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確保項目長期持續發揮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河南省高標準糧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標準農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連片、設施完善、農電配套、土壤肥沃、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旱澇保收、高產穩產,劃定為基本農田的耕地。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是指對工程設施進行管理、維修、養護,確保工程原設計功能運行正常。
第三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按照「誰使用、誰管護」「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工程建後管護。管護主體應對工程設施開展必要的日常維護、局部整修和歲修。日常維護是對工程進行經常保養和防護;局部整修是及時處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輕微的缺陷和損毀,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與正常使用;歲修是每年(或周期性)進行的、對經常養護所不能解決的工程損壞的修復;維修保養不包括工程設施擴建、續建、改造等。
第二章管護範圍及標準
第四條高標準農田工程管護範圍及標準如下:
(一)「十二五」以來建設的高標準農田重點設施,按照《關於印發xx省已建高標準農田重點設施普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農文〔2020〕56號)要求,由縣級政府排查整改,對損毀的農田設施,制定維修計劃,籌措專項資金進行維修,恢復設施功能後納入管護範圍;2019年及以後建成的高標準農田經驗收合格後全部納入管護範圍。
(二)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包指田間道路、灌排渠道、輸水管道、農田輸配電、節水設施、農田防護林樹木、生產橋、攔水壩、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維修、養護。
(三)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管護標準。機耕路管護要維持路面平整,路肩與路面完好相平,無雜草、雜物,保證道路系統完好,通行順暢。農田林網和道路兩側樹木當年成活率達到90%以上,三年後保存率均達到85%以上,確保農田防護和生態環境保持工程充分發揮作用。
(四)灌溉與排水工程、農田輸配電工程管護標準。機井、井泵、井台、井堡、出水口、地埋管道、生產橋、涵、輸電線路、變配電設施、弱電設施及相關配套工程設施完好(高壓部分,含配變設施、計量表計等,交接後由電力部門維護),正常使用;對排水溝渠(管)道及時除草、疏浚。
(五)對高標準農田建設所涉及的其他內容進行管護。
第三章管護主體與職責
第五條縣政府對建後管護負總責,建立高標準農田設施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將管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農業農村部門為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和檢查考核工作。
第六條項目所在鄉(鎮)政府負直接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工作的日常檢查,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護組織,明晰管護職責,整理、匯總、上報村級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情況。
第七條已規模流轉的高標準農田,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管護實施主體,必須接受、服從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監督,不得損壞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不得擅自變更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用途和服務範圍,並承擔對工程設施的檢查、維修和養護義務。
第八條未流轉的高標準農田,項目工程所在村民委員會或農民用水協會負具體管護責任,為管護實施主體,負責組織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建後的管護工作,並建立工程管護檔案等。
第九條各管護實施主體要認真落實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工作,加強宣傳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積極引導村民珍惜愛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所有村民都有維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損害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設施管理與日常管護
第十條高標準農田項目經驗收合格後,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與鄉(鎮)政府及時辦理設施產權移交手續,納入管護範圍,並對設施的使用和管護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內,發現工程設施因質量缺陷導致的損壞由施工單位負責整改和修繕。
第十一條根據實際情況和項目工程特點,探索建立以政府投資模式為主體,農民用水協會模式、新型經營主體模式、重點設施購買保險模式等為補充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體系。
第十二條各類管護模式都要安排專職管護員。
(一)專職管護員應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勞動能力;要優先選擇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
(二)專職管護員應熟悉管護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布局和現狀,認真做好管護工作,保證管護的工程設施處於良好狀態。
(三)專職管護員應實行合同制管理,由村民委員會與之簽訂管護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任務職責,對不能履行管護合同、不能完成管護任務、群眾反映強烈的,應及時解除管護合同。但要儘量維持管護員的穩定,沒有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更換、削減管護員。
第十三條專職管護員應經常對高標準農田進行巡查,及時填寫巡查記錄,並報村民委員會或村級用水協會等管護主體。
第十四條專職管護員巡查時要重點防範大中型貨車、收割機、旋耕機等大型機械違規通行、作業造成對工程設施的破壞。發現人為破壞工程設施要及時制止,已造成損壞的,按照「誰破壞,誰維修」的原則,責令損壞者予以修復或繳納維修費用,並立即向村民委員會報告相關情況,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向鄉鎮政府報告並協助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專職管護員巡查發現有重大破損現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村民委員會和管護主體,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政府提出維修申請,鄉(鎮)政府應聯合縣農業農村部門及時到現場查看,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和維修重大破損。
第十六條鄉(鎮)政府和專職管護員都應建立管護台帳,記錄管護情況。鄉(鎮)政府每季度向縣農業農村部門報送一次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情況。
第五章管護資金來源及使用
第十七條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資金主要來源為縣級財政預算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結轉結餘資金、各級財政安排的可用於建後管護的獎補資金、村集體經濟收益、新增耕地指標交易收益、灌溉用水收費等。縣財政對「十二五」以來建設的設施完好或經維修後能正常使用的高標準農田,以及2019年起新建高標準農田,按照1元/畝的標準落實高標準農田工程管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重點用於管護經費和設施的維修等。經費不足部分,由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結轉結餘資金按規定優先用於工程設施管護等,或通過村級組織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議」等籌措管護經費。
第十八條工程管護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在工程設計使用期內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及設備的日常維修、管護人員報酬等。管護資金的使用情況,每年要定期張榜公布,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管護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使用情況必須公開,縣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每年對管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條對在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揭發破壞工程設施、設備的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同時,優先安排管護資金。
第二十一條因管護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管護不到位的,扣減工資處罰;造成管護責任區的工程設施嚴重損毀的,解除管護合同,並按管護合同的約定追究管護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有意損壞工程或不聽勸阻尋釁鬧事,毆打管護人員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交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縣政府與鄉(鎮)政府簽訂高標準農田管護責任書,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簽訂高標準農田管護責任書,明確管護面積、地塊、設施、措施、權利與義務等。縣政府將高標準農田建後工程管護納入年度督查計劃,並定期組織進行督導。
第二十四條將高標準農田建後工程管護納入鄉(鎮)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安排項目、評先樹優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加強全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確保項目長期持續發揮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河南省高標準糧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標準農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連片、設施完善、農電配套、土壤肥沃、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旱澇保收、高產穩產,劃定為基本農田的耕地。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是指對工程設施進行管理、維修、養護,確保工程原設計功能運行正常。
第三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按照「誰使用、誰管護」「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工程建後管護。管護主體應對工程設施開展必要的日常維護、局部整修和歲修。日常維護是對工程進行經常保養和防護;局部整修是及時處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輕微的缺陷和損毀,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與正常使用;歲修是每年(或周期性)進行的、對經常養護所不能解決的工程損壞的修復;維修保養不包括工程設施擴建、續建、改造等。
第二章管護範圍及標準
第四條高標準農田工程管護範圍及標準如下:
(一)「十二五」以來建設的高標準農田重點設施,按照《關於印發xx省已建高標準農田重點設施普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農文〔2020〕56號)要求,由縣級政府排查整改,對損毀的農田設施,制定維修計劃,籌措專項資金進行維修,恢復設施功能後納入管護範圍;2019年及以後建成的高標準農田經驗收合格後全部納入管護範圍。
(二)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包指田間道路、灌排渠道、輸水管道、農田輸配電、節水設施、農田防護林樹木、生產橋、攔水壩、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維修、養護。
(三)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管護標準。機耕路管護要維持路面平整,路肩與路面完好相平,無雜草、雜物,保證道路系統完好,通行順暢。農田林網和道路兩側樹木當年成活率達到90%以上,三年後保存率均達到85%以上,確保農田防護和生態環境保持工程充分發揮作用。
(四)灌溉與排水工程、農田輸配電工程管護標準。機井、井泵、井台、井堡、出水口、地埋管道、生產橋、涵、輸電線路、變配電設施、弱電設施及相關配套工程設施完好(高壓部分,含配變設施、計量表計等,交接後由電力部門維護),正常使用;對排水溝渠(管)道及時除草、疏浚。
(五)對高標準農田建設所涉及的其他內容進行管護。
第三章管護主體與職責
第五條縣政府對建後管護負總責,建立高標準農田設施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將管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農業農村部門為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和檢查考核工作。
第六條項目所在鄉(鎮)政府負直接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工作的日常檢查,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護組織,明晰管護職責,整理、匯總、上報村級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情況。
第七條已規模流轉的高標準農田,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管護實施主體,必須接受、服從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監督,不得損壞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不得擅自變更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用途和服務範圍,並承擔對工程設施的檢查、維修和養護義務。
第八條未流轉的高標準農田,項目工程所在村民委員會或農民用水協會負具體管護責任,為管護實施主體,負責組織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建後的管護工作,並建立工程管護檔案等。
第九條各管護實施主體要認真落實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工作,加強宣傳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積極引導村民珍惜愛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所有村民都有維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損害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設施管理與日常管護
第十條高標準農田項目經驗收合格後,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與鄉(鎮)政府及時辦理設施產權移交手續,納入管護範圍,並對設施的使用和管護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內,發現工程設施因質量缺陷導致的損壞由施工單位負責整改和修繕。
第十一條根據實際情況和項目工程特點,探索建立以政府投資模式為主體,農民用水協會模式、新型經營主體模式、重點設施購買保險模式等為補充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體系。
第十二條各類管護模式都要安排專職管護員。
(一)專職管護員應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勞動能力;要優先選擇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
(二)專職管護員應熟悉管護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布局和現狀,認真做好管護工作,保證管護的工程設施處於良好狀態。
(三)專職管護員應實行合同制管理,由村民委員會與之簽訂管護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任務職責,對不能履行管護合同、不能完成管護任務、群眾反映強烈的,應及時解除管護合同。但要儘量維持管護員的穩定,沒有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更換、削減管護員。
第十三條專職管護員應經常對高標準農田進行巡查,及時填寫巡查記錄,並報村民委員會或村級用水協會等管護主體。
第十四條專職管護員巡查時要重點防範大中型貨車、收割機、旋耕機等大型機械違規通行、作業造成對工程設施的破壞。發現人為破壞工程設施要及時制止,已造成損壞的,按照「誰破壞,誰維修」的原則,責令損壞者予以修復或繳納維修費用,並立即向村民委員會報告相關情況,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向鄉鎮政府報告並協助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專職管護員巡查發現有重大破損現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村民委員會和管護主體,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政府提出維修申請,鄉(鎮)政府應聯合縣農業農村部門及時到現場查看,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和維修重大破損。
第十六條鄉(鎮)政府和專職管護員都應建立管護台帳,記錄管護情況。鄉(鎮)政府每季度向縣農業農村部門報送一次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情況。
第五章管護資金來源及使用
第十七條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資金主要來源為縣級財政預算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結轉結餘資金、各級財政安排的可用於建後管護的獎補資金、村集體經濟收益、新增耕地指標交易收益、灌溉用水收費等。縣財政對「十二五」以來建設的設施完好或經維修後能正常使用的高標準農田,以及2019年起新建高標準農田,按照1元/畝的標準落實高標準農田工程管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重點用於管護經費和設施的維修等。經費不足部分,由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結轉結餘資金按規定優先用於工程設施管護等,或通過村級組織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議」等籌措管護經費。
第十八條工程管護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在工程設計使用期內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及設備的日常維修、管護人員報酬等。管護資金的使用情況,每年要定期張榜公布,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管護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使用情況必須公開,縣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每年對管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條對在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揭發破壞工程設施、設備的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同時,優先安排管護資金。
第二十一條因管護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管護不到位的,扣減工資處罰;造成管護責任區的工程設施嚴重損毀的,解除管護合同,並按管護合同的約定追究管護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有意損壞工程或不聽勸阻尋釁鬧事,毆打管護人員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交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縣政府與鄉(鎮)政府簽訂高標準農田管護責任書,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簽訂高標準農田管護責任書,明確管護面積、地塊、設施、措施、權利與義務等。縣政府將高標準農田建後工程管護納入年度督查計劃,並定期組織進行督導。
第二十四條將高標準農田建後工程管護納入鄉(鎮)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安排項目、評先樹優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