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
電子郵箱:
電話:
送達地址: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
電子郵箱:
電話:
送達地址:
鑒於 有限公司(或稱」甲方」、」公司」)於 成立,是一家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截至本合同簽訂日,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元,實收資本 萬元,甲方持有公司 %股權,擬向乙方轉讓部分股權。為保證本次股權轉讓事宜的順利進行,明確未來各股東的權利義務,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1條 股權轉讓。
甲方將公司 %股權(以下或稱「標的股權」)以 萬元價格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標的股權。
第2條 款項支付及工商辦理。
2.1 乙方應當在以下事件之一發生時(以銀行繳款憑證為準)向甲方支付股權轉讓款:
(1)乙方因故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之日後3日內。
(2)或本協議約定的回購情形發生之日3日內。
(3)或甲方具體指定的任意其他時間。
2.2 公司應在本協議簽署後 工作日內,就本次股權轉讓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在此期間,各方應及時提供和簽署與本次增資相關的所有必要文件,以便公司辦理登記事宜。
2.3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乙方自本次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以領取換髮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為準)正式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2.4 乙方同意,未來甲方或公司有權以設立持股平台(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或其他方式調整股權激勵方案,乙方無條件同意相應的調整方案,並配合簽署相應文件。
第3條 股東權利和義務。
3.1 全職勞動。
乙方承諾,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全職在公司工作,將其全部精力投入公司經營、管理中,並結束其他勞動關係或工作關係。但本協議不代表公司對與乙方的勞動關係的任何承諾,雙方勞動關係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
3.2 股權鎖定。
為保證創業項目的穩定,乙方同意:公司在合格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或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前,乙方未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協議外任何人以轉讓、贈與、質押、信託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處置或在其上設置第三人權利。
3.3 股權成熟。
乙方同意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分4年按月成熟。其中,前2年為等待期,2年期滿時一次性成熟1/2,之後每年成熟1/4,滿4年成熟100%。
未成熟的股權,仍享有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但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股權處分行為,且未成熟股權受本協議股權回購條款的限制。
3.4 股權回購。
在本協議簽署之後且在公司上市或被整體併購之前,以下任一回購觸發事件發生後,甲方有權回購乙方全部股權:
(1)乙方主動辭職或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
(2)或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被解職。
(3)或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的。
其中,未成熟部分的股權的回購價格為 元(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已成熟部分股權的回購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不能協商一致的,以已成熟部分股權對應的凈資產為準。甲方支付股權回購款時乙方尚未支付本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款的,甲方可對其進行抵扣。
甲方可以以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行使回購權,乙方須在收到通知後 日內配合辦理股權回購相關事項,否則視為違約,承擔違約責任。
3.5 股權繼承。
各方一致同意:創業項目存續期間,如任一股東去世,則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取得股東資格地位,僅繼承股東財產權益;針對已成熟的股權遺產財產權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公司承擔),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按評估價格回購,並按向該股東繼承人支付的轉讓款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3.6 股權分割。
創業項目存續期間,任一股東離婚,其已成熟的股權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東地位。已成熟的股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該股東承擔),並由該股東對其配偶進行分配補償,否則,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代為向其配偶進行補償,並按補償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3.7 股權稀釋。
如因融資需稀釋股權的,本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比例及股權成熟比例同比例稀釋。
3.8 競業限制、禁止勸誘。
乙方承諾,其在公司任職期間及自離職起 個月內,非經全部其他股東書面同意,不得到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參與、經營、投資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各方確認,上述競業禁止義務須無條件遵守,公司無須向各方履行上述義務而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在公司任職期間及自離職之日起 個月內,非經全部其他股東書面同意,乙方不會勸誘、聘用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及以後受聘於公司的員工,並促使其關聯方不會從事上述行為。
若乙方有違反本條承諾的行為,則該行為所產生的歸屬該出資人的一切收益都歸公司所有。
3.9 一致行動。
在公司引入投資人股東後,在涉及如下決議事項時,協議各方應作出相同的表決決定:
(1)公司發展規劃、經營方案、投資計劃。
(2)公司財務預決算方案,盈虧分配和彌補方案。
(3)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變更公司組織形式或主營業務。
(4)制定、批准或實施任何股權激勵計劃。
(5)董事會規模的擴大或縮小。
(6)聘任或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7)公司合併、分立、併購、重組、清算、解散、終止公司經營業務。
(8)其餘全體股東認為的重要事項。
如全體股東無法就上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其餘股東應作出與甲方一樣的投票決定。
3.10 智慧財產權。
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訂之後,乙方所進行的開發、研發、創新所產生的各項技術、智慧財產權、代碼或解決方案的智慧財產權歸公司所有,未經公司書面允許,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其他用途。
第4條 保密。
4.1 各方在商談本協議過程中已經或將要提供給另一方的包括但不限於技術、財務和商業等方面的任何信息,另一方應給予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 一方因法律法規規定或應政府部門、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要求披露相關信息的,上述禁止不適用。但如在法律允許的情形下,被要求披露信息的一方應於採取任何披露行動前書面告知另一方。
第5條 違約責任。
5.1 任何一方違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協議中的約定,即構成違約行為。
5.2 除本協議特別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致使其他方承擔任何費用、責任或蒙受任何損失,違約方應就上述任何費用、責任或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違約而支付或損失的利息以及律師費)賠償守約方。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的補償金總額應當與因該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失相同,上述補償包括守約方因履約而應當獲得的利益,但該補償不得超過協議各方的合理預期。
5.3 特別約定,若依據本協議第四條約定,一方負有義務辦理工商變更手續而拒不辦理的,則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當時相應股權對應的公司估值和公司凈資產較高者為準。
第6條 爭議的解決。
6.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應受中國法律(不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法律)的管轄,並依其解釋。
6.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6.3 除仲裁的爭議事項或義務外,本協議各方均應在仲裁進行期間繼續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各項義務。
6.4 本協議載明的送達地址和電子郵箱為雙方的送達信息,相關通知以向送達地址發送快遞或向電子郵箱發送電子郵件為準;一方送達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告知其他方,否則以原送達信息為準。
第7條 附則。
7.1 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變更、修改本協議。
7.2 除另有約定,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終止、解除本協議。
7.3 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可另行簽署補充協議或補充條款。補充協議或補充條款是本協議不可分割部分,與本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7.4 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若為辦理工商登記備案提交的股權轉讓與本協議內容有差異的,以本協議的約定為準。
7.5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後生效。
簽署地點: 省 市 區。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轉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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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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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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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 有限公司(或稱」甲方」、」公司」)於 成立,是一家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截至本合同簽訂日,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元,實收資本 萬元,甲方持有公司 %股權,擬向乙方轉讓部分股權。為保證本次股權轉讓事宜的順利進行,明確未來各股東的權利義務,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1條 股權轉讓。
甲方將公司 %股權(以下或稱「標的股權」)以 萬元價格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標的股權。
第2條 款項支付及工商辦理。
2.1 乙方應當在以下事件之一發生時(以銀行繳款憑證為準)向甲方支付股權轉讓款:
(1)乙方因故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之日後3日內。
(2)或本協議約定的回購情形發生之日3日內。
(3)或甲方具體指定的任意其他時間。
2.2 公司應在本協議簽署後 工作日內,就本次股權轉讓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在此期間,各方應及時提供和簽署與本次增資相關的所有必要文件,以便公司辦理登記事宜。
2.3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乙方自本次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以領取換髮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為準)正式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2.4 乙方同意,未來甲方或公司有權以設立持股平台(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或其他方式調整股權激勵方案,乙方無條件同意相應的調整方案,並配合簽署相應文件。
第3條 股東權利和義務。
3.1 全職勞動。
乙方承諾,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全職在公司工作,將其全部精力投入公司經營、管理中,並結束其他勞動關係或工作關係。但本協議不代表公司對與乙方的勞動關係的任何承諾,雙方勞動關係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
3.2 股權鎖定。
為保證創業項目的穩定,乙方同意:公司在合格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或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前,乙方未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協議外任何人以轉讓、贈與、質押、信託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處置或在其上設置第三人權利。
3.3 股權成熟。
乙方同意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分4年按月成熟。其中,前2年為等待期,2年期滿時一次性成熟1/2,之後每年成熟1/4,滿4年成熟100%。
未成熟的股權,仍享有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但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股權處分行為,且未成熟股權受本協議股權回購條款的限制。
3.4 股權回購。
在本協議簽署之後且在公司上市或被整體併購之前,以下任一回購觸發事件發生後,甲方有權回購乙方全部股權:
(1)乙方主動辭職或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
(2)或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被解職。
(3)或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的。
其中,未成熟部分的股權的回購價格為 元(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已成熟部分股權的回購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不能協商一致的,以已成熟部分股權對應的凈資產為準。甲方支付股權回購款時乙方尚未支付本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款的,甲方可對其進行抵扣。
甲方可以以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行使回購權,乙方須在收到通知後 日內配合辦理股權回購相關事項,否則視為違約,承擔違約責任。
3.5 股權繼承。
各方一致同意:創業項目存續期間,如任一股東去世,則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取得股東資格地位,僅繼承股東財產權益;針對已成熟的股權遺產財產權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公司承擔),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按評估價格回購,並按向該股東繼承人支付的轉讓款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3.6 股權分割。
創業項目存續期間,任一股東離婚,其已成熟的股權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東地位。已成熟的股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該股東承擔),並由該股東對其配偶進行分配補償,否則,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代為向其配偶進行補償,並按補償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3.7 股權稀釋。
如因融資需稀釋股權的,本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比例及股權成熟比例同比例稀釋。
3.8 競業限制、禁止勸誘。
乙方承諾,其在公司任職期間及自離職起 個月內,非經全部其他股東書面同意,不得到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參與、經營、投資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各方確認,上述競業禁止義務須無條件遵守,公司無須向各方履行上述義務而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在公司任職期間及自離職之日起 個月內,非經全部其他股東書面同意,乙方不會勸誘、聘用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及以後受聘於公司的員工,並促使其關聯方不會從事上述行為。
若乙方有違反本條承諾的行為,則該行為所產生的歸屬該出資人的一切收益都歸公司所有。
3.9 一致行動。
在公司引入投資人股東後,在涉及如下決議事項時,協議各方應作出相同的表決決定:
(1)公司發展規劃、經營方案、投資計劃。
(2)公司財務預決算方案,盈虧分配和彌補方案。
(3)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變更公司組織形式或主營業務。
(4)制定、批准或實施任何股權激勵計劃。
(5)董事會規模的擴大或縮小。
(6)聘任或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7)公司合併、分立、併購、重組、清算、解散、終止公司經營業務。
(8)其餘全體股東認為的重要事項。
如全體股東無法就上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其餘股東應作出與甲方一樣的投票決定。
3.10 智慧財產權。
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訂之後,乙方所進行的開發、研發、創新所產生的各項技術、智慧財產權、代碼或解決方案的智慧財產權歸公司所有,未經公司書面允許,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其他用途。
第4條 保密。
4.1 各方在商談本協議過程中已經或將要提供給另一方的包括但不限於技術、財務和商業等方面的任何信息,另一方應給予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 一方因法律法規規定或應政府部門、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要求披露相關信息的,上述禁止不適用。但如在法律允許的情形下,被要求披露信息的一方應於採取任何披露行動前書面告知另一方。
第5條 違約責任。
5.1 任何一方違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協議中的約定,即構成違約行為。
5.2 除本協議特別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致使其他方承擔任何費用、責任或蒙受任何損失,違約方應就上述任何費用、責任或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違約而支付或損失的利息以及律師費)賠償守約方。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的補償金總額應當與因該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失相同,上述補償包括守約方因履約而應當獲得的利益,但該補償不得超過協議各方的合理預期。
5.3 特別約定,若依據本協議第四條約定,一方負有義務辦理工商變更手續而拒不辦理的,則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當時相應股權對應的公司估值和公司凈資產較高者為準。
第6條 爭議的解決。
6.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應受中國法律(不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法律)的管轄,並依其解釋。
6.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6.3 除仲裁的爭議事項或義務外,本協議各方均應在仲裁進行期間繼續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各項義務。
6.4 本協議載明的送達地址和電子郵箱為雙方的送達信息,相關通知以向送達地址發送快遞或向電子郵箱發送電子郵件為準;一方送達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告知其他方,否則以原送達信息為準。
第7條 附則。
7.1 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變更、修改本協議。
7.2 除另有約定,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終止、解除本協議。
7.3 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可另行簽署補充協議或補充條款。補充協議或補充條款是本協議不可分割部分,與本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7.4 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若為辦理工商登記備案提交的股權轉讓與本協議內容有差異的,以本協議的約定為準。
7.5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後生效。
簽署地點: 省 市 區。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