭議的事項,應當推遲議決。待重新調研,意見成熟後,再提交會議討論。
第十九條?黨委會會議應當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不得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
緊急情況必須臨時動議的,動議人必須書面陳述理由,並作為會議資料保存。
與會過半數(含半數)人員不同意臨時動議的,會議不討論臨時動議事項。
第二十條??黨委會開會時,如黨委書記不能出席,黨委會不討論幹部、人事等問題。
第二十一條??黨委會討論幹部的任免事宜,應先由黨委成員充分交換意見;按照規定程序考察,黨委成員協商意見基本一致後,召開會議進行討論決定。公司中層幹部提交會議研究之前,應先徵求紀委意見,並實行黨委書記、紀委書記雙簽字。如原擬任人選被否決,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選,下次會議再議,不可臨時動議,倉促決定。
第五節?會議記錄與會議紀要。
第二十二條?公司黨委工作部門負責黨委會會議的全程紀實(錄音)和會議記錄,特殊情況可由黨委書記指定專人記錄。
會議記錄應使用專門的記錄本。
第二十三條?黨委會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主持人姓名。
(二)會議應到、實到和未到的黨委委員名單、人數,黨委委員未能出席會議的原因,到會黨委委員人數是否符合黨委會會議召開的法定人數;列席會議人員;
(三)會議議程。
(四)議題彙報人及彙報要點。
(五)黨委委員發言要點。
(六)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同意、反對的票數)。
(七)黨委書記歸納的所議事項的審議或決策的結論等。
出席會議的黨委委員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黨委委員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二十四條黨委會會議應當根據會議記錄形成黨委會決議或決定或會議紀要。
第二十五條錄音、會議記錄、黨委會決議或決定或會議紀要及相關調研論證材料等所有決策過程資料應當存檔備查。借閱會議記錄需經黨委書記批准。黨委會會議文件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十年。
第五章黨委會決策或審議通過事項的實施和督辦。
第二十六條?黨委會審議並決策的事項,需要上報上級或下發公司各部門執行的,應當由黨委工作部門擬訂《關於印發公司第x屆黨委會第x次會議紀要的通知》,經黨委副書記審查、黨委書記審定後上報或下發。
公司經理層按照分工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分公司、子公司貫徹執行。
第二十七條經黨委會審議並決策的事項,由責任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並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或責任部門(單位)負責人向黨委會彙報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黨委會審議並決策的事項,由公司黨委工作部門負責督辦,並列入公司工作計劃考核內容。
第二十九條公司黨委會審議通過後還需要董事會審議(或決策)或總經理辦公會決策的,由黨委工作部門將經黨委副書記審查、黨委書記審查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發董事會辦公室或行政事務部,由其分別負責履行相關報批手續。
第六章紀律要求。
第三十條公司黨委會成員個人不得決定應由集體決策的事項。
對集體決策形成的決定,所有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決策結果。
如果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在沒有做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拒不執行。
第三十一條?建立迴避制度,在討論與黨委會成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或其他關聯人有關的議題時,黨委會成員本人應迴避。
第三十二條?黨委會會議尚未正式公布的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應當公開或公示的事項,按照要求予以公開或公示。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黨委會集體決策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給國有資本權益、職工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黨委書記應當作為主要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決策成員,免予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責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體決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的。
(二)未履行集體決策程序,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替代集體決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決策而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事後又不及時報告,以及雖事後報告但經集體決策程序認定臨時決定不正確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違反組織人事管理規定程序的。
(四)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未廣泛徵求意見或未充分調研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導致決策失誤或產生大規模群訪、集訪事件的。
(五)決策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其利益關聯方、本人未予迴避的。
(六)違規拆解資金額度、重大投資項目,規避集體決策或法定招標程序的。
(七)違反保密紀律,泄露集體決策內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八)拒不執行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九)在決策執行和組織實施過程中,有關人員和部門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而不及時報告並採取相關措施的。
(十)會議記錄不規範甚至篡改、銷毀會議記錄的。
(十一)其他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前條規定並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依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對違反前條規定但未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屬於個人責任,情節輕微,視情節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書面檢查或誡勉談話;屬於領導集體責任,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要召開專題會議或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深刻檢查整改。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則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公司所屬分(子)黨組織可以參照本規則制定相應的議事規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則由公司黨委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本規則由公司黨委會授權黨委工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