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田某與何某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再婚時,田某身邊沒有子女,而何某則帶著與前夫所生之予劉陽(後改名田宏)與田某共同生活。當時田宏僅8歲,田某與何某婚後感情較好,田某由於沒有子女也將田宏視為自己的親生兒女。田何二人的收人儘管很少,但還是供田宏念完了高中,後田宏到當地一家皮鞋廠工作。1990年,何某囚患精神病離家出走,田某多方尋找,仍不知其下落。田某此後仍然與田宏共同生活。1992年,田某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何某失蹤,並以失蹤為由要求與何某離婚,法院同意了田某的請求。但在離婚這件事仁田宏與田某發生了爭吵,後來雖有緩解,但田宏對此仍耿耿於懷。1996年,田某經人介紹,又與蔣某(女,36歲)結婚,田宏反對繼父再婚,雙方几乎動起手來。田宏自1994年工作後一直沒有房子,一直和繼父一家住在一起。繼父與蔣某結婚後,田宏與繼父一家的關係越來越不好。在田宏交女朋友的問題上雙方又發生了爭議,田宏動手打了繼父,眼看雙方無法共同生活。1997年2月,田某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田宏的父子關係;鑒於田宏未盡到贍養義務並多次打罵田某,田某同時要求田宏償還十幾年撫養所支付的費用。在庭審時,田宏承認囚在許多問題上雙方溝通不夠,與繼父發生爭吵,甚至動手打了繼父是不對的.雖然在工作後有一定的收人,但僅夠維持日常生活,且在共同生活中已經給予繼父以應有的照顧,因此同意解除父子關係但不同意原告償還撫養費的要求。
(1)繼父母子女關係是否可以解除?(2)繼父母子女關係解除後,繼父母可否要求受其撫養長大的繼子女償還撫養費。
答:(1)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本案中,田某一直撫養田宏從8歲到其成年,因此雙方已經形成了擬制的父母子女關係,但基於擬制血親是人為設定的,也可以人為解除這一基本原理,如繼子女成年後,繼子女與繼父母雙方關係惡化,經協議或經訴訟可以解除雙方的關係。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鑒於原被告之間存在較多的矛盾,雙方之間的關係已經惡化,不宜共同生活。考慮到原被告雙方的共同意願,人民法院應判決解除雙方擬制的父子關係。(2)不可以。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完全相同。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如雙方解除了擬制的父母子女關係,亦可由子女向繼父母支付適當的補償金。由於原告撫養教育了被告十幾年,特別是在被告生母失蹤之後仍然盡到了撫養義務,目前體弱多病,被告有贍養扶助義務而沒有盡到贍養扶助責任,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適當的補償費。但原告主張完全將原告支付的撫養費退還給原告,數額過大,不但事實上不可行,而且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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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父母子女關係是否可以解除?(2)繼父母子女關係解除後,繼父母可否要求受其撫養長大的繼子女償還撫養費。
答:(1)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本案中,田某一直撫養田宏從8歲到其成年,因此雙方已經形成了擬制的父母子女關係,但基於擬制血親是人為設定的,也可以人為解除這一基本原理,如繼子女成年後,繼子女與繼父母雙方關係惡化,經協議或經訴訟可以解除雙方的關係。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鑒於原被告之間存在較多的矛盾,雙方之間的關係已經惡化,不宜共同生活。考慮到原被告雙方的共同意願,人民法院應判決解除雙方擬制的父子關係。(2)不可以。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完全相同。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如雙方解除了擬制的父母子女關係,亦可由子女向繼父母支付適當的補償金。由於原告撫養教育了被告十幾年,特別是在被告生母失蹤之後仍然盡到了撫養義務,目前體弱多病,被告有贍養扶助義務而沒有盡到贍養扶助責任,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適當的補償費。但原告主張完全將原告支付的撫養費退還給原告,數額過大,不但事實上不可行,而且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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