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止是勞動合同履行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狀態,勞動法學者對於勞動合同中止定義有多種觀點:姜穎認為其是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因勞動合同雙方原因或其他事由導致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暫停履行,待中止事由消失後,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制度;秦國榮認為勞動合同主體可依照法定或約定事由確定雙方暫時均不履行合同,但勞動合同關係依然存續,僅暫停彼此權利義務的履行狀態。筆者認為勞動合同的中止並不簡單的等同於民法意義上的合同中止。民法意義上的合同之債要求權利義務之間的對等性,即合同一方中止履行其合同義務之時,對方無論其主觀狀態如何,可以此中止履行與之相對義務。但勞動合同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是以勞動給付與工資支付為主要內容,以履行的持續性與相對穩定性為主要特徵,構成勞動者家庭經濟基礎的根本。
勞動合同中止的重要作用在於保持勞動關係的正常存續,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由於勞動雙方約定或法定的原因使勞動合同在一定時期內中止合同主權利義務履行而勞動關係保留,待勞動合同中止結束後各方恢復合同履行的制度。在義務履行方面,基於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在此期間,勞動者雖不予履行勞動給付義務,但企業應適當承擔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時期的最低生活補貼、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等合同義務。原因在於勞動合同中止有力地保證勞動關係穩定,此種穩定狀態使用人單位節省了尋找人力資源的成本,穩定企業的經營狀態。值得注意的是,因勞動者在此期間也成為受益者,穩定的勞動合同關係使其不必遭受經濟狀態不穩定的現實風險,故勞動合同中止期間適當減輕用人單位的工資薪金的支付壓力,而非一味地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不可抗力之風險為應有之義。
勞動合同中止的重要作用在於保持勞動關係的正常存續,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由於勞動雙方約定或法定的原因使勞動合同在一定時期內中止合同主權利義務履行而勞動關係保留,待勞動合同中止結束後各方恢復合同履行的制度。在義務履行方面,基於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在此期間,勞動者雖不予履行勞動給付義務,但企業應適當承擔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時期的最低生活補貼、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等合同義務。原因在於勞動合同中止有力地保證勞動關係穩定,此種穩定狀態使用人單位節省了尋找人力資源的成本,穩定企業的經營狀態。值得注意的是,因勞動者在此期間也成為受益者,穩定的勞動合同關係使其不必遭受經濟狀態不穩定的現實風險,故勞動合同中止期間適當減輕用人單位的工資薪金的支付壓力,而非一味地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不可抗力之風險為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