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朱某運系楊集鎮前李村魏金歌村村民。1970年高中畢業後,經村黨支部決定於1971年初任高岳聯中民辦教師。1971年至1975年任教期間,連年被評為模範老師,三次出席縣教育工作者先進個人會議。1975年8月初,上蔡縣連降特大暴雨,朱某運在抗洪中被評為抗洪搶險模範。1975年12月,經楊集公社黨委研究,抽調朱某運到楊集公社工作,擔任工業辦會計,機關大夥司務長職務,未辦理朱某運個人檔案信息,但從楊集公社每月領取相應的固定工資。在此期間,朱某運未改變其農轉非戶糧關係。1982年底,因工作與時任公社書記發生矛盾,不讓朱某運在公社工作,處理回家。後答應朱某運過了年讓其繼續上班。1983年初,縣委三級擴大會議,原班子成員被調離,導致朱某運上班問題一直未予處理,致使其回不到學校教學,在楊集公社上不成班。後朱某運找新任楊集公社黨委書記李付全,原黨委副書記任鳳鳴、楊鳳山、李啟乾等同志解決,但一直未給予明確答覆。朱某運先後到縣信訪局、教育局、綜治辦、人勞局、政法委等有關單位申訴。2011年3月21日,楊集鎮政府給予朱某運書面答覆意見,認為無政策依據。朱某運不服,要求複查。上蔡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認為案件已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該委不予受理。
另查明,上蔡縣楊集公社於1983年變更為楊集鄉政府,1988年變更為楊集鎮政府。
本案爭議焦點:1、仲裁時效問題。
2、朱某運是否應該享受養老待遇。
本案法律評析:關於訴訟時效問題,朱某運、楊集鎮政府之間的爭議從1983年已產生,朱某運因此常年信訪,並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直至訴訟。朱某運自始沒有中斷其主張,故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關於朱某運訴請是否成立的問題,朱某運雖於1975年到楊集公社工作,但雙方之間未建立勞動檔案,朱某運的身份不屬於固定用工和計劃內用工,屬不轉戶糧關係的不固定臨時工。朱某運因工作關係與時任楊集公社書記產生矛盾,被辭退回家,該書記行使的是職務行為,且從1982年底朱某運已實際脫離了在楊集公社的工作關係,朱某運依此要求辦理職工退休手續並無政策依據。因朱某運系農村戶籍,其仍然為農民身份,所在村組為其分配有責任田地,朱某運並未失去生活來源,其身份不屬於享受養老保險範圍。朱某運請求最低生活保障費3萬元,並未提供相應依據。
朱某運於1971年經所在村黨支部決定任高岳聯中民辦教師,1975年被抽調至楊集鎮政府工作,並非正式調入。直至1982年實際脫離在楊集鎮政府的工作關係,朱某運未辦理農轉非改變戶糧關係,楊集鎮政府也未為其建立勞動檔案,朱某運仍系農村戶籍,且一直享受所在村組為其分配的責任田,其主張自己系計劃內用工,證據不足。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朱某運與楊集鎮政府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其要求楊集鎮政府為其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
另查明,上蔡縣楊集公社於1983年變更為楊集鄉政府,1988年變更為楊集鎮政府。
本案爭議焦點:1、仲裁時效問題。
2、朱某運是否應該享受養老待遇。
本案法律評析:關於訴訟時效問題,朱某運、楊集鎮政府之間的爭議從1983年已產生,朱某運因此常年信訪,並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直至訴訟。朱某運自始沒有中斷其主張,故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關於朱某運訴請是否成立的問題,朱某運雖於1975年到楊集公社工作,但雙方之間未建立勞動檔案,朱某運的身份不屬於固定用工和計劃內用工,屬不轉戶糧關係的不固定臨時工。朱某運因工作關係與時任楊集公社書記產生矛盾,被辭退回家,該書記行使的是職務行為,且從1982年底朱某運已實際脫離了在楊集公社的工作關係,朱某運依此要求辦理職工退休手續並無政策依據。因朱某運系農村戶籍,其仍然為農民身份,所在村組為其分配有責任田地,朱某運並未失去生活來源,其身份不屬於享受養老保險範圍。朱某運請求最低生活保障費3萬元,並未提供相應依據。
朱某運於1971年經所在村黨支部決定任高岳聯中民辦教師,1975年被抽調至楊集鎮政府工作,並非正式調入。直至1982年實際脫離在楊集鎮政府的工作關係,朱某運未辦理農轉非改變戶糧關係,楊集鎮政府也未為其建立勞動檔案,朱某運仍系農村戶籍,且一直享受所在村組為其分配的責任田,其主張自己系計劃內用工,證據不足。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朱某運與楊集鎮政府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其要求楊集鎮政府為其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