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我市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成果,確保項目長久持續發揮效益,結合我市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管理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鄉村振興和「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堅持建管並重,注重源頭預防,健全管護制度,強化監督考核,實現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合域化、常態化、長效化。
二、總體目標
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建後管護機制,壓實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責任,實現「五有四確保」目標,即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有主體、有人員、有資金、有標準、有考核,確保2011年以來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全部納入管護範圍,確保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定期維護,確保高標準農田耕地質量不降低,確保建成的高標準農田長久持續發揮效益。
三、主要任務
(一)夯實管護基礎。在項目設計階段,鼓勵採用質量過硬、生態環保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設計方案要方便農機下田,在項目施工階段,監督施工企業嚴格落實設計要求和工藝流程,抓牢項目工程施工關鍵環節。在項目驗收階段,嚴把工程質量關,確保工程質量達到高標準農田建設規範要求,從源頭上夯實管護基礎,減輕後期管護投入。已竣工項目要在半年內全部完成驗收,夯實項目建後管護基礎。
(二)界定管護範圍。2011年以來我市各部門建成並已上圖入庫的高標準農田均應納入管護範圍。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重點加強項目田間道路、灌排系統、農田防護、農田林網、輸配電等工程的管護,確保項目區田間道路完好通達、灌排通暢、各類設施及配套設施完好並能正常發揮作用。
(三)嚴格管護標準。機耕路管護要維持路面平整,路沿石、磚完好平直,無雜物、保持暢通,路碑、標誌保持完好無損,清潔衛生。水利設施要定期檢查,確保井、泵、井房、管道、橋、涵、閘、井合、渠道、出水口、配電等設施完好,保證正常運行,渠道要及時除草,疏浚。高標準農田項目區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強化用途管控。
(四)落實管護主體。各縣(市、區)項目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並辦理工程管護手續。未流轉的高標準農田,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為管護主體,可委託項目所在村委會實施具體管護。同時,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委託代管、第三方購買服務等管護新模式。縣級以上水利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區工程管護工作的監督,督促負責管護主體履行管護責任。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區種植情況進行監管。
(五)明確管護責任。管護工作包括日常巡視檢查,泵站、閘門等設備的日常保養維護,中小溝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防範機耕路超載超標車輛通行等日常管護及對較大規模的溝渠進行維修清淤、道路修整、設備大修、更換等專項管護。因施工質量不達標導致的毀損,在質量保證期內由施工單位負責整改和維修;因機械作業或人為故意損壞的按照「誰破壞、誰維修」的原則,由管護主體責成損壞人予以修復或繳納維修費。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將建後管護工作作為抓好高標準農田建設的重要內容統籌落實。各縣(市、區)農業農村、水利、財政等部門要立足自身職能,合力推動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工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抓好建後管護政策制定,監督項目區管護責任落實等工作。縣級水利部門要做好監督指導等工作。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抓好管護政策落實和管護資金使用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強化資金保障。省級農田建設資金通過省級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方式下達各縣(市、區),可以按規定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後管護。各縣(市、區)應統籌用好省級涉農資金和其他相關資金,多渠道籌集管護經費,確保管護資金安排落實。各縣(市、區)可探索將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納入農業保險範圍,將保險賠付金作為工程管護資金來源,拓寬經費來源渠道。關於管護定額及標準,可以參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試行)》(水總〔20xx〕315號)等工程管護的定額,結合高標準農田項目的不同灌區類型和管護內容等,確定不同管護等級、費用構成和定額標準,管護資金標準及使用管理辦法由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三)強化監督考核。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和水利部門應當加強對高標準農田項目工程管護工作的監督,督促管護主體履行管護責任。要加強對建後管護工作的檢查督導,將其與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獎懲。
- 範文問答
- 答案列表
高標準農田管護辦法[朗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確保項目長期持續發揮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河南省高標準糧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標準農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連片、設施完善、農電配套、土壤肥沃、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旱澇保收、高產穩產,劃定為基本農田的耕地。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是指對工程設施進行管理、維修、養護,確保工程原設計功能運行正常。
第三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按照「誰使用、誰管護」「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工程建後管護。管護主體應對工程設施開展必要的日常維護、局部整修和歲修。日常維護是對工程進行經常保養和防護;局部整修是及時處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輕微的缺陷和損毀,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與正常使用;歲修是每年(或周期性)進行的、對經常養護所不能解決的工程損壞的修復;維修保養不包括工程設施擴建、續建、改造等。
第二章管護範圍及標準
第四條高標準農田工程管護範圍及標準如下:
(一)「十二五」以來建設的高標準農田重點設施,按照《關於印發xx省已建高標準農田重點設施普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農文〔2020〕56號)要求,由縣級政府排查整改,對損毀的農田設施,制定維修計劃,籌措專項資金進行維修,恢復設施功能後納入管護範圍;2019年及以後建成的高標準農田經驗收合格後全部納入管護範圍。
(二)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包指田間道路、灌排渠道、輸水管道、農田輸配電、節水設施、農田防護林樹木、生產橋、攔水壩、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維修、養護。
(三)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管護標準。機耕路管護要維持路面平整,路肩與路面完好相平,無雜草、雜物,保證道路系統完好,通行順暢。農田林網和道路兩側樹木當年成活率達到90%以上,三年後保存率均達到85%以上,確保農田防護和生態環境保持工程充分發揮作用。
(四)灌溉與排水工程、農田輸配電工程管護標準。機井、井泵、井台、井堡、出水口、地埋管道、生產橋、涵、輸電線路、變配電設施、弱電設施及相關配套工程設施完好(高壓部分,含配變設施、計量表計等,交接後由電力部門維護),正常使用;對排水溝渠(管)道及時除草、疏浚。
(五)對高標準農田建設所涉及的其他內容進行管護。
第三章管護主體與職責
第五條縣政府對建後管護負總責,建立高標準農田設施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將管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農業農村部門為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和檢查考核工作。
第六條項目所在鄉(鎮)政府負直接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工作的日常檢查,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護組織,明晰管護職責,整理、匯總、上報村級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情況。
第七條已規模流轉的高標準農田,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管護實施主體,必須接受、服從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監督,不得損壞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不得擅自變更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用途和服務範圍,並承擔對工程設施的檢查、維修和養護義務。
第八條未流轉的高標準農田,項目工程所在村民委員會或農民用水協會負具體管護責任,為管護實施主體,負責組織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建後的管護工作,並建立工程管護檔案等。
第九條各管護實施主體要認真落實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工作,加強宣傳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積極引導村民珍惜愛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所有村民都有維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損害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設施管理與日常管護
第十條高標準農田項目經驗收合格後,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與鄉(鎮)政府及時辦理設施產權移交手續,納入管護範圍,並對設施的使用和管護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內,發現工程設施因質量缺陷導致的損壞由施工單位負責整改和修繕。
第十一條根據實際情況和項目工程特點,探索建立以政府投資模式為主體,農民用水協會模式、新型經營主體模式、重點設施購買保險模式等為補充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體系。
第十二條各類管護模式都要安排專職管護員。
(一)專職管護員應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勞動能力;要優先選擇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
(二)專職管護員應熟悉管護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布局和現狀,認真做好管護工作,保證管護的工程設施處於良好狀態。
(三)專職管護員應實行合同制管理,由村民委員會與之簽訂管護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任務職責,對不能履行管護合同、不能完成管護任務、群眾反映強烈的,應及時解除管護合同。但要儘量維持管護員的穩定,沒有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更換、削減管護員。
第十三條專職管護員應經常對高標準農田進行巡查,及時填寫巡查記錄,並報村民委員會或村級用水協會等管護主體。
第十四條專職管護員巡查時要重點防範大中型貨車、收割機、旋耕機等大型機械違規通行、作業造成對工程設施的破壞。發現人為破壞工程設施要及時制止,已造成損壞的,按照「誰破壞,誰維修」的原則,責令損壞者予以修復或繳納維修費用,並立即向村民委員會報告相關情況,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向鄉鎮政府報告並協助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專職管護員巡查發現有重大破損現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村民委員會和管護主體,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政府提出維修申請,鄉(鎮)政府應聯合縣農業農村部門及時到現場查看,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和維修重大破損。
第十六條鄉(鎮)政府和專職管護員都應建立管護台帳,記錄管護情況。鄉(鎮)政府每季度向縣農業農村部門報送一次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情況。
第五章管護資金來源及使用
第十七條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資金主要來源為縣級財政預算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結轉結餘資金、各級財政安排的可用於建後管護的獎補資金、村集體經濟收益、新增耕地指標交易收益、灌溉用水收費等。縣財政對「十二五」以來建設的設施完好或經維修後能正常使用的高標準農田,以及2019年起新建高標準農田,按照1元/畝的標準落實高標準農田工程管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重點用於管護經費和設施的維修等。經費不足部分,由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結轉結餘資金按規定優先用於工程設施管護等,或通過村級組織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議」等籌措管護經費。
第十八條工程管護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在工程設計使用期內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及設備的日常維修、管護人員報酬等。管護資金的使用情況,每年要定期張榜公布,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管護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使用情況必須公開,縣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每年對管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條對在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揭發破壞工程設施、設備的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同時,優先安排管護資金。
第二十一條因管護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管護不到位的,扣減工資處罰;造成管護責任區的工程設施嚴重損毀的,解除管護合同,並按管護合同的約定追究管護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有意損壞工程或不聽勸阻尋釁鬧事,毆打管護人員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交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縣政府與鄉(鎮)政府簽訂高標準農田管護責任書,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簽訂高標準農田管護責任書,明確管護面積、地塊、設施、措施、權利與義務等。縣政府將高標準農田建後工程管護納入年度督查計劃,並定期組織進行督導。
第二十四條將高標準農田建後工程管護納入鄉(鎮)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安排項目、評先樹優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加強全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確保項目長期持續發揮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河南省高標準糧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標準農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連片、設施完善、農電配套、土壤肥沃、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旱澇保收、高產穩產,劃定為基本農田的耕地。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是指對工程設施進行管理、維修、養護,確保工程原設計功能運行正常。
第三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按照「誰使用、誰管護」「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工程建後管護。管護主體應對工程設施開展必要的日常維護、局部整修和歲修。日常維護是對工程進行經常保養和防護;局部整修是及時處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輕微的缺陷和損毀,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與正常使用;歲修是每年(或周期性)進行的、對經常養護所不能解決的工程損壞的修復;維修保養不包括工程設施擴建、續建、改造等。
第二章管護範圍及標準
第四條高標準農田工程管護範圍及標準如下:
(一)「十二五」以來建設的高標準農田重點設施,按照《關於印發xx省已建高標準農田重點設施普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農文〔2020〕56號)要求,由縣級政府排查整改,對損毀的農田設施,制定維修計劃,籌措專項資金進行維修,恢復設施功能後納入管護範圍;2019年及以後建成的高標準農田經驗收合格後全部納入管護範圍。
(二)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包指田間道路、灌排渠道、輸水管道、農田輸配電、節水設施、農田防護林樹木、生產橋、攔水壩、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維修、養護。
(三)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管護標準。機耕路管護要維持路面平整,路肩與路面完好相平,無雜草、雜物,保證道路系統完好,通行順暢。農田林網和道路兩側樹木當年成活率達到90%以上,三年後保存率均達到85%以上,確保農田防護和生態環境保持工程充分發揮作用。
(四)灌溉與排水工程、農田輸配電工程管護標準。機井、井泵、井台、井堡、出水口、地埋管道、生產橋、涵、輸電線路、變配電設施、弱電設施及相關配套工程設施完好(高壓部分,含配變設施、計量表計等,交接後由電力部門維護),正常使用;對排水溝渠(管)道及時除草、疏浚。
(五)對高標準農田建設所涉及的其他內容進行管護。
第三章管護主體與職責
第五條縣政府對建後管護負總責,建立高標準農田設施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將管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農業農村部門為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和檢查考核工作。
第六條項目所在鄉(鎮)政府負直接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工作的日常檢查,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護組織,明晰管護職責,整理、匯總、上報村級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情況。
第七條已規模流轉的高標準農田,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管護實施主體,必須接受、服從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監督,不得損壞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不得擅自變更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用途和服務範圍,並承擔對工程設施的檢查、維修和養護義務。
第八條未流轉的高標準農田,項目工程所在村民委員會或農民用水協會負具體管護責任,為管護實施主體,負責組織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建後的管護工作,並建立工程管護檔案等。
第九條各管護實施主體要認真落實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工作,加強宣傳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積極引導村民珍惜愛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所有村民都有維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損害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設施管理與日常管護
第十條高標準農田項目經驗收合格後,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與鄉(鎮)政府及時辦理設施產權移交手續,納入管護範圍,並對設施的使用和管護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內,發現工程設施因質量缺陷導致的損壞由施工單位負責整改和修繕。
第十一條根據實際情況和項目工程特點,探索建立以政府投資模式為主體,農民用水協會模式、新型經營主體模式、重點設施購買保險模式等為補充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體系。
第十二條各類管護模式都要安排專職管護員。
(一)專職管護員應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勞動能力;要優先選擇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
(二)專職管護員應熟悉管護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布局和現狀,認真做好管護工作,保證管護的工程設施處於良好狀態。
(三)專職管護員應實行合同制管理,由村民委員會與之簽訂管護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任務職責,對不能履行管護合同、不能完成管護任務、群眾反映強烈的,應及時解除管護合同。但要儘量維持管護員的穩定,沒有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更換、削減管護員。
第十三條專職管護員應經常對高標準農田進行巡查,及時填寫巡查記錄,並報村民委員會或村級用水協會等管護主體。
第十四條專職管護員巡查時要重點防範大中型貨車、收割機、旋耕機等大型機械違規通行、作業造成對工程設施的破壞。發現人為破壞工程設施要及時制止,已造成損壞的,按照「誰破壞,誰維修」的原則,責令損壞者予以修復或繳納維修費用,並立即向村民委員會報告相關情況,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向鄉鎮政府報告並協助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專職管護員巡查發現有重大破損現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村民委員會和管護主體,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政府提出維修申請,鄉(鎮)政府應聯合縣農業農村部門及時到現場查看,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和維修重大破損。
第十六條鄉(鎮)政府和專職管護員都應建立管護台帳,記錄管護情況。鄉(鎮)政府每季度向縣農業農村部門報送一次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情況。
第五章管護資金來源及使用
第十七條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資金主要來源為縣級財政預算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結轉結餘資金、各級財政安排的可用於建後管護的獎補資金、村集體經濟收益、新增耕地指標交易收益、灌溉用水收費等。縣財政對「十二五」以來建設的設施完好或經維修後能正常使用的高標準農田,以及2019年起新建高標準農田,按照1元/畝的標準落實高標準農田工程管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重點用於管護經費和設施的維修等。經費不足部分,由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結轉結餘資金按規定優先用於工程設施管護等,或通過村級組織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議」等籌措管護經費。
第十八條工程管護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在工程設計使用期內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及設備的日常維修、管護人員報酬等。管護資金的使用情況,每年要定期張榜公布,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管護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使用情況必須公開,縣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每年對管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條對在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揭發破壞工程設施、設備的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同時,優先安排管護資金。
第二十一條因管護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管護不到位的,扣減工資處罰;造成管護責任區的工程設施嚴重損毀的,解除管護合同,並按管護合同的約定追究管護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有意損壞工程或不聽勸阻尋釁鬧事,毆打管護人員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交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縣政府與鄉(鎮)政府簽訂高標準農田管護責任書,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簽訂高標準農田管護責任書,明確管護面積、地塊、設施、措施、權利與義務等。縣政府將高標準農田建後工程管護納入年度督查計劃,並定期組織進行督導。
第二十四條將高標準農田建後工程管護納入鄉(鎮)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安排項目、評先樹優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規範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全市2015-2018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土地綜合整治、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千億斤糧食產能規劃田間工程建設、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市區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關於<湘鄉市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方案(2015-2018年)>的批覆》(潭政函〔2016〕39號)、《湖南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地方標準》(db43),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高標準農田建設的任務是提高農田質量,改善或消除農業生產的主要限制性因素而開展的土地平整、土地改良、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農田輸配電以及基地工程建設,並保障其高效利用。
第三條高標準農田建設的目標:土地平整,集中連片,設施完善,農電配套,土壤肥沃,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相適應。
第四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在資金安排上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效益優先,兼顧公平;(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三)集中投入,連片開發。
第五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推行競爭立項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先進技術推廣制、財政資金報賬制、多元投入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竣工驗收制、工程管護制、考評獎懲制,並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的基本內容包括項目前期準備、項目申報與審批、項目實施、資金管理、竣工驗收、運行管護、項目評價七個方面。
第七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是指項目正式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項目規劃、建立項目庫、編制項目建議書、進行項目實地考察等。
第八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立項條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有明確的區域範圍;項目區水源有保證,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幹工程基本具備;開發治理的地塊集中連片,具有較大的增產潛力。
第九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堅持田、水、路、林、山綜合治理,水利、農業、林業、科技措施綜合配套,按灌區和流域統籌規劃,以建制村為基本單元,集中連片、規模開發,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十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選址原則上在湘鄉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2015-2018年規劃範圍內選定。2015年在栗山、梅橋、東郊、龍洞4個鄉鎮。2016年在毛田、棋梓、壺天、翻江4個鄉鎮。2017年在金藪、金石、月山、白田、育塅5個鄉鎮。2018年在潭市、泉塘、山棗、虞唐、中沙5個鄉鎮。項目單位確定好建設地點後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審批後,開展項目勘測、規劃、設計。
第十一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規劃完成後,應當經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審定後由各項目實施單位上報各級主管部門備案,進入項目庫。
第十二條高標準農田建設年度項目計劃,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組織項目實施單位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編制初步規劃方案,上報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項目實施主管單位收到上級下達的項目計劃文件後,向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備案,編制項目實施計劃,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單位具體負責項目的投資和建設管理,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並嚴格落實責任制,確保投資效益。
第十五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統一執行《高標準農田建設湖南省地方標準(db43)》,工程預算經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後才能實行招投標,項目設計與預算評審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統一組織。
第十六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公開招標制,由市農開辦委託具備招投標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公開招投標。
第十七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招投標可採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或綜合評分法。投標文件中需載明法人授權委託人、註冊建造師及項目現場施工負責人,其中法人授權委託人、項目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同一人,且從投標開始持續到項目實施和工程結算,直至本項目竣工驗收結束。禁止圍標、買賣投標人資格等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項目開工前,項目實施單位應成立項目建設現場指揮部,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重大事項的協調工作。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現場指揮部工作人員主要負責項目建設的技術指導、質量監督、進度管理、工程計量和施工環境等工作。指揮部應按照行政協調、工程技術、財務後勤分組進行人員分工,明確各自職責。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現場指揮部人員應按工程施工管理的相應程序處理相關事項,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程序的執行必須以文本為準,口頭表述無效。
第二十一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統一組織招標確定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根據項目的複雜程度和工程建設強度配置現場監理人員,負責工程質量、進度、投資的控制,工程變更及爭議處理。工程開工時進入現場,且施工期常駐工地。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該依法履行監理職責,制定監理計劃,完善監理措施,收集整理監理資料。
第二十三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計劃批覆後,項目實施單位不得擅自調整、變更或終止,確需調整、變更或終止的,按主管部門的規定報批和執行。沒有相應規定的,單項工程計劃調整、變更在5萬元以內的由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審批,5萬元以上的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負責審批。
第二十四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單位會同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及監理單位和相關部門,對工程施工標段進行質量等級評定,評為優良工程標段的施工單位及項目現場施工負責人,在下年度工程施工招標時予以加分;評為不合格標段的施工單位及項目現場施工負責人,不得參與下年度項目工程投標。評選結果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審定,具體評分標準參照《湖南省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招投標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金實行統一管理,以高標準農田建設為平台推進資金整合,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自主創新,按照"源頭不變、渠道合併、統籌安排、形成合力"的整合模式,在市財政局設立專戶,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整合資金範圍主要包括財政、發改、農業、水利、國土資源、移民、電力、交通等部門用於農田建設方面的涉農資金。重點整合以下項目資金中可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的部分:土地綜合整治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資金;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中用於測土配方施肥的支出;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投資;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投資;防護林建設以及其他涉及農田建設資。
第二十六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質量保證金不少於合同金額的5%,經驗收合格後一年後無質量問題的,無息退還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單位收到上級下達的資金文件後,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備案,併到市財政局登錄指標,資金撥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金專戶。
第二十八條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向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資金申請,辦公室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核實,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報常務副市長審批後將資金撥至項目實施單位。
第二十九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費按主管部門預算定額標準執行,如果主管部門沒有明確標準,則按項目投資額度控制使用,其中:投資額度在1000萬元以下的,管理費控制在1%以內;投資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的,管理費控制在0.5%以內。項目管理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主要用於項目實地考察、項目建設現場指揮部開支、檢查驗收、業務培訓等,具體支出包括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驗收實行分級負責制。各項目實施單位負責本單位項目的初驗和協調上級主管部門的驗收,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驗收和省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的驗收。
第三十一條項目驗收結論列入績效考核範圍,年終一次考核,對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實施鄉鎮實行獎扣分制,分值為1分。
第三十二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辦理工程移交手續,明確工程設施管護主體,並督促管護主體建立管護制度,落實管護人員,確保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
第三十三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的管護按照誰受益、誰負擔或者以工程養工程的原則籌集工程設施運行日常維護費用。第三十四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組織開展績效考評和總結。湘鄉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
第二條高標準農田建設的任務是提高農田質量,改善或消除農業生產的主要限制性因素而開展的土地平整、土地改良、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農田輸配電以及基地工程建設,並保障其高效利用。
第三條高標準農田建設的目標:土地平整,集中連片,設施完善,農電配套,土壤肥沃,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相適應。
第四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在資金安排上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效益優先,兼顧公平;(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三)集中投入,連片開發。
第五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推行競爭立項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先進技術推廣制、財政資金報賬制、多元投入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竣工驗收制、工程管護制、考評獎懲制,並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的基本內容包括項目前期準備、項目申報與審批、項目實施、資金管理、竣工驗收、運行管護、項目評價七個方面。
第七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是指項目正式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項目規劃、建立項目庫、編制項目建議書、進行項目實地考察等。
第八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立項條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有明確的區域範圍;項目區水源有保證,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幹工程基本具備;開發治理的地塊集中連片,具有較大的增產潛力。
第九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堅持田、水、路、林、山綜合治理,水利、農業、林業、科技措施綜合配套,按灌區和流域統籌規劃,以建制村為基本單元,集中連片、規模開發,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十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選址原則上在湘鄉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2015-2018年規劃範圍內選定。2015年在栗山、梅橋、東郊、龍洞4個鄉鎮。2016年在毛田、棋梓、壺天、翻江4個鄉鎮。2017年在金藪、金石、月山、白田、育塅5個鄉鎮。2018年在潭市、泉塘、山棗、虞唐、中沙5個鄉鎮。項目單位確定好建設地點後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審批後,開展項目勘測、規劃、設計。
第十一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規劃完成後,應當經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審定後由各項目實施單位上報各級主管部門備案,進入項目庫。
第十二條高標準農田建設年度項目計劃,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組織項目實施單位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編制初步規劃方案,上報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項目實施主管單位收到上級下達的項目計劃文件後,向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備案,編制項目實施計劃,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單位具體負責項目的投資和建設管理,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並嚴格落實責任制,確保投資效益。
第十五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統一執行《高標準農田建設湖南省地方標準(db43)》,工程預算經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後才能實行招投標,項目設計與預算評審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統一組織。
第十六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公開招標制,由市農開辦委託具備招投標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公開招投標。
第十七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招投標可採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或綜合評分法。投標文件中需載明法人授權委託人、註冊建造師及項目現場施工負責人,其中法人授權委託人、項目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同一人,且從投標開始持續到項目實施和工程結算,直至本項目竣工驗收結束。禁止圍標、買賣投標人資格等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項目開工前,項目實施單位應成立項目建設現場指揮部,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重大事項的協調工作。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現場指揮部工作人員主要負責項目建設的技術指導、質量監督、進度管理、工程計量和施工環境等工作。指揮部應按照行政協調、工程技術、財務後勤分組進行人員分工,明確各自職責。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現場指揮部人員應按工程施工管理的相應程序處理相關事項,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程序的執行必須以文本為準,口頭表述無效。
第二十一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統一組織招標確定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根據項目的複雜程度和工程建設強度配置現場監理人員,負責工程質量、進度、投資的控制,工程變更及爭議處理。工程開工時進入現場,且施工期常駐工地。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該依法履行監理職責,制定監理計劃,完善監理措施,收集整理監理資料。
第二十三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計劃批覆後,項目實施單位不得擅自調整、變更或終止,確需調整、變更或終止的,按主管部門的規定報批和執行。沒有相應規定的,單項工程計劃調整、變更在5萬元以內的由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審批,5萬元以上的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負責審批。
第二十四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單位會同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及監理單位和相關部門,對工程施工標段進行質量等級評定,評為優良工程標段的施工單位及項目現場施工負責人,在下年度工程施工招標時予以加分;評為不合格標段的施工單位及項目現場施工負責人,不得參與下年度項目工程投標。評選結果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審定,具體評分標準參照《湖南省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招投標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金實行統一管理,以高標準農田建設為平台推進資金整合,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自主創新,按照"源頭不變、渠道合併、統籌安排、形成合力"的整合模式,在市財政局設立專戶,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整合資金範圍主要包括財政、發改、農業、水利、國土資源、移民、電力、交通等部門用於農田建設方面的涉農資金。重點整合以下項目資金中可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的部分:土地綜合整治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資金;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中用於測土配方施肥的支出;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投資;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投資;防護林建設以及其他涉及農田建設資。
第二十六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質量保證金不少於合同金額的5%,經驗收合格後一年後無質量問題的,無息退還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單位收到上級下達的資金文件後,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備案,併到市財政局登錄指標,資金撥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金專戶。
第二十八條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向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資金申請,辦公室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核實,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報常務副市長審批後將資金撥至項目實施單位。
第二十九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費按主管部門預算定額標準執行,如果主管部門沒有明確標準,則按項目投資額度控制使用,其中:投資額度在1000萬元以下的,管理費控制在1%以內;投資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的,管理費控制在0.5%以內。項目管理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主要用於項目實地考察、項目建設現場指揮部開支、檢查驗收、業務培訓等,具體支出包括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驗收實行分級負責制。各項目實施單位負責本單位項目的初驗和協調上級主管部門的驗收,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驗收和省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的驗收。
第三十一條項目驗收結論列入績效考核範圍,年終一次考核,對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實施鄉鎮實行獎扣分制,分值為1分。
第三十二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辦理工程移交手續,明確工程設施管護主體,並督促管護主體建立管護制度,落實管護人員,確保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
第三十三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的管護按照誰受益、誰負擔或者以工程養工程的原則籌集工程設施運行日常維護費用。第三十四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組織開展績效考評和總結。湘鄉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水利廳、農業廳、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高標準農田是農業生產的重要物質基礎。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改善了農業生產條件,提高了農田抗災減災能力,夯實了國家糧食安全基礎,取得明顯成效。但也要看到,當前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部門間專項規劃和資金安排統籌銜接不夠、建設內容不配套、建設管理不到位、建後管護機制不健全等,需要在統籌規劃、整合資金、規範管理等方面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為紮實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儘快補齊農業基礎設施短板,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實施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以確保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和保障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為目標,以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為主線,以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糧食主產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為重點,建立健全協調推進機制,加強資金整合,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建設標準,充實建設內容,加強建後管護,切實抓好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理,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發展現代農業、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統籌推進,突出重點。將高標準農田建設與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改造中低產田、推進農業機械化和節水灌溉緊密結合,同步推進。整合完善建設規劃,統一建設標準、統一監管考核、統一上圖入庫。優先在糧食主產區建設高標準農田,著力提高口糧生產能力。
健全機制,強化監管。探索資金整合、工程建設和建後管護新機制,統籌使用建設資金,實現工程建設全過程監管,落實工程建後管護責任,總結經驗,逐步推廣。
分工負責,協同推進。按照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要求,地方政府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理負總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政策和資金支持。
多元投資,社會參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調動廣大農民群眾、新型經營主體和集體經濟組織的積極性,參與工程建設和管理。
(三)主要任務。按照集中連片、旱澇保收、穩產高產、生態友好的要求,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設步伐,到今年確保建成8億畝、力爭建成10億畝高標準農田。
二、加強規劃和資金統籌,形成工作合力
(四)統籌推進規劃實施。各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財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等部門,根據《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規劃》,銜接本省(區、市)的新增糧食產能、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治等有關規劃,完善省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結合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將本省(區、市)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縣,細化相關配套政策,建立部門聯動、上下銜接、省負總責的工作機制,明確縣級政府責任。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6-今年)》,加快編制「十三五」土地整治規劃,形成國家、省、市、縣四級土地整治規劃體系,分解落實建設任務,明確重點區域,確定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其中縣級土地整治規劃要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落實到項目、地塊和圖上。省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完善工作和省級「十三五」土地整治規劃編制工作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五)加快工程建設步伐。各省(區、市)要按照集中連片、整體推進的要求,整合各方面資源,大規模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要優化高標準農田建設布局,合理確定建設優先順序,圍繞鞏固和提升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綜合生產能力,優先在糧食主產區建設確保口糧安全的高標準農田,優先安排已劃為永久基本農田、水土資源條件較好、開發潛力較大的地塊,優先安排幹部群眾積極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強的地區,積極支持貧困地區建設高標準農田。加強中低產田改造,切實提高農田集中連片程度和產出能力。積極支持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建設高標準農田,優先將新型經營主體經營的土地納入規劃範圍和年度建設計劃,增加資金投入,充實建設內容,實行連片治理,推進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和機械化生產,提高土地產出率,促進土地有序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
(六)加強建設資金整合。湖南省要按照《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關於以高標準農田建設為平台開展涉農資金整合試點的意見》(財農〔2015〕247號)要求,積極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整合試點工作,積累經驗,完善政策,建立健全統籌安排建設資金的長效機制,為在全國更大範圍內開展資金整合試點提供借鑑。各地要結合實際,以縣為單位,探索多種形式的資金整合模式,可以按照統籌規劃、分部門實施進行整合,也可以突破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使用部門界限推進資金整合。
三、規範項目管理,科學推進工程建設
(七)科學設計建設內容。各省(區、市)要按照《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規劃》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14)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設計高標準農田建設內容,組織開展田、水、路、林綜合治理。以暢通骨幹灌排渠係為基礎,協調推進土地平整、灌排溝渠、田間道路、農田林網與生態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建設。樹立可持續發展理念,重視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大力推廣土地深耕和節水灌溉,同步採取農藝和工程技術措施。
(八)強化工程建設監管。各省(區、市)要進一步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理制度,梳理和規範項目申報、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等各個環節的操作規程,實現項目建設管理精細化。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批覆文件、竣工等相關信息,要及時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依託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利用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等有關部門的管理系統,建立信息化管理機制,對高標準農田實現全程監控、精準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要升級完善監測監管系統,統一數據要求,開放數據接口,公開統計結果,為相關部門共享系統提供便利。各有關部門要完善本部門負責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範圍拐點坐標、主要工程量等信息,做好數據匯總和提交,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九)健全建後管護機制。按照先建機制、後建工程的原則,推動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長效機制。高標準農田建設竣工驗收後,要及時移交使用人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登記造冊。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明確工程設施所有權和使用權。落實管護責任主體和管護經費,確保管護到位。強化用途管控,及時將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建成後的高標準農田優先用於重要農產品特別是糧食種植,防止高標準農田非農化。在開展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劃定工作時,要優先將高標準農田建設區域納入範圍。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把建後管護機制落實情況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考核範圍。
四、增加建設投入,確保質量進度
(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把高標準農田建設作為支農投入的重點,不斷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地方加快高標準農田建設,合理制訂不同類型區的畝均投資標準。各地要調整優化本級財政支出結構,將高標準農田建設作為重點支持範圍。
(十一)積極吸引社會投資。探索將通過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為占補平衡補充耕地指標,並適當安排補充耕地指標調劑收益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調動社會力量積極性,共同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護。各地可探索實行委託代建、特許經營和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和工商資本投資建設高標準農田。對於利用社會資金加快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地區,國務院有關部門將按照各地承擔的規劃任務,繼續安排年度建設資金,確保國家投入力度不減,進一步擴大高標準農田建設規模,提高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和水平。
(十二)創新投融資模式。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基金、貸款貼息、先建後補等方式,支持地方和社會資本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鼓勵和引導商業性、政策性、開發性等各類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為高標準農田建設提供信貸支持等金融服務。各地要通過發展壯大新型經營主體,搭建投融資平台等方式,培育符合要求的貸款主體,為高標準農田建設融資提供便利。
五、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檢查
(十三)落實地方責任。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由發展、財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農機)、人民銀行、林業、銀監以及農業綜合開發、標準化管理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機制,強化部門分工協作和協調溝通。要研究制定本地區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逐級落實建設任務和工作責任,做好建設情況自查和總結,全面客觀反映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落實情況。
(十四)加強部門協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高標準農田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密切跟蹤掌握建設情況,不斷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地方政府做好工作。國家發展委要牽頭做好協調和統籌規劃,適時組織第三方評估;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統籌整合和使用監管,落實建設資金;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各地及時將建成的高標準農田上圖入庫。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和國家標準委要按職責分工做好技術指導和服務,完善標準體系。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指導金融機構加大對高標準農田建設的信貸支持。
(十五)強化評價與考核。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規範》(gb/t33130-2016),開展建設任務、質量、成效、管理和社會影響等方面的評價工作。依據規劃及確定的年度安排,按照《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國辦發〔2015〕80號)要求和相應的評價規範,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部、部、部,對各省(區、市)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與下一年度中央財政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資金安排掛鈎,納入地方各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
高標準農田是農業生產的重要物質基礎。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改善了農業生產條件,提高了農田抗災減災能力,夯實了國家糧食安全基礎,取得明顯成效。但也要看到,當前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部門間專項規劃和資金安排統籌銜接不夠、建設內容不配套、建設管理不到位、建後管護機制不健全等,需要在統籌規劃、整合資金、規範管理等方面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為紮實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儘快補齊農業基礎設施短板,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實施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以確保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和保障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為目標,以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為主線,以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糧食主產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為重點,建立健全協調推進機制,加強資金整合,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建設標準,充實建設內容,加強建後管護,切實抓好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理,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發展現代農業、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統籌推進,突出重點。將高標準農田建設與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改造中低產田、推進農業機械化和節水灌溉緊密結合,同步推進。整合完善建設規劃,統一建設標準、統一監管考核、統一上圖入庫。優先在糧食主產區建設高標準農田,著力提高口糧生產能力。
健全機制,強化監管。探索資金整合、工程建設和建後管護新機制,統籌使用建設資金,實現工程建設全過程監管,落實工程建後管護責任,總結經驗,逐步推廣。
分工負責,協同推進。按照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要求,地方政府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理負總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政策和資金支持。
多元投資,社會參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調動廣大農民群眾、新型經營主體和集體經濟組織的積極性,參與工程建設和管理。
(三)主要任務。按照集中連片、旱澇保收、穩產高產、生態友好的要求,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設步伐,到今年確保建成8億畝、力爭建成10億畝高標準農田。
二、加強規劃和資金統籌,形成工作合力
(四)統籌推進規劃實施。各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財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等部門,根據《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規劃》,銜接本省(區、市)的新增糧食產能、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治等有關規劃,完善省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結合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將本省(區、市)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縣,細化相關配套政策,建立部門聯動、上下銜接、省負總責的工作機制,明確縣級政府責任。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6-今年)》,加快編制「十三五」土地整治規劃,形成國家、省、市、縣四級土地整治規劃體系,分解落實建設任務,明確重點區域,確定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其中縣級土地整治規劃要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落實到項目、地塊和圖上。省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完善工作和省級「十三五」土地整治規劃編制工作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五)加快工程建設步伐。各省(區、市)要按照集中連片、整體推進的要求,整合各方面資源,大規模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要優化高標準農田建設布局,合理確定建設優先順序,圍繞鞏固和提升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綜合生產能力,優先在糧食主產區建設確保口糧安全的高標準農田,優先安排已劃為永久基本農田、水土資源條件較好、開發潛力較大的地塊,優先安排幹部群眾積極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強的地區,積極支持貧困地區建設高標準農田。加強中低產田改造,切實提高農田集中連片程度和產出能力。積極支持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建設高標準農田,優先將新型經營主體經營的土地納入規劃範圍和年度建設計劃,增加資金投入,充實建設內容,實行連片治理,推進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和機械化生產,提高土地產出率,促進土地有序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
(六)加強建設資金整合。湖南省要按照《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關於以高標準農田建設為平台開展涉農資金整合試點的意見》(財農〔2015〕247號)要求,積極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整合試點工作,積累經驗,完善政策,建立健全統籌安排建設資金的長效機制,為在全國更大範圍內開展資金整合試點提供借鑑。各地要結合實際,以縣為單位,探索多種形式的資金整合模式,可以按照統籌規劃、分部門實施進行整合,也可以突破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使用部門界限推進資金整合。
三、規範項目管理,科學推進工程建設
(七)科學設計建設內容。各省(區、市)要按照《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規劃》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14)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設計高標準農田建設內容,組織開展田、水、路、林綜合治理。以暢通骨幹灌排渠係為基礎,協調推進土地平整、灌排溝渠、田間道路、農田林網與生態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建設。樹立可持續發展理念,重視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大力推廣土地深耕和節水灌溉,同步採取農藝和工程技術措施。
(八)強化工程建設監管。各省(區、市)要進一步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理制度,梳理和規範項目申報、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等各個環節的操作規程,實現項目建設管理精細化。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批覆文件、竣工等相關信息,要及時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依託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利用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等有關部門的管理系統,建立信息化管理機制,對高標準農田實現全程監控、精準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要升級完善監測監管系統,統一數據要求,開放數據接口,公開統計結果,為相關部門共享系統提供便利。各有關部門要完善本部門負責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範圍拐點坐標、主要工程量等信息,做好數據匯總和提交,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九)健全建後管護機制。按照先建機制、後建工程的原則,推動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長效機制。高標準農田建設竣工驗收後,要及時移交使用人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登記造冊。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明確工程設施所有權和使用權。落實管護責任主體和管護經費,確保管護到位。強化用途管控,及時將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建成後的高標準農田優先用於重要農產品特別是糧食種植,防止高標準農田非農化。在開展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劃定工作時,要優先將高標準農田建設區域納入範圍。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把建後管護機制落實情況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考核範圍。
四、增加建設投入,確保質量進度
(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把高標準農田建設作為支農投入的重點,不斷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地方加快高標準農田建設,合理制訂不同類型區的畝均投資標準。各地要調整優化本級財政支出結構,將高標準農田建設作為重點支持範圍。
(十一)積極吸引社會投資。探索將通過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為占補平衡補充耕地指標,並適當安排補充耕地指標調劑收益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調動社會力量積極性,共同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護。各地可探索實行委託代建、特許經營和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和工商資本投資建設高標準農田。對於利用社會資金加快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地區,國務院有關部門將按照各地承擔的規劃任務,繼續安排年度建設資金,確保國家投入力度不減,進一步擴大高標準農田建設規模,提高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和水平。
(十二)創新投融資模式。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基金、貸款貼息、先建後補等方式,支持地方和社會資本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鼓勵和引導商業性、政策性、開發性等各類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為高標準農田建設提供信貸支持等金融服務。各地要通過發展壯大新型經營主體,搭建投融資平台等方式,培育符合要求的貸款主體,為高標準農田建設融資提供便利。
五、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檢查
(十三)落實地方責任。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由發展、財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農機)、人民銀行、林業、銀監以及農業綜合開發、標準化管理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機制,強化部門分工協作和協調溝通。要研究制定本地區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逐級落實建設任務和工作責任,做好建設情況自查和總結,全面客觀反映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落實情況。
(十四)加強部門協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高標準農田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密切跟蹤掌握建設情況,不斷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地方政府做好工作。國家發展委要牽頭做好協調和統籌規劃,適時組織第三方評估;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統籌整合和使用監管,落實建設資金;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各地及時將建成的高標準農田上圖入庫。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和國家標準委要按職責分工做好技術指導和服務,完善標準體系。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指導金融機構加大對高標準農田建設的信貸支持。
(十五)強化評價與考核。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規範》(gb/t33130-2016),開展建設任務、質量、成效、管理和社會影響等方面的評價工作。依據規劃及確定的年度安排,按照《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國辦發〔2015〕80號)要求和相應的評價規範,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部、部、部,對各省(區、市)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與下一年度中央財政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資金安排掛鈎,納入地方各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
為加強高標準農田建後管理和養護,做到建管並重,確保建後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正常運行,根據省、市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鄉村振興和「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堅持建管並重,注重源頭預防,健全管護制度,強化監督考核,實現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全域化、常態化、長效化。
(二)總體目標。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建後管護機制,壓實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責任,實現「五有四確保」目標,即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有主體、有人員、有資金、有標準、有考核。確保2011年以來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全部納入管護範圍,確保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定期維護,確保高標準農田耕地質量不降低,確保建成的高標準農田長久持續發揮效益。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管護範圍。2011年以來已建成並已上圖入庫的高標準農田均應納入管護範圍。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重點加強項目區田間道路、灌排系統等工程的管護,確保項目區田間道路完好通達、灌排通暢、各類設施及配套設施完好並能正常發揮作用。
(二)嚴格管護標準。機耕路管護要維持路面平整,無雜草,無雜物,保持暢通,標誌牌保持完好無損,清潔衛生。水利設施要定期檢查,確保設施完好正常運行,渠道要及時除草,疏浚。高標準農田項目區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強化用途管控,嚴禁項目區內種植喬木、灌木果樹、茶樹等樹木。
(三)落實管護主體。項目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高標準農田項目竣工驗收後要在1個月內落實建後管護實施主體,並辦理工程管護手續。根據管護面積及任務情況,每個村(社區)要在現有的工作人員中合理調配1-2人兼職負責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平時每月對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巡查不少於2次,農忙時期每天巡查不少於1次,並及時填寫巡查記錄表。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資金保障。各有關部門、村(社區)要負責安排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資金,高標準農田相關工程設施修繕或改造等維護費用可優先從基本農田生態補償資金中列支。管護資金使用情況必須公開,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自覺接受審計檢查。
(二)強化監督考核。鎮農林水務局應當加強對高標準農田項目工程管護工作的監督,督促負責管護的單位和村(社區)履行管護責任。將建後管護作為重要考核內容,進一步提高評價指標權重。
一、主要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鄉村振興和「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堅持建管並重,注重源頭預防,健全管護制度,強化監督考核,實現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全域化、常態化、長效化。
(二)總體目標。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建後管護機制,壓實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責任,實現「五有四確保」目標,即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有主體、有人員、有資金、有標準、有考核。確保2011年以來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全部納入管護範圍,確保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定期維護,確保高標準農田耕地質量不降低,確保建成的高標準農田長久持續發揮效益。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管護範圍。2011年以來已建成並已上圖入庫的高標準農田均應納入管護範圍。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重點加強項目區田間道路、灌排系統等工程的管護,確保項目區田間道路完好通達、灌排通暢、各類設施及配套設施完好並能正常發揮作用。
(二)嚴格管護標準。機耕路管護要維持路面平整,無雜草,無雜物,保持暢通,標誌牌保持完好無損,清潔衛生。水利設施要定期檢查,確保設施完好正常運行,渠道要及時除草,疏浚。高標準農田項目區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強化用途管控,嚴禁項目區內種植喬木、灌木果樹、茶樹等樹木。
(三)落實管護主體。項目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高標準農田項目竣工驗收後要在1個月內落實建後管護實施主體,並辦理工程管護手續。根據管護面積及任務情況,每個村(社區)要在現有的工作人員中合理調配1-2人兼職負責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平時每月對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巡查不少於2次,農忙時期每天巡查不少於1次,並及時填寫巡查記錄表。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資金保障。各有關部門、村(社區)要負責安排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資金,高標準農田相關工程設施修繕或改造等維護費用可優先從基本農田生態補償資金中列支。管護資金使用情況必須公開,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自覺接受審計檢查。
(二)強化監督考核。鎮農林水務局應當加強對高標準農田項目工程管護工作的監督,督促負責管護的單位和村(社區)履行管護責任。將建後管護作為重要考核內容,進一步提高評價指標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