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黨內關係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二、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三、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四、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少數。「四種形態」的針對對象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
首先談話函詢、提醒談話、誡勉談話都是四種形態里第一種形態的處置措施。1.談話函詢實際上是線索的處置方式,也就是說,根據談話函詢的結果,還有下一步的處理。其特點是談話函詢針對反映的問題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給予黨紀輕處分或批評,或者反映問題不實而予以澄清的。《工作規則》中說的談話提醒,包含在談話函詢中。2.提醒談話、誡勉談話則是一種具體的處理措施,如《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對於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領導幹部,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對於存在輕微違紀的領導幹部,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對其誡勉談話。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八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二、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三、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四、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少數。「四種形態」的針對對象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
首先談話函詢、提醒談話、誡勉談話都是四種形態里第一種形態的處置措施。1.談話函詢實際上是線索的處置方式,也就是說,根據談話函詢的結果,還有下一步的處理。其特點是談話函詢針對反映的問題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給予黨紀輕處分或批評,或者反映問題不實而予以澄清的。《工作規則》中說的談話提醒,包含在談話函詢中。2.提醒談話、誡勉談話則是一種具體的處理措施,如《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對於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領導幹部,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對於存在輕微違紀的領導幹部,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對其誡勉談話。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八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